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论文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关系

【内容摘要】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和不得为第三人利益伤害夫妻权利的义务。所谓夫妻的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忠实和诚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体现。不仅指夫妻双方互守贞操不发生性生活上的越轨而且包括夫妻双方不得恶意遗弃。 【关键词】忠实义务 重婚 道德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一定的感情为基础以婚姻的形式所形成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要求“从一而终”,“三从四德”都是对夫妻忠实的体现,而从现代伦理道德的角度分析,夫妻间互为忠实也是现代人应该遵循的。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一些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据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显示,99.4%的人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只有0.6%的人认为夫妻间不应该相互忠实。可以说,忠实二字恐怕是我们对婚姻的基本要求。可是许多人缔结婚姻之后,就会忘记了婚姻所包涵的社会责任及道德结束。 夫妻间忠实义务应该是每个踏入婚姻家庭生活的男女双方都有的职责。婚姻不仅是两性以感情为基础所建立的,而且双方付有一生与之相随的意愿与义务。特别是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以来,包办,强迫,互换等违背双方意愿的婚姻以越来越少,大多数的夫妻都是以自由婚姻的形式结合在一起,那么如今的婚姻应该是自由恋爱的结果,是男女双方爱情的结晶。仅从良知,感情,道德的方面讲,夫妻间都应该遵守对对方的忠实。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中,妻子有要求丈夫忠于自己、不移情别恋于她人的权利,而同时自己在感情和性上赋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相应的丈夫有要求妻子在感情和性上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在感情和行动上不移情别恋于她人、不做有损于妻子的事,即不得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其实这种规定是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及我国现实社会道德规范相一致的,这是一种广义上的忠实,同时也是实质上的忠实,只有这样的忠实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忠实,狭义上的忠实仅仅是指个体有没有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主体发生性行为,即有没有婚外性行为,有没有对贞操的破坏,这种观点很片面,很容易导致将忠实的内涵仅仅限制在对性的束缚上,在文明社会中发生的性虐待案就是这种思想下的一种最典型的反映。其实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人的感情上已经不忠实于自己的配偶,但仅是在贞操上还是清白的,那么他们在一起还是不幸福的,那这种忠实还有什么意义呢?因为他们已经没有了婚姻合意产生的基础。我们要求夫妻双方忠实的目的就是为了构建幸福的家庭,如果偏离这一目的就大错特错了。夫妻忠实不只是夫妻两人的事,同时还有第三人的原因,也要对第三人有一定的约束才会更有利于帮助忠实义务的实现。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要感情忠诚,要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和专一的贞操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事物都是双面的,所以人们会接受这种规定。只有从各个方面都加以约束,加以规定,才能从最大程度上保证忠实的实现,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关系。

三、社会实际观察

夫妻间不忠实的事件屡有发生,其根源有很强的社会性和时代性。俗话说七年之痒,就是说夫妻间在进入婚姻生活七年后,会对婚姻生活失去新鲜感而产生疲惫情绪,进而可能会产生对对方不忠实的行为,我认为这种现象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审美疲劳,双方在一起经过多年的生活后,生活方式,生活习惯一成不变会使人产生一种厌倦情绪,因此渴望换个方式生活,进而发生不忠实行为。第二,认识误差,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一方突然发现对方有很多坏习惯不良奢好是自己以前没有发现并且不能容忍的,因此产生厌恶对方的感觉。第三,虚荣心作怪,当男方或女方经济达到一定优越的程度后,虚荣心会极度膨胀,不仅表现在物质上,还会更换身边的帅哥美

女以次炫耀。第四,沟通不畅,现代人的压力越来越大,工作越来越忙,甚至是夫妻间都没有时间沟通交流,当一方心理出现低落,困惑,烦躁而没有得到对方及时的安慰时,安慰他的第三者极有可能成为她出轨的对象。第五,欲望不满足,人总是不满足与身边所拥有的,有些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可能还会相处的很好,但是当一方碰到自己喜欢的对象时,总想要占为己有,但并不想破坏原有的感情,于是便金屋藏娇。第六,社会的不稳定性,往往环境的改变会影响一个人的思想,比如工作的两地分居,出差时间长无法照顾家庭,社会风气的变坏都有可能诱使一个人产生对对方不忠实的行为。

四、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我国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这是立法的进步。但是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以切实发挥该条款的积极作用。

(1)当事人可以约定夫妻忠实协议,一旦发生违反协议的情况,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2)最高院对于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是否受理,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不宜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要求,即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所提倡和

规定的,重婚最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每个成年人都应该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对自己的伴侣忠实,对自己的感情负责,执之之手,与之偕老。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关系

