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商贸
基于自由贸易协定的贸易扩大效应比较分析
苏州大学商学院 杨成
摘 要:在WTO框架下,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建立自由贸易区,本文通过引力模型分析中国、日本、韩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双边贸易规模,发现自由区贸易协定、伙伴国GDP,人均GDP都对双边贸易有促进作用,而两国距离仍有一定阻碍作用。关键词:引力模型 贸易扩大效应分析 自由贸易协定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0(b)-178-02自由贸易区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变得越来越普及,到2012年1月15日为止,WTO 收到了大约511份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申请,其中311份已经生效。中、日、韩三国在整个亚洲地区的经济总量都排于前列,且贸易关系紧密;日本、韩国是中国第三、第四大贸易伙伴国,而中国也是日本、韩国最大贸易伙伴国。因此,中日韩三国所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将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对亚洲地区的经济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中、日、韩三国在加强WTO 、G20等多边经贸往来之外,也积极地加强双边贸易。
在自由贸易区盛行的背后,到底自由贸易区对双边贸易的促进作用如何。本文将通过对中国、日本、韩国及其主要贸易伙伴国和自由贸易协定国的双边贸易规模进行分析。
贸易领域的是Tinbergen ( 1962 )和Poyhonen ( 1963)。贸易引力模
型的基本形式为:
1 模型的设定及计量检验
1.1 模型的构建
本文采用引力模型,引力模型 (Gravity model)起源于牛顿物理学中的“引力法则 ”,即两个物体之间的引力与它们各自的质量成正比,且与它们之间的距离成反比。最早将引力模型应用到国际
其中为i 国(或地区) 与j 国(或地区) 之间的双边贸易总量,分别
为i 国或j 国的国民收入,通常以一国的GDP 代替,为两国的空间距离,A 为常数。
本文主要就自由贸易协定对中日韩三国双边贸易量的影响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推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双边贸易量的扩大效应。根据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并借鉴Lnnemann(1966)的模型,首先假设影响中国与贸易伙伴国双边贸易额的因素包括双方的经济总量、人均收入、空间距离和优惠贸易协定,取对数后引力
模型公式可表示为:
(1)
在公式(1)中,表示2010年i 国出口到j 国的贸易量(i国为中国、日本、韩国,j 国则取中日韩三国双边贸易额较大的国家以及与三国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表示2010年该国以购买力平价计
其“自己执行自己制定的规则”。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也很少涉足金融行业,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的效果欠佳。
有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我国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组织。未来考虑可以由社会团体来承担组织工作,监管者制定规则赋予相应的权力,金融企业和消费者均有机会参与组织的运作。
3.2 保护隐私权是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的基础
隐私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隐私权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护。目前,我国仅在《商业银行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设置了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条款。其中《商业银行法》规定,“为存款人保密”“对个、人储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过于形式化,可操作性不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却未对资信资料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实际中难以界定需要保密的资料的范畴和内容。
未来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隐私权,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财务隐私权法案》和《公平信用记录报告法》的形式,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将隐私权保护上升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金融服务法律体系,发展现代金融业的基础和中心环节,常抓不懈。3.3 清理金融服务中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实践表明,消费者与金融企业的纠纷主要由于不公平的金融服务合同条款引起的。通常认为“格式合同产生于商业惯例的积
[5]
淀”,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往往会在交易中使用格式合同。但在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积淀的情况下,金融交易的合同是以金融机构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的面目出现,其公平性和合理性难免存在问题。今后,可以考虑在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金融企业的行业协会制定金融服务的合同范本,消费者保护组织也可以参与合同范本的制定。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可以参照合同范本协商具体的合同内容。对于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或条款,应由监管部门予以严处,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以此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Consumer A-wareness of
the FSA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Consumer Research Report,2006.
[2] 周良.论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上
海金融,2008(1).
[3] 戴维・斯基尔著,丁杰地,张红地译.金融新政:解读《多
德——弗兰克法案》及其影响[J].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4] 美监管改革将冲击商品市场.广州日报(金融),2009-6-19,AⅢ2.
[5] 刘颖,李莉莎.论信用卡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法律规制.现代
法学,2004(4).
