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业务指引(修订) (内部试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非公开发行事宜进行审议的,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说明事项。

上会审议时,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决议,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列事项:

(一)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定 价基准日”是指计算本次非公开 发行价格下限的基准日。定价基 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 体的发行对 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 具体发行对 ,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 范围和资格(如证券投资基金、QFII、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公司现有股东、外国投资者等),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 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数量不确定的, 会决议应当明 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载明,上市公司的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 是否相应调整。

(五)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总量、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 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 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 发行对 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 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四、前条所述的具体发行对象,应当在召开 会的当日或者前 1 日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上市公司该 次董事会批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 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 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 生效。 五、除本指引第三条所述发行对象外,上市公司拟向公司其它5 %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非公开发行 , 或者发行

对象将成为上 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会公告中简要介绍发行 对象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 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构 成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 发行对象应当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本所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方案后,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告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非公开发行 时未确定发行对象, 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 发行对象应当在上市 公司股份变动公告披露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董事会就非公开发行 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根据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 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 (发行监管函〔2007〕194 号)附 件要求编制的非公开发行 预案;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五)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报告(如涉及) ,法律意见书 等; (七)股东大会通知;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 的董事会决议时, 未能按要求 同时披露上述相关公告的,不能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在 完成相关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三)至(六)项报告可以在本所网站披露。 七、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但上市公司董 事会在首次审议非公开发行 方案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以及相 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 应当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主要历史财务数据,注明未经审计,并作出关于 “目标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 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 预测数据将在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 评估或者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 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 预案的补充 公告。 八、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 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 事项作出的决议, 至少应包 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条件的议案; (二)非公开发行 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3、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6、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安排; 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适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四)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事宜的议 案。 发行对象因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 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向证 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此做出单独决议。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 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向公司特 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 方案后,上市公 司和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 文件,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十一、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 申请不予受 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 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 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 申请的, 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 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 后一年内未完成 本次

发行的, 应于股东大会通过满一年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非公开发行 的决议已过期失效。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 后,发生被立案稽 查、被公开谴责等事项,导致公司不再符合非公开发行 条件的, 应在相关事项发生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十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涉及发行对象以资产认购的,上 市公司知悉本次非公开发行 将提交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 )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 简称“重组会”)审议后,应当在召开发审会或重组会的前一日向我 部报告, 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发审会或重组会召开当日停 牌一天。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无须向我部申请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上市公司知悉发审会或重组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申请获得 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当日收市后向我部报告,并于次 一交易日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 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十三、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 的核准文件 或不予核准文件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 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及其相关中介机构文件(如有) ; (四)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四、上市公司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同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上市公司收 购的,上市公司和(或)收购人还需披露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收购 报告书及其它相关中介机构文件, 其中中介机构文件可以在本所网站 披露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分别以下情形,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公司” )办理非公开发行 的登记手续。 (一)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上市公 司在完成验资后,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认可后, 上市公司方可到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手续,并根据发行对象的承诺对相关新增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二)发行对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资产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完成且经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方可以到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 根据发行对象的承诺对相关新增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十六、上市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变动公 告” ,并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 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 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 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 (三)登记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四)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七、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期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本所申请非公开发行 上市流通,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发行结果的公告; (三)发行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本所同意后, 上市公司应当在非公开发行 上市流通前三个 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流通提示公告。 上市流通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十八、非公开发

行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 重新召开 会的,应当由 会重新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

九、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均 价”的 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总量。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 ,是指最终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 的法人、 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10 名。 基金 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 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 年 9 月

金融频道申请认证! 财富值双倍 检索优先 专属展现 同行交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金融频道申请认证! 财富值双倍 检索优先 专属展现 同行交流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本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

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

第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 (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保荐协议;

(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

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业务指引(修订) (内部试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非公开发行事宜进行审议的,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说明事项。

上会审议时,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决议,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列事项:

(一)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定 价基准日”是指计算本次非公开 发行价格下限的基准日。定价基 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 体的发行对 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发行对象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董事会决议未 具体发行对 ,应当明确选择发行对 范围和资格(如证券投资基金、QFII、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公司现有股东、外国投资者等),定价原则、限售期。决议应当载明,具体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 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数量不确定的, 会决议应当明 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载明,上市公司的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 是否相应调整。

(五)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总量、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 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 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会作出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决议应当载明具体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 发行对 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 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四、前条所述的具体发行对象,应当在召开 会的当日或者前 1 日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上市公司该 次董事会批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 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 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 生效。 五、除本指引第三条所述发行对象外,上市公司拟向公司其它5 %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非公开发行 , 或者发行

