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考考务手册

参与中考光荣 责任重于泰山

丹江口市考区

务 手 册

丹江口市教育考试中心 二O一一年六月

二0一一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日程安排

2-3月 制订学业考试工作方案 组织学业考试报名 4月 组织实施学业考试体育考试

5月 制定学业考试及招生工作方案 考生填报志愿 6月16日 领取学业考试试卷

6月17日 学业考试考区考务工作会议(培训考点主考、副主

考、巡视、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

6月19日上午 各考点领取试卷,巡视、考务人员到达考点,

检查布臵考点

6月19日下午 各考点召开监考教师培训会、学生熟悉考场 6月20日至22日 学业考试

6月23日上午 各考点将试卷送交教育局保密室 6月23日12点前 将答卷送达十堰 6月24日至30日 阅卷

7月7日 公布学业考试成绩(成绩查询) 7月8日至10日 考生申请查分 公布查分结果 7月中旬—8月中旬 网上录取、高中阶段招生

一、考区领导小组

组 长:任新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苏云波 市委办副主任、保密局局长

陈玉东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熊 飞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 员:赵雪芹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万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涌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市一中校长

汪敬清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王传江 市教育局副局长 武海莲 市教育局副局长 罗 荣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昌明 市教育局副局长 詹书林 市教育局党委委员

雷明钊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陈洪俊 市教育考试中心主任

二、考区工作组

1、巡视督察组

组 长:熊 飞(联系电话:[1**********]) 副 组 长:武海莲(联系电话:[1**********]) 2、考务组

组 长:武海莲(联系电话:[1**********])

副 组 长:陈洪俊(联系电话:[1**********])

试卷发放回收:徐名超 朱晓琳 胡天强 王平宁 考务值班(教育局一楼):丁红伟 电话:5230050 3、试卷保管组:

组 长:王传江(联系电话:[1**********]) 副 组 长:陈家愚

成 员:周光明 王平宁 公安2人

值班电话:5223217 4、领队安全组:

组 长:汪敬清(联系电话: [1**********]) 副组长:陈家愚(联系电话: [1**********])

成 员:李乾根 谭国清 5、后勤应急组:

组 长:罗 荣(联系电话:[1**********]) 副 组 长:吕大兵(联系电话:[1**********]) 成 员:王艳伟 胡天强 司机6人

值班电话:教育局:5222227 考试中心:5230050

三、考点工作组

1、红旗中学(考场25个) 主 考:黄太成

副 主 考:朱晓琳 刘 静 试卷负责人:朱晓琳 潘莉 主考助理: 朱晓琳 潘莉 3、凉水河(考场7个) 巡 视 员:胡东启 主 考:董天平 副 主 考:程明 李明俊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李明平 5、均县镇(考场4个) 巡 视 员:王 伟 主 考:谢来华 副 主 考:张兴虎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徐保周 7、浪河(考场7个) 巡 视 员:李强 主 考:叶 俊

副 主 考:代天贞 王芙蓉 黄太明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尹进 9、三官殿(考场5个) 巡 视 员:冀宏举 主 考:丁宗武 副 主 考:李才鹏 彭 辉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王君

2、大坝中学(考场27个) 主 考:张华均

副 主 考:徐名超 齐小红 试卷负责人: 徐名超 朱青翠 主考助理: 徐名超 朱青翠 4、习家店(考场10个) 巡 视 员:王生吉 主 考:朱文军

副 主 考:王春启 陈金涛 周登平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郑龙珠 6、六里坪(考场16个) 巡 视 员:刘昌明 主 考:马里彦 副 主 考:金勇 李明月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 李世君 8、丁家营(考场5个) 巡 视 员:李业军 主 考:张 华 副 主 考:李万根 郑海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王雪晓

巡 视 员:雷明钊 巡 视 员:韦红梅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

五、铃声讯号

6

七、 监考人员工作流程及统一指令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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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英语听力考试操作要点

1、英语科8:35(考前25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8:5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9:00正式开始听力考试。

2、英语试听和听力考试期间,监考员要注意保持考场内外安静和关注英语听力播放情况,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3、听力考试部分结束后,监考员甲应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再次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及《考场座次表》照片是否相符。缺考考生的答题卡的准考证号由监考员填写并涂黑,另将缺考及考试科目标记涂黑。

九、试卷、答题卡的装订及上交

(一)、试卷、答题卡回收时,分别按试卷袋、答题卡袋清点回收。每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收齐本考场全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并按准考证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包括缺考、违纪)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核查无误后,分别对应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然后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载并签名,关好门窗,二人共同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直入考点办公室,由主考指定专人负责检查验收。试卷按准考证顺序清理装订成册,装入原试卷袋,密封袋口。答题卡按准考证顺序排列,不装订,验收合格后先装入原答题卡袋中的塑料袋中,再...