178
2012年10月 www.chinabt.net
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商贸
基于自由贸易协定的贸易扩大效应比较分析
苏州大学商学院 杨成
摘 要:在WTO框架下,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建立自由贸易区,本文通过引力模型分析中国、日本、韩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双边贸易规模,发现自由区贸易协定、伙伴国GDP,人均GDP都对双边贸易有促进作用,而两国距离仍有一定阻碍作用。关键词:引力模型 贸易扩大效应分析 自由贸易协定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10(b)-178-02自由贸易区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变得越来越普及,到2012年1月15日为止,WTO 收到了大约511份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申请,其中311份已经生效。中、日、韩三国在整个亚洲地区的经济总量都排于前列,且贸易关系紧密;日本、韩国是中国第三、第四大贸易伙伴国,而中国也是日本、韩国最大贸易伙伴国。因此,中日韩三国所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将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对亚洲地区的经济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中、日、韩三国在加强WTO 、G20等多边经贸往来之外,也积极地加强双边贸易。
在自由贸易区盛行的背后,到底自由贸易区对双边贸易的促进作用如何。本文将通过对中国、日本、韩国及其主要贸易伙伴国和自由贸易协定国的双边贸易规模进行分析。
贸易领域的是Tinbergen ( 1962 )和Poyhonen ( 1963)。贸易引力模
型的基本形式为:
1 模型的设定及计量检验
1.1 模型的构建
本文采用引力模型,引力模型 (Gravity model)起源于牛顿物理学中的“引力法则 ”,即两个物体之间的引力与它们各自的质量成正比,且与它们之间的距离成反比。最早将引力模型应用到国际
其中为i 国(或地区) 与j 国(或地区) 之间的双边贸易总量,分别
为i 国或j 国的国民收入,通常以一国的GDP 代替,为两国的空间距离,A 为常数。
本文主要就自由贸易协定对中日韩三国双边贸易量的影响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推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双边贸易量的扩大效应。根据国际贸易的实际情况并借鉴Lnnemann(1966)的模型,首先假设影响中国与贸易伙伴国双边贸易额的因素包括双方的经济总量、人均收入、空间距离和优惠贸易协定,取对数后引力
模型公式可表示为:
(1)
在公式(1)中,表示2010年i 国出口到j 国的贸易量(i国为中国、日本、韩国,j 国则取中日韩三国双边贸易额较大的国家以及与三国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表示2010年该国以购买力平价计
其“自己执行自己制定的规则”。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也很少涉足金融行业,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的效果欠佳。
有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我国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组织。未来考虑可以由社会团体来承担组织工作,监管者制定规则赋予相应的权力,金融企业和消费者均有机会参与组织的运作。
3.2 保护隐私权是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的基础
隐私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隐私权应该得到尊重和维护。目前,我国仅在《商业银行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设置了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条款。其中《商业银行法》规定,“为存款人保密”“对个、人储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过于形式化,可操作性不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却未对资信资料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实际中难以界定需要保密的资料的范畴和内容。
未来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隐私权,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财务隐私权法案》和《公平信用记录报告法》的形式,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将隐私权保护上升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完善金融服务法律体系,发展现代金融业的基础和中心环节,常抓不懈。3.3 清理金融服务中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实践表明,消费者与金融企业的纠纷主要由于不公平的金融服务合同条款引起的。通常认为“格式合同产生于商业惯例的积
[5]
淀”,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往往会在交易中使用格式合同。但在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积淀的情况下,金融交易的合同是以金融机构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的面目出现,其公平性和合理性难免存在问题。今后,可以考虑在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金融企业的行业协会制定金融服务的合同范本,消费者保护组织也可以参与合同范本的制定。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可以参照合同范本协商具体的合同内容。对于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或条款,应由监管部门予以严处,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罚,以此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Consumer A-wareness of
the FSA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Consumer Research Report,2006.
[2] 周良.论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J].上
海金融,2008(1).
[3] 戴维・斯基尔著,丁杰地,张红地译.金融新政:解读《多
德——弗兰克法案》及其影响[J].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4] 美监管改革将冲击商品市场.广州日报(金融),2009-6-19,AⅢ2.
[5] 刘颖,李莉莎.论信用卡格式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法律规制.现代
法学,2004(4).
178
2012年10月 www.chinab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