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测规范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试行)SL 176-1996

1.0.3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 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应由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行。 2.0.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指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0.2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3 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4 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5 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0.6 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2.0.7 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2.0.8 外观质量得分率,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实际得分占应得分数的百分数。

3.2项目划分原则

3.2.1 单位工程按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

(1)枢纽工程,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时,也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为一个单位工程。

(2)渠道工程,按渠道级别(干、支渠)或工程建设期、段划分,以一条干(支)渠或同一建设期、段的渠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大型渠道建筑物也可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以堤身、堤岸防护、交叉联结建筑物分别列为单位工程。

3.2.2 分部工程划分原则:

(1)枢纽工程的土建工程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分部工程;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SDJ249.2-6-88(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划分分部工程;渠道工程和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分部工程。

(2)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每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3.2.3 单元工程划分原则:

(1)枢纽工程按照《评定标准》的规定划分。《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的层、块、段确定单元工程。

(2)渠道工程中的明渠(暗渠)开挖填筑单元工程、衬砌单元工程按渠道变形缝或结构缝划分。当渠道设计流量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100m,当设计流量不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50m。渠道建筑物视其规模大小划分单元工程:大型渠道的建筑物可按《评定标准》划分单元工程;中型渠道建筑物按设计的组成部分划分,以每一主要组成部分为一个单元工程;小型建筑物,以一座或几座建筑物为一个单元工程。

(3)堤防工程根据施工方法与施工进度划分单元工程,土堤按填筑层、段划分,每个单元工程填筑量以1000-2000m3为宜;堤防中的大、中型建筑物可按照《评定标准》划分单元工程,小型建筑物以一座或几座建筑物为一个单元工程。

3.3项目划分程序

3.3.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关键部位的确定,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1)施工单位应按照《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全面进行自检,并作好施工记录,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复核工程质量。

(3)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制度。抽查结果应及时公

布。

4.2.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标准,由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参照《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3 质量检验程序

4.3.1 工程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中间产品与原材料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及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程序。

4.3.2 施工准备检查。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4.3.3 中间产品与原材料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按《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中间产品与水泥、钢材等原材料质量进行全面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并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建设(监理)单位根据自己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要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记入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

4.3.6 施工单位应按月将中间产品质量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报建设(监理)单位,由建设(监理)单位汇总后报质量监督机构。

4.3.7 工程外观质量检验。单位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必须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5.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依据:

(1)《评定标准》和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3)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4)工程试运行期的试验及观测分析成果。

5.1.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2.1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按《评定标准》执行。

5.1.2.2 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评定标准》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

(3)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建设(监理)单位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

5.1.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3.1 合格标准:

(1)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1.3.2 优良标准:

(1)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1.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4.1 合格标准:

(1)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

5.1.4.2 优良标准:

(1)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质量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

5.1.5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

5.1.5.1 合格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5.1.5.2 优良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的单位工程优良,且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为优良。

5.2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5.2.1 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建设(监理)单位复核。

5.2.2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5.2.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备。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

5.2.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2.5 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

5.2.6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1999

1 总 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

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2、 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4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2.0.5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 阶段验收

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3.1.2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

3.1.3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3.1.4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2、 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3、 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1.5 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执行。

3.1.6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1.7“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 截流前验收

3.2.1 工程截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3.2.2 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3.2.3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3 蓄引水验收

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3.3.2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

2、 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 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 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澜得初始值。

6、 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 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 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 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 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 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3.3.3 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 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 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3.4 机组启动验收

3.4.1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3.4.2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

3、 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5、 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 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 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11、 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2、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3.4.3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

2、 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 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3.4.4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3.4.5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3.4.6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3.4.7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人运行的依据。

3.4.8 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4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4.1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4.1.1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4.1.2 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 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

4、 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5、 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

4.1.3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4.1.4 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

1、 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

2、 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 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4.1.5 投入使用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施行。

4.1.6 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4.1.7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4.2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4.2.1 除4.1.1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

4.2.2 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

4.2.3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4.2.4 完工验收主要工作: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 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4.2.5 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C。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5 竣工验收

5.1 初步验收

5.1.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5.1.2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 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5.1.3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5.1.4 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1套。

5.1.5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

1、 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 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 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6、 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7、 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 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 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1.6 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

1、 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 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 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 召开大会。

(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5.1.7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D。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1.8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5.2 竣工验收

5.2.1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5.2.2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 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 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5.2.3 虽然5.2.2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 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5.2.4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

2、 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3、 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

4、 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5、 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6、 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 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5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5.2.6 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5.2.7 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E。

