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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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10-24 17:09:43

姜明安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

这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在我们

过去的法律文献和法学著述中只有“法律体系”或“法制体系”的提法,而很少有

或几乎没有“法治体系”的提法。“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有

什么区别?首先,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是相对静态的,而法治体系是相对动态的。

法律是指载有法律规范的书面文件,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则是指运

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其次,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的“法”包括规范

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也包括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

但规范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是其最大最主要的部分,而法治体系的

“法”主要是指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也就是说,法治的“法”主

要是指治官的法。再次,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相对于法治体系,前者是手段,后者

是目的。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是为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服务的。

《决定》列出了法治体系的五个子体系或分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

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

都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完善的法律,一个国家不可能实现法治,没有完善的

国法和党规,在我们中国不可能实现法治。在中国实现法治,之所以不仅要有完善

的国法(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有完善的党规(党内法规体系),因为中国共产党

在中国整个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领导地位,直接行使国家重大问题决策权以及“党

管军队”、“党管干部”、“党管意识形态”等公权力。从而执政党既要依国法执

政,也要依党规管党和执政。党规服从国法,补充国法,党规主要规范执政党内部

的组织和活动。直接规范执政公权力行为的党规,在条件成熟时,应通过国家立法

程序转化为国法。

法治实施体系对于法治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

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依法定职

能、权限、程序行政。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政府的机构、职能、权限必须由法律(组织法)规定而不是由政府自己制定的“三定方案”或“三定办法”规定,“权力清单”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而不应由政府自己给自己授权。在法律实施体系中,政府依法定程序行政比依法定职能、权限行政更重要。为此,必须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保证政府公正、公开、公平行使公权力,防止和扼制其滥用权力和腐败。

法治监督体系对于法治的运行也是至关重要的。法治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六大环节:首先是人大监督,这是最重要的监督。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最经常使用的监督方式应是对官员的质询。法治监督体系的其他几个环节分别是纪委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督察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司法对公权力最重要的监督形式是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这种监督的应有作用现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原因是地方当局的干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加大步伐,加快步伐。

法治保障系统主要包括四大环节:一是法治人才队伍、二是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三是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四是党的领导。关于法治人才队伍,《决定》提出要“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关于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关于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关于党对法治的领导,《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以上五个子体系即构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框架。笔者认为,实现建设这个总体系及其五个子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将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构建雄厚的基础和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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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10-24 17:09:43

姜明安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

这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在我们

过去的法律文献和法学著述中只有“法律体系”或“法制体系”的提法,而很少有

或几乎没有“法治体系”的提法。“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有

什么区别?首先,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是相对静态的,而法治体系是相对动态的。

法律是指载有法律规范的书面文件,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而法治则是指运

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其次,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的“法”包括规范

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也包括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

但规范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是其最大最主要的部分,而法治体系的

“法”主要是指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也就是说,法治的“法”主

要是指治官的法。再次,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相对于法治体系,前者是手段,后者

是目的。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是为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服务的。

《决定》列出了法治体系的五个子体系或分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

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法律规范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

都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完善的法律,一个国家不可能实现法治,没有完善的

国法和党规,在我们中国不可能实现法治。在中国实现法治,之所以不仅要有完善

的国法(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有完善的党规(党内法规体系),因为中国共产党

在中国整个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领导地位,直接行使国家重大问题决策权以及“党

管军队”、“党管干部”、“党管意识形态”等公权力。从而执政党既要依国法执

政,也要依党规管党和执政。党规服从国法,补充国法,党规主要规范执政党内部

的组织和活动。直接规范执政公权力行为的党规,在条件成熟时,应通过国家立法

程序转化为国法。

法治实施体系对于法治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

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政府依法定职

能、权限、程序行政。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政府的机构、职能、权限必须由法律(组织法)规定而不是由政府自己制定的“三定方案”或“三定办法”规定,“权力清单”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而不应由政府自己给自己授权。在法律实施体系中,政府依法定程序行政比依法定职能、权限行政更重要。为此,必须抓紧制定行政程序法,保证政府公正、公开、公平行使公权力,防止和扼制其滥用权力和腐败。

法治监督体系对于法治的运行也是至关重要的。法治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六大环节:首先是人大监督,这是最重要的监督。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最经常使用的监督方式应是对官员的质询。法治监督体系的其他几个环节分别是纪委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督察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司法对公权力最重要的监督形式是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这种监督的应有作用现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原因是地方当局的干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加大步伐,加快步伐。

法治保障系统主要包括四大环节:一是法治人才队伍、二是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三是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四是党的领导。关于法治人才队伍,《决定》提出要“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关于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关于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关于党对法治的领导,《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以上五个子体系即构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框架。笔者认为,实现建设这个总体系及其五个子体系的目标和任务,将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构建雄厚的基础和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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