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摘 要]本文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利益冲突,提出化解这些利益冲突的路径选择: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保护个体利益,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打破垄断利润。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垄断利润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163-02

  

  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价值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法律所产生的权利。有学者把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时期,提高我国产品的工业附加值,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树立我们自己的民族品牌,这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便是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有一批成功企业,如华为、中兴、比亚迪等,每年的专利申请量已经十分巨大。2010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二位。中国正从制造大国走向创新大国,因此,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

  1.1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鼓励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方面,创新者在创新的过程中要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成本,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风险;另一方面,知识特有的共享性决定了它可以轻易地被复制和传播,其自身生存能力的脆弱性决定了政府的干预和保护,防止和制止别人非法占有的任务就必然由政府承担。政府的成本在保护得力的情况下,可以由相应知识产权产生的税收收入弥补。如果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则会严重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也会造成资源和人才的流失。

  1.2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促进经济繁荣

  随着科技向生产力的迅速转化,商品、服务价值中所含知识产权比重日益增加,人类智力成果在经济繁荣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于明确赋予知识创新者以某种特权,让其对自己的成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独占权。依靠这种独占权,可以获得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在激发创新者争取自己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实现了社会的利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这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最基本的理由。

  1.3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

  知识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进步。知识产权保护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使智力成果能够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确立,促进了知识技术的广泛传播与利用,达到知识技术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既是对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对市场竞争的规范管制。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依据TRIPS协议,我们尽快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2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冲突愈加激烈,微软的价格歧视和捆绑销售案件、南非公共健康危机事件等都凸显出知识产权保护和禁止滥用在平衡协调利益冲突中的必要性。

  2.1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一方面为社会公众实现信息共享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冲突。在法律框架中,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个体利益,是私权的一种,而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法律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公权的一部分。两者在现实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

  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和知识产权的共享,是直接基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首先,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必然要对前人成果进行兼收并蓄,这时,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如果以独占权阻止他人对该产品的再创造就有悖于对社会科技发展的追求,在法律制度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限制以及适当共享知识产权显得更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其次,发展公众教育和保障公众健康也是各国普遍推行的公共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个人权利的同时,不应该使这个知识产权成为妨碍公众受教育和健康保障的阻力。“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冲突――作者或所有者及其子孙后代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在获取人类文明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同样,这也会产生一个冲突,“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

  2.2 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保护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与物质利益,也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以享受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与利益”。一方面,限制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甚至规定绝对限制私权的制度,这种做法完全剥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大大挫伤了科学技术研究者的积极性。苏联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出于国家需要曾经在立法中作出类似规定。另一方面,绝对地将知识产权视为个人的财富而排斥社会利益,或不加分析地允许知识产权人完全自由的行使其权利,这种做法可能有损社会公益。后者,在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危机方面体现颇多。知识和技术是应当由私人企业为其个体利益所垄断,还是应当促进社会发展,用于帮助减少贫困、饥饿和疾病,已成为讨论的中心问题。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质的同时,还具有公有性和共享性。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来看,知识产权具有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一方面,知识产权产品中深刻体现了创造者的个人风格,是个人创造性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任何一个知识产品都是在继承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扬弃的结果。因此,不能将知识产权视为个体的绝对性财产。

  2.3 垄断利润和技术进步的冲突

  技术进步可能形成垄断,也可能打破垄断。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为了谋取垄断利润,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继续创新来保持其垄断地位,这时垄断利润是以技术进步作为前提和保障的。有时,由于关键技术的掌握形成事实上的技术垄断,进而为了垄断利润而放弃或阻碍技术进步,或者主观阻碍先进技术的使用,这时,两者是冲突的。正如微软案件中一审法官杰克逊指出,“微软占据的市场份额过大,且其对市场的占有是通过对参与竞争设置过高要求实现的;由于这种参与竞争的障碍,消费者缺少对产品的可选择性,而阻碍竞争也就阻碍了技术创新”。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优胜劣汰,即在竞争中那些低效率的企业被淘汰,而高效率企业和优质产品则能够长期立足于市场。因此,这会迫使厂商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通过发明或引进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来降低成本,从而在客观上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而在垄断行业中,由于进入壁垒的存在,垄断者无须考虑如何降低成本,只要靠排斥和限制竞争者的进入,就可以长期坐享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垄断厂商往往缺乏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动力。因此,从整个社会来说,垄断往往被认为是阻碍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技术进步正是打破垄断的重要手段。

