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政策 1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太阳能光电技术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国际太阳能产业政策

美国太阳能产业协会(SolarEnergyIndustriesAssociation;SEIA)公布,近期美国国会计划表决将太阳能投资抵减税额相关规定自能源法案中删除。该项消息无异是对太阳能业者投下重炮,太阳能业者表示,若该案一旦确立,恐将使得美国市场增长延缓,短期内太阳能业者期待的美国梦恐暂告破灭,而已前往美国市场布局的业者将面临困境,其它业者也只能耐心等待市场增长脚步,至于体质不佳的业者更将因为市场大饼变小,恐将加速遭淘汰出局的命运。

减免税额攸关厂商制造成本及住户使用意愿

依据SEIA官方网站所公告消息指出,美国国会恐将太阳能投资抵减税额相关规定自能源法案中剔除,SEIA并郑重呼吁,该投资抵减税额不能被剔除,且需加长实行时间,包括30%太阳能企业投资抵减税额实施期间再延长8年,住户使用太阳能30%减税优惠实施期间再延长6年,移除住户使用太阳能减税额2000美元门坎上限等。

太阳能业者表示,若该案通过,将使制造商没有减免税额,制造成本难下降,住户没有减免税额,就必须等到太阳能发电与传统电价相当,才有机会使用。未来美国太阳能市场就只能靠各州政府补助来刺激增长,但多数难像加州政府般拥有宽裕经费,刺激市场增长力道有限。因此,多数业者认为,该法案将延缓美国太阳能市场增长。

市场大饼若变小太阳能厂将首当其冲

对台厂而言,优先前往美国布局的业者营运压力将提升,其中代表性厂商,包括茂迪前往美国设置研究室及培养渠道,益通旗下生耀科技与美国Spire合组Gloria-Spire系统厂,企图打通美国市场。

益通对此指出,该案一旦通过,约在2008年底生效执行,短期内应不会有冲击,而2008年为美国总统大选,这些决议被翻盘机率也大,然若该案成行,美国市场长期发展必受影响,但变量仍多,需进一步观察。茂迪则表示,美国市场增长主要是受到加州能源法案刺激,该补助法案影响应不大,但仍需进一步观察再作评论。

至于其它尚未前往美国布局的太阳能业者,亦将美国市场视为高潜力市场,一旦该案成立,意味着市场大饼减少了,分食者可吃的“饼”变少,体质不佳的业者被淘汰出局的时间也缩短了,而有生存能力的业者恐需耐心等待美国太阳能市场的兴起。

太阳光电产业成也政府、败也政府

事实上,依据Solarbuzz数据显示,目前德国、日本被视为全球第1及第2大太阳光电市场,美国及西班牙同被视为第3大市场,但德、日、美市场2007年均受到政府策略改变而影响其发展潜力,太阳光电可说是成也政府、败也政府,全球初萌芽的太阳光电产业一旦没有各国政府的补助,就像缺乏奶水的婴儿,增长随即受到影响。

美国国会打算将太阳能投资抵减税额相关规定,自能源法案中去除,这种降低或去除太阳能补助办法的作法并不是首例,全球前2大太阳能市场德国及日本,政府策略也是朝这个方向前进,这些政府的策略方针改变,亦是未来几年最需担忧的市场变量之一。

太阳能业者表示,太阳能补助方案一直存在争议性,为了能源及环境保护,支持派鼓励各国政府大举立法补助,一直到太阳光电能顺利增长到独立运作的境界,政府才可放手;但反对派认为,租税减免其实是图利太阳能生产厂商,消费者未必因而受惠,况且电价买回补贴亦被质疑是用纳税人的钱,图利仅占少部分安装太阳能系统的住户,这些议题常在选举前发酵,美国恐怕也是面临相同压力。

能源及环境保护vs.图利少数厂商政府陷两难

以德国来说,德国政府倾向于提升每年补助的租税降幅,从以往规定每年降5%提升到降7%,市场臆测该政策急转弯,主要是为不落入图利少数生产厂商的争议,预估该项法案一旦实施,德国太阳能市场增长将受到冲击。

再以日本为例,日本2007年开始停止住户太阳能奖励方案,部分太阳能业者认为,该方案去除主要即是为公平起见,因为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的住户所取得补贴,正是全国纳税人的钱。2007年日本太阳能市场已出现萎缩情况,2007年4~6月总产出190百万瓦(MWp),仅为2006年的86%,其中,日本内需为43百万瓦,为2006年的62%。

太阳能业者表示,不论全球太阳能类股如何飙涨,把太阳能的梦规划得多远大瑰丽,太阳光电终究是个初萌芽产业,需要各国政府补助才得以存活是不争的事实,因为太阳能仍无法与传统电价抗衡,目前为止也仍无法独立运作,没有政府的补助何来增长可言?更令人担心的,恐怕是蜂拥而起的新加入者未来的生存空间。

2008年9月1日起新建小区楼梯照明须用太阳能

2008-7-24

为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保护环境,郑州市建委昨日发出通知,今年9月1日起,郑州市行政区域内12层(含12层)以下的住宅、宾馆、酒店等必须采用太阳能供热系统。

12层(含12层)以下住宅必须利用太阳能

通知指出,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具体包括12层(含12层)以下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12层以上的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凡是在建筑和结构设计上具备应用太阳能条件的,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成规模住宅小区,公共照明必须使用太阳能

通知要求,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组团、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的公共照明部分如楼梯间、次级道路、草坪等,必须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和LED产品(发光二极管,能耗低、亮度高)。鼓励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

符合要求者不使用太阳能,不得竣工验收

根据通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于擅自取消太阳能应用系统的项目,监理单位等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通知还要求,在过渡期内已完成施工图设计而未开工的项目,须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采取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瑞士对可再生能源税收实行补贴政策

2008-7-15

瑞士日前通过了可再生能源税收补贴政策,并写入法律。瑞士自此开始像德国、法国和西班牙一样对由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进行补贴,补贴期限长达20到25年。具体补贴年限主要取决于技术发展。新的瑞士补贴政策规定的补贴额度是世界上最高的,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包括了对小型风电系统进行补贴的政策,对这些小于10KW的小型风电系统的发电补贴为每度0.20瑞士法郎,期限为20年。虽然美国的密歇根州和伊利诺斯州以及明尼苏达州已经提议了类似的补贴政策,但它们都还没有写入法律。

在该政策规定下,每个风电涡轮在前五年内的发电补贴是一样的,其后将根据风能资源的丰富程度进行补贴。

对于太阳能光伏的补贴,瑞士与德国和法国的补贴额度基本相当,其25年的补贴期是除了西班牙之外最长的。对于小于10KW的屋顶太阳能系统,补贴为0.75瑞士法郎/KWH,对于建筑集成的太阳能光伏,其补贴额度与法国接近,为0.90瑞士法郎/KWH。下图为具体补贴情况:

目前瑞士拥有29MW的太阳能光电产能,其中2007年就安装了7MW。

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情况不再赘述。瑞士将每五年评审一次具体实施情况,首次评审将在三年之内进行。

山东规定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最高可补150万元

2008-7-11 山东省确定以财政补贴的方式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记者从省政府节能办获悉,从现在开始,省内三星级及以上宾馆和教育厅所属高校凡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将可按照总投资的30%获得财政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山东省是能源消耗大省,同时也是太阳能利用大省,近年来全省太阳能利用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2006年整个行业总产值达到45亿元。星级宾馆和高校是人员密集和燃煤(油、气)较多的单位,节能和能源替代潜力巨大。按照最新发布的《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将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在热水用量大的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洁净、可再生的太阳能资源,即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气)锅炉及电热装置。

据了解,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补贴资金利用将坚持单位自愿、先建后补的原则进行,所需款项从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规定,宾馆和高校申请该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安装日产20吨以上热水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足额落实太阳能集热系统建设资金;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在30℃以上。其中,宾馆应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申请使用补贴资金的前两年须连续盈利。

山东省拟采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宾馆可以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高校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据了解,此项财政补贴资金涉及的太阳能集热系统的产品标准和供货企业,将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申报单位应在公布的范围内选择供货商,太阳能集热系统工程由中标生产厂家负责设计和安装。

光伏法规修改影响未来法国太阳能电池市场

2008-7-7

据报道,法国政府已经通过法国国会的批准,对该国光伏发电法规进行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改,这无疑是对法国以及欧洲太阳能发电产业一次巨大的冲击。

欧洲太阳能发电起步比较早,尤其在瑞士和德国,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站在了世界的前沿。在传统能源紧缺的大环境下,法国再次意识到传统能源的限制和发展太阳能发电的必要性。

从2006年到2007年,法国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市场增长了将近3倍,2006年法国的太阳能发电的发电量为10.3兆瓦(MW),2007的发电量跃升为30兆瓦(MW),足以可见太阳能发电对法国的影响如此巨大。虽然30兆瓦的发电量对于德国或者欧洲其他一些城市来说还是微不足道,但是如此巨大的增长率,无疑给了法国太阳能电池行业打了一针活力剂!

经过修改以后的太阳能光伏政策是,在未来的20年间,新能源的开发重心偏向于太阳能发电产业,包括太阳能发电技术的研究,太阳能发电站的建设以及太阳能电池的日常生活一些应用。预计在2028年,在全法国境内,太阳能发电量可以达到7GW。

大力推广太阳能和地能建筑一体化

关于加快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大力推广太阳能和地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的议案

一、《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评析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

《修正案》的出台适应了当前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迫切需要,体现了我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决心。《修正案》突出强调了统筹规划、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以及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对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意义重大。

在哥本哈根大会上,我国承诺到2020年碳强度将比2005年下降40%~45%,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15%左右,减排任务艰巨。《修正案》的颁布为目标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框架,其从法律层面对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保障机制提出修正,并确定了基本的行动原则,为我国发展利用非石化能源,减少碳排放源提供了关键指引。

二、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势在必行

我国碳排放源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仅建筑维护功能一项就占城市碳排放的60%以上,我国建筑使用能源目前已占全社会总消费能源的28%,若把建材和房屋改造耗能一起计算,我国建筑业能耗占比已超过40%。建筑能耗主要集中在制冷/供暖和建筑用电两个方面:

1、建筑制冷与供暖

我国现有430亿平方米建筑,95%为高能建筑,需要进行低碳改造。建筑最大的能耗点为采暖和空调,其占建筑总能耗的55%。我国当前的建筑制冷/采暖基本依靠传统的燃煤(油、气)锅炉,按照2008年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27.5亿吨标煤计算,建筑物制冷/供暖能源消耗达到4.4亿吨标煤。如果对已有建筑的1%进行改造,使用地能进行制冷和供暖,则每年直接减少煤炭使用44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613万吨。

2020年,我国建筑面积有望达到700多亿平方米,年均增加22.5亿平方米,如果新建建筑全部采用地能进行供暖,则未来每年仅新增建筑即可减少煤碳使用2200万吨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000万吨。

目前地能利用技术已经成熟,以介质不同,浅层地能利用技术分为地表水源热泵技术、低下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和土壤源热泵技术。29届北京奥运会期间,国家体育场、国家游泳馆、国家体育馆等大型奥运场馆均采用了地能进行制冷与供暖服务,其中就用到了土壤源和污水源热泵技术。

利用地能进行制冷/供暖是所有可再生能源中碳减排量最大的单体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突出。因此,我们建议当前将地能作为主要热源,通过系统集成优化,纳入建筑供暖体系中,利用政策支持推动已建成建筑的供热改造,并对新建建筑推行强制执行标准,逐步取代传统供暖方式,降低建筑能耗。

2、建筑用电

在建筑能耗中,除55%用于制冷或采暖外,其余基本依靠电力供应,而我国建筑用电曲线日间波动明显,从上午6时起到下午17时建筑耗能水平高于其他时间段。用电波动需要大量建设调峰电站,在造成电源利用率低下的同时也对电网运作形成了较大负担。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是目前世界各国在城市建筑中大规模利用太阳能发电技术的热点。由于利用光伏电池发电时间主要集中在9时至16时之间,正好是正常上班时间,即“用电高峰期”,所以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可以起到“调峰、护网”的作用,国际上给这样的电力定义为“黄金电”。

一栋高楼如果装配1000m2非晶硅光伏电池幕墙,以光电转换效率按照7%计算,每平方米可产生70W的电力供应,如果每天照射到非晶硅光伏电池幕墙上的峰值日照小时数为4.5小时,则每天大约能发315度电,考虑到各种损失和天气影响,每年这座大楼将自己为自己生产大约10万度电,可以节煤39吨。

我国现有大约400亿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屋顶面积达到40亿平方米,加上南立面大约50亿平方米的可利用面积,如果这些建筑中有20%安装太阳能电池,安装量可以达到100GW,年发电量达到1350亿度,节煤5.23亿吨。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方便,灵活,技术成熟。目前,各类楼顶太阳能电站已经具有较完善的系统构架,而且安装十分简单;薄膜太阳能电池组件转化率已经达到9%,并可以制成透光组件取代常规玻璃用于建筑玻璃幕墙以及窗户;太阳能热水器的效率也已经大幅提升,完全能够满足日常热水需求。在欧洲等国家政策

推广下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已经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应用,2009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已经达到6.3GW,其中70%以上为与建筑向相结合的分布式发电领域。

