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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诉保字第00040号
申请人:冯广萍,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申请人:陈友才,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申请人冯广萍因与被申请人陈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友才所有的车号为皖D×××××客车一辆,申请人自愿以2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广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友才所有的车号为皖D×××××客车一辆,查封期间由陈友才看管、使用,但不得毁损、买卖、转让或设置抵押;
二、冻结冯广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2×××93的银行存款2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梅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238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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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诉保字第00040号
申请人:冯广萍,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申请人:陈友才,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申请人冯广萍因与被申请人陈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友才所有的车号为皖D×××××客车一辆,申请人自愿以2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广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友才所有的车号为皖D×××××客车一辆,查封期间由陈友才看管、使用,但不得毁损、买卖、转让或设置抵押;
二、冻结冯广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2×××93的银行存款2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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