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涉他契约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摘要]:涉他契约分为第三人负担之契约和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其实际上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发展而来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涉他契约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本文将分析涉他契约的涉他性以及涉他契约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情况。
[关键词]:债的相对性 涉他契约 第三人负担之契约 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
一、涉他契约的概述
1.涉他契约的概念
各国法律普遍认为契约仅在契约当事人间生效,不得涉及他人,但是各国立法例也有例外情形,承认涉他契约的存在。涉他契约,是契约的特殊形态,简而言之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涉及第三人的契约。对于涉他契约,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债务法、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有相应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对涉他契约做了规定。
2.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区别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是指特定契约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与债权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契约法的原则,负赔偿责任,即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之作用。这类契约也使债务人对第三人负担一定的契约义务,但是与涉他契约中的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
是不同的。首先,两者目的不同。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在于使第三人获取一定的利益,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之目的在于给第三人寻求一种救济途径;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的第三人对债务人有履行契约主给付义务的请求权,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的第三人仅在债务人违反合同附随之保护义务时有赔偿请求权。
3.涉他契约的涉他性
契约的相对性原则使契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对订立契约的双方产生约束力。然而,随着契约制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第三人被纳入到契约的保护范围内。涉他契约中的“涉他”有其特定含义,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契约内容包含了“向第三人为给付”从而构成“为第三人创设契约权利”,或者“由第三人为给付”从而构成“使第三人履行一定的契约义务”的意思表示。而这种“涉他性”就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一个重大突破。因而,可以说涉他契约的本质特征是涉他性。然而,并非所有的涉他契约的类型都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得债的相对性原则。本文将在后面详细分析两类涉他契约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情况。
二、涉他契约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情况
1.第三人负担之契约
第三人负担契约指以第三人之给付为标的之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规定可知,所
谓第三人负担之契约,效力仅及于契约之当事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因其并非契约之当事人,故不受契约之约束。第三人负担契约有以下特征:第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也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第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在此类契约中,由第三人为给付,其实只是一种履行方式的变化和不同而涉及到第三人,在债的关系上,权利和义务只发生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此,并没有突破债之关系的相对性。
2.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给付权利之契约。利他契约又可分为纯正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契约和不纯正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契约。
(1)纯正为第三人订立的契约
纯正为第三人订立的契约,指第三人依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取得合同的债权,并享有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契约。在纯正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情形,第三人是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的,并且第
三人也是可以向债务人做出表示的方式拒绝接受取得的。在此种情形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契约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要负债法上的责任。在传统理论中,债的相对性具体到合同的效力上主要表现在:合同仅于缔约人间发生效力,合同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由此,在纯正为第三人订立的契约中,合同约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合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这种类型的契约是对债之关系的相对性的突破。
(2)不纯正为第三人订立的契约
不纯正为第三人订立的契约,是指债权人为第三人的利益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享有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契约。在这类契约中,虽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要求给付,债务人并没有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债务责任,但是合同的约定涉及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此类契约也是对债之关系的相对性的突破。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王秋良,蔡东辉.涉他契约及其方法论的思考.法治论
丛,2003,(1).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
试论涉他契约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摘要]:涉他契约分为第三人负担之契约和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其实际上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发展而来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涉他契约都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本文将分析涉他契约的涉他性以及涉他契约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情况。
[关键词]:债的相对性 涉他契约 第三人负担之契约 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
一、涉他契约的概述
1.涉他契约的概念
各国法律普遍认为契约仅在契约当事人间生效,不得涉及他人,但是各国立法例也有例外情形,承认涉他契约的存在。涉他契约,是契约的特殊形态,简而言之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涉及第三人的契约。对于涉他契约,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瑞士债务法、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有相应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对涉他契约做了规定。
2.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的区别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是指特定契约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与债权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契约法的原则,负赔偿责任,即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之作用。这类契约也使债务人对第三人负担一定的契约义务,但是与涉他契约中的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
是不同的。首先,两者目的不同。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在于使第三人获取一定的利益,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之目的在于给第三人寻求一种救济途径;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的第三人对债务人有履行契约主给付义务的请求权,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中的第三人仅在债务人违反合同附随之保护义务时有赔偿请求权。
3.涉他契约的涉他性
契约的相对性原则使契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对订立契约的双方产生约束力。然而,随着契约制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第三人被纳入到契约的保护范围内。涉他契约中的“涉他”有其特定含义,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契约内容包含了“向第三人为给付”从而构成“为第三人创设契约权利”,或者“由第三人为给付”从而构成“使第三人履行一定的契约义务”的意思表示。而这种“涉他性”就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一个重大突破。因而,可以说涉他契约的本质特征是涉他性。然而,并非所有的涉他契约的类型都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得债的相对性原则。本文将在后面详细分析两类涉他契约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情况。
二、涉他契约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情况
1.第三人负担之契约
第三人负担契约指以第三人之给付为标的之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规定可知,所
谓第三人负担之契约,效力仅及于契约之当事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不负任何责任,因其并非契约之当事人,故不受契约之约束。第三人负担契约有以下特征:第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也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第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在此类契约中,由第三人为给付,其实只是一种履行方式的变化和不同而涉及到第三人,在债的关系上,权利和义务只发生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因此,并没有突破债之关系的相对性。
2.为第三人利益之契约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给付权利之契约。利他契约又可分为纯正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契约和不纯正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契约。
(1)纯正为第三人订立的契约
纯正为第三人订立的契约,指第三人依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取得合同的债权,并享有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契约。在纯正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情形,第三人是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的,并且第
三人也是可以向债务人做出表示的方式拒绝接受取得的。在此种情形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契约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要负债法上的责任。在传统理论中,债的相对性具体到合同的效力上主要表现在:合同仅于缔约人间发生效力,合同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由此,在纯正为第三人订立的契约中,合同约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合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这种类型的契约是对债之关系的相对性的突破。
(2)不纯正为第三人订立的契约
不纯正为第三人订立的契约,是指债权人为第三人的利益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享有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契约。在这类契约中,虽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要求给付,债务人并没有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债务责任,但是合同的约定涉及到了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此类契约也是对债之关系的相对性的突破。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王秋良,蔡东辉.涉他契约及其方法论的思考.法治论
丛,2003,(1).
[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