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夫妻财产关系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夫妻财产关系目录内容摘要„„„„„„„„„„„„„„„„„„„„„„„„„„„第 1 页关键词„„„„„„„„„„„„„„„„„„„„„„„„„„„„第 1 页一、夫妻财产制概述„„„„„„„„„„„„„„„„„„„„„„第 1 页(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第 1 页(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第 1 页1、夫妻共同财产„„„„„„„„„„„„„„„„„„„„„„„第 2 页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第 4 页3、夫妻约定财产制„„„„„„„„„„„„„„„„„„„„„„第 5 页二、夫妻间的扶养„„„„„„„„„„„„„„„„„„„„„„„第 6 页三、夫妻继承权„„„„„„„„„„„„„„„„„„„„„„„„第 7 页结束语„„„„„„„„„„„„„„„„„„„„„„„„„„„„第 8 页注释„„„„„„„„„„„„„„„„„„„„„„„„„„„„„第 8 页参考文献„„„„„„„„„„„„„„„„„„„„„„„„„„„第 8 页论夫妻财产关系【内容摘要】 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 妻扶养义务、夫妻财产继承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 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 度中的难点所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 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 个人特有财产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 财产利益需要保护。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 它是夫妻共同生活不 可缺少的内容, 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 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 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 偿、 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内容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性质和特点归根到底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又与夫妻人身关 系密不可分。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第 18 条、第 19 条主要对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及其范围以及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在司法事件中更有可操作 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只是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 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 18 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规定表明,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法 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除约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特有的 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财产 第一、工资、奖金。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仅 把工资理解为因劳动得到的货币,而不包括实物,其实是一种误解。对工资应作 广义理解,不仅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福利等,这些共同 构成了职工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奖金是作为奖励用的金钱。 对劳动者奖赏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如果奖赏用金钱来表 现,就是此处所言的奖金。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生产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 料和生活资料。经营主要指从事商业活动。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如自己投 资自己经营,承包、租赁他人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等。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 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 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本金仍归原所有者个人所有,但是,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活动得到的增值或收益,依法则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有学者反对这种财产归属的认定及处理,提出“投资、 经营、受益主体同 一论” 。即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既不符合法律精神, 也不符合现实生活。 第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指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两方面权利。人身权是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 利。由于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享有,因此, 不能属夫妻共同所有。 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 权利。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 第四、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继承所得 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 范围。有人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应作为其个人财产。我们认为 这种说法不妥。如儿子赡养父母,他对父母支付的费用越多,投入的时间、精力 越多, 就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某种减少,对婚姻共同生活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 越少。因此,不能说继承人继承得到的财产与配偶他方无关。此外,要实现家庭 养老育幼的职能,只有把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才能更好实现这一职责。国 外有的国家采取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仅把劳动所得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而继 承、接受赠予的财产不属于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我国 2001 年 4 月 28 号修 改婚姻法时未采纳这种观点。 第五、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一方因 赠与得到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赠与合同中确定赠与财产归受赠一方个 人所有的,依法应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因为: (1)赠与人作为原财产 所有者,赠与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赠与 的发生通常是基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充分信任和私人感情, 受赠人是否已 婚及其婚姻状况如何,往往与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实施并无关联。 第六、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类财产包括 三方面: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 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关于夫妻财产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 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所得”如何理解? 在实践中, 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先后分 开的。例如:张某婚前丧父,继承已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 在此期间他与刘某结婚,婚后半年,张某才分得遗产。这里张某取得的遗产,貌 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但实际上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 应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3) 、婚前财产转化的问题。原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 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 经过 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出台时有 其特定的背景, 但在现实中弊端较多, 而且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 经营、 管理, 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 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解 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婚前 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 特有财产制 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 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 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 18 条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 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事 人另有约定。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否 则,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赠与 人和立遗嘱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成为个人特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 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但实践中存在着用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为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归属。 学者对这一问题 存在着分歧。 一种认为其无论价值大小都应归个人所有。另一种认为价值较大的 物品即使为个人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类财产可考虑两方面因素:一种是这 些财产确实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理应归一方所有。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 补助金等。 另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与某一方的专门业务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 有权利也不能充分体现财产的价值。 3、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 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 偿、 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 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约定的条件 ①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②缔方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④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2)约定的内容 约定的范围较宽,夫妻对约定财产制的选择有三种: 第一种是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 各自所有。双方对上述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他方不得加 以干涉。 第二种是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均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除个人特有财产外,不再保留个人财产份额。 第三种是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可以将不动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将动产约定为 各自所有; 可以将婚后所得固定收入约定为共同所有,其他收入约定为各人所有 等等。 (3)约定的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 本人签字。 (4)约定的时间和效力 约定的时间,按照通常的解释,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婚前作出 的约定,自缔结婚姻时才生效。约定的效力分作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对 内效力即对夫妻双方而言。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 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间的扶养 广义的扶养, 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互相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它没 有身份、辈分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狭义的扶养,仅指夫妻之间, 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相互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采用狭 义说。 