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摘要本文首先研究了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各自的概念及其特征,然后结合了欧洲与英美国家的案例对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以及解决之道进行了分析,以期对目前的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隐私权 言论自由权 公共领域

  作者简介:谢峰,伊顿(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40-03

  

  一、隐私权及其特征

  (一)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

  对于隐私的概念,目前是众说纷纭,但大多从与公共领域的区分来进行定义,例如“隐私是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P“隐私(Privacy),是指自然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领域”�Q“隐私就是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者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人活动,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私人空间。”�R笔者认为第三种解释较为全面,其不仅准确地言论了隐私的特征即“与公共利益和群体无关”即私人性,并且也概括了隐私的三种典型类型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空间”。但是隐私是否应当被定义为“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仍有待商榷�S,因为隐私在个别情形是会与公共利益形成牵连,最为典型的就是公共人物的一些隐私,这此隐私在一定程度上便构成了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而且普通民众的隐私在特殊情形下也会与公共利益而关联。�T所以隐私如果完全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话,也就不会有本文所讨论的权利冲突问题了。但至少这种说法体现了隐私的私人性这样一个重要特征。

  对于隐私权的定义,笔者想在此引用梁慧星先生的定义:“隐私权是特定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得自主支配,排除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该定义总结了隐私的类型即“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并明确了隐私的两种基本权能,即“自主支配”和“排除他人侵扰”,故而该定义是比较完整和准确的。

  (二)隐私权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即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因有以下:

  (1)隐私本身源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2)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愿让他人知悉或侵扰的信息、事务或者领域,可以通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3)隐私权是精神性人格权,而法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不可能享有精神利益。

  2.内容的广泛性。关于隐私权的权能,王利明先生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隐私支配权、隐私维护权、隐私利用权以及隐私公开权;梁慧星先生将其亦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隐私保密权、隐私支配权、隐私利用权以及隐私维护权。两位学者尽管在表述上有所不一致,但核心内容是完全一样。但就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笔者认为梁慧星先生的概括较为准确,王利明将隐私支配权定义为“权利人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和公开,控制自己的隐私不被公开披露”在本质上就是“隐私保密权”,但“隐私保密权”的概念更为准确并不会让人产生误解。

  3.可限制性:法律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对个人隐私作出必要的限制。美国学者VincentRJohnson在其著作《美国侵权法》中也认为:“一些宪法权利,特别是言论自由权与出版自由权,有时在规定隐私权的边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V并且隐私的这种可限制性也正是本文在以下将要讨论的,即当隐私和言论自由发生权利上的交集时,在什么情形下隐私是应当受到限制的。

  4.客体的特殊性:隐私权的客体顾名思义即为隐私,而隐私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客体,它并不同于我们所常见的一些权利客体,例如物或者行为。

  二、言论自由权

  (一)言论和言论自由的概念

  1.什么是言论。在对言论自由进行定义之前,我们还是应当先了解什么是言论,在言论自由下的“言论”包括语言以及非语言的形式。就语言的形式而言,它可以是表达一个政治观点,可以是使用一个带有歧视性的种族称谓也可以是一个广告;就非语言的形式而言,它可以是焚烧美国国旗或者是在一个公共场合进行行为艺术等。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将言论仅仅限于语言的形式,有些时候通过非语言的形式所表达的言论可以比用语言的形式进行的表达来得更为有力。

  2.什么是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权,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的解释,是指任何人都有持有意见的自由,和使用书面的或口头的或任何他所喜欢的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学者认为“言论自由(freedomofspeech)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自由:(1)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2)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意志不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命将受到威胁。(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及真理的重要形式。”�W学者解释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解释是基本一致的,即“寻求、接受、持有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言论自由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寻求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接受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持有并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二)言论自由的保护

  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受到国家的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最有差异的便是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在美国,言论自由是一个宪法上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有实现个人自由促进民主、政府实现多原意见等多重功能,言论自由促进民主多元社会的正常发展,与个人名誉可能损失两项权衡有较高的价值。这段话说言论自由有较高的价值,应给予最大的保护。�X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是绝对的,“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但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将人格尊严和人的基本价值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故德国联邦法院认为,人格权与言论自由同为宪法保障的权利,并无优先保护之分类;并且究竟哪个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应当进行个案认定。