5.2.8 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

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5.2.9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 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3、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4、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2.10 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

1、 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 检查工程。

4、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 召开大会。

(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2.11 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未进行初步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结合5.1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

5.2.12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5.2.13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竣工验收鉴定书”

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2.14 “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5.2.15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试行)SL239-1999

4.1.3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4.1.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

5.0.5 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5.0.6 土料填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干密度和外观尺寸,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

2、每个断面至少抽检2层,每层不少于3点,且不得在堤防顶层取样。

3、 每个单位工程抽检样本点总数不得少于20个。

5.0.7 干(浆)砌石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厚度、密实程度和平整度,必要时应拍摄图像资料,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点。

5.0.8 混凝土预制块砌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预制块厚度、平整度和缝宽,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

5.0.9 垫层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垫层厚度及垫层铺设情况,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捡3点。

5.0.10 堤脚防护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断面复核,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个断面。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个断面。

5.0.11 混凝土防洪墙和护坡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混凝土强度,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抽检一组,每组3点。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

5.0.12 堤身截渗、堤基处理及其他工程,工程质量抽检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5.0.13 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5.0.14 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和方法由验收委员会确定。

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顺德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并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我省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站共有15个。江门、潮州、阳江、河源、汕尾、云浮、珠海、顺德共8个市尚未有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站,望你们按省基建会议精神,在今年6月底前通过计量认证,从而开展检测工作,否则、就要委托有检测资格的水利水电工程质检站代行检测。

二、我省有水利水电工程检测资格的单位15个(见附件),其中,指定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

三、要认真开展委托比对试验工作。对2000年度新开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利水电工程,或主体工程尚未开工的续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占总测试量15%左右的对比检测,以便检验工程施工自检。具体检测项目与试验量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协商后报质监单位审定。

二〇〇〇年二月一日

附件: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名单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

佛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广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汕头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韶关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湛江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梅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惠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中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东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茂名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深圳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清远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揭阳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砂浆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注:①、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少于3组。 当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②、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

混凝土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搅拌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注:预拌混凝土应在预拌混凝土厂按上述规定取样。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抽样检验。

7.4.2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1.5.1 现场混凝土质量检验以抗压强度为主,并以150mm立方体试件的抗压强度为标准。

11.5.2 混凝土试件以机口随机取样为主,每组混凝土的3个试件应在同一储料斗或运输车箱内的混凝土中取样制作。浇筑地点试件取样数量宜为机口取样数量的10%,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强度代表值。

1、以每组3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2、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之差超过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3、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之差均超过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11.5.3 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试件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压强度:大体积混凝土28d龄期每500 m3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1000 m3成型一组。非大体积混凝土28d龄期每100 m3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200 m3成型一组。

2、 抗拉强度:28d龄期每2000 m3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3000 m3成型试件一组。

3、 抗冻、抗渗或其他主要特殊要求:应在施工中适当取样检验,其数量可按每季度施工的主要部位取样成型1~2组。

11.5.14 已建成的大体积混凝土建筑物,应适量地进行钻孔取芯和压水试验。大体积混凝土取芯和压水试验可按每万立方米混凝土钻孔2m~10m,具体钻孔取样部位、检验项目与压水试验的部位、吸水率的评定标准,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确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物应以无损检测为主,有必要时采取钻孔法检测混凝土。

混凝土芯样的钻取、加工试验,可按照CECS03进行。

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1.4 灌注桩每浇注50m3必须有一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7.6.10 地下连续墙每50m3应做一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组。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5.1.5 每天或铺筑200m3混凝土(机场200m3)应同时制作二组试件,龄期应分别为7d和28d;每铺筑1000至2000m3混凝土应增做一组试件,用于检查后期强度,龄期不应小于90d。

五、《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10.1.2.3 检查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所需的试块应在工程施工中抽样制取。试块数量,每喷射50~100 m3混合料或混合料小于50 m3的独立工程,不得小于一组,每组试块不得少于3个,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作一组。

钢筋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8.2 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60t,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5.1.8 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应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当试验结果,弯至90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破裂,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当3个试件均发生破裂,则一次性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有2个试件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试件外侧横向裂纹宽度达到0.5㎜时,应认定已经破裂。

5.2 钢筋焊接骨架和焊接网

5.2.1 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抽取试件:

1、凡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且每300件作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0件亦应按一批计算;

2、外观检查应按同一类型制品分批检查,每批抽查5%,且不得少于5件;