  3 如何化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必须认识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并非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的,鼓励技术创新和维护公共利益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宗旨。化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应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福利的一致。

  3.1 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会产生更多的、更有价值的信息资源,信息资源的共享又能够促进广大劳动者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改进、更新科学技术。因此,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利益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这也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保护知识产权也就是在保护信息共享,也就是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根本上就是要从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上入手。

  3.2 个体利益保护应以不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这种保护与社会公益和文化发展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水平,皆由国情决定。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3.3 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打破垄断利润

  技术创新活动以及成果的应用,可以形成产品市场的合理垄断,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合理垄断有可能转化为不合理的非法垄断。“番茄花园”一案,成功的让微软公司转移了人们对其垄断行为的关注。通过针对盗版市场维权指出其“垄断”是知识产权维护不力的“被迫垄断”,是国内的非法行为导致的表面层次上的“被迫垄断”。在番茄花园长达5年的盗版期间里,微软公司视而不见,此种态度让人怀疑微软指控番茄家园侵权的背后,有滥用技术优势,借盗版开拓市场,从而垄断市场的嫌疑。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行了概括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番茄花园一案明显涉及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法律。因此,以立法的方式细化此类规定,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着实必要。

  4 结 论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利益的衡量。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伴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各方利益的冲突,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执著追求。�

  

  [作者简介]刘亚静(1978―),女,辽宁阜新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摘 要]本文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利益冲突,提出化解这些利益冲突的路径选择: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保护个体利益,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打破垄断利润。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垄断利润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1-0163-02

  

  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价值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法律所产生的权利。有学者把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时期,提高我国产品的工业附加值,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形象,树立我们自己的民族品牌,这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便是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有一批成功企业,如华为、中兴、比亚迪等,每年的专利申请量已经十分巨大。2010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二位。中国正从制造大国走向创新大国,因此,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

  1.1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鼓励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方面,创新者在创新的过程中要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成本,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风险;另一方面,知识特有的共享性决定了它可以轻易地被复制和传播,其自身生存能力的脆弱性决定了政府的干预和保护,防止和制止别人非法占有的任务就必然由政府承担。政府的成本在保护得力的情况下,可以由相应知识产权产生的税收收入弥补。如果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则会严重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也会造成资源和人才的流失。

  1.2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促进经济繁荣

  随着科技向生产力的迅速转化,商品、服务价值中所含知识产权比重日益增加,人类智力成果在经济繁荣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于明确赋予知识创新者以某种特权,让其对自己的成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独占权。依靠这种独占权,可以获得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在激发创新者争取自己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实现了社会的利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这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最基本的理由。

  1.3 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

  知识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进步。知识产权保护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使智力成果能够转化为生产力,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确立,促进了知识技术的广泛传播与利用,达到知识技术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既是对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对市场竞争的规范管制。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依据TRIPS协议,我们尽快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2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冲突愈加激烈,微软的价格歧视和捆绑销售案件、南非公共健康危机事件等都凸显出知识产权保护和禁止滥用在平衡协调利益冲突中的必要性。

  2.1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一方面为社会公众实现信息共享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与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冲突。在法律框架中,知识产权代表的是个体利益,是私权的一种,而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法律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公权的一部分。两者在现实中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

