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公司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事劳动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企业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有计划地开发人才,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科学组织劳动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和《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及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职能部门称谓部或室,所属各企业的职能部门称谓科或室。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职务设臵:

(一)行政管理职务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顾问、总经理助理、监事会主席、监事、部长(主任及各直属企业正职)、副部长(副主任及各直属企业副职)、科长、副科长。

(二)党群管理职务为: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纪

-1-

检委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正部级)、部长(主任)、女工委主任(正部级)、团总支书记(正部级)、副部长(副主任)、科长、副科长。

技术职称为:高级、中级、初级。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下设的科或室,其级别为科级。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职能部门的领导职数,严格限定为一正一副。突破领导职数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凡自愿在本公司就业并经公司人事部同意者,均需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其劳动合同可续签。劳动合同的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凡受聘担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必须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才有资格应聘进入管理岗位。

第七条 集团公司范围上至董事长下至员工,其劳动合同一律一年一签。

第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公司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集团公司优先面向各直属企业选拨聘用各职能部门管理和业务工作人员,在不能满足需要时再向社会招聘。

-2-

第十条 各直属企业因工作需要增用新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择优聘用。原则上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员工中选拨,竞争上岗,横向调整。集团公司内部无法满足需向社会招聘时,须经人事部批准方可录用并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聘用人员基本程序进行招聘。组织招聘时要突出集团公司标识、文化。招聘原在其他单位就职人员,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十二条 人事调整必须本着客观公正、人与工作互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考核为依据,以岗位任职资格为标准,兼顾个人发展潜能和现任职务、岗位,实行竞聘上岗,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配臵,充分发挥员工的能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任免按《公司法》、《党章》及《内蒙古伊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直属各职能部门本着“科学配臵,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力争使岗位人员达到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各企业用工实行总量控制,采取一年一定,动态管理的办法。各企业在集团公司核定的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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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内可以自主用工。凡突破用工总量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企业确需增加用工总量,须报经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第十六条 员工工作调整及岗位调整:

(一)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可向所属各企业选调或选派工作人员。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内部员工岗位调整或工作调整,由各企业自主决定;

(三)各企业之间需要调整的人员,根据各企业的岗位编制和集团公司核定的用工总量情况,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进行调整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在易患职业病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按期进行转岗、轮岗。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对违法违规员工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或其他原因,有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待岗:

员工参加岗位竞聘未能上岗者,最多执行一年的待岗时间。在此期间可参加各类就业培训,提高素质和劳动技能,重新参加竞聘。一年之内待岗员工未主动要求竞聘上岗或重新参加竞-4-

聘仍未上岗者,公司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移交准格尔旗劳动就业局。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公休、节假日除外);

(二)经常迟到、早退,一年内累计达到50次;消极怠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三)营私、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拖欠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四)玩忽职守,贻误公务,致使公司蒙受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者;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六)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七)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九)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或技术改造需要裁减人员的。

-5-

上述八、九、十款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同住亲属。

第二十条 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提前三十日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未批准前不得借故脱离岗位,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本人负责,并按《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离职移交清单》。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人事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劳动管理上要进一步打破“股东员工”和“纯粹员工”的界限,人人平等。满足录用条件者,不论股东还是员工一样录用;按规定该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股东员工”也毫不例外。

第二十五条 临时性用工必须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坚持按需雇用原则。对列入工资总额中支付工资的临时性用工必须实行定编定岗,不得超编雇用。

-6-

第二十六条 对经管财物、有价证券、经营销售和涉及公司重要信息等特殊管理岗位禁止临时性用工。

第二十七条 临时性用工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禁雇用有严重既往病史或身体残废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临时性用工按工作性质或工作任务签订劳务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人事档案管理是现代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人事档案科学、规范、标准的管理,能够有效地保守人事档案机密,维护人事档案材料的完整性,防止材料损坏,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使其高效、有序地服务于企业,促进企业的科学管理。

第三十条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总经理和人事部负责人批准后,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准格尔旗就业局,以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社会上重新就业。

转递人事档案应遵守保密原则,严格交接手续。接收档案单位必须退回有接收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回执单。

第三十一条 查阅、外借人事档案和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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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定期对女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机关实行电脑签到签退考勤制,逐日认真考勤。所属各企业分别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考勤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机关考勤由人事部按月统计汇总。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代签等弄虚作假行为,分别处罚代签者和被代签者虚假天数工资的50%。当月考勤结果在次月支付工资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请假及审批: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先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可用通讯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如果假期不足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脱岗的视为旷工。 -8-