3、力学性能试验的试件,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切取过试件的制品,应补焊同牌号、同直径的钢筋,其每边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个孔格的长度;

4、由几种钢筋直径组合的焊接骨架或焊接网,应对每种组合的焊点作力学性能试验;

5、热轧钢筋的焊点应作抗剪试验,试件应为3件;冷轧带肋钢筋焊点除作抗剪试验外,尚应对纵向和横向冷轧带肋钢筋作拉伸试验,试件应各为1件。剪切试件纵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90mm,横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50mm;拉伸试件纵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300mm;

6、焊接网剪切试件应沿同一横向钢筋随机切取;

7、切取剪切试件时,应使制品中的纵向钢筋成为试件的受拉钢筋;

5.2.6 冷轧带肋钢筋试件拉伸试验结果,其抗拉强度不得小于550N/mm2。

5.2.7 当拉伸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再切取双倍数量试件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应评定该批焊接制品焊点拉伸试验合格。

当剪切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从该批制品中再切取6个试件进行复验;当全部试件平均值达到要求时,应评定该批焊接制品焊点剪切试验合格。

5.3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

5.3.1 闪光对焊接头的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作为一个检验批:

1、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

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

2、力学性能试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其中3个作拉伸试验,3个作弯曲试验;

3、焊接等长的预应力钢筋(包括螺丝端杆与钢筋)时,可按生产时同等条件制作模拟试件;

4、螺丝端杆接头可只作拉伸试验;

5、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以600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作拉伸试验。

5.3.2 闪光对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头处不得有横向裂纹;

2、与电极接触处的钢筋表面不得有明显的烧伤;

3、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30;

4、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且不得大于2㎜。

5.4 钢筋电弧焊接头

5.4.1 电弧焊接头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作为一个检验批:

1、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2、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3个,做拉伸试验。

3、钢筋与钢板电弧搭接焊接头可只进行外观检查。

注:在同一批中若有几种不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最大直径钢筋接头中切取3个试件。

5.4.2电弧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应平整,不得有凹陷或焊瘤;

2、焊接接头区域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3、咬边深度、气孔、夹渣等缺陷允许值及接头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4.2规定;

4、坡口焊、熔槽绑条焊和窄间隙焊接头的焊缝余高不得大于3mm。

5.4.3 当模拟试件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复验。复验应从现场焊接接头中切取,其数量和要求与初始试验时相同。

5.5 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

5.5.1 电渣压力焊接头的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按下列规定作为一个检验批: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5.5.2 电渣压力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四周焊包凸出钢筋表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

2、钢筋与电极接触处,应无烧伤缺陷;

3、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30;

4、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且不得大于2㎜。

表5.4.2 钢筋电弧焊接头尺寸偏差及缺陷允许值

5.6 钢筋气压焊接头

5.6.1 气压焊接头的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按下列规定作为一个检验批: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在柱、墙的坚向钢筋连接中,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在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中,应另切取3个接头做弯曲试验。

5.6.2 气压力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头处的轴线偏移e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5倍,且不得大于4㎜;当不同直径钢筋焊接时,应按较小钢筋直径计算;当大于上述规定值,但在钢筋直径的0.30倍以下时,可加热矫正;当大于0.30倍时,应切除重焊;

2、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30,当大于规定值时,应重新加热矫正;

3、镦粗直径不得小钢筋直径的1.4倍;当小于上述规定值时,应重新加热镦粗;

4、镦粗长度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凸起部分平缓圆滑;当小于上述规定值时,应重新加热镦长。

5.7 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

5.7.1 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的外观检查,应从同一台班内完成的同一类型预埋件中抽查5%,且不得少于10件。

5.7.1 当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时,应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当不足300件时,亦应按一批计算。

应从每批预埋件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试件的钢筋长度应大于或等200mm,钢板的长度和宽度均应大于或等于60mm。

5.7.3 预埋件钢筋手工电弧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角焊缝焊脚:当采用HPB235钢筋时,角焊缝焊脚k不得小于钢筋直径

的0.5倍;采用HRB335和HRB400钢筋时,焊脚k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0.6倍;

2、焊缝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裂纹;

3、钢筋咬边深度不得超过0.5㎜;

4、钢筋相对钢板的直角偏差不得大于30。

5.7.4 预埋件钢筋埋弧压力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包凸出钢筋表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

2、钢筋咬边深度不得超过0.5㎜;

3、钢板应无焊穿,根部应无凹陷现象;

4、钢筋相对钢板的直角偏差不得大于30。

5.7.5 预埋件外观检查结果,当有3个接头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全数进行检查,并剔出不合格品。不合格接头经补焊后可提交二次验收。