将塑料袋袋口朝里装入原答题卡袋内,贴上袋口密封条。

多余的空白试卷及答题卡由考点办公室一并上交。 (二)、各种表格的填写及回收

1.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答题卡袋面上“考场情况记载表”、“考场图像单”及“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按要求填写考场号、考生准考证起止号,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人数及其准考证号、违纪人数及其准考证号等栏目,并在规定位臵签名,报送考点办公室。

2.考试结束后,考点办公室收齐考场图像单,按八、九年级分类再按考场顺序装订成二册。统计缺考人数、缺考率,舞弊人数、舞弊率并填写《考试情况统计表》。

3.各种标牌、印章的回收。各种标牌和印章考试结束后按下发数量如数回收。

十、试卷验收要点

(一)、装订前:

1、清点答题卡、试卷份数,防止漏收答题卡、试卷; 2、检查准考证号填涂(写)是否规范,防止漏填、错填; 3、检查准考证号是否按小号到大号有序排列,防止漏号、错号;

5、检查“缺考、违纪、空白” 答题卡、试卷上有无漏盖印章、准考证号是填涂,缺考号与答题卡、试卷袋面上的“考场登记卡”内容是否相符,防止错记、漏记。

(二)、装订后:检查试卷袋封面上所有栏目是否完整填写。

十一、缺考、违纪情况处理办法

1.缺考情况处理程序:开考15分钟后,监考员在缺考试卷、答题卡上填写缺考考生准考证号码、姓名,并在答题卡袋面上“考场情况记载表”上注明,在考场图像单上将缺考科目对应的方框(□)内打√,主考助理在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盖上“缺考”专用章。

2.违纪情况处理程序:监考人员如发现违纪舞弊行为,应收集证据,如实记载答题卡袋面“考场情况记载表”及“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必须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考点办公室将考生违规记录报主考,主考在“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上签署处理意见,加盖考点印章,并填写违规考生通知单,将违规考生通知单上联留存、下联送达考生。主考助理在违纪考生试卷答题卡上加盖“违纪”印章。

十二、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时,除可用透明袋携带0.5毫米的黑色墨水的签字笔、2B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小刀等必需文具用品。另思想品德、历史两科考试允许携带纸质资料(含字典、教科书、复习资料等)外,其它任何物品(文具盒、寻呼机、手机、快译通、涂改液、修正带等)不准带入考场。不准携带的物品统一有放在规定的小件存放处。

二、第一科及英语开考前25分钟,其它各科开考前15分钟打预备铃。预备铃响后考生才能进入考场,考试开始铃响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外语科目考试8:5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起立、停止作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三、考生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课桌的靠走道一侧上角,以备查验。 四、分发试卷、答题卡和条形码时,学生不得离座,接卷、卡后,先检查卷、卡面是否缺页、漏印、字迹是否清晰,并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无误后,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的位臵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内

容,并在答题卡指定区域粘贴条形码。

五、考生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将对应的选项方框涂黑、涂满。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作图时须用2B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描绘清晰,文字须书写要规范、清楚。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的答题卡答题区域外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无效。保持卡面清洁,答题卡不要折叠。

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七、考试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撕毁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不得扰乱考场秩序,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等,凡违反考场纪律进行违纪作弊者,按《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十三、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监 考 守 则

一、监考员是考场考试实施的组织者,在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考试,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维护考场纪律与秩序,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地进行;

二、考前必须参加培训,学习考试有关规定,熟悉监考工作业务;

三、对考生进生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场有关规定,监督考生遵守《考生守则》; 四、按规定布臵、清理、检查和封闭考场;

五、核验考生准考证,指导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等,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求其改正;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向考生宣布开始答题,考试结束前15钟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要求考生停止答题;