(二)请假程序:

1. 经理助理以上的高管人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2. 部门第一责任人7天以下(含7天)由分管经理批准,7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3. 部门副职7天以下(含7天)由部门第一责任人批准,7天以上由部门第一责任人同意,分管经理批准;

4. 科长(含科长)以下管理人员由部门第一责任人批准;

5. 婚、丧、产、病假及工伤假按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抚恤按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各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一年一定、动态管理的办法。工资总额计划是企业劳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企业成本计划的重要依据,集团公司每年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结合上一年度实发水平与当年职工人数计划,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对所属单位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核定工资基数,考核计发。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在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行制

-9-

定工资分配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集团公司根据人员调入调出情况在12月底或次年1月初对工资总额进行考核,凡突破工资总额的,集团公司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按突破部分如额抵减下一年的工资总额。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按季向集团公司人事部报送工资报表、工资汇总说明和用工情况,人事部每半年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新增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增人员执行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执行800元的工资标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公司制定的岗效工资标准执行。

(二)特聘人员按协议工资或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研究生、硕士、博士留学回国人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综合评定考核后,确定岗效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含非生产岗位的所有业务员)工资管理办法详见《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全面的考评制度。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10-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岗位职责特点,确定量化的考核指标。难以实行量化考核的岗位,要根据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进行严格考核。

第四十二条 考核以德、能、勤、绩为基础内容。实行年薪制的决策、经营者群体,要同集团公司签订经营责任书,实行月薪制及其他工资制的管职人员要制定岗位责任。在此基础上,分别以责任书和岗位责任的各项内容为考核重点。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副部级(含副部级)和各企业副职以上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其他人员由人事部、各企业进行考核,其考核办法根据实际制定。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重要岗位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要建立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要向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做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职务晋升考核和工作调配考核制度,并建立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底或第二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时进行。

第四十六条 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考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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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体系。根据不同岗位职责的要求,考核内容应有所侧重,并按岗位分工落实个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严格按照考核的基本程序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做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聘用、续聘、解聘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严格审计监察制,在严细考核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常规审计、任期审计、离任审计等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员工的奖惩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过去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当地政府的有关办法、规定调整变动,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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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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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人事劳动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企业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有计划地开发人才,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科学组织劳动过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和《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及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及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职能部门称谓部或室,所属各企业的职能部门称谓科或室。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职务设臵:

(一)行政管理职务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顾问、总经理助理、监事会主席、监事、部长(主任及各直属企业正职)、副部长(副主任及各直属企业副职)、科长、副科长。

(二)党群管理职务为: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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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正部级)、部长(主任)、女工委主任(正部级)、团总支书记(正部级)、副部长(副主任)、科长、副科长。

技术职称为:高级、中级、初级。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下设的科或室,其级别为科级。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职能部门的领导职数,严格限定为一正一副。突破领导职数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凡自愿在本公司就业并经公司人事部同意者,均需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其劳动合同可续签。劳动合同的解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凡受聘担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必须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才有资格应聘进入管理岗位。

第七条 集团公司范围上至董事长下至员工,其劳动合同一律一年一签。

第八条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公司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集团公司优先面向各直属企业选拨聘用各职能部门管理和业务工作人员,在不能满足需要时再向社会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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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直属企业因工作需要增用新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择优聘用。原则上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员工中选拨,竞争上岗,横向调整。集团公司内部无法满足需向社会招聘时,须经人事部批准方可录用并办理有关用工手续。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聘用人员基本程序进行招聘。组织招聘时要突出集团公司标识、文化。招聘原在其他单位就职人员,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十二条 人事调整必须本着客观公正、人与工作互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考核为依据,以岗位任职资格为标准,兼顾个人发展潜能和现任职务、岗位,实行竞聘上岗,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配臵,充分发挥员工的能力,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任免按《公司法》、《党章》及《内蒙古伊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直属各职能部门本着“科学配臵,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力争使岗位人员达到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各企业用工实行总量控制,采取一年一定,动态管理的办法。各企业在集团公司核定的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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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内可以自主用工。凡突破用工总量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企业确需增加用工总量,须报经集团公司人事部批准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录用。

第十六条 员工工作调整及岗位调整:

(一)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可向所属各企业选调或选派工作人员。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内部员工岗位调整或工作调整,由各企业自主决定;

(三)各企业之间需要调整的人员,根据各企业的岗位编制和集团公司核定的用工总量情况,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进行调整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在易患职业病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按期进行转岗、轮岗。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对违法违规员工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或其他原因,有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待岗:

员工参加岗位竞聘未能上岗者,最多执行一年的待岗时间。在此期间可参加各类就业培训,提高素质和劳动技能,重新参加竞聘。一年之内待岗员工未主动要求竞聘上岗或重新参加竞-4-

聘仍未上岗者,公司方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移交准格尔旗劳动就业局。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公休、节假日除外);

(二)经常迟到、早退,一年内累计达到50次;消极怠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三)营私、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拖欠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四)玩忽职守,贻误公务,致使公司蒙受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者;

(五)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六)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七)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九)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或技术改造需要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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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八、九、十款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同住亲属。

第二十条 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提前三十日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未批准前不得借故脱离岗位,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本人负责,并按《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离职移交清单》。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人事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劳动管理上要进一步打破“股东员工”和“纯粹员工”的界限,人人平等。满足录用条件者,不论股东还是员工一样录用;按规定该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股东员工”也毫不例外。

第二十五条 临时性用工必须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坚持按需雇用原则。对列入工资总额中支付工资的临时性用工必须实行定编定岗,不得超编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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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经管财物、有价证券、经营销售和涉及公司重要信息等特殊管理岗位禁止临时性用工。

第二十七条 临时性用工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禁雇用有严重既往病史或身体残废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临时性用工按工作性质或工作任务签订劳务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 人事档案管理是现代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人事档案科学、规范、标准的管理,能够有效地保守人事档案机密,维护人事档案材料的完整性,防止材料损坏,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使其高效、有序地服务于企业,促进企业的科学管理。

第三十条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总经理和人事部负责人批准后,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将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准格尔旗就业局,以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社会上重新就业。

转递人事档案应遵守保密原则,严格交接手续。接收档案单位必须退回有接收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回执单。

第三十一条 查阅、外借人事档案和出具证明材料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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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定期对女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机关实行电脑签到签退考勤制,逐日认真考勤。所属各企业分别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考勤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机关考勤由人事部按月统计汇总。考勤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代签等弄虚作假行为,分别处罚代签者和被代签者虚假天数工资的50%。当月考勤结果在次月支付工资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请假及审批:

(一)员工请假必须事先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来不及书面办理请假手续,可用通讯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如果假期不足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脱岗的视为旷工。 -8-

(二)请假程序:

1. 经理助理以上的高管人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2. 部门第一责任人7天以下(含7天)由分管经理批准,7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3. 部门副职7天以下(含7天)由部门第一责任人批准,7天以上由部门第一责任人同意,分管经理批准;

4. 科长(含科长)以下管理人员由部门第一责任人批准;

5. 婚、丧、产、病假及工伤假按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抚恤按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各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一年一定、动态管理的办法。工资总额计划是企业劳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企业成本计划的重要依据,集团公司每年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结合上一年度实发水平与当年职工人数计划,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对所属单位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核定工资基数,考核计发。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在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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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工资分配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集团公司根据人员调入调出情况在12月底或次年1月初对工资总额进行考核,凡突破工资总额的,集团公司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按突破部分如额抵减下一年的工资总额。

(二)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按季向集团公司人事部报送工资报表、工资汇总说明和用工情况,人事部每半年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新增人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增人员执行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执行800元的工资标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公司制定的岗效工资标准执行。

(二)特聘人员按协议工资或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研究生、硕士、博士留学回国人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综合评定考核后,确定岗效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含非生产岗位的所有业务员)工资管理办法详见《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全面的考评制度。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10-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岗位职责特点,确定量化的考核指标。难以实行量化考核的岗位,要根据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进行严格考核。

第四十二条 考核以德、能、勤、绩为基础内容。实行年薪制的决策、经营者群体,要同集团公司签订经营责任书,实行月薪制及其他工资制的管职人员要制定岗位责任。在此基础上,分别以责任书和岗位责任的各项内容为考核重点。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副部级(含副部级)和各企业副职以上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其他人员由人事部、各企业进行考核,其考核办法根据实际制定。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重要岗位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要建立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并建立考评档案。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要向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做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立各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职务晋升考核和工作调配考核制度,并建立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底或第二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时进行。

第四十六条 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考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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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体系。根据不同岗位职责的要求,考核内容应有所侧重,并按岗位分工落实个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严格按照考核的基本程序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做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聘用、续聘、解聘及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严格审计监察制,在严细考核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常规审计、任期审计、离任审计等监督机制。

第五十条 员工的奖惩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过去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等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当地政府的有关办法、规定调整变动,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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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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