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相关法律法规宣讲稿

《师德法律法规》宣讲稿

尊敬的各位家长:

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配合我校工作,在百忙之中参加我校的《师德相关法律法规》宣讲会。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有:一、介绍会议流程;二、教师宣讲《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要二十不准”》等法律法规。三、家长代表发言。四、会议结束。

下面进入第二项——宣讲师德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及做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

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

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来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要二十不准”

十 要:

一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二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执教。

三要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四要从严执教,认真备课上课,认真辅导学生。

五要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六要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七要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八要为人师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九要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十要崇尚科学,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十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不准旷工、旷课、迟到、早退、擅自调课及无准备、无教案上课。

四不准工作时间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

五不准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不闻不问、敷衍塞责。

六不准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七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八不准违反规定为学生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九不准私自办班、私自到各种办学机构兼职和从事有偿家教。 十不准浓妆艳抹、穿奇装异服进入学校。

十一不准工作期间饮酒。

十二不准在教室吸烟、将手机带入教室。

十三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十四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十五不准歧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十六不准接受家长宴请、收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七不准诋毁中伤同事。

十八不准因个人情绪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十九不准在评优评先、评职晋级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十不准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言行。

《师德法律法规》宣讲稿

尊敬的各位家长:

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配合我校工作,在百忙之中参加我校的《师德相关法律法规》宣讲会。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有:一、介绍会议流程;二、教师宣讲《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要二十不准”》等法律法规。三、家长代表发言。四、会议结束。

下面进入第二项——宣讲师德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及做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

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

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来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秦皇岛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十要二十不准”

十 要:

一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二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执教。

三要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四要从严执教,认真备课上课,认真辅导学生。

五要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六要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七要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八要为人师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九要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十要崇尚科学,终身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十不准:

一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准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不准旷工、旷课、迟到、早退、擅自调课及无准备、无教案上课。

四不准工作时间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

五不准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不闻不问、敷衍塞责。

六不准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七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八不准违反规定为学生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商品。

九不准私自办班、私自到各种办学机构兼职和从事有偿家教。 十不准浓妆艳抹、穿奇装异服进入学校。

十一不准工作期间饮酒。

十二不准在教室吸烟、将手机带入教室。

十三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十四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十五不准歧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十六不准接受家长宴请、收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七不准诋毁中伤同事。

十八不准因个人情绪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十九不准在评优评先、评职晋级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二十不准有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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