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操作规程(修订)

为认真落实国家对部分行业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规范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报、审核、退付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是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对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的审核、批复工作,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北京市各区县代理支库按照北京专员办批准的退税文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条 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单位是指在北京地区缴纳一般增值税并享受退税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及其他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单位(不含再生资源企业,下同)。

第四条 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规定办理。其他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办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必须坚持严格遵循政策,依法审批,规范程序,提高质效,强化服务的工作原则。

二、审核审批工作程序

第六条 资格确认。在财税[2009]147号政策规定期内可享受退税政策的单位,在办理第一次退税时需填写《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认表》(附表1),经北京专员办审核认定后可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申报资格确认需报送资料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目录;

4.申请退税期内的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应出具上述各级组织确认一报一刊的证明;

6.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分立、更名(包括单位、报刊更名)、地址变更、注销和期刊增刊以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等事项,要持相关工商、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和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法定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到北京专员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退税申请期限。申请退税的单位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按年度申报退税,即于当年度年终前申报上一年度1-12月的应退税款。

第八条 申报受理程序。

(一)退税申报。

退税单位申报退税,应按税款所属年度直接向北京专员办提出退税书面申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章,退税申请原则上要求用带有文号的正式公文(A4纸)上报,严禁手写。并附报以下资料:

1.《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附表2);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附表3)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完税凭证复印件,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税票汇总清单;加盖单位公章的退税年度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出版中小学生、中专、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课本的出版社,需另附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及《中等职业高中、成人教育用书信息》等。本条所称的学生课本系指《教学用书目录》中收录的,学生在学习过程所使用的课本及与学习密切相关的图册等;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9.退税所属期的会计账簿(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应交税金—增值税等账簿)。对经营适用不同退税率的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必须分开核算;

10.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1.一般增值税退税软件(软盘或光盘、U盘)。在录入数据前请更新软件;

12.其他所需资料。

(二)退税审核。

退税审核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根据退税单位的情况统一安排,每月集中一定时间分批次到北京专员办办理退税审核。具体时间请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点击北京专员办频道查询。

(三)退税批复。

北京专员办在退税单位申报资料完整且符合规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附表4)。

(四)办理退库。

北京专员办将《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关于办理ⅩⅩ年第ⅩⅩ批ⅩⅩ单位增值税退付的通知》、《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负责组织北京市各区县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手续。各区县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时,从中央国库退75%的增值税,从地方国库退25%的增值税,退付地方收入时按北京市现行财政体制划分退库级次办理退库。

三、审核内容和计算方法

第九条 审核内容。

(一)退税资料审核。

1.退税单位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2.申报退税品目是否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认表》的认定范围一致;

3.经营适用不同退税率退税产品的单位,审核其销售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4.退税单位申报的应退税品目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进项税金转出等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相互之间的钩稽关系是否正确,必须与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核对相符;

5.其他资料审核。

(二)税票审核。主要审核税种和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款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特别是国库经收处的印签)、有无漏填项目、有无“稽查”、“补税”字样、有无出口商品增值税专用税票。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重点审核账表之间对应、钩稽关系及数字的一致性、真实性,并将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金、已缴税金与税票合计数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寅吃卯粮”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上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税务、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增值税。

(三)应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未分开核算的。

(四)年终实施清算程序后,当年有欠缴增值税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

(五)实交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

(六)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

(七)其他不符合退税要求的。

第十一条 退税计算方法。退税单位经营适用不同退税率退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对单一退税商品核算实行“直接计算法”;对经营多种商品进项税金确实无法准确分开核算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采取“销售比例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额 - [

∑退税产品销售收入

×全部产品进项税额]

∑全部产品销售收入

对报社与印刷厂同为一个纳税人的出版单位,其印刷厂在承接对外印刷业务时缴纳的增值税,不属增值税退税范围,因此在计算报社应退增值税时,应剔除印刷厂对外承接业务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后,再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上述公式中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应减除不能分摊当期进项税金的收入。包括:非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无进项税金的收入;如果申报退税期中有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能够分清非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除外)和期末留抵税额等项目,应适用上述公式的同一比例计算相应税额。