  三、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的本质

  隐私与言论自由权会在一定情形下产生冲突,这是由权利的相互性即权利冲突所导致的。美国法律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认为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除非我们专断地认定一个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即使作了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它没有而且不可能改变权利的相互性。这点得到了苏力教授的认可“我们发现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除非我们专断地认定一个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即使作了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它没有而且不可能改变权利的相互性。”�Y那么很显然,当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出现了权利的交叉重叠时,权利冲突便产生了。

  同时,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知情权等,产生冲突的原因也是在于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可克减性是隐私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特征。�Z即使是最初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沃伦也认为隐私是应该受到限制的。

  从隐私权的可克减性自然引出了对隐私权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主要原因在于:

  (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

  但尽管有以上限制,笔者认为其不能免于泛泛而谈,而本文想着重讨论的却是,在出现需要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特别是当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是克减隐私权还是克减言论自由权?该如何克减?

  四、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案例的评析

  在谈到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时候,一般都会联想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问题,但本文并不想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想讨论的是当言论自由遭遇一般公众的隐私权时的处理方法。在进入讨论之前,笔者想先举两个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冲突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McNamarav.FreedomNewspaperInc.,报纸报道一篇关于高中足球比赛的照片,在该照片中非常巧合的暴露出了原告的生殖器。于是原告起诉报纸要求进行赔偿。

  第二个案例是CoxBroadcastingCorpV.Coh,在美国的佐治亚州发生了一起强奸并杀害一个少女的案件,当地的电视台在报道中提到了受害人的名字,但依据该州的法律,电视台因为公开受害人的姓名或身份而违法了该州的隐私权法案。于是电视台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佐治亚州的隐私权法案违宪。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均可以发现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第一个是公民的私密部位的隐私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第二是公民个人身份的隐私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是牺牲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还是新闻自由及其部分的言论自由,是审理案件的法官所面临的难题。

  但从判决的结果来看,法官都对言论自由权进行了充分的保护,即救济的天平倾向了言论自由一边。

  在McNamarav.FreedomNewspaperInc.案件中,法院认为因为报纸的报道准确地描述了当时发生的事件并且该事件属于公共事件,故报纸的报道应当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件的保护并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在CoxBroadcastingCorpV.Coh案件中,法院认为:佐治亚州的隐私权法案确实违宪。法院首先认可了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本案中的冲突,但是其随后发现了为什么媒体在本案中不应当被限制的充分理由。首先,新闻媒体是公民用来审查政府行为的重要资源,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宣判有关于公共利益;其次,在隐私权的发展中,法院已经认定隐私权在一些信息已经处于公共记录的领域应当有所克减。在佐治亚法律下限制媒体的行为是对于新闻自由的严重侵犯,可以会引起新闻的裹足不前以及自我审查。�\

  同时美国的法律对于传播隐私事实的行为也持有较为宽容的态度,美国的侵权法重述中明确规定如果要使公开他人隐私构成侵权的话,原告必须要证明以下事项:

  (1)将私人事务公开。

  (2)对理性的人而言是相当地具有侵犯性。

  (3)不属于公众合法关心的事项。

  (4)引起了损失。

  从以上案例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美国人对于言论自由无比崇尚的传统,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件的保护下,言论自由处于一个非常优势的地位。这也就是为什么近代以来世界各国一直将言论自由,具体可体现为文学创作的自由、新闻自由和科学讨论的自由等言论自由,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写进宪法;而对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一般都由民法来保护。

  但也并非是所有的国家都会对言论自由持如此宽容和绝对的态度,在加拿大法院的一则判决中,法院便对未经许可而拍摄原告照片的杂志社判处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推理时认为:原告的照片属于原告的私生活的范畴,而杂志社拍摄照片的行为则属于言论自由下的艺术自由范畴,在本案中两个权利发生了冲突。在此情形下,我们便需要对该两种权利进行平衡。法院认为加拿大法律的目的为了加强民主理想,而个人的自由则是该理想的核心。法院最后认定,尽管该拍摄是为展示当今的农村生活,但这并不能使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正当化,在此公众对于观赏照片的利益并不居于主导地位。

  几乎是同样一件事情,美国法院和加拿大法院便作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由此可见,当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哪种权利应当优先受到保护是充满争议的。无论是优先保护隐私还是优先保护言论自由,我们都能从法理上找到依据。于是我们便应当从更深处对该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得出正确的结论。