我国《夫妻法》第 20 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堡履行扶养义 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扶养具有以 下特点: 第一,夫妻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导致的必然结果。故扶养 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和转让。 第二,夫妻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以一方有扶养能力,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 第三, 夫妻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互相为对方提供经济 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持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第四,夫妻间的扶养,属于民法上的强行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 变此种法定义务。 三、夫妻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与《继承法》相吻合,明确了夫妻之间 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以夫妻身份关系或者婚姻状况的存在为前提,确认配偶 之间为法定继承人, 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是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是婚姻效 力的具体体现。 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 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重要 标志。我国《宪法》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 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 《继承法》 、 《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遗 产继承权主要包括: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只有婚约的男女之间、姘 居的以及同居的男女之间、 已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依法被认 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 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 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 生存方都可以配偶身份 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二,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 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其继承权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行使或者征得法 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法定代理人代理配偶一方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 的利益,一般不得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继承权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 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 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 死亡配偶的个人债务,生存配偶不必清偿,自愿代为偿还的除外。 第五,依照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 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 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有生存配偶单独继承。第六, 《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中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 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 条规定: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 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 何人不得干涉。 结束语:总之,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无论是婚前还是夫妻双方 都有一定的财产利益需要保护。 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 容。总之,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 产制度,从形式上构成了比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他们相辅相存,又互 为补充。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财产, 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 有合法约定的就应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 财产处理, 在法定财产中, 首先又应该确认夫妻特有财产, 再确定夫妻共有财产, 即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虑 特定。【注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 第 12 条规定, 《婚姻法》 第 17 条第 3 项规定的 “知 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 产性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 13 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 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 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 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参考文献 1、张贤钰主编: 《婚姻家庭法教程》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2、巫昌祯主编: 《中国婚姻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3、马忆南著: 《婚姻家庭法新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4、巫昌祯主编: 《婚姻与继承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5、史尚宽著: 《继承法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6 陈爱萍、姬新江主编: 《婚姻家庭法教程》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 2001 年版。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夫妻财产关系目录内容摘要„„„„„„„„„„„„„„„„„„„„„„„„„„„第 1 页关键词„„„„„„„„„„„„„„„„„„„„„„„„„„„„第 1 页一、夫妻财产制概述„„„„„„„„„„„„„„„„„„„„„„第 1 页(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第 1 页(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第 1 页1、夫妻共同财产„„„„„„„„„„„„„„„„„„„„„„„第 2 页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第 4 页3、夫妻约定财产制„„„„„„„„„„„„„„„„„„„„„„第 5 页二、夫妻间的扶养„„„„„„„„„„„„„„„„„„„„„„„第 6 页三、夫妻继承权„„„„„„„„„„„„„„„„„„„„„„„„第 7 页结束语„„„„„„„„„„„„„„„„„„„„„„„„„„„„第 8 页注释„„„„„„„„„„„„„„„„„„„„„„„„„„„„„第 8 页参考文献„„„„„„„„„„„„„„„„„„„„„„„„„„„第 8 页论夫妻财产关系【内容摘要】 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 妻扶养义务、夫妻财产继承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 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 度中的难点所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 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 个人特有财产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 财产利益需要保护。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 它是夫妻共同生活不 可缺少的内容, 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 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 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 偿、 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内容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性质和特点归根到底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又与夫妻人身关 系密不可分。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第 18 条、第 19 条主要对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及其范围以及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在司法事件中更有可操作 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只是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 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 18 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规定表明,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法 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除约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特有的 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财产 第一、工资、奖金。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仅 把工资理解为因劳动得到的货币,而不包括实物,其实是一种误解。对工资应作 广义理解,不仅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福利等,这些共同 构成了职工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奖金是作为奖励用的金钱。 对劳动者奖赏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如果奖赏用金钱来表 现,就是此处所言的奖金。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生产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 料和生活资料。经营主要指从事商业活动。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如自己投 资自己经营,承包、租赁他人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等。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 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 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本金仍归原所有者个人所有,但是,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活动得到的增值或收益,依法则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有学者反对这种财产归属的认定及处理,提出“投资、 经营、受益主体同 一论” 。即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既不符合法律精神, 也不符合现实生活。 第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指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两方面权利。人身权是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 利。由于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享有,因此, 不能属夫妻共同所有。 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 权利。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 第四、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继承所得 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 范围。有人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应作为其个人财产。我们认为 这种说法不妥。如儿子赡养父母,他对父母支付的费用越多,投入的时间、精力 越多, 就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某种减少,对婚姻共同生活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 越少。因此,不能说继承人继承得到的财产与配偶他方无关。此外,要实现家庭 养老育幼的职能,只有把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才能更好实现这一职责。国 外有的国家采取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仅把劳动所得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而继 承、接受赠予的财产不属于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我国 2001 年 4 月 28 号修 改婚姻法时未采纳这种观点。 