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键词】“执行难”;司法执行制度

“执行难”是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

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这种矛头。

中共中央针对法院执行难现状,遂于1999年转发了《关于解决人

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该文件要求全党要从维护我国法

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积极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但是,

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主动履行债务的还是越来越

少,而欠债不还的愈来愈多,执行难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

有日趋严重之势。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来历

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支付令法律文书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确定的义务得以

实现的司法活动。何谓“执行难”?到目前还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

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官的内在

素养和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

各种因素,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但当事人赢了官司,对方却无能

力履行,不能称之为“执行难”。只有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

而不能执行的,才叫“执行难”。

在许多信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然成为被上访的对象,其中,涉

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上升,最终人民法院被社会公众认为是造

成“执行难”的罪魁祸首,人民法院不断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指责,

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

近几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国许多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破解“执

行难”的对策。2008年12月,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鹤峰县,该县县

委政法委根据中央、省、州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会议精神,建立

了由纪检、公安、检察、交通、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金融、房

管、车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实行“五定一包”

(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

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几年来,该院就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

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仍然相对

存在,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仍具挑战性。二、人民法院“执行难”

的现状(一)执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从2006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颁布

后,降低了老百姓法律维权的成本,缓解了“打不起官司”的难题。

因此,法院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执行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2010

年至2011年,鹤峰法院执行案件分别受理402件结案398件、受

理462件结案458件,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2011年1月

至今年4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01件,执结573件,执结

率95.34%;执结案件的标的达2623.2658万元,实际到位标的

2507.2132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95.58%。未执结的案件仍有28

件,这些未结案件的执行难度都相当大。(二)被执行人难找和执

行财产难寻

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两个难

点。

1.被执行人难找

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

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

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

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

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

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

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笔者所在鹤峰县,山岳连

绵,沟壑纵横,是集老(区)、少(数民族)、边(区)、山(区)

为一体的全国最贫困的县之一,国土面积2892平方公里,人口22.02

万,可谓山大人稀。该县法院在编人数71人,具有办案资格的法

官就更少了,有些被执行人切中法院人少的“要害”,竟玩“捉迷

藏”,使得案件执行受阻。

2.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为被执行人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想

方设法转移、隐藏、变卖其所有的财产,从而达到少履行或不履行

的目的。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

始转移、隐匿财产,这些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早已逃

之夭夭,其财产根本无从查起。据统计,鹤峰法院每年因当事人转

移、隐藏、变卖其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达10件左右。(三)

协助执行人义务人不配合

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历,认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

刁难执行,也是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有些案件在

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协助义务的人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不协助执行的

违法成本太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种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只有

拘留、罚款,拘留只有15日、对单位罚款最高30万,对个人的罚

款最高只有1万,对于协助执行标的达上千万或上亿元的巨大的利

益面前,拘留15日,罚款30万元又算得了什么呢?显得无比的苍

白。那么,拘留和罚款措施都使用过了仍不协助怎么办,没有规定,

这就使得有的人在巨大的利益链面前宁愿冒着违法风险也不愿协

助的原因。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性,更严

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不应有的执行难度。协助执

行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

执行,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七条等条

款均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做了强制性规定。三、解决法

院“执行难”的对策

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2007年10月28日,《民诉法》的修正,

可以看出国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从所修正的相关法

条来看,新法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

的其他法律制度与目前社会、经济的变化相比,已严重滞后。笔者

认为,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执法机关,继续完善司法执行

制度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键词】“执行难”;司法执行制度

“执行难”是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一

个跨世纪的司法难题。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出现这种矛头。

中共中央针对法院执行难现状,遂于1999年转发了《关于解决人

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该文件要求全党要从维护我国法

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积极研究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但是,

目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主动履行债务的还是越来越

少,而欠债不还的愈来愈多,执行难问题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

有日趋严重之势。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来历

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支付令法律文书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确定的义务得以

实现的司法活动。何谓“执行难”?到目前还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

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官的内在

素养和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

各种因素,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但当事人赢了官司,对方却无能

力履行,不能称之为“执行难”。只有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

而不能执行的,才叫“执行难”。

在许多信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然成为被上访的对象,其中,涉

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上升,最终人民法院被社会公众认为是造

成“执行难”的罪魁祸首,人民法院不断受到案件当事人的指责,

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

近几年来,为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全国许多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破解“执

行难”的对策。2008年12月,笔者所在的湖北省鹤峰县,该县县

委政法委根据中央、省、州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会议精神,建立

了由纪检、公安、检察、交通、工商、税务、土地管理、金融、房

管、车管等部门参与的清理执行积案联动机制,实行“五定一包”

(定承办人、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

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几年来,该院就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进行探索、

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赖账者”的生存发展空间仍然相对

存在,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仍具挑战性。二、人民法院“执行难”

的现状(一)执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从2006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颁布

后,降低了老百姓法律维权的成本,缓解了“打不起官司”的难题。

因此,法院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执行案件数量也明显增加。2010

年至2011年,鹤峰法院执行案件分别受理402件结案398件、受

理462件结案458件,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2011年1月

至今年4月,该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01件,执结573件,执结

率95.34%;执结案件的标的达2623.2658万元,实际到位标的

2507.2132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95.58%。未执结的案件仍有28

件,这些未结案件的执行难度都相当大。(二)被执行人难找和执

行财产难寻

被执行人难找和执行财产难寻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两个难

点。

1.被执行人难找

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

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

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

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

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

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

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笔者所在鹤峰县,山岳连

绵,沟壑纵横,是集老(区)、少(数民族)、边(区)、山(区)

为一体的全国最贫困的县之一,国土面积2892平方公里,人口22.02

万,可谓山大人稀。该县法院在编人数71人,具有办案资格的法

官就更少了,有些被执行人切中法院人少的“要害”,竟玩“捉迷

藏”,使得案件执行受阻。

2.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些为被执行人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想

方设法转移、隐藏、变卖其所有的财产,从而达到少履行或不履行

的目的。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

始转移、隐匿财产,这些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早已逃

之夭夭,其财产根本无从查起。据统计,鹤峰法院每年因当事人转

移、隐藏、变卖其财产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达10件左右。(三)

协助执行人义务人不配合

笔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历,认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配合、不协助、

刁难执行,也是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有些案件在

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协助义务的人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帮助其隐匿、转移财产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不协助执行的

违法成本太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种违法行为强制措施只有

拘留、罚款,拘留只有15日、对单位罚款最高30万,对个人的罚

款最高只有1万,对于协助执行标的达上千万或上亿元的巨大的利

益面前,拘留15日,罚款30万元又算得了什么呢?显得无比的苍

白。那么,拘留和罚款措施都使用过了仍不协助怎么办,没有规定,

这就使得有的人在巨大的利益链面前宁愿冒着违法风险也不愿协

助的原因。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法治的统一性,更严

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不应有的执行难度。协助执

行是协助执行义务人的一种法定义务,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尊重和

执行,这是由法律的强制性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七条等条

款均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做了强制性规定。三、解决法

院“执行难”的对策

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2007年10月28日,《民诉法》的修正,

可以看出国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从所修正的相关法

条来看,新法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

的其他法律制度与目前社会、经济的变化相比,已严重滞后。笔者

认为,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执法机关,继续完善司法执行

制度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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