  五、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冲突时的处理

  当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并不能完全从权利位阶考虑应当对哪种权利进行保护而应当进行个案分析,这点无论是在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得到了认可。但尽管是个案分析,也并非无章可循,笔者稍稍对此进行了一些梳理。笔者认为,可以从言论自由的具体情形来考虑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权利冲突处理模式。

  (一)言论自由在保护程度上的分类

  美国法院根据受保护程度的不同,将言论自由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二是完全不受保护的言论,三是部分受到保护的言论。那么我们在厘清了什么是完全不受保护的言论以及部分受到保护的言论后,剩下的便是应当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

  1.完全不受保护的言论。完全不受保护的言论主要指的是对于社会讨论和辩论完全没有贡献并且只是会引起伤害的言论。在这里,最为典型的便是纯粹淫秽作品和犯罪行为。

  2.部分受到保护的言论。部分受到保护的言论主要指的是对于社会讨论和辩论价值很有限的言论,举例而言,可以包括商业广告、一些有艺术价值的淫秽作品等。

  3.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是有利于社会讨论和辩论以及思想的交流的言论,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政治演说等。

  笔者认为,可以以以上三种言论自由为角度,分析在出现与隐私权冲突时的保护模式。

  (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时的保护模式

  1.隐私与完全不受保护的言论出现冲突。在这种情形下,毫无疑问,保护的天平应当倾向于隐私权。因为一是这种言论没有任何价值,二是这种言论不但没有价值同时也会对隐私权人造成伤害。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隐私的侵权人偷拍他人的隐私部位并将其上传至网络上。尽管该侵权人也是在进行一定的言论,但这种言论是对于社会思想的交流没有任何帮助且对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应当坚决地保护隐私权。

  2.隐私与受到部分保护的言论出现冲突。当隐私也受到部分保护的言论出现冲突时,笔者认为受到保护的应当还是隐私权。特别是在商业广告中,因为侵权人追求的是商业利益,而被侵权人所损害的是人身利益,在这二者进行衡量时,由于被损害的权利大于所得到的利益,故应当保护人身利益拥有者,即隐私权人的权利。举例而言,如果在一个医院的商业广告中未经患者同意就引用了患者曾经在该院的就诊记录,则这种广告便侵犯了就诊信息拥有人的隐私权。

  3.隐私与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出现冲突。在这种情形下的处理比较困难,但笔者认为主要原则是在于强调对于言论自由,尤其是政治性言论自由的保护。当然这种保护也并非是绝对的,这应当只是一种倾向性,具体还是应当进行个案分析。笔者在之前引用的三则案例都是隐私与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发生冲突的情形。

  但需要强调的是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并不意味着该言论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因为正如没有人可以在不经护士或医生同意的情况下,在病房里大声讨论他的政治纲领或为他的候选人辩护一样。此种言论在此种场合是“不适宜的”和“违规的”。“谁要是这样不负责任地干扰讲座、医院、车间、教室、家庭、橄榄球赛的活动,就不是在行使自由。”

  并且如果上述言论自由的行使是出于故意或者轻率(actualmalice,真实恶意)时,在这种情形下行使言论自由权并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由于权利行使人完全忽视他人正当权利或者有意而为之,则还是应当要保护隐私权人的利益。

  六、结语

  在中国的当代,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都是需要严格保护的权利,因为这两种权利的保护在现在社会里依然显得非常不够。但如果这两个依然还十分脆弱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建立一个权利平衡以及解决权利冲突的机制,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

  

  注释:

  �趵�鳎�烁袢ǚǎ�泄�嗣翊笱С霭嫔纾�005年版.第270页.

  �硖兀��饺ㄖ贫戎械娜��逋唬�ㄑ�厶常�006(1).

  �盍⑿拢�八狄�剑�盍⑿旅裆谭ㄆ缆郏�009年9月2日.

  �夯坌牵��降谋局视胍�饺ǖ母拍睿�嗣袼痉ǎ�003(4).

  ��床ǎ�蚯煅В��酒独��欠袂址敢�剑�ttp://www.省略/news/findnews/shownews.asp?newsid=1515.

  �判卤Γ��饺ǖ姆�杀;ぃ�褐诔霭嫔纾�997年版.第212页.

  �incentR.Johnson.AmericanTortLaw.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78页.

  �晕墓悖�垩月圩杂扇ǖ慕缍ㄓ氡U希�舜笱芯浚�007(4).

  �踉蠹�壬�谌舜蟮慕惭荩喝烁袢ā⒒�救��胙月圩杂桑�ttp://www.省略/Pages_Front/Article/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1980.