第五、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一方因 赠与得到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赠与合同中确定赠与财产归受赠一方个 人所有的,依法应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因为: (1)赠与人作为原财产 所有者,赠与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赠与 的发生通常是基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充分信任和私人感情, 受赠人是否已 婚及其婚姻状况如何,往往与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实施并无关联。 第六、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类财产包括 三方面: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 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 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关于夫妻财产制,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 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所得”如何理解? 在实践中, 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先后分 开的。例如:张某婚前丧父,继承已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 在此期间他与刘某结婚,婚后半年,张某才分得遗产。这里张某取得的遗产,貌 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但实际上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 应认定为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3) 、婚前财产转化的问题。原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 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 经过 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出台时有 其特定的背景, 但在现实中弊端较多, 而且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 经营、 管理, 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 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解 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婚前 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 特有财产制 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 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 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 18 条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 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事 人另有约定。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否 则,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赠与 人和立遗嘱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成为个人特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 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但实践中存在着用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为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归属。 学者对这一问题 存在着分歧。 一种认为其无论价值大小都应归个人所有。另一种认为价值较大的 物品即使为个人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类财产可考虑两方面因素:一种是这 些财产确实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理应归一方所有。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 补助金等。 另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与某一方的专门业务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 有权利也不能充分体现财产的价值。 3、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 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 偿、 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 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约定的条件 ①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②缔方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④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2)约定的内容 约定的范围较宽,夫妻对约定财产制的选择有三种: 第一种是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 各自所有。双方对上述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他方不得加 以干涉。 第二种是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均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除个人特有财产外,不再保留个人财产份额。 第三种是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可以将不动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将动产约定为 各自所有; 可以将婚后所得固定收入约定为共同所有,其他收入约定为各人所有 等等。 (3)约定的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 本人签字。 (4)约定的时间和效力 约定的时间,按照通常的解释,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婚前作出 的约定,自缔结婚姻时才生效。约定的效力分作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对 内效力即对夫妻双方而言。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 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间的扶养 广义的扶养, 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互相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它没 有身份、辈分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狭义的扶养,仅指夫妻之间, 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相互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采用狭 义说。 我国《夫妻法》第 20 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堡履行扶养义 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扶养具有以 下特点: 第一,夫妻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导致的必然结果。故扶养 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和转让。 第二,夫妻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以一方有扶养能力,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 第三, 夫妻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互相为对方提供经济 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持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第四,夫妻间的扶养,属于民法上的强行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 变此种法定义务。 三、夫妻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与《继承法》相吻合,明确了夫妻之间 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以夫妻身份关系或者婚姻状况的存在为前提,确认配偶 之间为法定继承人, 相互享有遗产继承权是当代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是婚姻效 力的具体体现。 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 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重要 标志。我国《宪法》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 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 《继承法》 、 《婚姻法》的规定,夫妻遗 产继承权主要包括: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只有婚约的男女之间、姘 居的以及同居的男女之间、 已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依法被认 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 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时一方 死亡或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未获有离婚裁决时一方死亡, 生存方都可以配偶身份 享有遗产继承权。 第二,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 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其继承权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行使或者征得法 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法定代理人代理配偶一方行使继承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 的利益,一般不得放弃继承权。明显损害继承权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 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 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 死亡配偶的个人债务,生存配偶不必清偿,自愿代为偿还的除外。 第五,依照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的,生存配偶一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 共同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其他第 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有生存配偶单独继承。第六, 《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中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配 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 条规定: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 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 何人不得干涉。 结束语:总之,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无论是婚前还是夫妻双方 都有一定的财产利益需要保护。 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 容。总之,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 产制度,从形式上构成了比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他们相辅相存,又互 为补充。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财产, 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 有合法约定的就应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 财产处理, 在法定财产中, 首先又应该确认夫妻特有财产, 再确定夫妻共有财产, 即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虑 特定。【注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 第 12 条规定, 《婚姻法》 第 17 条第 3 项规定的 “知 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 产性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 13 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 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 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 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参考文献 1、张贤钰主编: 《婚姻家庭法教程》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2、巫昌祯主编: 《中国婚姻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3、马忆南著: 《婚姻家庭法新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4、巫昌祯主编: 《婚姻与继承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5、史尚宽著: 《继承法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6 陈爱萍、姬新江主编: 《婚姻家庭法教程》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 200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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