太阳能是当前与建筑相结合最为紧密的可再生能源,由于电网改造要求低,目前其已经具备了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条件。我们建议当前大力推广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在城市建筑中的应用,出台政策推行大型建筑物必须安装太阳能利用设备的强制执行标准,并提供政策优惠进行鼓励,充分利用太阳能削减白天用电高峰,减少建筑能耗。

三、当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国家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为行业发展及可再生能源应用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与政策支持。然而在当前的政策执行体系及机制下,实施《修正案》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且《修正案》本身对较为分散的可再生能源关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改善

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流程缺乏明确规范,由于多头管理现象严重,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审批过程繁琐,层次多,难度大,审批周期动辄数月或一年,严重制约了产业发展的效率和效益。以利用浅层地能进行制冷/供暖为例,一个应用项目需要各级政府的发改委、建委、规划、国土、城建、环保、质监、科委、财政、国地税、自来水、电力公司等行业主管单位批复,过程极为冗杂繁琐。

2、配套政策出台滞后,执行依据存在空白

《修正案》涉及到多项产业支持政策,然而政策落实需要具体的实施规范及细则,在配套政策出台之前,由于执行依据存在空白,国家对产业的支持无从体现。《修正案》中提出通过可再生能源基金进行资金支持,然而在执行中,并没有出台基金各用途的分配比例以及基金资助的具体申请途径和标准。此外,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行业准入门槛及强制性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目前还尚不健全,行业水平良莠不齐。

3、社会对产业认识不充分,政策引导不足

《修正案》中强调了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产业支持原则。然而,由于环保及低碳发展意识欠缺,社会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缺乏足够认识;此外,在政策体系中,国家没有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商业运作空间,市场引导不足。当前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已经成为了重要的应用趋势,在社会缺乏自发性需求且政府引导不足的情况下,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支持基本来自政府调控,产业发展缺乏市场牵引,造成上热下冷的不平衡局面。

从以上分析来看,《修正案》的实施在具体落实推进中存在困难,且灵活性不足,适用面有限,尤其在充分发挥商业配置作用以及政策法执行监督和评估方面存在较多空白,需要进一步出台各种细则进行支撑及补充。针对当前的问题,我们提出六条建议,具体如下:

五、关于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及推广太阳能和地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建议

1、明确各部委及省市职责,统筹兼顾出台政策执行细则

《修正案》的实施需要细则支撑,当前应当尽快根据产业发展各项政策的作用空间,明确国家与地方的职责划分,并行工作,快速落实《修正案》的实施。例如,由国家制订产品技术标准和准入门槛,保证行业潜力不备过度透支(发展还未进入成熟阶段,盈利能力即已不具备吸引力),健康有序发展。各省市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台电力收购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审批流程及管理机构权责,确保法律实施效果,避免口惠而不实的政策尴尬。

2、建立政策监督及反馈修正机制,实现制度化、法律化

法律制订与实施效果需要建立监督与反馈机制,明确必要修改条件,为未来政策法规的及时调整提供政策依据及法律依据,避免规范与需求不合而影响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原版于2005年颁布实施,而风电上网问题在2008年就已经暴露,《修正案》到2010年4月才开始实施,政策反应周期长,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当前《修正案》的颁布实施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基金以及保障性收购制度,新制度及规范的实施更需要密切监督,及时调整。

3、引入认证与标准,规范产业发展

建议在行业内推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并在示范工程项目等环节中进行小规模试点,建立监督机制,在确保执行质量同时针对运行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同时争取尽快在行业内统一规范,并建立准入制度,在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低效率投入及浪费。

4、建立税收抵减制度,启动离散市场,推广太阳能、地能建筑一体化 投资额税收递减制度是指住宅或商用大楼投资BIPV或本建筑用地能采暖系统可以用投资额的一部分按年次抵减税收,具体比例、抵减资格的获取及各年份的额度范围可由国家统一规定,但抵减需要由地方备案许可。此外,建立抵减额可转让制度,使其具有流通能力,形成可交换的税收市场,引导社会资金在产业间流动,调整产业结构。

建立税收抵减制度,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实施基础在当前已经成熟,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产权清晰,实施主体明确

由于建筑具有清晰的产权,业主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的一体化完全为自身行为,纠纷存在的可能性小,因此税收抵减主体构成简单,执行困难较少。

(2)、电网改造要求低,适应当前发展

利用地能进行制冷/供暖无需电网改造,且该类项目独立性强,对其他基础设施没有要求。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不单独占地,在并网电量小于15%-20%时无需电网改造,易于推广应用。

(3)、规模灵活可控,操作性强

整个税收抵减规模可由国家确立总额度,并在各地方进行协调,地方对于申报税收抵减的额度可以进行灵活调整,控制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节奏,调控力强。

5、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执行标准

目前可在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已经具备了规模化应用条件,国家应当在基于政策鼓励引导的同时推行强制执行标准,加快地能、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充分利用离散的可再生能源,全面降低建筑能耗水平。

6、培植大型企业集团,树立行业发展标杆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属于耐用品,使用寿命周期长,质量保证责任重大。当前行业中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对于产品寿命周期内的质量风险承担水平低,不具备长期支持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能力。

建议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行业中选取实力雄厚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现有国内可再生资源、制造技术和市场需求进行有效整合,建设标杆型大型企业集团,对产业发展进行引导。

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相关税收问题探索

2008-3-26

[摘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当今世界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正向的外部效应,政府应当通过税收政策措施来增加其供给。本文简介了国外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政策的经验,提出了调整现有税收政策,进一步鼓励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建议。

(中经评论·北京)一、税收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必要性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6条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2007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政府正在利用财税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产生的发展。

(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外部效应”特点要求税收政策的支持

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明显的正向外部效应,作为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能源,它对于提高能源对国民经济保障程度、保护生态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开发时间长、科技含量高、投资风险大、能量密度低、资源分散加之人们对其认识的不足,在目前市场条件下竞争力不强,不能通过完全市场竞争的方式解决资源配置问题,而需要通过政府干预,制定各种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来纠正其“市场失灵”。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经营的特殊性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过程一般分为4个阶段:技术研究开发阶段、技术示范阶段、初期商业化阶段和商业化阶段。从发改委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见,在其公布的88个项目中,只有离网型风力发电等17项处于基本商业化和商业化的水平,占总项目数的81%,其他各项仍处于技术研发状态或引进、示范阶段、商业化初期阶段。

处在研发、示范和商业化初期3个阶段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市场相对狭小、生产规模较小、初始投资较高,即单位能源产量的成本较高。当前可再生能源的高成本、高价格是制约其技术商业化和推广应用的最大障碍。以发电技术为例,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成本过高,市场容量相对狭小。目前,除小