  �樟Γ�肚锞沾蚬偎尽返墓偎尽⑶袷鲜笠┌负脱月圩杂桑�ttp://duirap29.省略/show.asp?BigId=10&SmallId=26&id=362.

  �趵�鳎�烁袢ǚǎ�泄�嗣翊笱С霭嫔纾�005年版.第290页.

  �incentR.Johnson.AmericanTortLaw.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79页.

  �ttp://www.省略/cases/1970-1979/1974/1974_73_938.

  �uguesG.RichardRightofPrivacyVersusFreedomofExpression:AubryV.EditionViceVersaInc.

  �ayM.Feinman.EverythingYouNeedtoKnowAbouttheAmericanLegalSystem.法律出版社第67页.

  �啪��街盅月圩杂杉捌浞�杀U希�阄髅褡逖г貉Пǎ�006(28).

  摘要本文首先研究了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各自的概念及其特征,然后结合了欧洲与英美国家的案例对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以及解决之道进行了分析,以期对目前的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隐私权 言论自由权 公共领域

  作者简介:谢峰,伊顿(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40-03

  

  一、隐私权及其特征

  (一)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

  对于隐私的概念,目前是众说纷纭,但大多从与公共领域的区分来进行定义,例如“隐私是自然人免于外界公开和干扰的私人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状态。”�P“隐私(Privacy),是指自然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领域”�Q“隐私就是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者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人活动,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私人空间。”�R笔者认为第三种解释较为全面,其不仅准确地言论了隐私的特征即“与公共利益和群体无关”即私人性,并且也概括了隐私的三种典型类型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空间”。但是隐私是否应当被定义为“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仍有待商榷�S,因为隐私在个别情形是会与公共利益形成牵连,最为典型的就是公共人物的一些隐私,这此隐私在一定程度上便构成了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而且普通民众的隐私在特殊情形下也会与公共利益而关联。�T所以隐私如果完全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话,也就不会有本文所讨论的权利冲突问题了。但至少这种说法体现了隐私的私人性这样一个重要特征。

  对于隐私权的定义,笔者想在此引用梁慧星先生的定义:“隐私权是特定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得自主支配,排除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该定义总结了隐私的类型即“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并明确了隐私的两种基本权能,即“自主支配”和“排除他人侵扰”,故而该定义是比较完整和准确的。

  (二)隐私权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即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因有以下:

  (1)隐私本身源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2)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愿让他人知悉或侵扰的信息、事务或者领域,可以通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3)隐私权是精神性人格权,而法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不可能享有精神利益。

  2.内容的广泛性。关于隐私权的权能,王利明先生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隐私支配权、隐私维护权、隐私利用权以及隐私公开权;梁慧星先生将其亦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隐私保密权、隐私支配权、隐私利用权以及隐私维护权。两位学者尽管在表述上有所不一致,但核心内容是完全一样。但就从字面意义上理解,笔者认为梁慧星先生的概括较为准确,王利明将隐私支配权定义为“权利人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和公开,控制自己的隐私不被公开披露”在本质上就是“隐私保密权”,但“隐私保密权”的概念更为准确并不会让人产生误解。

  3.可限制性:法律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对个人隐私作出必要的限制。美国学者VincentRJohnson在其著作《美国侵权法》中也认为:“一些宪法权利,特别是言论自由权与出版自由权,有时在规定隐私权的边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V并且隐私的这种可限制性也正是本文在以下将要讨论的,即当隐私和言论自由发生权利上的交集时,在什么情形下隐私是应当受到限制的。

  4.客体的特殊性:隐私权的客体顾名思义即为隐私,而隐私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客体,它并不同于我们所常见的一些权利客体,例如物或者行为。

  二、言论自由权

  (一)言论和言论自由的概念

  1.什么是言论。在对言论自由进行定义之前,我们还是应当先了解什么是言论,在言论自由下的“言论”包括语言以及非语言的形式。就语言的形式而言,它可以是表达一个政治观点,可以是使用一个带有歧视性的种族称谓也可以是一个广告;就非语言的形式而言,它可以是焚烧美国国旗或者是在一个公共场合进行行为艺术等。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将言论仅仅限于语言的形式,有些时候通过非语言的形式所表达的言论可以比用语言的形式进行的表达来得更为有力。