5.7.6 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拉伸试验结果,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HPB235钢筋接头不得小于350N/㎜2;

2、HRB335钢筋接头不得小于470N/㎜2;

3、HRB400钢筋接头不得小于550N/㎜2;

当试验结果,3个试件中有小于规定值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均达到上述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合格品。

(三)《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

4.3 焊接的基本规定

4.3.1 焊缝按其重要性分为三类

一类焊缝:

(1)闸门主梁、边梁、支臂的腹板及翼缘板的对接焊缝。

(2)闸门吊耳板、吊杆的对接焊缝。

(3)闸门主梁与边梁腹板连接的角焊缝及翼缘板连接的对接焊缝。

(4)转向吊杆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5)拦污栅吊耳板和吊杆的对接焊缝。

二类焊缝:

(1)闸门面板的对接焊缝。

(2)拦污栅主梁的腹板、翼缘板对接焊缝。

(3)闸门主梁、边梁、支臂的翼缘板与腹板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4)闸门吊耳板与门叶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5)主梁、边梁与门叶面板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6)支臂与连接板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三类焊缝:

不属于一、二类焊缝的其他焊缝都为三类焊缝(设计有特殊要求者例外)。 4.4 焊缝检验

4.4.1 所有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4.4.1表规定。

4.4.2 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并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评定焊缝质量应由Ⅱ级或Ⅱ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

4.4.3 焊缝内部缺陷探伤可选用射线或超声波探伤中任选一种。表面裂纹检查可选用渗透或磁粉探伤。

4.4.4 焊缝无损探伤长度占全长的百分比应不少于4.4.4表规定,但如图样、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则按图样、设计文件规定执行。

4.4.5 焊缝局部无损探伤如发现有不允许缺陷时,应在其延伸方向或可疑部位作补充检查;如补充检查不合格,则应对该条焊缝进行全部检查。

4.4.6 射线探伤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标准评定,检验等级为AB级,一类焊缝不低于Ⅱ级合格,二类焊缝不低于Ⅲ级合格。超声波探伤按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标准评定,检验等级可选作B级,一类焊缝BI级为合格,二类焊缝BⅡ级为合格

4.5 焊缝返修与处理

4.5.1 焊缝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进行分析,并找出原因,制订返修工艺后方可返修处理。

4.5.2 焊缝缺陷应根据钢材种类选用碳弧气刨或砂轮进行清除,并用砂轮修磨至便于焊接的坡口。返修前要认真检查,如缺陷为裂纹,则应用磁粉或渗透探伤,确认裂纹已经消除,方可返修。

4.5.3 当返修的焊缝需要预热、后热,则返修前应按第4.3.7条中的(2)项规定预热,返修后按第4.3.11条规定进行后热处理。

4.5.4 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超过两次以上返修时,应查明原

因,制定可靠的返修工艺措施,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返修处理。反修后的焊缝,应进行探伤检查。

4.5.5 在母材上严禁有电弧擦伤,如有擦伤应用砂轮将擦伤处作打磨处理,并检查有无微裂纹。

水泥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5 .1.5 运至工地的每一批水泥,应有生产厂的出厂合格证和品质试验报告;使用单位应进行验收检验(按每200t~400t同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为一取样单位,如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必要时应进行复验。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三、《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20万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

60万t以上至120万t,不超过1000 t为一编号; 30万t以上至60万t,不超过600 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上至30万t,不超过400 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下,不超过200 t为一编号。

掺合料、外加剂质量相关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5.3.5 使用单位对进场使用的掺合料应进行验收检验。粉煤灰等掺合料以连续供应200t为一批(不足200t按一批计),硅粉以连续供应20t为一批(不足20t按一批计),氧化镁以60t为一批(不足60t按一批计)。

5.4.7 外加剂的分批以掺量划分。掺量大于或等于1%的外加剂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以50t为一批,掺量小于0.01%的外加剂以1t~2t为一批,一批进场的外加剂不足一个批号数量的,应视为一批进行检验。

石子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普通混凝土用矿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4.0.1 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砂子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4.0.1 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回填土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10.4.1 土料碾压筑堤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4、质量检测取样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部位应有代表性,且应在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

(2)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

5、质量检测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筑堤时不宜小于600m3;人工筑堤或老堤加高培厚时不宜小于300m3;

(2)每层取样数量: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时每100m3~150m3取样一个,抽检可为自检量的1/3,但至少应有3个;