水电外,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远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如小水电发电成本约为煤电的1.2倍,生物质能发电(沼气发电)为煤电的1.5倍,风力发电成本为煤电的1.5倍,光伏发电为煤电的10倍左右。反之,市场狭小又会给可再生能源成本降低造成障碍,形成恶性循环,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陷入困境。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生产等环节实施税收优惠.可促使其商业化进程顺利实现。

(三)政府支持科技产业化方式的需要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一个重要特征是科技领先。本世纪下半叶后.可再生能源将逐渐取代传统化石能源而成为主导能源。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将成为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方面,当前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给现代工业化文明带来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敲响了警钟。大规模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是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技术领域。一个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技术创新将对其相对国际竞争力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税收政策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激励将带动我国科技进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

另据WTO的相关协议,传统的依靠财政支出直接支持高新技术创新的方式将受到制约,而税收手段受到的约束条件要小得多,可以在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四)促进民间资金投资的需要

从实践看,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初步消除了可再生能源投资的风险,各类投资主体纷纷增加了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入。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五大发电公司、三大石油集团、神华集团、长江电力以及一些升级的能源投资公司纷纷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上海电气、东方电气和哈尔滨电气等大型装备集团也开始介入可再生能源制造业;国际主要的风机制造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开始进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我国的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大规模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同时,风险投资和民间资本开始介入可再生能源投资市场。到2006年底,大约有15家可再生能源公司(或一些大公司的可再生能源部门)分别在纽约、伦敦、我国香港、新加坡和国内等主要股票交易所上市,总市值超过了100亿美元。但民间资本和风险投资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领域仍属于初步进入,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初期,政府投入是很必要的,随着创业投资的发展,政府的低效率、官僚主义等一些弊端会显现出来。政府需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可再生能源产业。

二、国外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政策的特点

(一)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根据美国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购买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设备的房屋主人,其投资的30%可从当年需缴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和地热发电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又规定了生产抵税和生产补助两项优惠。生产抵税的内容是.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量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缴1.9美分的待遇。生产补助的内容是,通过国会年度拨款给免税公共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即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量补助1.5美分。此外,《能源政策法》还规定,企业用太阳能发电和地热发电的投资可以永久享受10%的抵税优惠。近来年,美国政府又将支持的范围扩大到生物质能和氢能,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支持的力度。美国《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对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新优惠,包括:提供消费税优惠,促进提高家庭用能效率;设定新的最低能效标准,提高商用和家用电器效率:通过税收优惠,废止过时的不利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定,加强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减税等措旋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高能效汽车生产等。欧洲各国的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如希腊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产品实行免税:葡萄牙、比利时、爱尔兰对个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二)配备健全的绿色税收体系

与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相配合,各发达国家普遍对非可再生能源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瑞典和英国对非可再生能源均征税以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如电力税、燃油税、汽车税等,依据对大气的污染程度,针对不同种类的燃油收取不等税费。1991年瑞典成为世界首批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国家。同样,为鼓励企业使用生物能源和本地能源,瑞典政府还从2003年起引入了基于电力市场的电子证书系统,根据企业使用生物电能占用电总量的比例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三、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我国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现状

1增值税优惠。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2.消费税优惠。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3.进口环节税收优惠。对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部分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如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如利用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的电力、热力,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式的税收优惠;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设在西部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继续给予税收优惠。该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另外,我国大部分地区对风电机占地采取了减免土地税和土地划拨政策,实际上风机征地是零费用。由此可见,我国针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已有多项出台,但这种支持并未形成制度体系。

(二)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影响。政府可以运用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免税期、亏损弥补等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投资;二是对可再生能源产品消费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取消税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非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价格,按照供求与价格关系的理论,在对能源的消费保持不变或增长的情况下,消费者支付的非可再生能源产品价格上升,会导致消费者对非可再生能源产品的需求量减少,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利用税收优惠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目前的核心工作应是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研发、投资、生产和消费的支持力度。

1.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设置免税期间和低税率。为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商业化进程.建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

可再生能源企业设置免税期,适用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15%),使相关企业真正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2)增加亏损弥补年限,使用加速折旧。根据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点.建议允许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将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7年,并允许实行加速折旧。(3)设置投资抵免。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购置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实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内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抵免。

2.税收抵免。在此方面可借鉴美国、我国台湾等地鼓励创业投资行业的做法。如果创业投资机构股东持有原始认股或现金增资股达两年以上、该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资金额累计超过其对外已投资总额70%的(以科技部门的鉴定为准),建议允许出资人将其所投资金额的20%,从该投资人的总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无论这部分税收是否来源于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当年不足抵减时,可在以后四个年度内抵减。

3.流转税。(1)增值税。第一,降低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实行与小水电相同的6%增值税税率:第二,在增值税没有转型之前,可以考虑给予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生产设备实行即征即返、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的增值税优惠。0(2)关税。建议免除国内不能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转化利用设备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收.如进行煤置换成油、乙醇提炼生产的进口设备等;同时对能源利用所必需的具有先进技术的零部件.免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中涉及环境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优惠包括“中华环境奖”、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奖励”、“科技创新奖励”等评奖方式减免,建议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可再生能源产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投资。

5.其他相关税种。建议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方面实行税收优惠。

6.健全绿色税收制度。国外经验显示,健全的绿色税收制度会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建议开征化石燃料税,既可筹集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还可以引导合理使用能源,从总体上减缓以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作为燃料的使用.促进节能,保护环境,以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商品房使用太阳能可享受政府补贴 2010-01-22

北京市发改委近日公布了《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新建两限房、普通商品房、公共建筑等若使用太阳能供热,太阳能集热器利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将享受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此外,还有5项“金色阳光”工程公布。《意见》已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提出,到2012年,太阳能集热器利用面积将达到700万平方米,太阳能发电系统达到70兆瓦。到2020年太阳能集热器利用面积达到1100万平方米,太阳能发电系统达到300兆瓦。

《意见》发布了6项“金色阳光工程”。在将开展的光能热水工程中,新建保障性住房、两限房、普通商品房、公共建筑及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建筑,将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这种光能热水系统将采取集中采集、分户利用的形式。按照支持高端先申先得的原则,到2012年12月31日前,对前100万平方米集热器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申请项目单体项目规模集热器面积须超过100平方米。款项可能补给太阳能的项目业主和建设方,需等细则出台才能明确。

目前,《意见》已经细化出时间表,相关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出台政策细则并落实,包括市财政局的补贴办法等。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太阳能光电技术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国际太阳能产业政策