  2.什么是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权,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的解释,是指任何人都有持有意见的自由,和使用书面的或口头的或任何他所喜欢的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学者认为“言论自由(freedomofspeech)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方面的自由:(1)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2)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意志不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命将受到威胁。(3)以各种方式传递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及真理的重要形式。”�W学者解释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解释是基本一致的,即“寻求、接受、持有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言论自由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寻求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接受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持有并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二)言论自由的保护

  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受到国家的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最有差异的便是美国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在美国,言论自由是一个宪法上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有实现个人自由促进民主、政府实现多原意见等多重功能,言论自由促进民主多元社会的正常发展,与个人名誉可能损失两项权衡有较高的价值。这段话说言论自由有较高的价值,应给予最大的保护。�X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是绝对的,“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但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将人格尊严和人的基本价值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故德国联邦法院认为,人格权与言论自由同为宪法保障的权利,并无优先保护之分类;并且究竟哪个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应当进行个案认定。

  三、隐私权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的本质

  隐私与言论自由权会在一定情形下产生冲突,这是由权利的相互性即权利冲突所导致的。美国法律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认为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除非我们专断地认定一个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即使作了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它没有而且不可能改变权利的相互性。这点得到了苏力教授的认可“我们发现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除非我们专断地认定一个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即使作了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它没有而且不可能改变权利的相互性。”�Y那么很显然,当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出现了权利的交叉重叠时,权利冲突便产生了。

  同时,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知情权等,产生冲突的原因也是在于隐私权具有可克减性。可克减性是隐私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一个重要特征。�Z即使是最初提出隐私权概念的沃伦也认为隐私是应该受到限制的。

  从隐私权的可克减性自然引出了对隐私权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主要原因在于:

  (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

  但尽管有以上限制,笔者认为其不能免于泛泛而谈,而本文想着重讨论的却是,在出现需要需要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特别是当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是克减隐私权还是克减言论自由权?该如何克减?

  四、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案例的评析

  在谈到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时候,一般都会联想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问题,但本文并不想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想讨论的是当言论自由遭遇一般公众的隐私权时的处理方法。在进入讨论之前,笔者想先举两个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冲突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McNamarav.FreedomNewspaperInc.,报纸报道一篇关于高中足球比赛的照片,在该照片中非常巧合的暴露出了原告的生殖器。于是原告起诉报纸要求进行赔偿。

  第二个案例是CoxBroadcastingCorpV.Coh,在美国的佐治亚州发生了一起强奸并杀害一个少女的案件,当地的电视台在报道中提到了受害人的名字,但依据该州的法律,电视台因为公开受害人的姓名或身份而违法了该州的隐私权法案。于是电视台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佐治亚州的隐私权法案违宪。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均可以发现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第一个是公民的私密部位的隐私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第二是公民个人身份的隐私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是牺牲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还是新闻自由及其部分的言论自由,是审理案件的法官所面临的难题。

  但从判决的结果来看,法官都对言论自由权进行了充分的保护,即救济的天平倾向了言论自由一边。

  在McNamarav.FreedomNewspaperInc.案件中,法院认为因为报纸的报道准确地描述了当时发生的事件并且该事件属于公共事件,故报纸的报道应当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件的保护并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在CoxBroadcastingCorpV.Coh案件中,法院认为:佐治亚州的隐私权法案确实违宪。法院首先认可了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在本案中的冲突,但是其随后发现了为什么媒体在本案中不应当被限制的充分理由。首先,新闻媒体是公民用来审查政府行为的重要资源,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宣判有关于公共利益;其次,在隐私权的发展中,法院已经认定隐私权在一些信息已经处于公共记录的领域应当有所克减。在佐治亚法律下限制媒体的行为是对于新闻自由的严重侵犯,可以会引起新闻的裹足不前以及自我审查。�\

  同时美国的法律对于传播隐私事实的行为也持有较为宽容的态度,美国的侵权法重述中明确规定如果要使公开他人隐私构成侵权的话,原告必须要证明以下事项:

  (1)将私人事务公开。

  (2)对理性的人而言是相当地具有侵犯性。

  (3)不属于公众合法关心的事项。

  (4)引起了损失。

  从以上案例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美国人对于言论自由无比崇尚的传统,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件的保护下,言论自由处于一个非常优势的地位。这也就是为什么近代以来世界各国一直将言论自由,具体可体现为文学创作的自由、新闻自由和科学讨论的自由等言论自由,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写进宪法;而对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一般都由民法来保护。

