宁乡县规划用地蓝线图(规划选址意见)制度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造的建设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重大基础设施,原址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旧城改造项目,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蓝线图是项目单位和开发主体招商引资、签订意向合同的前置条件,宁乡县规划管理局负责宁乡县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蓝线图。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向开发主体和发改等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须办理用地蓝线图。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必须依据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蓝线图方可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第六条 县国土部门在用地预审前必须依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蓝线图受理项目用地。
第七条 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再审核项目选址。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条 对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失效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乡县人民政府
宁乡县规划用地蓝线图(规划选址意见)制度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造的建设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重大基础设施,原址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旧城改造项目,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蓝线图是项目单位和开发主体招商引资、签订意向合同的前置条件,宁乡县规划管理局负责宁乡县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蓝线图。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向开发主体和发改等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须办理用地蓝线图。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必须依据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蓝线图方可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第六条 县国土部门在用地预审前必须依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蓝线图受理项目用地。
第七条 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先依法调整规划再审核项目选址。
第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十条 对未按本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蓝线图失效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乡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