(3)特别狭长的堤防加固作业面,取样可按第20m~30m一段取样1个; (4)若作业面或局部返工部位按填筑量计算的取样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样3个。

6、在压实质量可疑和堤身特定部位抽样检测时,取样数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检测成果仅作为质量检查参考,不作为碾压质量评定的统计资料。

7、每一填筑层自检、抽检后,凡取样不合格的部位,应补压或作局部处理,经复验至合格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

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4)

2、路基土石方工程

各类回填土密度法:每200m每压实层测4处

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0.1.2 在压实填土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每50~100㎡面积内应有一个检验点,根据检验结果求得压实系数,不得低于表6.3.4的规

定,对碎石土的干密度不得小于2.0t/m3。、

表6.3.4 压实填土的质量控制

四、《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SDJ280-90)

4.9.12 坝体压实项目及取样次数按表4.9.12规定。取样测定的干密度,其合格率不得小于90%,不合格干密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干密度的95%,且不合格的部位不得集中在坝体某一部位。

坝体压实试验项目 表4.9.12

五、《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12.3.5 坝体压实检查项目及取样试验次数见表12.3.5

坝体压实检查 表12.3.5

压力钢管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5017-93)

6.3.1 焊缝按其重要性分为三类:

一类焊缝:(1)钢管管壁纵缝,厂房内明管(指不埋于混凝土内的钢管,下同)环缝,凑合节合拢环缝。(2)岔管管壁纵、环缝,岔管分岔处加强板的对接焊缝,加强板与管壁相接处的对接和角接的组合焊缝。(3)闷头与管壁的连接焊缝。

二类焊缝:(1)钢管管壁环缝。(2)人孔颈管的对接焊缝,人孔颈管与顶盖和管壁连接焊缝。(3)支承环对接焊缝和主要受力角焊缝。

三类焊缝:不属于一、二类的其他焊缝。

6.4.3 焊缝内部缺陷探伤可选用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任选一种。表面裂纹检查可选用渗透或磁粉探伤。

6.4.4 焊缝无损探伤长度占焊缝全长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6.4.4中的规定,但如图样和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则按图样和设计规定执行。

表6.4.4

注:1、钢管的一类焊缝,用超声波探伤时,根据需要可使用射线探伤复验,复验长度高强钢为10%,其余为5%;二类焊缝只在超声波探伤有可疑波形、不能准确判断时,可用射线复验。2、局部探伤部位应包括全部丁字焊缝及每个焊工所焊焊缝的一部分。3、支承环的主要受力角焊缝确有困难无法探伤时,应严格按二类焊缝焊接工艺施焊,以确保焊缝质量。

二、《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4.4.4 焊缝无损探伤长度占全长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4.4.4规定,但如图样、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则按图样、设计文件规定执行。

表4.4.4

锚杆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50086-2001)

10.1.5 锚杆质量的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端头锚固型和摩擦型锚杆质量必须做抗拔力试验。试验数量,每300根锚杆必须抽样一组;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时,应另做一组,每组锚杆不得少于3根。

2、杆质量合格条件为:

PAn≥PA (10.1.5-1) PAmin≥0.9PA (10.1.5-2)

式中PAn——同批试件抗拔力的平均值(kN)

PA——锚杆设计锚固力(kN)

PAmin——同批试件抗拔力的最小值(kN) 3、杆抗拔力不符合要求时,可用加密锚杆的方法予以补强。

4、全长粘结型锚杆,应检查砂浆密实度,注浆密实度大于75%方为合格。

建筑基桩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J256-2003)

3.3 检测数量

3.3.1 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3.3.2 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

1、控制打桩过程的桩身应力;

2、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

3、选择桩端持力层。

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3.3.3 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6、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3.3.4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它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注:1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2 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3 当符合第3.3.3条第1~4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3.3.5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注:对上述第1~4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

3.3.6 对第3.3.5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3.3.5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3.7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3.3.8 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3.4验证与扩大检测

3.4.1 当出现本规范第8.4.5~8.4.6条和第9.4.7条中所列情况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方法宜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对于嵌岩灌注桩,可采用钻芯法验证。

3.4.2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4.3 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

3.4.4 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

3.4.5 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3.4.6 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不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抽检。

3.4.7 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测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 根,当总桩数少于50 根时,不应少于2 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 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 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 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 根。

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

10.1.7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直径大于800mm的混凝土嵌岩桩应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直径小于和等于800mm的桩及直径大于800mm的非嵌岩桩,可根据桩径和桩长的大小,结合桩的类型和实际需要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或可靠的动测法进行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