四、退税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退税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北京专员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强化对退税工作的管理,建立退税工作责任制度,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一)北京专员办建立初审、复审、终审、签批四级审核审批制度。

(二)加强对退税资料的管理。对退税单位申请退税的时间、金额、核减退税额、审批金额、退付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北京专员办设置多栏式台账进行登记管理,同步反映退税工作动态。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对申报人的全部申报资料、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回执(第一联)以及审核审批运转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等所有退税资料要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退税资料整理归档。

(三)认真开展退税业务对账工作。为了维护政策的严肃性,防止和纠正退税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多退、少退、错退等现象,北京专员办要做到每月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退税批文和收入退还书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发现不一致的情况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四)建立定期编报退税情况和上报制度。每月向财政部报送北京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情况表,按年报送退税工作总结,对退税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财政部反映。

第十三条  退税业务工作质量检查。北京专员办应自觉接受上级监督机关、北京专员办内审等监督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

第十四条  退税审核人员应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自觉接受退税单位的监督。如发现审核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办事推诿、以权谋私等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要加强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退税单位享受的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退税资料是否真实、准确,退税款项使用是否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法规的规定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北京专员办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各区县代理支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通知、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滞压或少退、多退退税资金等问题。

第十六条 对于在退税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不真实的相关声明和证明的单位与个人,将被纳入到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诚信档案记录。

第十七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北京专员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北京专员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认表》

2.《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

3.《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书》

4.《收入退还书》

附件下载: 附表1-4.xls

为认真落实国家对部分行业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规范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报、审核、退付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是北京地区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对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的审核、批复工作,监督检查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北京市各区县代理支库按照北京专员办批准的退税文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条 实行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单位是指在北京地区缴纳一般增值税并享受退税政策的宣传文化单位及其他享受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单位(不含再生资源企业,下同)。

第四条 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等规定办理。其他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办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必须坚持严格遵循政策,依法审批,规范程序,提高质效,强化服务的工作原则。

二、审核审批工作程序

第六条 资格确认。在财税[2009]147号政策规定期内可享受退税政策的单位,在办理第一次退税时需填写《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认表》(附表1),经北京专员办审核认定后可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申报资格确认需报送资料包括: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目录;

4.申请退税期内的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应出具上述各级组织确认一报一刊的证明;

6.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申报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分立、更名(包括单位、报刊更名)、地址变更、注销和期刊增刊以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等事项,要持相关工商、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和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法定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到北京专员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退税申请期限。申请退税的单位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按年度申报退税,即于当年度年终前申报上一年度1-12月的应退税款。

第八条 申报受理程序。

(一)退税申报。

退税单位申报退税,应按税款所属年度直接向北京专员办提出退税书面申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章,退税申请原则上要求用带有文号的正式公文(A4纸)上报,严禁手写。并附报以下资料:

1.《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附表2);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一式三联)(附表3)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完税凭证复印件,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税票汇总清单;加盖单位公章的退税年度期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出版中小学生、中专、职业高中和成人专业课本的出版社,需另附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下发的《教学用书目录》及《中等职业高中、成人教育用书信息》等。本条所称的学生课本系指《教学用书目录》中收录的,学生在学习过程所使用的课本及与学习密切相关的图册等;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期刊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复印件;

9.退税所属期的会计账簿(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应交税金—增值税等账簿)。对经营适用不同退税率的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必须分开核算;

10.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1.一般增值税退税软件(软盘或光盘、U盘)。在录入数据前请更新软件;

12.其他所需资料。

(二)退税审核。

退税审核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根据退税单位的情况统一安排,每月集中一定时间分批次到北京专员办办理退税审核。具体时间请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点击北京专员办频道查询。