七、如实记录考试有关情况,按规定填写试卷、答题卡袋上的相关栏目; 八、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违纪作弊行为,对违规考生按规定严肃处理; 九、除本考场考生和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主考助理以外,制止其他人员进入本考场;

十、考试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过楼层协管员报告主考;

十一、进入考场不准携带通讯工具,不准携带与监考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有影响考生正常答题的行为;

十二、注意自身仪表,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

不聊天、不抄题、不作题、不念题、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准随意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含“空白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传出考场。

十四、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巡 视 员 职 责

一、巡视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监考守则》、《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守则》、《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等,并督促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二、巡视员要负责了解监考人员的培训情况;检查考点落实、考场准备情况。发现不按规定布臵考场时要及时提出建议,若考点坚持不改,要迅速向市招生考试院报告。

三、巡视员对考点试卷保管、分发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保管或分发过程中有失泄密现象,应及时向市招生考试院报告并协同当地考试机构或考点主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防止失泄密事件扩散。

四、巡视员要对考生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和监考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同考点办公室处理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和突发事件,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招生考试院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巡视员要熟悉考试实施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

六、考试完毕后,巡视员要书面报告考点考试情况,并交《考点量化评估表》。

十五、带队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考生进出考点的组织管理,指导考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有特殊情况及时向领队安全组报告。

2、配合考点主考处理相关事件及有关事情的调查处理。 3、考试结束,负责集合本校考生,在操场等待出场指令。 4、只能凭证进入指定考点在规定的地方等候。

十六、违规行为类型

十七、十堰市2011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十八、《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招生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开卷考试科目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或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传递纸条、夹带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将自己的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故意销毁自己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雷同试卷的;

(十)故意损毁、带走他人试卷的; (十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十二)扰乱考场秩序,经劝阻无效的; (十三)往届生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招生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

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科目扣10分;考生有第六条的(一)至(七)条的舞弊行为之一者,当次考试科目扣20分;考生有第六条的(八)、(九)条的舞弊行为的,当次考试科目扣40分;考生若有第六条所列的(十)、(十一)、(十二)三种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本科目作零分处理,取消以后各科目考试和普通高中入学资格。

参与中考光荣 责任重于泰山

丹江口市考区

务 手 册

丹江口市教育考试中心 二O一一年六月

二0一一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日程安排

2-3月 制订学业考试工作方案 组织学业考试报名 4月 组织实施学业考试体育考试

5月 制定学业考试及招生工作方案 考生填报志愿 6月16日 领取学业考试试卷

6月17日 学业考试考区考务工作会议(培训考点主考、副主

考、巡视、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

6月19日上午 各考点领取试卷,巡视、考务人员到达考点,

检查布臵考点

6月19日下午 各考点召开监考教师培训会、学生熟悉考场 6月20日至22日 学业考试

6月23日上午 各考点将试卷送交教育局保密室 6月23日12点前 将答卷送达十堰 6月24日至30日 阅卷

7月7日 公布学业考试成绩(成绩查询) 7月8日至10日 考生申请查分 公布查分结果 7月中旬—8月中旬 网上录取、高中阶段招生

一、考区领导小组

组 长:任新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苏云波 市委办副主任、保密局局长

陈玉东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熊 飞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 员:赵雪芹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万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涌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市一中校长

汪敬清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王传江 市教育局副局长 武海莲 市教育局副局长 罗 荣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昌明 市教育局副局长 詹书林 市教育局党委委员

雷明钊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陈洪俊 市教育考试中心主任

二、考区工作组

1、巡视督察组

组 长:熊 飞(联系电话:[1**********]) 副 组 长:武海莲(联系电话:[1**********]) 2、考务组

组 长:武海莲(联系电话:[1**********])

副 组 长:陈洪俊(联系电话:[1**********])

试卷发放回收:徐名超 朱晓琳 胡天强 王平宁 考务值班(教育局一楼):丁红伟 电话:5230050 3、试卷保管组:

组 长:王传江(联系电话:[1**********]) 副 组 长:陈家愚

成 员:周光明 王平宁 公安2人

值班电话:5223217 4、领队安全组:

组 长:汪敬清(联系电话: [1**********]) 副组长:陈家愚(联系电话: [1**********])

成 员:李乾根 谭国清 5、后勤应急组:

组 长:罗 荣(联系电话:[1**********]) 副 组 长:吕大兵(联系电话:[1**********]) 成 员:王艳伟 胡天强 司机6人

值班电话:教育局:5222227 考试中心:5230050

三、考点工作组

1、红旗中学(考场25个) 主 考:黄太成

副 主 考:朱晓琳 刘 静 试卷负责人:朱晓琳 潘莉 主考助理: 朱晓琳 潘莉 3、凉水河(考场7个) 巡 视 员:胡东启 主 考:董天平 副 主 考:程明 李明俊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李明平 5、均县镇(考场4个) 巡 视 员:王 伟 主 考:谢来华 副 主 考:张兴虎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徐保周 7、浪河(考场7个) 巡 视 员:李强 主 考:叶 俊

副 主 考:代天贞 王芙蓉 黄太明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尹进 9、三官殿(考场5个) 巡 视 员:冀宏举 主 考:丁宗武 副 主 考:李才鹏 彭 辉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王君

2、大坝中学(考场27个) 主 考:张华均

副 主 考:徐名超 齐小红 试卷负责人: 徐名超 朱青翠 主考助理: 徐名超 朱青翠 4、习家店(考场10个) 巡 视 员:王生吉 主 考:朱文军

副 主 考:王春启 陈金涛 周登平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郑龙珠 6、六里坪(考场16个) 巡 视 员:刘昌明 主 考:马里彦 副 主 考:金勇 李明月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 李世君 8、丁家营(考场5个) 巡 视 员:李业军 主 考:张 华 副 主 考:李万根 郑海 试卷负责人、主考助理:王雪晓

巡 视 员:雷明钊 巡 视 员:韦红梅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

五、铃声讯号

6

七、 监考人员工作流程及统一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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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英语听力考试操作要点

1、英语科8:35(考前25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8:55后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9:00正式开始听力考试。

2、英语试听和听力考试期间,监考员要注意保持考场内外安静和关注英语听力播放情况,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3、听力考试部分结束后,监考员甲应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再次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及《考场座次表》照片是否相符。缺考考生的答题卡的准考证号由监考员填写并涂黑,另将缺考及考试科目标记涂黑。

九、试卷、答题卡的装订及上交

(一)、试卷、答题卡回收时,分别按试卷袋、答题卡袋清点回收。每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收齐本考场全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并按准考证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包括缺考、违纪)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核查无误后,分别对应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然后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载并签名,关好门窗,二人共同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直入考点办公室,由主考指定专人负责检查验收。试卷按准考证顺序清理装订成册,装入原试卷袋,密封袋口。答题卡按准考证顺序排列,不装订,验收合格后先装入原答题卡袋中的塑料袋中,再...

将塑料袋袋口朝里装入原答题卡袋内,贴上袋口密封条。

多余的空白试卷及答题卡由考点办公室一并上交。 (二)、各种表格的填写及回收

1.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答题卡袋面上“考场情况记载表”、“考场图像单”及“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按要求填写考场号、考生准考证起止号,应考人数、实考人数、缺考人数及其准考证号、违纪人数及其准考证号等栏目,并在规定位臵签名,报送考点办公室。

2.考试结束后,考点办公室收齐考场图像单,按八、九年级分类再按考场顺序装订成二册。统计缺考人数、缺考率,舞弊人数、舞弊率并填写《考试情况统计表》。

3.各种标牌、印章的回收。各种标牌和印章考试结束后按下发数量如数回收。

十、试卷验收要点

(一)、装订前:

1、清点答题卡、试卷份数,防止漏收答题卡、试卷; 2、检查准考证号填涂(写)是否规范,防止漏填、错填; 3、检查准考证号是否按小号到大号有序排列,防止漏号、错号;

5、检查“缺考、违纪、空白” 答题卡、试卷上有无漏盖印章、准考证号是填涂,缺考号与答题卡、试卷袋面上的“考场登记卡”内容是否相符,防止错记、漏记。

(二)、装订后:检查试卷袋封面上所有栏目是否完整填写。

十一、缺考、违纪情况处理办法

1.缺考情况处理程序:开考15分钟后,监考员在缺考试卷、答题卡上填写缺考考生准考证号码、姓名,并在答题卡袋面上“考场情况记载表”上注明,在考场图像单上将缺考科目对应的方框(□)内打√,主考助理在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盖上“缺考”专用章。