10.1.8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的经验和技术确定。复

杂地质条件下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验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10.1.9 对地下连续墙,应提交经确认的有关成墙记录和报告。地下连续墙完成后尚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方法可采用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检验槽段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20%。

防腐检测

一、《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

7.3 涂料涂层质量检查

7.3.1 每层漆膜涂装前应对上一层涂层外观进行检查。涂装时如有漏涂、流挂、皱皮等缺陷应进行处理,用湿膜测厚仪测定涂层厚度。

7.3.2 涂装后应对涂层进行外观检查,做到表面光滑,颜色一致,无皱皮、起泡、流挂、漏涂等缺陷。

7.3.3 涂层内部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1)漆膜厚度用测厚仪测定测点距离为1.0m左右,85%以上测点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漆膜最小厚度值不低于设计厚度的85%。

(2)用针孔检测仪,按设计规定电压值检测漆膜针孔,检测可在闸门主梁与纵隔板围成的各区域中根据闸门重要程度抽查其中的10%-20%。

在一个区域中应取不少于5个检测点每处测试的检查探测距离保持300mm左右。在检测区域中,如只有20%以下发现针孔,该区域全部合格,所发现的针孔,用砂纸砂轮机打磨补涂。

(3)涂膜附着力检查,使用专用割刀在漆膜表面以等距离(1-2mm)划出相互垂直的两组平行线,构成一组方格。划格时,必须切透漆膜触及基体金属,然后按表7.3.3规定检查漆膜附着力并分级,其前三级为合格漆膜。

7.5 金属涂层质量检查

7.5.1 涂层表面应均匀无杂物、起皮、鼓泡、孔洞、凹凸不平、粗颗粒、掉块及

裂纹等缺陷,遇有少量夹杂,可用小刀剔刮;如缺陷面积较大,应铲除重喷。

7.5.2 金属喷涂层的厚度测量,采用磁性测厚仪测定磁性基体上无磁性涂层厚度的方法见附录H。

7.5.3 金属涂层的厚度测定,结合性能检查方法详见附录H。

附录H 金属涂层厚度和结合性能的检查

(补充件)

H.1 金属涂层厚度检查(检查方法摘自GB9795-88《热喷涂铝及铝合金涂层》与GB9793-88《热喷涂锌及锌合金涂层》)

H.1.1 金属涂层厚度检查方法如下:

(1)用磁性测厚仪,在一个面积为1dm2的基准面上测量十点涂层厚度,测点分布见图H1。

(2)闸门表面可以1.0mm宽度,沿纵向每隔1.0m检测一点。

(3)实测的涂层厚度为十点的平均厚度值,如此值小于设计值80%的时,应予补喷涂。

H.2 金属涂层结合性能检查

H.2.1 金属涂层结合性能检查方法如下:

(1)用图H2所示硬质刃口刀具,将涂层切割成方形格子尺寸见表H1。

(2)切割时刀具的刃口与涂层表面约保持900角(见图H3),切割后,涂层至基体表面必须完全切断。

(3)在格子状涂层表面,贴上粘胶带,用500g负荷的辊子或用手指压紧,然后按图H4所示方法,以手持粘胶带的一端,按与涂层表面垂直的方向,以迅速而又突然的方式将粘胶带拉开,检查涂层是否被胶带粘起而剥离。

H4 粘胶带拉开方式示意图

(4)涂层的任何部位都未与基本金属剥离为合格,如果胶带上有破断的涂层粘附,但破断部分发生在涂层间,而不是涂层与基体的表面上,基体未裸露,亦认为合格。

二、《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5017-93)

8.2 涂料涂装

8.2.1 经除锈后的钢材表面应尽快涂装,一般宜在4h内涂装,晴天和正常大气条件下,最长不应超过24h。

8.2.2 使用的涂料应符合图样规定,涂装层数、每层厚度、逐层涂装间隔时间、涂料调配方法和涂装注意事项,应按设计文件或厂家说明书规定进行。

8.2.3 在环缝两侧各200mm范围内,应先涂装焊接时不会对焊缝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车间底漆,以免坡口生锈。环缝焊后,对焊缝区进行二次除锈,用人工涂刷或小型高压喷漆机喷涂涂料,达到规定厚度。