美国太阳能产业协会(SolarEnergyIndustriesAssociation;SEIA)公布,近期美国国会计划表决将太阳能投资抵减税额相关规定自能源法案中删除。该项消息无异是对太阳能业者投下重炮,太阳能业者表示,若该案一旦确立,恐将使得美国市场增长延缓,短期内太阳能业者期待的美国梦恐暂告破灭,而已前往美国市场布局的业者将面临困境,其它业者也只能耐心等待市场增长脚步,至于体质不佳的业者更将因为市场大饼变小,恐将加速遭淘汰出局的命运。

减免税额攸关厂商制造成本及住户使用意愿

依据SEIA官方网站所公告消息指出,美国国会恐将太阳能投资抵减税额相关规定自能源法案中剔除,SEIA并郑重呼吁,该投资抵减税额不能被剔除,且需加长实行时间,包括30%太阳能企业投资抵减税额实施期间再延长8年,住户使用太阳能30%减税优惠实施期间再延长6年,移除住户使用太阳能减税额2000美元门坎上限等。

太阳能业者表示,若该案通过,将使制造商没有减免税额,制造成本难下降,住户没有减免税额,就必须等到太阳能发电与传统电价相当,才有机会使用。未来美国太阳能市场就只能靠各州政府补助来刺激增长,但多数难像加州政府般拥有宽裕经费,刺激市场增长力道有限。因此,多数业者认为,该法案将延缓美国太阳能市场增长。

市场大饼若变小太阳能厂将首当其冲

对台厂而言,优先前往美国布局的业者营运压力将提升,其中代表性厂商,包括茂迪前往美国设置研究室及培养渠道,益通旗下生耀科技与美国Spire合组Gloria-Spire系统厂,企图打通美国市场。

益通对此指出,该案一旦通过,约在2008年底生效执行,短期内应不会有冲击,而2008年为美国总统大选,这些决议被翻盘机率也大,然若该案成行,美国市场长期发展必受影响,但变量仍多,需进一步观察。茂迪则表示,美国市场增长主要是受到加州能源法案刺激,该补助法案影响应不大,但仍需进一步观察再作评论。

至于其它尚未前往美国布局的太阳能业者,亦将美国市场视为高潜力市场,一旦该案成立,意味着市场大饼减少了,分食者可吃的“饼”变少,体质不佳的业者被淘汰出局的时间也缩短了,而有生存能力的业者恐需耐心等待美国太阳能市场的兴起。

太阳光电产业成也政府、败也政府

事实上,依据Solarbuzz数据显示,目前德国、日本被视为全球第1及第2大太阳光电市场,美国及西班牙同被视为第3大市场,但德、日、美市场2007年均受到政府策略改变而影响其发展潜力,太阳光电可说是成也政府、败也政府,全球初萌芽的太阳光电产业一旦没有各国政府的补助,就像缺乏奶水的婴儿,增长随即受到影响。

美国国会打算将太阳能投资抵减税额相关规定,自能源法案中去除,这种降低或去除太阳能补助办法的作法并不是首例,全球前2大太阳能市场德国及日本,政府策略也是朝这个方向前进,这些政府的策略方针改变,亦是未来几年最需担忧的市场变量之一。

太阳能业者表示,太阳能补助方案一直存在争议性,为了能源及环境保护,支持派鼓励各国政府大举立法补助,一直到太阳光电能顺利增长到独立运作的境界,政府才可放手;但反对派认为,租税减免其实是图利太阳能生产厂商,消费者未必因而受惠,况且电价买回补贴亦被质疑是用纳税人的钱,图利仅占少部分安装太阳能系统的住户,这些议题常在选举前发酵,美国恐怕也是面临相同压力。

能源及环境保护vs.图利少数厂商政府陷两难

以德国来说,德国政府倾向于提升每年补助的租税降幅,从以往规定每年降5%提升到降7%,市场臆测该政策急转弯,主要是为不落入图利少数生产厂商的争议,预估该项法案一旦实施,德国太阳能市场增长将受到冲击。

再以日本为例,日本2007年开始停止住户太阳能奖励方案,部分太阳能业者认为,该方案去除主要即是为公平起见,因为安装太阳能发电系统的住户所取得补贴,正是全国纳税人的钱。2007年日本太阳能市场已出现萎缩情况,2007年4~6月总产出190百万瓦(MWp),仅为2006年的86%,其中,日本内需为43百万瓦,为2006年的62%。

太阳能业者表示,不论全球太阳能类股如何飙涨,把太阳能的梦规划得多远大瑰丽,太阳光电终究是个初萌芽产业,需要各国政府补助才得以存活是不争的事实,因为太阳能仍无法与传统电价抗衡,目前为止也仍无法独立运作,没有政府的补助何来增长可言?更令人担心的,恐怕是蜂拥而起的新加入者未来的生存空间。

2008年9月1日起新建小区楼梯照明须用太阳能

2008-7-24

为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保护环境,郑州市建委昨日发出通知,今年9月1日起,郑州市行政区域内12层(含12层)以下的住宅、宾馆、酒店等必须采用太阳能供热系统。

12层(含12层)以下住宅必须利用太阳能

通知指出,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具体包括12层(含12层)以下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12层以上的住宅、宾馆和酒店等建筑工程,凡是在建筑和结构设计上具备应用太阳能条件的,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成规模住宅小区,公共照明必须使用太阳能

通知要求,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组团、住宅小区和居住区的公共照明部分如楼梯间、次级道路、草坪等,必须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和LED产品(发光二极管,能耗低、亮度高)。鼓励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

符合要求者不使用太阳能,不得竣工验收

根据通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于擅自取消太阳能应用系统的项目,监理单位等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通知还要求,在过渡期内已完成施工图设计而未开工的项目,须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采取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瑞士对可再生能源税收实行补贴政策

2008-7-15

瑞士日前通过了可再生能源税收补贴政策,并写入法律。瑞士自此开始像德国、法国和西班牙一样对由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进行补贴,补贴期限长达20到25年。具体补贴年限主要取决于技术发展。新的瑞士补贴政策规定的补贴额度是世界上最高的,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包括了对小型风电系统进行补贴的政策,对这些小于10KW的小型风电系统的发电补贴为每度0.20瑞士法郎,期限为20年。虽然美国的密歇根州和伊利诺斯州以及明尼苏达州已经提议了类似的补贴政策,但它们都还没有写入法律。

在该政策规定下,每个风电涡轮在前五年内的发电补贴是一样的,其后将根据风能资源的丰富程度进行补贴。

对于太阳能光伏的补贴,瑞士与德国和法国的补贴额度基本相当,其25年的补贴期是除了西班牙之外最长的。对于小于10KW的屋顶太阳能系统,补贴为0.75瑞士法郎/KWH,对于建筑集成的太阳能光伏,其补贴额度与法国接近,为0.90瑞士法郎/KWH。下图为具体补贴情况:

