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

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

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

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商江

内容提要: 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写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样的体制下,不允许公办学校的校长“职业化”。当然,也不允许公办中小学校长“职业化”。

关键词:公办 ; 中小学 ; 校长 ; 职业化 ;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近几年来,听到一些主张中小学校长职业化的言论。主张中小学校长职业化的人提出“职业化校长”和“校长职业化”。

何谓“校长职业化”? 有人解释说:“校长职业化”首先要承认校长是职业,是通过市场选择、聘任的职业,并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专业素质、职业能力等方面具备现代校长的职业标准。“职业校长”与传统校长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任用体制上的不同:职务校长受命于行政,是“权力本位”的校长,而“职业校长”受聘于市场,是“能力本位”的校长。由于职业校长是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而走上校长岗位的,所以他的核心能力便是运用市场机制来经营学校。

《中国教育报》开展了“校长的角色与职能”讨论。《中国教育报》 2004 年 3 月 30 日第 5 版发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高洪源的文章《对“校长职业化”说不》,高洪源指出:“职业化校长”和“校长职业化”倡导者直言,“职业化校长”建立在“教育产业化”的理念基础之上。一些讨论“校长职业化”的观点强调校长要从市场上选拔,把政府任命校长的制度痛加批判。高洪源认为,公立中小学校长职业属性定位应认真考虑基本制度。起码在今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宜将公立中小学校长职业性质定位为“职业化校长”。

我认为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理由如下:

一、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 45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1991 年 6 月 25 日 , 国家教委印发《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 ( 试行 )( 教人 [1991]38 号 ) 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二)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1992 年 12 月 10 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1〕38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拔任免中小学校长。

2003 年 9 月 17 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人部发〔 2003 〕 24 号 )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是: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5 年以上;身心健康。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逐步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是国家政权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政党要巩固执政地位,必须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公办中小学校长是执行党和政府政策的公务人员。公办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基本条件。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中小学校长的工作应当接受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公办中小学校长不是自由职业,不能用市场机制选中小学校长。即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校长也是不可以与政府分庭抗礼的。

在政权上,是不可以讨价还价的,是没有商量余地的。想借口校长职业化摆脱共产党的领导,是绝对不能容许的。不懂得这一点,是幼稚无知的。

二、我国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1993 年 2 月 3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 1993 〕 3 号)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增加教育经费。目前教育经费相当紧缺,不仅不能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而且也难以满足现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增加教育投资是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个人都要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通过立法,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筹措教育经费的主要措施:

——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 4 %。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有所增长。要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八五”期间逐步提高到全国平均不低于 15 %。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县(市)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

——进一步完善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的 2 %到 3 %计征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和计征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上述所征款主要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发展教育事业是国家的责任和使命。公办中小学校长是受政府委托管理学校中属于国家的教育资源,管理学校中属于国家的教育资产的运行。基础教育是崇高的公益性事业。国家不要求公办中小学赢利。

学校的投资者和举办者有权决定学校管理者。公办中小学校长不是市场上的经营者,也就不应当通过自由竞争方式产生。学校的投资者和举办者不允许外人插手或染指学校管理。即使是民办学校的校长也必须服从政府管理。

任何投资者都不会为“自由主义者”买单。不懂得这一点,是荒唐可笑的。

三、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 中发 [1985]12 号 ) 指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

1992 年 12 月 10 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校长任免一般经过如下步骤:(1)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校长任职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一定的民主程序,提出任免对象;(2)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免意见;(3)按当地规定的中小学校长任免权限审批。

2001 年 5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 国发〔 2001 〕 21 号 )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

2001 年 12 月 30 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 十五 " 计划》的通知 ( 教人 [2001]16 号 ) 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管理队伍。进一步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理顺校长管理体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实行公开招聘、民主推举、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实行校长任期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积极创造条件,规范并推进校长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对校长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校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从以上规定,国家对公办中小学校长的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至于如何任命和选举校长,是上了国务院文件的,是上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文件的,是党和政府的意志,不是别的什么组织和个人可以操纵得了的。即使采取多样化方“选举”或者“罢免”校长,也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实质上是党委审批或者认定)。别拿公办中小学校长不当干部!

