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专稿
三八妇女节临近,公司女工委员会根据公司妇女较多,特别是育龄期妇女所占比例较大的特点,决定做一期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活动,让大家对计划生育政策有一个更深的了解。
计划生育政策是人口政策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现对政策内一孩、二孩及多孩的定义,以及满足相关政策允许生育所需的条件作一个阐述,供大家参考。
一、政策内一孩子生育
1.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周岁),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第一个孩子。
2.夫妻双方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依法收养不强调办理《收养证》,有合法收养证明或符合收养条件的小孩视作计划内生育;民政部门委托代养的小孩在代养期间可作计划内统计;临时领养、捡养的小孩在事件发生的3个月内可暂作计划内统计。
二、政策内二孩子生育
1.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二孩生育条件,与第一个孩子间隔期达到4年(其中女方年龄在28岁以上的生育对象不受间隔限制),申请办理《生育证》后生育的孩子。如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早育的,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妇方必须年满24周岁。
2.依法收养第一个孩子后又怀孕,领取《生育证》后生育的孩子。
3.已领取《生育证》而不愿意生育的,可允许依法收养一名非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但收养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生育。
4.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一孩双胞胎。
5.符合《条件》规定的生育条件,并达到生育间隔但未持证生育的,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计生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乡镇计生机构应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计生部门,县计生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办理审批手续而导致当事人未持证生育的,如具体经办人写了书面检查或计生部门通报后,可作为计内生育,但要补办审批手续。
三、政策内多孩生育
1.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婚姻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的孩子。
2.符合《条例》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扶养的,比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的孩子。
3.政策内一孩生育的多胞胎或计划内二孩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
四、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了允许生育二孩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12种条件。
1.城镇居民允许生育二孩的条件:(五种)
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归国华侨回大陆定居不满六年,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能生育第三个子女,定居六年以后,按当
地生育规定执行。
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的兄弟姐妹。) ⑤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这里“再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包括两种情况:1.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属再婚家庭的成员;2.虽然没有生育子女,但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并属再婚家庭的成员。
“另一方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过子女且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2.农村村民除适用城镇居民的五个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五种)
①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是指夫妻一方本身及其父母一方均为独生子女)
②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③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须以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为依据)伤残军人。
④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⑤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再婚夫妻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两种)
①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扶养的,比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专稿
三八妇女节临近,公司女工委员会根据公司妇女较多,特别是育龄期妇女所占比例较大的特点,决定做一期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活动,让大家对计划生育政策有一个更深的了解。
计划生育政策是人口政策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现对政策内一孩、二孩及多孩的定义,以及满足相关政策允许生育所需的条件作一个阐述,供大家参考。
一、政策内一孩子生育
1.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周岁),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第一个孩子。
2.夫妻双方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依法收养不强调办理《收养证》,有合法收养证明或符合收养条件的小孩视作计划内生育;民政部门委托代养的小孩在代养期间可作计划内统计;临时领养、捡养的小孩在事件发生的3个月内可暂作计划内统计。
二、政策内二孩子生育
1.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二孩生育条件,与第一个孩子间隔期达到4年(其中女方年龄在28岁以上的生育对象不受间隔限制),申请办理《生育证》后生育的孩子。如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早育的,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妇方必须年满24周岁。
2.依法收养第一个孩子后又怀孕,领取《生育证》后生育的孩子。
3.已领取《生育证》而不愿意生育的,可允许依法收养一名非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但收养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生育。
4.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并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一孩双胞胎。
5.符合《条件》规定的生育条件,并达到生育间隔但未持证生育的,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计生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乡镇计生机构应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计生部门,县计生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办理审批手续而导致当事人未持证生育的,如具体经办人写了书面检查或计生部门通报后,可作为计内生育,但要补办审批手续。
三、政策内多孩生育
1.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婚姻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的孩子。
2.符合《条例》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扶养的,比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的孩子。
3.政策内一孩生育的多胞胎或计划内二孩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
四、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
《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了允许生育二孩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12种条件。
1.城镇居民允许生育二孩的条件:(五种)
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②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归国华侨回大陆定居不满六年,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能生育第三个子女,定居六年以后,按当
地生育规定执行。
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收养的兄弟姐妹。) ⑤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这里“再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
“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包括两种情况:1.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属再婚家庭的成员;2.虽然没有生育子女,但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并属再婚家庭的成员。
“另一方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过子女且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2.农村村民除适用城镇居民的五个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五种)
①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是指夫妻一方本身及其父母一方均为独生子女)
②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③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须以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为依据)伤残军人。
④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⑤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再婚夫妻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两种)
①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②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扶养的,比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