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与在先权利的含义
商标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商标注册是权利公示最简便的法定途径,可以为公众提供真实 的权利归属和状态信息。商标注册有条件的限制,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 突。”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这是商标注册的一个基本条件。商标注册一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可能导致注册失败或者注册被撤销。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享有的合法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内容,学理上通常认为其对象可能涉及 其他知识产权或者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上述权利客体中,商标、作品(美 术作品、摄影作品)、地理标志、商号、外观设计、姓名、肖像均为文字、图形、图案、数字等形象化标识,适合作商标的要素。上述在先权利中,商标权经过核准 注册或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方能取得,是一项财产性权利;姓名是标示自然人的文字符号,姓名权是具体的人格权,不能转让,为非财产性权利。商标法之所以规定申 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原因是发生冲突时会造成在先权利人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失。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但是,对于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其客体的取得简单、随意, 是自由择定的结果,与所标示的人的自然状况并无直接联系,权利的行使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由于商标权和姓名权在取得方式、法律属性、法律规制等方面存在诸 多差异,因此,使用他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是否会发生权利冲突,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可能导致姓名权滥用。
商标注册与在先权利的含义
商标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商标注册是权利公示最简便的法定途径,可以为公众提供真实 的权利归属和状态信息。商标注册有条件的限制,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 突。”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这是商标注册的一个基本条件。商标注册一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可能导致注册失败或者注册被撤销。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享有的合法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内容,学理上通常认为其对象可能涉及 其他知识产权或者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民事权利。上述权利客体中,商标、作品(美 术作品、摄影作品)、地理标志、商号、外观设计、姓名、肖像均为文字、图形、图案、数字等形象化标识,适合作商标的要素。上述在先权利中,商标权经过核准 注册或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方能取得,是一项财产性权利;姓名是标示自然人的文字符号,姓名权是具体的人格权,不能转让,为非财产性权利。商标法之所以规定申 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原因是发生冲突时会造成在先权利人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失。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但是,对于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其客体的取得简单、随意, 是自由择定的结果,与所标示的人的自然状况并无直接联系,权利的行使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由于商标权和姓名权在取得方式、法律属性、法律规制等方面存在诸 多差异,因此,使用他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是否会发生权利冲突,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可能导致姓名权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