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高区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山南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清真食品市场,消除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类不安全因素,确保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全市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开展第十六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部署,拟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全市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清真畜禽屠宰场所、冷库、摊贩等环节。
二、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中是否有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担任负责人、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是否有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的行为。
(二)禽畜类的屠宰是否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习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和清真食品的包装是否有明显的清真标识。
(三)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工和销售场地等是否专用,非清真食品摊位是否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
(四)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
(五)牛羊肉中是否含有瘦肉精成分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真食品专项检查工作,本着对全市人民负责、维护民族团结的态度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检查。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争取通过专项检查,使我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得到净化,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得到消除。检查期间,将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到有关县(市)区就进行工作督导。
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县(市)区于10月14日之前将检查情况报至市民族宗教局民族处、市食安办综合处。
联系人:赵 乐(市民宗局民族处) 电话:0931-66632907
何玉婷(市食安办综合处)电话:0931-66697603
山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山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高区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山南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清真食品市场,消除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类不安全因素,确保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全市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开展第十六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部署,拟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全市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清真畜禽屠宰场所、冷库、摊贩等环节。
二、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中是否有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担任负责人、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是否有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的行为。
(二)禽畜类的屠宰是否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习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和清真食品的包装是否有明显的清真标识。
(三)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工和销售场地等是否专用,非清真食品摊位是否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
(四)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
(五)牛羊肉中是否含有瘦肉精成分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真食品专项检查工作,本着对全市人民负责、维护民族团结的态度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检查。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争取通过专项检查,使我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得到净化,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得到消除。检查期间,将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到有关县(市)区就进行工作督导。
检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县(市)区于10月14日之前将检查情况报至市民族宗教局民族处、市食安办综合处。
联系人:赵 乐(市民宗局民族处) 电话:0931-66632907
何玉婷(市食安办综合处)电话:0931-66697603
山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山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