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用于合并

(一)规模养殖场防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消毒外,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剂应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三)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是疫情报告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不在现场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报告疫情。

二、疫情报告的条件与标准是:养殖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不明原因引起的畜禽大量发病、死亡。

三、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养殖场可以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也可直接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四、疫情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五、疫情报告可以采取电话、书面或直接当面报告的方式。疫情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六、疫情报告后,养殖场要封锁场内所有畜禽,不得买卖、转运、转移、藏匿,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病料、样品的采集工作。

七、在养殖场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

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八、疫情报告后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服从所作的决定与处理。

九、不遵守以上疫情报告要求的,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模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与饲料添加剂使用

管 理 制 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三、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 》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四、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五、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六、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七、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八、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九、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十、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一、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五)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一、养殖场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或无害化处理。

二、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方可申报检疫。

三、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四、从省外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或从省内跨区县引进非屠宰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强免疫,隔离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饲养。

(七)规模养殖场引种制度

一、制定引种计划,做到需求一致。

二、做好引种前准备。准备好新鲜营养充分的饲料;对隔离舍和运输车辆严格消毒;备好引进种畜禽所需的疫苗、药物。

三、引种场的选择。输出地必须为非疫区,所引场应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证照,并尽可能为新建五年之内的种畜禽场;所引场生产水平高,配套服务质量高,信誉度高。

四、报告登记和凭证运输。跨省引种,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逐级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经批准后凭该审批表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后凭有效检疫证明和审批表运输,到达养殖场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五、种畜禽挑选。引进种畜禽品种要求特征明显,血统纯正,遗传稳定,能有效提高本场畜禽生产性能和抗病力。

六、免疫检测,防止病入。输出地场必须是按动物疫病免疫程序进行程序化免疫,且挂有免疫标志,场方应提供免疫档案和相关资料;有些畜禽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后再行引进。

七、做好运输,减少应激。车辆大小适中,经过严格消毒清洗;关注种畜禽装载舒适度,防暑防寒。

八、病死报告,规范处理。种畜禽运输途中一旦发现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要就近向事发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采取紧急措施;在运输途中病死的畜禽不得随意宰杀出售或乱抛弃,要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处理。

九、做好过渡,防止发病。在隔离舍做好引进种畜禽的适应性饲养工作,包括饲料和温度的过渡,运输应激的缓解等。

十、隔离观察,强化免疫。引进的畜禽回到饲养地时应隔离饲养观察20-30天,个别还可以长些。在此期间有必要对一些一类传染病再进行一次免疫注射,如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等。

十一、引发疾病,尽快治疗。引回的畜禽一旦有病,要尽快治疗,且做好隔离,对其他健康动物饲料中可适当添加抗菌素类药物,创造适宜环境卫生条件,加强管理,确保健康。

(八)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

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九)消毒室管理制度

1、员工上班必须更衣换鞋方可进入生产线。

2、上班时,员工换下的衣服、鞋帽等留在消毒房外间衣柜内,经沐浴后,在消毒房里间穿上工作服、工作靴等上班。

3、下班时候,工作服留在里间衣柜内,然后在外间穿上自己的衣服鞋帽等回到生活区。

4、换衣间内必须保持整洁,衣服编号和衣柜编号要一一对应,工作服、毛巾折叠整齐,禁止随意乱放,水鞋放在自己的编号柜下。

5、地面、冲凉房要保持清洁干净、整齐有序,无臭味。

(一)规模养殖场防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养殖场大门处必须设有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二、养殖场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三、进出场车辆、人员及用具要严格消毒。除经消毒池消毒外,还应经紫外线消毒,进出生活区消毒10分钟,生产区消毒15分钟,并更衣换鞋。

四、场区内每周消毒1-2次。场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内每周至少消毒1次。饲槽、饮水器应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药应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性,不会在动物体内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药剂应定期轮换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栏时,要彻底清除粪便,用高压水枪冲洗干净,待舍内凉干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公共场所以及饲养人员的工作服、鞋、鞋、帽等应经常清洗消毒。

(三)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是疫情报告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不在现场时可以委托其他人报告疫情。

二、疫情报告的条件与标准是:养殖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不明原因引起的畜禽大量发病、死亡。

三、疫情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养殖场可以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也可直接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四、疫情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五、疫情报告可以采取电话、书面或直接当面报告的方式。疫情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六、疫情报告后,养殖场要封锁场内所有畜禽,不得买卖、转运、转移、藏匿,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病料、样品的采集工作。

七、在养殖场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

诊疗以及动物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八、疫情报告后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服从所作的决定与处理。

九、不遵守以上疫情报告要求的,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模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与饲料添加剂使用

管 理 制 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三、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 》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四、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五、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六、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七、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八、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九、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十、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一、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五)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一、养殖场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或无害化处理。

二、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方可申报检疫。

三、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

四、从省外引进非种用、乳用动物或从省内跨区县引进非屠宰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强免疫,隔离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饲养。

(七)规模养殖场引种制度

一、制定引种计划,做到需求一致。

二、做好引种前准备。准备好新鲜营养充分的饲料;对隔离舍和运输车辆严格消毒;备好引进种畜禽所需的疫苗、药物。

三、引种场的选择。输出地必须为非疫区,所引场应具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法定证照,并尽可能为新建五年之内的种畜禽场;所引场生产水平高,配套服务质量高,信誉度高。

四、报告登记和凭证运输。跨省引种,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逐级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经批准后凭该审批表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后凭有效检疫证明和审批表运输,到达养殖场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五、种畜禽挑选。引进种畜禽品种要求特征明显,血统纯正,遗传稳定,能有效提高本场畜禽生产性能和抗病力。

六、免疫检测,防止病入。输出地场必须是按动物疫病免疫程序进行程序化免疫,且挂有免疫标志,场方应提供免疫档案和相关资料;有些畜禽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后再行引进。

七、做好运输,减少应激。车辆大小适中,经过严格消毒清洗;关注种畜禽装载舒适度,防暑防寒。

八、病死报告,规范处理。种畜禽运输途中一旦发现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要就近向事发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采取紧急措施;在运输途中病死的畜禽不得随意宰杀出售或乱抛弃,要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处理。

九、做好过渡,防止发病。在隔离舍做好引进种畜禽的适应性饲养工作,包括饲料和温度的过渡,运输应激的缓解等。

十、隔离观察,强化免疫。引进的畜禽回到饲养地时应隔离饲养观察20-30天,个别还可以长些。在此期间有必要对一些一类传染病再进行一次免疫注射,如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鸡新城疫等。

十一、引发疾病,尽快治疗。引回的畜禽一旦有病,要尽快治疗,且做好隔离,对其他健康动物饲料中可适当添加抗菌素类药物,创造适宜环境卫生条件,加强管理,确保健康。

(八)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

3、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九)消毒室管理制度

1、员工上班必须更衣换鞋方可进入生产线。

2、上班时,员工换下的衣服、鞋帽等留在消毒房外间衣柜内,经沐浴后,在消毒房里间穿上工作服、工作靴等上班。

3、下班时候,工作服留在里间衣柜内,然后在外间穿上自己的衣服鞋帽等回到生活区。

4、换衣间内必须保持整洁,衣服编号和衣柜编号要一一对应,工作服、毛巾折叠整齐,禁止随意乱放,水鞋放在自己的编号柜下。

5、地面、冲凉房要保持清洁干净、整齐有序,无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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