目前瑞士拥有29MW的太阳能光电产能,其中2007年就安装了7MW。

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情况不再赘述。瑞士将每五年评审一次具体实施情况,首次评审将在三年之内进行。

山东规定建太阳能集热系统最高可补150万元

2008-7-11 山东省确定以财政补贴的方式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记者从省政府节能办获悉,从现在开始,省内三星级及以上宾馆和教育厅所属高校凡新建太阳能集热系统,将可按照总投资的30%获得财政补贴,每个项目补贴资金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山东省是能源消耗大省,同时也是太阳能利用大省,近年来全省太阳能利用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2006年整个行业总产值达到45亿元。星级宾馆和高校是人员密集和燃煤(油、气)较多的单位,节能和能源替代潜力巨大。按照最新发布的《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将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在热水用量大的公共领域推广使用洁净、可再生的太阳能资源,即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集热系统,全部或部分替代燃煤(油、气)锅炉及电热装置。

据了解,山东省太阳能集热系统补贴资金利用将坚持单位自愿、先建后补的原则进行,所需款项从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规定,宾馆和高校申请该补贴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安装日产20吨以上热水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场地;足额落实太阳能集热系统建设资金;太阳能集热系统产生的热水日温升在30℃以上。其中,宾馆应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申请使用补贴资金的前两年须连续盈利。

山东省拟采用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宾馆可以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高校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据了解,此项财政补贴资金涉及的太阳能集热系统的产品标准和供货企业,将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申报单位应在公布的范围内选择供货商,太阳能集热系统工程由中标生产厂家负责设计和安装。

光伏法规修改影响未来法国太阳能电池市场

2008-7-7

据报道,法国政府已经通过法国国会的批准,对该国光伏发电法规进行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改,这无疑是对法国以及欧洲太阳能发电产业一次巨大的冲击。

欧洲太阳能发电起步比较早,尤其在瑞士和德国,太阳能发电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站在了世界的前沿。在传统能源紧缺的大环境下,法国再次意识到传统能源的限制和发展太阳能发电的必要性。

从2006年到2007年,法国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市场增长了将近3倍,2006年法国的太阳能发电的发电量为10.3兆瓦(MW),2007的发电量跃升为30兆瓦(MW),足以可见太阳能发电对法国的影响如此巨大。虽然30兆瓦的发电量对于德国或者欧洲其他一些城市来说还是微不足道,但是如此巨大的增长率,无疑给了法国太阳能电池行业打了一针活力剂!

经过修改以后的太阳能光伏政策是,在未来的20年间,新能源的开发重心偏向于太阳能发电产业,包括太阳能发电技术的研究,太阳能发电站的建设以及太阳能电池的日常生活一些应用。预计在2028年,在全法国境内,太阳能发电量可以达到7GW。

大力推广太阳能和地能建筑一体化

关于加快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大力推广太阳能和地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的议案

一、《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评析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

《修正案》的出台适应了当前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迫切需要,体现了我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决心。《修正案》突出强调了统筹规划、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以及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对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意义重大。

在哥本哈根大会上,我国承诺到2020年碳强度将比2005年下降40%~45%,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15%左右,减排任务艰巨。《修正案》的颁布为目标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框架,其从法律层面对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保障机制提出修正,并确定了基本的行动原则,为我国发展利用非石化能源,减少碳排放源提供了关键指引。

二、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势在必行

我国碳排放源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仅建筑维护功能一项就占城市碳排放的60%以上,我国建筑使用能源目前已占全社会总消费能源的28%,若把建材和房屋改造耗能一起计算,我国建筑业能耗占比已超过40%。建筑能耗主要集中在制冷/供暖和建筑用电两个方面:

1、建筑制冷与供暖

我国现有430亿平方米建筑,95%为高能建筑,需要进行低碳改造。建筑最大的能耗点为采暖和空调,其占建筑总能耗的55%。我国当前的建筑制冷/采暖基本依靠传统的燃煤(油、气)锅炉,按照2008年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27.5亿吨标煤计算,建筑物制冷/供暖能源消耗达到4.4亿吨标煤。如果对已有建筑的1%进行改造,使用地能进行制冷和供暖,则每年直接减少煤炭使用44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613万吨。

2020年,我国建筑面积有望达到700多亿平方米,年均增加22.5亿平方米,如果新建建筑全部采用地能进行供暖,则未来每年仅新增建筑即可减少煤碳使用2200万吨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000万吨。

目前地能利用技术已经成熟,以介质不同,浅层地能利用技术分为地表水源热泵技术、低下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和土壤源热泵技术。29届北京奥运会期间,国家体育场、国家游泳馆、国家体育馆等大型奥运场馆均采用了地能进行制冷与供暖服务,其中就用到了土壤源和污水源热泵技术。

利用地能进行制冷/供暖是所有可再生能源中碳减排量最大的单体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突出。因此,我们建议当前将地能作为主要热源,通过系统集成优化,纳入建筑供暖体系中,利用政策支持推动已建成建筑的供热改造,并对新建建筑推行强制执行标准,逐步取代传统供暖方式,降低建筑能耗。

2、建筑用电

在建筑能耗中,除55%用于制冷或采暖外,其余基本依靠电力供应,而我国建筑用电曲线日间波动明显,从上午6时起到下午17时建筑耗能水平高于其他时间段。用电波动需要大量建设调峰电站,在造成电源利用率低下的同时也对电网运作形成了较大负担。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是目前世界各国在城市建筑中大规模利用太阳能发电技术的热点。由于利用光伏电池发电时间主要集中在9时至16时之间,正好是正常上班时间,即“用电高峰期”,所以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可以起到“调峰、护网”的作用,国际上给这样的电力定义为“黄金电”。

一栋高楼如果装配1000m2非晶硅光伏电池幕墙,以光电转换效率按照7%计算,每平方米可产生70W的电力供应,如果每天照射到非晶硅光伏电池幕墙上的峰值日照小时数为4.5小时,则每天大约能发315度电,考虑到各种损失和天气影响,每年这座大楼将自己为自己生产大约10万度电,可以节煤39吨。

我国现有大约400亿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屋顶面积达到40亿平方米,加上南立面大约50亿平方米的可利用面积,如果这些建筑中有20%安装太阳能电池,安装量可以达到100GW,年发电量达到1350亿度,节煤5.23亿吨。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方便,灵活,技术成熟。目前,各类楼顶太阳能电站已经具有较完善的系统构架,而且安装十分简单;薄膜太阳能电池组件转化率已经达到9%,并可以制成透光组件取代常规玻璃用于建筑玻璃幕墙以及窗户;太阳能热水器的效率也已经大幅提升,完全能够满足日常热水需求。在欧洲等国家政策