2.违纪情况处理程序:监考人员如发现违纪舞弊行为,应收集证据,如实记载答题卡袋面“考场情况记载表”及“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必须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考点办公室将考生违规记录报主考,主考在“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上签署处理意见,加盖考点印章,并填写违规考生通知单,将违规考生通知单上联留存、下联送达考生。主考助理在违纪考生试卷答题卡上加盖“违纪”印章。

十二、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时,除可用透明袋携带0.5毫米的黑色墨水的签字笔、2B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小刀等必需文具用品。另思想品德、历史两科考试允许携带纸质资料(含字典、教科书、复习资料等)外,其它任何物品(文具盒、寻呼机、手机、快译通、涂改液、修正带等)不准带入考场。不准携带的物品统一有放在规定的小件存放处。

二、第一科及英语开考前25分钟,其它各科开考前15分钟打预备铃。预备铃响后考生才能进入考场,考试开始铃响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外语科目考试8:55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起立、停止作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三、考生凭准考证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放在课桌的靠走道一侧上角,以备查验。 四、分发试卷、答题卡和条形码时,学生不得离座,接卷、卡后,先检查卷、卡面是否缺页、漏印、字迹是否清晰,并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无误后,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的位臵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内

容,并在答题卡指定区域粘贴条形码。

五、考生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将对应的选项方框涂黑、涂满。作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作图时须用2B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的黑色签字笔描绘清晰,文字须书写要规范、清楚。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不准在试卷、草稿纸及规定的答题卡答题区域外作答,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无效。保持卡面清洁,答题卡不要折叠。

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七、考试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撕毁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不得扰乱考场秩序,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等,凡违反考场纪律进行违纪作弊者,按《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十三、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监 考 守 则

一、监考员是考场考试实施的组织者,在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考试,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维护考场纪律与秩序,确保考试安全、平稳、顺利地进行;

二、考前必须参加培训,学习考试有关规定,熟悉监考工作业务;

三、对考生进生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场有关规定,监督考生遵守《考生守则》; 四、按规定布臵、清理、检查和封闭考场;

五、核验考生准考证,指导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等,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求其改正;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向考生宣布开始答题,考试结束前15钟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要求考生停止答题;

七、如实记录考试有关情况,按规定填写试卷、答题卡袋上的相关栏目; 八、监督考生按规定答题,制止违纪作弊行为,对违规考生按规定严肃处理; 九、除本考场考生和主考、副主考、巡视员、主考助理以外,制止其他人员进入本考场;

十、考试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过楼层协管员报告主考;

十一、进入考场不准携带通讯工具,不准携带与监考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有影响考生正常答题的行为;

十二、注意自身仪表,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

不聊天、不抄题、不作题、不念题、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准随意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含“空白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传出考场。

十四、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巡 视 员 职 责

一、巡视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监考守则》、《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守则》、《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等,并督促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二、巡视员要负责了解监考人员的培训情况;检查考点落实、考场准备情况。发现不按规定布臵考场时要及时提出建议,若考点坚持不改,要迅速向市招生考试院报告。

三、巡视员对考点试卷保管、分发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保管或分发过程中有失泄密现象,应及时向市招生考试院报告并协同当地考试机构或考点主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防止失泄密事件扩散。

四、巡视员要对考生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和监考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同考点办公室处理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和突发事件,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招生考试院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巡视员要熟悉考试实施工作流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

六、考试完毕后,巡视员要书面报告考点考试情况,并交《考点量化评估表》。

十五、带队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校考生进出考点的组织管理,指导考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有特殊情况及时向领队安全组报告。

2、配合考点主考处理相关事件及有关事情的调查处理。 3、考试结束,负责集合本校考生,在操场等待出场指令。 4、只能凭证进入指定考点在规定的地方等候。

十六、违规行为类型

十七、十堰市2011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办法

十八、《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招生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开卷考试科目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或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传递纸条、夹带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将自己的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故意销毁自己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雷同试卷的;

(十)故意损毁、带走他人试卷的; (十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十二)扰乱考场秩序,经劝阻无效的; (十三)往届生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招生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

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科目扣10分;考生有第六条的(一)至(七)条的舞弊行为之一者,当次考试科目扣20分;考生有第六条的(八)、(九)条的舞弊行为的,当次考试科目扣40分;考生若有第六条所列的(十)、(十一)、(十二)三种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本科目作零分处理,取消以后各科目考试和普通高中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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