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扣缴义务人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源泉扣缴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转让财产所得; (四)其他所得。 四、扣缴程序及要求 (一)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合同备案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帐簿设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四)税款扣缴、入库

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五)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 /(1-实际征收率)

(六) 拒绝代扣税款报告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七)扣缴税款清算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五、法律责任

(一)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实施时间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日或按合同规定到期支付日发生在2009年1月1日后的,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009年2月25日

附件1: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扣缴义务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9位国标码,未办的不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填写; (3)开户银行、帐号:扣缴义务人用于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及银行帐号;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依照税法规定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具体项目。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一份。

附件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二、扣缴义务人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源泉扣缴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转让财产所得; (四)其他所得。 四、扣缴程序及要求 (一)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合同备案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帐簿设置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四)税款扣缴、入库

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五)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 /(1-实际征收率)

(六) 拒绝代扣税款报告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七)扣缴税款清算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五、法律责任

(一)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实施时间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日或按合同规定到期支付日发生在2009年1月1日后的,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附件: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009年2月25日

附件1: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扣缴义务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9位国标码,未办的不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填写; (3)开户银行、帐号:扣缴义务人用于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及银行帐号;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依照税法规定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具体项目。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一份。

附件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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