8.2.4 当空气中相对湿度超过85%、钢板表面温度低于大气露点以上30C或高于600C以及环境温度低于100C时均不得进行涂装。

8.3 涂料涂层质量检查

8.3.1 涂装时如发现漏涂、流挂、皱皮等缺陷应及时处理,并用湿膜测厚仪测定湿膜厚度。每层涂装前应对上一层涂层外观进行检查。

8.3.2 涂装后进行外观检查,应表面光滑,颜色一致,无皱皮、起泡、流挂、漏涂等缺陷。水泥浆涂层厚度应基本一致,沾着牢固,不起粉状。

8.3.3 涂层内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漆膜厚度用磁性测厚仪测定,在单节钢管的两端和中间的圆周上每隔

1.5m测一点,漆膜厚度应满足两个85%,即85%的测点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达不到厚度的测点,其最小厚度值应不低于设计厚度的85%;

b. 用针孔检测仪,按设计规定的电压值检测针孔,发现针孔,用砂纸砂轮机打磨补涂;

c. 漆膜厚度不足或有针孔,返修固化后,应复查,不合格的要再次返修,直至合格;

d. 附着力检查使用硬质刀具在涂层上划一个夹角为600(即×形)的切口进行抽查,应划透涂层直达基材,用胶带粘贴划口部分,撕掉胶带后观察划痕处,涂层应无剥落。也可用在同一条件下喷涂的样板上进行检查。

8.4 金属喷涂

8.4.1 金属喷涂用的锌丝、铝丝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锌丝纯度宜为99.99%,不得低于99.95%,铝丝纯度不得低于99.5%; b. 锌丝铝丝应光洁、无锈、无油、无折痕,直径为2.0-3.0mm。

8.4.2 喷涂厚度:喷铝层宜为120-150um,喷锌层宜为120-150um,如图样另有规定,则按图样规定执行。

8.4.3 经除锈后,钢材表面应尽快喷涂,一般宜在2h内喷涂,在晴天和正常大气条件下最长不应超过12h。

8.4.4 当空气中相对湿度超过85%,钢板表面温度低于大气露点30C以上以及环境温度低于50C时均不得进行喷涂。

8.4.5 喷涂应力求均匀,一般宜分二次喷涂,二次喷涂的喷束应垂直交叉覆盖。

8.4.6 喷涂完,涂层经检查合格,应及时用图样规定的涂料进行封闭;涂装前将涂层表面灰尘清理干净,涂装宜在涂层尚有一定温度时进行,如涂层已冷却,可将涂料适当加温。

8.4.7 金属喷涂完应进行外观检查,涂层表面应均匀,无杂物、起皮、鼓泡、孔洞、凹凸不平、粗颗粒、掉块及裂纹等现象。遇有少量夹杂可用刀具剔刮,如缺

陷面积较大应铲除重喷。

8.4.8 金属涂层的厚度测定,结合性能检查方法见附录G。

附录G 金属涂层厚度和结合性能的检查

(检查方法摘自GB9796-88)

(补充件)

G.1 金属涂层厚度检查

G.1.1 金属涂层厚度检查方法如下:

a. 当有效表面的面积在1m2以上时,用磁性测厚仪,在一个面积为1dm2的基准面上测量10点涂层厚度,取实测10个值的算术平均值,测点分布见图G1.1-1,当有效面积在1m2以下时,在一个面积为1cm2的基准面上测量3、4、5点涂层厚度,取实测点数值的算术平均值,测点分布图G.1.1-2。

b. 根据钢管管径大小和管节长度不同,每节钢管表面可布置3-12个基准面。 c. 实测的涂层厚度小于设计值80%的时,应予补喷涂。

G.2 金属涂层结合性能检查

G.2.1 金属涂层结合性能检查方法如下:

a. 用图G.2.1-1所示硬质刃口刀具将涂层切割成方形格子,格子尺寸见表G.2.1。

图G.2.1-3 粘胶带拉开方式示意图

c. 在格子状涂层表面贴上粘胶带,用500g负荷的辊子或用手指压紧,然后按图G2.1-3所示方法,以手持粘胶带的一端,按与涂层表面垂直的方向,以迅速而又突然的方式将粘胶带拉开,检查涂层是否被胶带粘起而剥离。

d. 涂层的任何部位都未与基体金属剥离为合格,如果胶带上有破断的涂层粘附,但破断部分发生在涂层间,而不是涂层与基体的界面上,基体未裸露,亦认为合格。

三、《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10.3 闸门及埋件的防腐蚀

10.3.1 钢闸门及埋件表面的除锈和刷漆工作,应在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10.3.2 采用喷锌或喷铝防腐层时,应用喷砂抛丸清除铁件表面油污、铁锈、氧化皮、焊渣等。钢材表面应露出金属色泽,并具有适当的粗糙度,然后喷锌或喷铝。镀层应力求均匀,镀层厚度宜为0.15-0.25mm,最后应用涂料封闭。 10.3.3 采用涂料防腐蚀时,应在除锈质量符合要求后涂刷,涂层厚度应达到均匀一致,无漏涂、针孔、流挂、起皱、起泡和脱落现象。设计无要求时,漆膜总厚度不应小于0.2mm。