  但也并非是所有的国家都会对言论自由持如此宽容和绝对的态度,在加拿大法院的一则判决中,法院便对未经许可而拍摄原告照片的杂志社判处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推理时认为:原告的照片属于原告的私生活的范畴,而杂志社拍摄照片的行为则属于言论自由下的艺术自由范畴,在本案中两个权利发生了冲突。在此情形下,我们便需要对该两种权利进行平衡。法院认为加拿大法律的目的为了加强民主理想,而个人的自由则是该理想的核心。法院最后认定,尽管该拍摄是为展示当今的农村生活,但这并不能使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正当化,在此公众对于观赏照片的利益并不居于主导地位。

  几乎是同样一件事情,美国法院和加拿大法院便作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由此可见,当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哪种权利应当优先受到保护是充满争议的。无论是优先保护隐私还是优先保护言论自由,我们都能从法理上找到依据。于是我们便应当从更深处对该问题进行剖析以期得出正确的结论。

  五、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冲突时的处理

  当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并不能完全从权利位阶考虑应当对哪种权利进行保护而应当进行个案分析,这点无论是在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得到了认可。但尽管是个案分析,也并非无章可循,笔者稍稍对此进行了一些梳理。笔者认为,可以从言论自由的具体情形来考虑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的权利冲突处理模式。

  (一)言论自由在保护程度上的分类

  美国法院根据受保护程度的不同,将言论自由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二是完全不受保护的言论,三是部分受到保护的言论。那么我们在厘清了什么是完全不受保护的言论以及部分受到保护的言论后,剩下的便是应当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

  1.完全不受保护的言论。完全不受保护的言论主要指的是对于社会讨论和辩论完全没有贡献并且只是会引起伤害的言论。在这里,最为典型的便是纯粹淫秽作品和犯罪行为。

  2.部分受到保护的言论。部分受到保护的言论主要指的是对于社会讨论和辩论价值很有限的言论,举例而言,可以包括商业广告、一些有艺术价值的淫秽作品等。

  3.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是有利于社会讨论和辩论以及思想的交流的言论,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政治演说等。

  笔者认为,可以以以上三种言论自由为角度,分析在出现与隐私权冲突时的保护模式。

  (二)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时的保护模式

  1.隐私与完全不受保护的言论出现冲突。在这种情形下,毫无疑问,保护的天平应当倾向于隐私权。因为一是这种言论没有任何价值,二是这种言论不但没有价值同时也会对隐私权人造成伤害。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隐私的侵权人偷拍他人的隐私部位并将其上传至网络上。尽管该侵权人也是在进行一定的言论,但这种言论是对于社会思想的交流没有任何帮助且对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故应当坚决地保护隐私权。

  2.隐私与受到部分保护的言论出现冲突。当隐私也受到部分保护的言论出现冲突时,笔者认为受到保护的应当还是隐私权。特别是在商业广告中,因为侵权人追求的是商业利益,而被侵权人所损害的是人身利益,在这二者进行衡量时,由于被损害的权利大于所得到的利益,故应当保护人身利益拥有者,即隐私权人的权利。举例而言,如果在一个医院的商业广告中未经患者同意就引用了患者曾经在该院的就诊记录,则这种广告便侵犯了就诊信息拥有人的隐私权。

  3.隐私与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出现冲突。在这种情形下的处理比较困难,但笔者认为主要原则是在于强调对于言论自由,尤其是政治性言论自由的保护。当然这种保护也并非是绝对的,这应当只是一种倾向性,具体还是应当进行个案分析。笔者在之前引用的三则案例都是隐私与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发生冲突的情形。

  但需要强调的是完全受到保护的言论并不意味着该言论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因为正如没有人可以在不经护士或医生同意的情况下,在病房里大声讨论他的政治纲领或为他的候选人辩护一样。此种言论在此种场合是“不适宜的”和“违规的”。“谁要是这样不负责任地干扰讲座、医院、车间、教室、家庭、橄榄球赛的活动,就不是在行使自由。”

  并且如果上述言论自由的行使是出于故意或者轻率(actualmalice,真实恶意)时,在这种情形下行使言论自由权并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由于权利行使人完全忽视他人正当权利或者有意而为之,则还是应当要保护隐私权人的利益。

  六、结语

  在中国的当代,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都是需要严格保护的权利,因为这两种权利的保护在现在社会里依然显得非常不够。但如果这两个依然还十分脆弱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建立一个权利平衡以及解决权利冲突的机制,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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