  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和知识产权的共享,是直接基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首先,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必然要对前人成果进行兼收并蓄,这时,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如果以独占权阻止他人对该产品的再创造就有悖于对社会科技发展的追求,在法律制度中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限制以及适当共享知识产权显得更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其次,发展公众教育和保障公众健康也是各国普遍推行的公共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个人权利的同时,不应该使这个知识产权成为妨碍公众受教育和健康保障的阻力。“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冲突――作者或所有者及其子孙后代的权利与社会公众在获取人类文明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同样,这也会产生一个冲突,“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

  2.2 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保护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与物质利益,也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以享受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与利益”。一方面,限制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利益,甚至规定绝对限制私权的制度,这种做法完全剥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大大挫伤了科学技术研究者的积极性。苏联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出于国家需要曾经在立法中作出类似规定。另一方面,绝对地将知识产权视为个人的财富而排斥社会利益,或不加分析地允许知识产权人完全自由的行使其权利,这种做法可能有损社会公益。后者,在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危机方面体现颇多。知识和技术是应当由私人企业为其个体利益所垄断,还是应当促进社会发展,用于帮助减少贫困、饥饿和疾病,已成为讨论的中心问题。知识产权具有私权性质的同时,还具有公有性和共享性。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来看,知识产权具有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一方面,知识产权产品中深刻体现了创造者的个人风格,是个人创造性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任何一个知识产品都是在继承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扬弃的结果。因此,不能将知识产权视为个体的绝对性财产。

  2.3 垄断利润和技术进步的冲突

  技术进步可能形成垄断,也可能打破垄断。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为了谋取垄断利润,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继续创新来保持其垄断地位,这时垄断利润是以技术进步作为前提和保障的。有时,由于关键技术的掌握形成事实上的技术垄断,进而为了垄断利润而放弃或阻碍技术进步,或者主观阻碍先进技术的使用,这时,两者是冲突的。正如微软案件中一审法官杰克逊指出,“微软占据的市场份额过大,且其对市场的占有是通过对参与竞争设置过高要求实现的;由于这种参与竞争的障碍,消费者缺少对产品的可选择性,而阻碍竞争也就阻碍了技术创新”。竞争机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优胜劣汰,即在竞争中那些低效率的企业被淘汰,而高效率企业和优质产品则能够长期立足于市场。因此,这会迫使厂商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通过发明或引进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来降低成本,从而在客观上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而在垄断行业中,由于进入壁垒的存在,垄断者无须考虑如何降低成本,只要靠排斥和限制竞争者的进入,就可以长期坐享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垄断厂商往往缺乏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动力。因此,从整个社会来说,垄断往往被认为是阻碍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技术进步正是打破垄断的重要手段。

  3 如何化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必须认识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并非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的,鼓励技术创新和维护公共利益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宗旨。化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应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福利的一致。

  3.1 以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会产生更多的、更有价值的信息资源,信息资源的共享又能够促进广大劳动者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改进、更新科学技术。因此,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利益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这也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保护知识产权也就是在保护信息共享,也就是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根本上就是要从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上入手。

  3.2 个体利益保护应以不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形成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这种保护与社会公益和文化发展之间的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水平,皆由国情决定。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3.3 以限制知识产权滥用打破垄断利润

  技术创新活动以及成果的应用,可以形成产品市场的合理垄断,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合理垄断有可能转化为不合理的非法垄断。“番茄花园”一案,成功的让微软公司转移了人们对其垄断行为的关注。通过针对盗版市场维权指出其“垄断”是知识产权维护不力的“被迫垄断”,是国内的非法行为导致的表面层次上的“被迫垄断”。在番茄花园长达5年的盗版期间里,微软公司视而不见,此种态度让人怀疑微软指控番茄家园侵权的背后,有滥用技术优势,借盗版开拓市场,从而垄断市场的嫌疑。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进行了概括的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番茄花园一案明显涉及了知识产权滥用的相关法律。因此,以立法的方式细化此类规定,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着实必要。

  4 结 论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利益的衡量。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伴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各方利益的冲突,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执著追求。�

  

  [作者简介]刘亚静(1978―),女,辽宁阜新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硕士(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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