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办案设备等。
第三条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各股室队和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条 所办公室是所具体负责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第二章 通讯设备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六条 所配置的通讯设备,谁使用、谁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七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明确配置给个人使用、保管的通讯设备,未经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转给他人使用、保管。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人
为损坏或丢失,由个人赔偿。
第九条 上班和执勤时间,要保持设备畅通、应随叫随到。
第三章 办案设备管理
第十条 根据执法的需要,所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电脑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第十一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象、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十二条 电脑作为执法设备,主要用“门前三包”责任制台账、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禁止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 不得对使用的电脑随意安装其他软件和非法程序,不得随意删除已有的程序。做好电脑的防病工作,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四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执法车辆由各稽查中队使用管理,中队、队长为执法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行驶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不带故障出车。工作结束后,车辆必须归所并在指定车位有序停放。
第十七条 执法车辆由所办公室统一办理年审及车辆保险手续。
第五章 装备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各稽查中队要定期做好执法装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装备整洁、性能良好。
第十九条 执法装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装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二十条 执法装备的维修需填写《维修项目申请单》,说明具体内容和损坏原因,使用分管副所长签署意见,报所领导批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认可报销。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自出车和酒后驾车。凡私自出车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车辆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设立驾驶员安全考核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二十四条 所办公室每年对所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2次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装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办案设备等。
第三条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各股室队和使用人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条 所办公室是所具体负责装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第二章 通讯设备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通讯设备是指专用于工作和执勤配置的固定电话、投诉电话、对讲机和车载喊话装置(以下简称通讯设备)。
第六条 所配置的通讯设备,谁使用、谁负责。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持完好。
第七条 使用通讯设备应语言简短明了,文明规范。禁止使用通讯设备嬉笑闲谈与公务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明确配置给个人使用、保管的通讯设备,未经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转给他人使用、保管。因使用和保管不当,造成设备人
为损坏或丢失,由个人赔偿。
第九条 上班和执勤时间,要保持设备畅通、应随叫随到。
第三章 办案设备管理
第十条 根据执法的需要,所按照要求配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电脑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第十一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象、音像资料应及时输入电脑,做好保存工作,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 第十二条 电脑作为执法设备,主要用“门前三包”责任制台账、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禁止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 不得对使用的电脑随意安装其他软件和非法程序,不得随意删除已有的程序。做好电脑的防病工作,定期进行版本升级、杀毒整理,对经常性病毒作必要了解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四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执法车辆由各稽查中队使用管理,中队、队长为执法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安全行驶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不带故障出车。工作结束后,车辆必须归所并在指定车位有序停放。
第十七条 执法车辆由所办公室统一办理年审及车辆保险手续。
第五章 装备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各稽查中队要定期做好执法装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装备整洁、性能良好。
第十九条 执法装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装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二十条 执法装备的维修需填写《维修项目申请单》,说明具体内容和损坏原因,使用分管副所长签署意见,报所领导批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认可报销。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执法装备损坏、遗失,贻误工作、发生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自出车和酒后驾车。凡私自出车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车辆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设立驾驶员安全考核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二十四条 所办公室每年对所执法装备使用情况进行2次清点。对有遗失或损毁的,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