【内容摘要】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和不得为第三人利益伤害夫妻权利的义务。所谓夫妻的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忠实和诚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体现。不仅指夫妻双方互守贞操不发生性生活上的越轨而且包括夫妻双方不得恶意遗弃。 【关键词】忠实义务 重婚 道德 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

夫妻是男女双方以一定的感情为基础以婚姻的形式所形成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要求“从一而终”,“三从四德”都是对夫妻忠实的体现,而从现代伦理道德的角度分析,夫妻间互为忠实也是现代人应该遵循的。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一些不良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据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显示,99.4%的人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只有0.6%的人认为夫妻间不应该相互忠实。可以说,忠实二字恐怕是我们对婚姻的基本要求。可是许多人缔结婚姻之后,就会忘记了婚姻所包涵的社会责任及道德结束。 夫妻间忠实义务应该是每个踏入婚姻家庭生活的男女双方都有的职责。婚姻不仅是两性以感情为基础所建立的,而且双方付有一生与之相随的意愿与义务。特别是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以来,包办,强迫,互换等违背双方意愿的婚姻以越来越少,大多数的夫妻都是以自由婚姻的形式结合在一起,那么如今的婚姻应该是自由恋爱的结果,是男女双方爱情的结晶。仅从良知,感情,道德的方面讲,夫妻间都应该遵守对对方的忠实。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中,妻子有要求丈夫忠于自己、不移情别恋于她人的权利,而同时自己在感情和性上赋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相应的丈夫有要求妻子在感情和性上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在感情和行动上不移情别恋于她人、不做有损于妻子的事,即不得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其实这种规定是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及我国现实社会道德规范相一致的,这是一种广义上的忠实,同时也是实质上的忠实,只有这样的忠实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忠实,狭义上的忠实仅仅是指个体有没有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主体发生性行为,即有没有婚外性行为,有没有对贞操的破坏,这种观点很片面,很容易导致将忠实的内涵仅仅限制在对性的束缚上,在文明社会中发生的性虐待案就是这种思想下的一种最典型的反映。其实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人的感情上已经不忠实于自己的配偶,但仅是在贞操上还是清白的,那么他们在一起还是不幸福的,那这种忠实还有什么意义呢?因为他们已经没有了婚姻合意产生的基础。我们要求夫妻双方忠实的目的就是为了构建幸福的家庭,如果偏离这一目的就大错特错了。夫妻忠实不只是夫妻两人的事,同时还有第三人的原因,也要对第三人有一定的约束才会更有利于帮助忠实义务的实现。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要感情忠诚,要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和专一的贞操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事物都是双面的,所以人们会接受这种规定。只有从各个方面都加以约束,加以规定,才能从最大程度上保证忠实的实现,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关系。

三、社会实际观察

夫妻间不忠实的事件屡有发生,其根源有很强的社会性和时代性。俗话说七年之痒,就是说夫妻间在进入婚姻生活七年后,会对婚姻生活失去新鲜感而产生疲惫情绪,进而可能会产生对对方不忠实的行为,我认为这种现象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审美疲劳,双方在一起经过多年的生活后,生活方式,生活习惯一成不变会使人产生一种厌倦情绪,因此渴望换个方式生活,进而发生不忠实行为。第二,认识误差,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一方突然发现对方有很多坏习惯不良奢好是自己以前没有发现并且不能容忍的,因此产生厌恶对方的感觉。第三,虚荣心作怪,当男方或女方经济达到一定优越的程度后,虚荣心会极度膨胀,不仅表现在物质上,还会更换身边的帅哥美

女以次炫耀。第四,沟通不畅,现代人的压力越来越大,工作越来越忙,甚至是夫妻间都没有时间沟通交流,当一方心理出现低落,困惑,烦躁而没有得到对方及时的安慰时,安慰他的第三者极有可能成为她出轨的对象。第五,欲望不满足,人总是不满足与身边所拥有的,有些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可能还会相处的很好,但是当一方碰到自己喜欢的对象时,总想要占为己有,但并不想破坏原有的感情,于是便金屋藏娇。第六,社会的不稳定性,往往环境的改变会影响一个人的思想,比如工作的两地分居,出差时间长无法照顾家庭,社会风气的变坏都有可能诱使一个人产生对对方不忠实的行为。

四、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我国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这是立法的进步。但是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以切实发挥该条款的积极作用。

(1)当事人可以约定夫妻忠实协议,一旦发生违反协议的情况,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2)最高院对于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是否受理,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3)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不宜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的本质要求,即是一夫一妻制的体现,也是社会道德和法律所提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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