推广下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已经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应用,2009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已经达到6.3GW,其中70%以上为与建筑向相结合的分布式发电领域。

太阳能是当前与建筑相结合最为紧密的可再生能源,由于电网改造要求低,目前其已经具备了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条件。我们建议当前大力推广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在城市建筑中的应用,出台政策推行大型建筑物必须安装太阳能利用设备的强制执行标准,并提供政策优惠进行鼓励,充分利用太阳能削减白天用电高峰,减少建筑能耗。

三、当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国家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为行业发展及可再生能源应用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与政策支持。然而在当前的政策执行体系及机制下,实施《修正案》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且《修正案》本身对较为分散的可再生能源关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改善

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流程缺乏明确规范,由于多头管理现象严重,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审批过程繁琐,层次多,难度大,审批周期动辄数月或一年,严重制约了产业发展的效率和效益。以利用浅层地能进行制冷/供暖为例,一个应用项目需要各级政府的发改委、建委、规划、国土、城建、环保、质监、科委、财政、国地税、自来水、电力公司等行业主管单位批复,过程极为冗杂繁琐。

2、配套政策出台滞后,执行依据存在空白

《修正案》涉及到多项产业支持政策,然而政策落实需要具体的实施规范及细则,在配套政策出台之前,由于执行依据存在空白,国家对产业的支持无从体现。《修正案》中提出通过可再生能源基金进行资金支持,然而在执行中,并没有出台基金各用途的分配比例以及基金资助的具体申请途径和标准。此外,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行业准入门槛及强制性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目前还尚不健全,行业水平良莠不齐。

3、社会对产业认识不充分,政策引导不足

《修正案》中强调了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产业支持原则。然而,由于环保及低碳发展意识欠缺,社会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缺乏足够认识;此外,在政策体系中,国家没有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商业运作空间,市场引导不足。当前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已经成为了重要的应用趋势,在社会缺乏自发性需求且政府引导不足的情况下,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支持基本来自政府调控,产业发展缺乏市场牵引,造成上热下冷的不平衡局面。

从以上分析来看,《修正案》的实施在具体落实推进中存在困难,且灵活性不足,适用面有限,尤其在充分发挥商业配置作用以及政策法执行监督和评估方面存在较多空白,需要进一步出台各种细则进行支撑及补充。针对当前的问题,我们提出六条建议,具体如下:

五、关于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及推广太阳能和地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建议

1、明确各部委及省市职责,统筹兼顾出台政策执行细则

《修正案》的实施需要细则支撑,当前应当尽快根据产业发展各项政策的作用空间,明确国家与地方的职责划分,并行工作,快速落实《修正案》的实施。例如,由国家制订产品技术标准和准入门槛,保证行业潜力不备过度透支(发展还未进入成熟阶段,盈利能力即已不具备吸引力),健康有序发展。各省市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台电力收购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审批流程及管理机构权责,确保法律实施效果,避免口惠而不实的政策尴尬。

2、建立政策监督及反馈修正机制,实现制度化、法律化

法律制订与实施效果需要建立监督与反馈机制,明确必要修改条件,为未来政策法规的及时调整提供政策依据及法律依据,避免规范与需求不合而影响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原版于2005年颁布实施,而风电上网问题在2008年就已经暴露,《修正案》到2010年4月才开始实施,政策反应周期长,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当前《修正案》的颁布实施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基金以及保障性收购制度,新制度及规范的实施更需要密切监督,及时调整。

3、引入认证与标准,规范产业发展

建议在行业内推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并在示范工程项目等环节中进行小规模试点,建立监督机制,在确保执行质量同时针对运行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同时争取尽快在行业内统一规范,并建立准入制度,在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低效率投入及浪费。

4、建立税收抵减制度,启动离散市场,推广太阳能、地能建筑一体化 投资额税收递减制度是指住宅或商用大楼投资BIPV或本建筑用地能采暖系统可以用投资额的一部分按年次抵减税收,具体比例、抵减资格的获取及各年份的额度范围可由国家统一规定,但抵减需要由地方备案许可。此外,建立抵减额可转让制度,使其具有流通能力,形成可交换的税收市场,引导社会资金在产业间流动,调整产业结构。

建立税收抵减制度,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实施基础在当前已经成熟,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产权清晰,实施主体明确

由于建筑具有清晰的产权,业主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的一体化完全为自身行为,纠纷存在的可能性小,因此税收抵减主体构成简单,执行困难较少。

(2)、电网改造要求低,适应当前发展

利用地能进行制冷/供暖无需电网改造,且该类项目独立性强,对其他基础设施没有要求。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不单独占地,在并网电量小于15%-20%时无需电网改造,易于推广应用。

(3)、规模灵活可控,操作性强

整个税收抵减规模可由国家确立总额度,并在各地方进行协调,地方对于申报税收抵减的额度可以进行灵活调整,控制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节奏,调控力强。

5、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执行标准

目前可在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已经具备了规模化应用条件,国家应当在基于政策鼓励引导的同时推行强制执行标准,加快地能、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充分利用离散的可再生能源,全面降低建筑能耗水平。

6、培植大型企业集团,树立行业发展标杆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属于耐用品,使用寿命周期长,质量保证责任重大。当前行业中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对于产品寿命周期内的质量风险承担水平低,不具备长期支持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能力。

建议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行业中选取实力雄厚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现有国内可再生资源、制造技术和市场需求进行有效整合,建设标杆型大型企业集团,对产业发展进行引导。

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相关税收问题探索

2008-3-26

[摘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当今世界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正向的外部效应,政府应当通过税收政策措施来增加其供给。本文简介了国外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政策的经验,提出了调整现有税收政策,进一步鼓励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建议。

(中经评论·北京)一、税收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必要性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6条规定,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2007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把“加大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政府正在利用财税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产生的发展。

(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外部效应”特点要求税收政策的支持

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明显的正向外部效应,作为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能源,它对于提高能源对国民经济保障程度、保护生态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开发时间长、科技含量高、投资风险大、能量密度低、资源分散加之人们对其认识的不足,在目前市场条件下竞争力不强,不能通过完全市场竞争的方式解决资源配置问题,而需要通过政府干预,制定各种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来纠正其“市场失灵”。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经营的特殊性需要税收政策支持

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过程一般分为4个阶段:技术研究开发阶段、技术示范阶段、初期商业化阶段和商业化阶段。从发改委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见,在其公布的88个项目中,只有离网型风力发电等17项处于基本商业化和商业化的水平,占总项目数的81%,其他各项仍处于技术研发状态或引进、示范阶段、商业化初期阶段。

处在研发、示范和商业化初期3个阶段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市场相对狭小、生产规模较小、初始投资较高,即单位能源产量的成本较高。当前可再生能源的高成本、高价格是制约其技术商业化和推广应用的最大障碍。以发电技术为例,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成本过高,市场容量相对狭小。目前,除小

