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政府对于新农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政策对比
山西省新农村建设探索:
对帮扶企业实行“一冠名、二减免、三优先、四鼓励、五扶持”的政策。 1. 一冠名:就是企业全额投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包括学校、道路、桥梁、公园等永久性建筑,允许以企业或企业家个人名义冠名(或树碑、入村志)。
2. 二减免: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企业在结对村投资建设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电、垃圾收集处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庄绿化等项目建设,所涉税、费全部减免。
3. 三优先:凡参与村企结对,能够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经认定后,因生产发展需要,包括生产性建设项目,可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金融部门优先解决金融贷款。
4. 四鼓励:对帮扶企业在政治上、社会地位上、创优发展环境上和荣誉奖励上给予鼓励,对成绩突出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家可作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选。
5. 五扶持:企村合作进行农业产业开发,建立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基础设施的,可优先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及补助;企业参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复垦造地后所获土地指标,可按一定比例优先使用;企业充分挖掘农村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休闲项目,可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政策;企业招用结对村农民工,可享受政府劳动力再就业扶持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一)资金筹措。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1.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专项补贴资金
2.腾空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或商品房建设公开出让所得土地收益
3.银行贷款
4.环保、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
5.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
6.市、县人民政府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7.招商引资
8.其他。
(二)政策支持。
1.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搬迁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地程序划拨。
2.为安置城市居民棚户区住户建设的住宅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见附表)。
3.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购买住房总价尚未超出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过30%的,免征契税。
4.新建住宅小区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上述各相关单位(部门)出资配套建设。
附件: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9日 (地方法规)
山西政府对于新农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政策对比
山西省新农村建设探索:
对帮扶企业实行“一冠名、二减免、三优先、四鼓励、五扶持”的政策。 1. 一冠名:就是企业全额投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包括学校、道路、桥梁、公园等永久性建筑,允许以企业或企业家个人名义冠名(或树碑、入村志)。
2. 二减免: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企业在结对村投资建设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电、垃圾收集处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庄绿化等项目建设,所涉税、费全部减免。
3. 三优先:凡参与村企结对,能够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经认定后,因生产发展需要,包括生产性建设项目,可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建设用地、金融部门优先解决金融贷款。
4. 四鼓励:对帮扶企业在政治上、社会地位上、创优发展环境上和荣誉奖励上给予鼓励,对成绩突出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家可作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选。
5. 五扶持:企村合作进行农业产业开发,建立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基础设施的,可优先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及补助;企业参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复垦造地后所获土地指标,可按一定比例优先使用;企业充分挖掘农村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休闲项目,可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政策;企业招用结对村农民工,可享受政府劳动力再就业扶持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
(一)资金筹措。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1.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专项补贴资金
2.腾空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或商品房建设公开出让所得土地收益
3.银行贷款
4.环保、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
5.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
6.市、县人民政府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7.招商引资
8.其他。
(二)政策支持。
1.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搬迁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按经济适用住房供地程序划拨。
2.为安置城市居民棚户区住户建设的住宅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见附表)。
3.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购买住房总价尚未超出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过30%的,免征契税。
4.新建住宅小区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上述各相关单位(部门)出资配套建设。
附件: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9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