对象将成为上 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会公告中简要介绍发行 对象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 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构 成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 发行对象应当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本所相关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方案后,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告义务和其他法定义务。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非公开发行 时未确定发行对象, 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 发行对象应当在上市 公司股份变动公告披露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董事会就非公开发行 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根据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 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 (发行监管函〔2007〕194 号)附 件要求编制的非公开发行 预案; (三)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五)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审计报告(如涉及) ,法律意见书 等; (七)股东大会通知;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 的董事会决议时, 未能按要求 同时披露上述相关公告的,不能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在 完成相关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以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三)至(六)项报告可以在本所网站披露。 七、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但上市公司董 事会在首次审议非公开发行 方案前尚未进行审计、评估,以及相 关盈利预测数据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 应当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主要历史财务数据,注明未经审计,并作出关于 “目标资产经审计的历史财务数据、 资产评估结果以及经审核的盈利 预测数据将在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计、 评估或者盈利预测审核完成后再次召开董 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 预案的补充 公告。 八、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 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 事项作出的决议, 至少应包 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条件的议案; (二)非公开发行 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3、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6、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安排; 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适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四)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事宜的议 案。 发行对象因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 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拟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向证 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此做出单独决议。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 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向公司特 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 方案后,上市公 司和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 文件,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十一、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 申请不予受 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 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 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 申请的, 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 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 后一年内未完成 本次

发行的, 应于股东大会通过满一年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有关非公开发行 的决议已过期失效。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 后,发生被立案稽 查、被公开谴责等事项,导致公司不再符合非公开发行 条件的, 应在相关事项发生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 十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涉及发行对象以资产认购的,上 市公司知悉本次非公开发行 将提交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 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 )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 简称“重组会”)审议后,应当在召开发审会或重组会的前一日向我 部报告, 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发审会或重组会召开当日停 牌一天。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的,上市公司无须向我部申请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上市公司知悉发审会或重组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申请获得 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当日收市后向我部报告,并于次 一交易日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 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十三、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 的核准文件 或不予核准文件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 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及其相关中介机构文件(如有) ; (四)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四、上市公司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同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上市公司收 购的,上市公司和(或)收购人还需披露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收购 报告书及其它相关中介机构文件, 其中中介机构文件可以在本所网站 披露 十五、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分别以下情形,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公司” )办理非公开发行 的登记手续。 (一)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上市公 司在完成验资后,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认可后, 上市公司方可到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 手续,并根据发行对象的承诺对相关新增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二)发行对象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资产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完成且经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方可以到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 根据发行对象的承诺对相关新增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十六、上市公司完成新增股份登记,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变动公 告” ,并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 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 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 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 (三)登记公司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四)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七、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限售期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本所申请非公开发行 上市流通,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发行结果的公告; (三)发行股份的托管证明; (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说明; (五)上市流通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本所同意后, 上市公司应当在非公开发行 上市流通前三个 交易日内披露上市流通提示公告。 上市流通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 (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四)公司历次股份变动情况。 十八、非公开发

行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 重新召开 会的,应当由 会重新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

九、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均 价”的 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交易总量。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 ,是指最终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 的法人、 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10 名。 基金 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持有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 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2007 年 9 月

金融频道申请认证! 财富值双倍 检索优先 专属展现 同行交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金融频道申请认证! 财富值双倍 检索优先 专属展现 同行交流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本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

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

第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 (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保荐协议;

(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

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考试参考资料目录汇编
  •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考试参考资料目录汇编 法律法规类: 2005-10-27 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政规章类: 2012/12/22 2012/3/23 的监管要求 2011/10/25 2011/8 ...查看


  • 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制度清单
  • 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制度清单 一.法律法规 1. 公司法(2005年10月28日修订) 2. 证券法(2005年10月28日修订) 3. 刑法及修正案 4. 合同法 5. 担保法 6.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行 ...查看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目录2013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目录 本目录分三部分,分为收购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及其他规定.但上市公司通过定向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收购非上市公司资产,既属于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同时也是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实现对 ...查看


  • 股票发行上市程序全程指引(年终总结版)
  • 一.股票发行上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方案,聘请保荐机构( ...查看


  • 董秘考试主要内容及范围
  •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 2008年12月份深交所发布 一.国家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二.中 ...查看


  •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范围目录
  •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 一.国家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国资委相关法规 1.&l ...查看


  • 上交所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拟上市企业上市简介 光大律师事务所 2011.7 目录 一.企业上市的好处........................................................................... ...查看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综合指引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综合指引 2016-11-18 360doc 个人图书馆 1.巧避借壳上市 目前,构成借壳上市有两个前置条件:其一.控制权变更:其二.置入资产超过上市公司前一年资产规模的 100%.只要成功规避其中一个条件,就无需构成借 ...查看


  • 公司股权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 公司股权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列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一.二.三 •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的通知 •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