(三)退税批复。

北京专员办在退税单位申报资料完整且符合规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附表4)。

(四)办理退库。

北京专员办将《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关于办理ⅩⅩ年第ⅩⅩ批ⅩⅩ单位增值税退付的通知》、《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第二联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负责组织北京市各区县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手续。各区县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时,从中央国库退75%的增值税,从地方国库退25%的增值税,退付地方收入时按北京市现行财政体制划分退库级次办理退库。

三、审核内容和计算方法

第九条 审核内容。

(一)退税资料审核。

1.退税单位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

2.申报退税品目是否与《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认表》的认定范围一致;

3.经营适用不同退税率退税产品的单位,审核其销售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4.退税单位申报的应退税品目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金、进项税金、进项税金转出等数额是否真实、准确,相互之间的钩稽关系是否正确,必须与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核对相符;

5.其他资料审核。

(二)税票审核。主要审核税种和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款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特别是国库经收处的印签)、有无漏填项目、有无“稽查”、“补税”字样、有无出口商品增值税专用税票。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重点审核账表之间对应、钩稽关系及数字的一致性、真实性,并将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金、已缴税金与税票合计数进行核对,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寅吃卯粮”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

(一)上报的退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二)税务、审计等执法机关查补的增值税。

(三)应退税商品与非退税商品未分开核算的。

(四)年终实施清算程序后,当年有欠缴增值税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

(五)实交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

(六)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

(七)其他不符合退税要求的。

第十一条 退税计算方法。退税单位经营适用不同退税率退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对单一退税商品核算实行“直接计算法”;对经营多种商品进项税金确实无法准确分开核算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采取“销售比例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额 - [

∑退税产品销售收入

×全部产品进项税额]

∑全部产品销售收入

对报社与印刷厂同为一个纳税人的出版单位,其印刷厂在承接对外印刷业务时缴纳的增值税,不属增值税退税范围,因此在计算报社应退增值税时,应剔除印刷厂对外承接业务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后,再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上述公式中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应减除不能分摊当期进项税金的收入。包括:非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无进项税金的收入;如果申报退税期中有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能够分清非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除外)和期末留抵税额等项目,应适用上述公式的同一比例计算相应税额。

四、退税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退税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北京专员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强化对退税工作的管理,建立退税工作责任制度,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一)北京专员办建立初审、复审、终审、签批四级审核审批制度。

(二)加强对退税资料的管理。对退税单位申请退税的时间、金额、核减退税额、审批金额、退付时间、经办人等情况,北京专员办设置多栏式台账进行登记管理,同步反映退税工作动态。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对申报人的全部申报资料、批复文件、《收入退还书》回执(第一联)以及审核审批运转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等所有退税资料要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退税资料整理归档。

(三)认真开展退税业务对账工作。为了维护政策的严肃性,防止和纠正退税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多退、少退、错退等现象,北京专员办要做到每月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退税批文和收入退还书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发现不一致的情况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四)建立定期编报退税情况和上报制度。每月向财政部报送北京专员办办理一般增值税退税情况表,按年报送退税工作总结,对退税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财政部反映。

第十三条  退税业务工作质量检查。北京专员办应自觉接受上级监督机关、北京专员办内审等监督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

第十四条  退税审核人员应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自觉接受退税单位的监督。如发现审核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办事推诿、以权谋私等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北京专员办要加强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退税单位享受的退税是否确实符合条件、退税资料是否真实、准确,退税款项使用是否严格遵守国家财税法规的规定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北京专员办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各区县代理支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拒不执行退税通知、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滞压或少退、多退退税资金等问题。

第十六条 对于在退税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不真实的相关声明和证明的单位与个人,将被纳入到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诚信档案记录。

第十七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北京专员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北京专员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确认表》

2.《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审核表》

3.《一般增值税先征后退申请书》

4.《收入退还书》

附件下载: 附表1-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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