水电外,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远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如小水电发电成本约为煤电的1.2倍,生物质能发电(沼气发电)为煤电的1.5倍,风力发电成本为煤电的1.5倍,光伏发电为煤电的10倍左右。反之,市场狭小又会给可再生能源成本降低造成障碍,形成恶性循环,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陷入困境。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生产等环节实施税收优惠.可促使其商业化进程顺利实现。

(三)政府支持科技产业化方式的需要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一个重要特征是科技领先。本世纪下半叶后.可再生能源将逐渐取代传统化石能源而成为主导能源。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将成为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方面,当前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给现代工业化文明带来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敲响了警钟。大规模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是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技术领域。一个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技术创新将对其相对国际竞争力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税收政策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激励将带动我国科技进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

另据WTO的相关协议,传统的依靠财政支出直接支持高新技术创新的方式将受到制约,而税收手段受到的约束条件要小得多,可以在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四)促进民间资金投资的需要

从实践看,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初步消除了可再生能源投资的风险,各类投资主体纷纷增加了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入。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五大发电公司、三大石油集团、神华集团、长江电力以及一些升级的能源投资公司纷纷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上海电气、东方电气和哈尔滨电气等大型装备集团也开始介入可再生能源制造业;国际主要的风机制造企业或企业集团也开始进入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我国的一些民营企业也开始大规模进入可再生能源市场。同时,风险投资和民间资本开始介入可再生能源投资市场。到2006年底,大约有15家可再生能源公司(或一些大公司的可再生能源部门)分别在纽约、伦敦、我国香港、新加坡和国内等主要股票交易所上市,总市值超过了100亿美元。但民间资本和风险投资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领域仍属于初步进入,与国外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初期,政府投入是很必要的,随着创业投资的发展,政府的低效率、官僚主义等一些弊端会显现出来。政府需要制定鼓励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可再生能源产业。

二、国外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政策的特点

(一)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根据美国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购买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设备的房屋主人,其投资的30%可从当年需缴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和地热发电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又规定了生产抵税和生产补助两项优惠。生产抵税的内容是.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量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缴1.9美分的待遇。生产补助的内容是,通过国会年度拨款给免税公共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即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量补助1.5美分。此外,《能源政策法》还规定,企业用太阳能发电和地热发电的投资可以永久享受10%的抵税优惠。近来年,美国政府又将支持的范围扩大到生物质能和氢能,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支持的力度。美国《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对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新优惠,包括:提供消费税优惠,促进提高家庭用能效率;设定新的最低能效标准,提高商用和家用电器效率:通过税收优惠,废止过时的不利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定,加强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减税等措旋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高能效汽车生产等。欧洲各国的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如希腊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产品实行免税:葡萄牙、比利时、爱尔兰对个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二)配备健全的绿色税收体系

与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相配合,各发达国家普遍对非可再生能源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瑞典和英国对非可再生能源均征税以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如电力税、燃油税、汽车税等,依据对大气的污染程度,针对不同种类的燃油收取不等税费。1991年瑞典成为世界首批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国家。同样,为鼓励企业使用生物能源和本地能源,瑞典政府还从2003年起引入了基于电力市场的电子证书系统,根据企业使用生物电能占用电总量的比例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三、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我国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现状

1增值税优惠。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2.消费税优惠。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仅适用于个别企业,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3.进口环节税收优惠。对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部分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如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如利用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的电力、热力,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式的税收优惠;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设在西部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继续给予税收优惠。该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另外,我国大部分地区对风电机占地采取了减免土地税和土地划拨政策,实际上风机征地是零费用。由此可见,我国针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已有多项出台,但这种支持并未形成制度体系。

(二)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可再生能源投资的影响。政府可以运用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免税期、亏损弥补等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投资;二是对可再生能源产品消费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取消税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非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价格,按照供求与价格关系的理论,在对能源的消费保持不变或增长的情况下,消费者支付的非可再生能源产品价格上升,会导致消费者对非可再生能源产品的需求量减少,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利用税收优惠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目前的核心工作应是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研发、投资、生产和消费的支持力度。

1.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设置免税期间和低税率。为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商业化进程.建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

可再生能源企业设置免税期,适用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15%),使相关企业真正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2)增加亏损弥补年限,使用加速折旧。根据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点.建议允许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将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7年,并允许实行加速折旧。(3)设置投资抵免。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购置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实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内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抵免。

2.税收抵免。在此方面可借鉴美国、我国台湾等地鼓励创业投资行业的做法。如果创业投资机构股东持有原始认股或现金增资股达两年以上、该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资金额累计超过其对外已投资总额70%的(以科技部门的鉴定为准),建议允许出资人将其所投资金额的20%,从该投资人的总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无论这部分税收是否来源于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当年不足抵减时,可在以后四个年度内抵减。

3.流转税。(1)增值税。第一,降低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实行与小水电相同的6%增值税税率:第二,在增值税没有转型之前,可以考虑给予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生产设备实行即征即返、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的增值税优惠。0(2)关税。建议免除国内不能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转化利用设备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收.如进行煤置换成油、乙醇提炼生产的进口设备等;同时对能源利用所必需的具有先进技术的零部件.免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中涉及环境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优惠包括“中华环境奖”、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奖励”、“科技创新奖励”等评奖方式减免,建议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可再生能源产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投资。

5.其他相关税种。建议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方面实行税收优惠。

6.健全绿色税收制度。国外经验显示,健全的绿色税收制度会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建议开征化石燃料税,既可筹集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还可以引导合理使用能源,从总体上减缓以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作为燃料的使用.促进节能,保护环境,以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商品房使用太阳能可享受政府补贴 2010-01-22

北京市发改委近日公布了《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新建两限房、普通商品房、公共建筑等若使用太阳能供热,太阳能集热器利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将享受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此外,还有5项“金色阳光”工程公布。《意见》已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提出,到2012年,太阳能集热器利用面积将达到700万平方米,太阳能发电系统达到70兆瓦。到2020年太阳能集热器利用面积达到1100万平方米,太阳能发电系统达到300兆瓦。

《意见》发布了6项“金色阳光工程”。在将开展的光能热水工程中,新建保障性住房、两限房、普通商品房、公共建筑及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建筑,将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这种光能热水系统将采取集中采集、分户利用的形式。按照支持高端先申先得的原则,到2012年12月31日前,对前100万平方米集热器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申请项目单体项目规模集热器面积须超过100平方米。款项可能补给太阳能的项目业主和建设方,需等细则出台才能明确。

目前,《意见》已经细化出时间表,相关部门将在规定时间内出台政策细则并落实,包括市财政局的补贴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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