2005 年 9 月 27 日《华西都市报》(记者谢梦)《成都选出全国首位社会公推直选校长》:成都市太升南路的升平街小学校长邹军,成为全国首个由社会公推直选产生的小学校长。据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局长娄进介绍,民管会直接推选学校校长,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聘任;若民管会认定校长不称职,有权对其提出罢免。作为教育部基教司、中央教科所“十五”重点课题“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在西部惟一的实验区,成都市青羊区此举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将在全区推广。

2005 年 9 月 30 日中国青年报(作者:郑燕峰)《山东潍坊试建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 校长告别官帽》:一次性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校长彻底告别“官帽”,由委任制改为选聘制、任期制的职级制管理。这是山东省潍坊市实施的校长职级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实行职级管理的 500 多名校长再没有了科级或副处级的行政级别,千余名校长的人事档案从原来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转为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山东省教育厅厅长齐涛说,这是山东建立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的试点。

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完全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长。不懂得这一点,是愚蠢的滑稽的。这说明,依据政策和法律规定,公办中小学校长是不能受聘于市场的,即不能搞“校长职业化”的。

在全国范围内,教师尚没有实现自由流动,怎么可以设想校长自由流动?岂非痴人说梦?太“年轻”了!?

另外,校长是职务,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可以解除的职务,也是可以轮换交流的岗位。中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中小学办学条件太悬殊。校长任职具有强烈的地域性色彩。先进地区的校长不愿意到落后地区当校长,落后地区的校长不具备在先进地区竞争校长的资格和条件。校长与其他行业负责人很少交流,本行业内也只在相同层次(乃至于相近规模)的学校之间交流。甚至于校长只能在相应的“小圈子”范围内流动。校长职务基本上是本地区、本学校教师中“矬子里面拔大个”,或者叫“优中选优”的,通常是先上岗后培训,不是先取得校长资格证书后当校长的。大学或其他职业院校没设校长专业。职业划分中也没单列校长。校长根本就不是固定的职业,不可能终身制。各国都没有校长终身制。

事实说明,在我国的体制下,“校长职业化”是根本行不通的。出名的校长都是在实践中锻炼成长起来的,都不是“职业化”化出来的。当然,如果从学术角度,把“校长职业化”作为课题探讨,还是可以的。作为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各级教育领导干部(特别是共产党员身份的教育领导干部),以不赞成“校长职业化”为妥。

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

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

大庆广播电视大学 商江

内容提要: 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写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样的体制下,不允许公办学校的校长“职业化”。当然,也不允许公办中小学校长“职业化”。

关键词:公办 ; 中小学 ; 校长 ; 职业化 ;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近几年来,听到一些主张中小学校长职业化的言论。主张中小学校长职业化的人提出“职业化校长”和“校长职业化”。

何谓“校长职业化”? 有人解释说:“校长职业化”首先要承认校长是职业,是通过市场选择、聘任的职业,并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专业素质、职业能力等方面具备现代校长的职业标准。“职业校长”与传统校长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任用体制上的不同:职务校长受命于行政,是“权力本位”的校长,而“职业校长”受聘于市场,是“能力本位”的校长。由于职业校长是通过市场机制选择而走上校长岗位的,所以他的核心能力便是运用市场机制来经营学校。

《中国教育报》开展了“校长的角色与职能”讨论。《中国教育报》 2004 年 3 月 30 日第 5 版发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高洪源的文章《对“校长职业化”说不》,高洪源指出:“职业化校长”和“校长职业化”倡导者直言,“职业化校长”建立在“教育产业化”的理念基础之上。一些讨论“校长职业化”的观点强调校长要从市场上选拔,把政府任命校长的制度痛加批判。高洪源认为,公立中小学校长职业属性定位应认真考虑基本制度。起码在今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宜将公立中小学校长职业性质定位为“职业化校长”。

我认为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理由如下:

一、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 45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1991 年 6 月 25 日 , 国家教委印发《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 ( 试行 )( 教人 [1991]38 号 ) 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于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的表率。(二)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1992 年 12 月 10 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1〕38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拔任免中小学校长。

2003 年 9 月 17 日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人部发〔 2003 〕 24 号 )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是: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5 年以上;身心健康。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逐步采取在本系统或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是国家政权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政党要巩固执政地位,必须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公办中小学校长是执行党和政府政策的公务人员。公办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基本条件。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中小学校长的工作应当接受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公办中小学校长不是自由职业,不能用市场机制选中小学校长。即使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校长也是不可以与政府分庭抗礼的。

在政权上,是不可以讨价还价的,是没有商量余地的。想借口校长职业化摆脱共产党的领导,是绝对不能容许的。不懂得这一点,是幼稚无知的。

二、我国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1993 年 2 月 3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 1993 〕 3 号)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增加教育经费。目前教育经费相当紧缺,不仅不能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而且也难以满足现有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增加教育投资是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个人都要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通过立法,保证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筹措教育经费的主要措施:

——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用于举办中小学的经费,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 4 %。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所规定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的原则,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有所增长。要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八五”期间逐步提高到全国平均不低于 15 %。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县(市)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乡(镇)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教育。

——进一步完善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三税”的 2 %到 3 %计征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和计征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上述所征款主要用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发展教育事业是国家的责任和使命。公办中小学校长是受政府委托管理学校中属于国家的教育资源,管理学校中属于国家的教育资产的运行。基础教育是崇高的公益性事业。国家不要求公办中小学赢利。

学校的投资者和举办者有权决定学校管理者。公办中小学校长不是市场上的经营者,也就不应当通过自由竞争方式产生。学校的投资者和举办者不允许外人插手或染指学校管理。即使是民办学校的校长也必须服从政府管理。

任何投资者都不会为“自由主义者”买单。不懂得这一点,是荒唐可笑的。

三、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公办中小学校长不能职业化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 中发 [1985]12 号 ) 指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力都交给地方。

1992 年 12 月 10 日中央组织部、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校长任免一般经过如下步骤:(1)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校长任职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一定的民主程序,提出任免对象;(2)由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免意见;(3)按当地规定的中小学校长任免权限审批。

2001 年 5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 国发〔 2001 〕 21 号 )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

2001 年 12 月 30 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 十五 " 计划》的通知 ( 教人 [2001]16 号 ) 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中小学管理队伍。进一步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理顺校长管理体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实行公开招聘、民主推举、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实行校长任期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校长履行岗位职责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积极创造条件,规范并推进校长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对校长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校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从以上规定,国家对公办中小学校长的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

至于如何任命和选举校长,是上了国务院文件的,是上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文件的,是党和政府的意志,不是别的什么组织和个人可以操纵得了的。即使采取多样化方“选举”或者“罢免”校长,也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实质上是党委审批或者认定)。别拿公办中小学校长不当干部!

2005 年 9 月 27 日《华西都市报》(记者谢梦)《成都选出全国首位社会公推直选校长》:成都市太升南路的升平街小学校长邹军,成为全国首个由社会公推直选产生的小学校长。据成都市青羊区教育局局长娄进介绍,民管会直接推选学校校长,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聘任;若民管会认定校长不称职,有权对其提出罢免。作为教育部基教司、中央教科所“十五”重点课题“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在西部惟一的实验区,成都市青羊区此举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将在全区推广。

2005 年 9 月 30 日中国青年报(作者:郑燕峰)《山东潍坊试建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 校长告别官帽》:一次性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校长彻底告别“官帽”,由委任制改为选聘制、任期制的职级制管理。这是山东省潍坊市实施的校长职级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实行职级管理的 500 多名校长再没有了科级或副处级的行政级别,千余名校长的人事档案从原来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转为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山东省教育厅厅长齐涛说,这是山东建立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的试点。

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完全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长。不懂得这一点,是愚蠢的滑稽的。这说明,依据政策和法律规定,公办中小学校长是不能受聘于市场的,即不能搞“校长职业化”的。

在全国范围内,教师尚没有实现自由流动,怎么可以设想校长自由流动?岂非痴人说梦?太“年轻”了!?

另外,校长是职务,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可以解除的职务,也是可以轮换交流的岗位。中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中小学办学条件太悬殊。校长任职具有强烈的地域性色彩。先进地区的校长不愿意到落后地区当校长,落后地区的校长不具备在先进地区竞争校长的资格和条件。校长与其他行业负责人很少交流,本行业内也只在相同层次(乃至于相近规模)的学校之间交流。甚至于校长只能在相应的“小圈子”范围内流动。校长职务基本上是本地区、本学校教师中“矬子里面拔大个”,或者叫“优中选优”的,通常是先上岗后培训,不是先取得校长资格证书后当校长的。大学或其他职业院校没设校长专业。职业划分中也没单列校长。校长根本就不是固定的职业,不可能终身制。各国都没有校长终身制。

事实说明,在我国的体制下,“校长职业化”是根本行不通的。出名的校长都是在实践中锻炼成长起来的,都不是“职业化”化出来的。当然,如果从学术角度,把“校长职业化”作为课题探讨,还是可以的。作为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各级教育领导干部(特别是共产党员身份的教育领导干部),以不赞成“校长职业化”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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