10.3.4 涂料涂装的工作环境温度应为5-380C,当构件表面潮湿或遇尘土飞扬、烈日暴晒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否则应停止作业,涂后4h内严防雨淋。 10.3.5 安装焊缝的两侧各留出100-150mm范围,待安装焊接后涂装。 5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试行)SL 176-1996

1.0.3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 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应由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行。 2.0.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指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0.2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3 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4 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5 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0.6 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2.0.7 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2.0.8 外观质量得分率,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实际得分占应得分数的百分数。

3.2项目划分原则

3.2.1 单位工程按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

(1)枢纽工程,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时,也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为一个单位工程。

(2)渠道工程,按渠道级别(干、支渠)或工程建设期、段划分,以一条干(支)渠或同一建设期、段的渠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大型渠道建筑物也可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以堤身、堤岸防护、交叉联结建筑物分别列为单位工程。

3.2.2 分部工程划分原则:

(1)枢纽工程的土建工程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分部工程;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SDJ249.2-6-88(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划分分部工程;渠道工程和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分部工程。

(2)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投资不宜相差太大。

(3)每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3.2.3 单元工程划分原则:

(1)枢纽工程按照《评定标准》的规定划分。《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的层、块、段确定单元工程。

(2)渠道工程中的明渠(暗渠)开挖填筑单元工程、衬砌单元工程按渠道变形缝或结构缝划分。当渠道设计流量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100m,当设计流量不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50m。渠道建筑物视其规模大小划分单元工程:大型渠道的建筑物可按《评定标准》划分单元工程;中型渠道建筑物按设计的组成部分划分,以每一主要组成部分为一个单元工程;小型建筑物,以一座或几座建筑物为一个单元工程。

(3)堤防工程根据施工方法与施工进度划分单元工程,土堤按填筑层、段划分,每个单元工程填筑量以1000-2000m3为宜;堤防中的大、中型建筑物可按照《评定标准》划分单元工程,小型建筑物以一座或几座建筑物为一个单元工程。

3.3项目划分程序

3.3.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关键部位的确定,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4.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

4.2.1 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1)施工单位应按照《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全面进行自检,并作好施工记录,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复核工程质量。

(3)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制度。抽查结果应及时公

布。

4.2.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标准,由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参照《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3 质量检验程序

4.3.1 工程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中间产品与原材料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及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程序。

4.3.2 施工准备检查。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4.3.3 中间产品与原材料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按《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中间产品与水泥、钢材等原材料质量进行全面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施工记录,并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建设(监理)单位根据自己抽检的资料,核定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单元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要记录备案,进行统计分析,并记入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

4.3.6 施工单位应按月将中间产品质量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报建设(监理)单位,由建设(监理)单位汇总后报质量监督机构。

4.3.7 工程外观质量检验。单位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现场检验评定。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必须具有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评定组人数不应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5.1.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依据:

(1)《评定标准》和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3)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4)工程试运行期的试验及观测分析成果。

5.1.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2.1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按《评定标准》执行。

5.1.2.2 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评定标准》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

(3)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建设(监理)单位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

5.1.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3.1 合格标准:

(1)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1.3.2 优良标准:

(1)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1.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4.1 合格标准:

(1)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

5.1.4.2 优良标准:

(1)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分部工程质量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

(4)施工质量检验资料齐全。

5.1.5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标准。

5.1.5.1 合格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5.1.5.2 优良标准: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的单位工程优良,且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为优良。

5.2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5.2.1 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建设(监理)单位复核。

5.2.2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5.2.3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备。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

5.2.4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2.5 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

5.2.6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1999

1 总 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

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2.0.2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2.0.3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2、 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0.4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2.0.5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格式见附录A。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 阶段验收

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3.1.2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大型枢纽工程在截流、蓄水等阶段验收前,可先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可参照竣工初验的有关规定施行。

3.1.3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3.1.4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2、 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3、 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

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1.5 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执行。

3.1.6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B。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1.7“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 截流前验收

3.2.1 工程截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3.2.2 截流前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3.2.3 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3 蓄引水验收

3.3.1 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3.3.2 蓄引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引水位要求。

2、 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 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 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澜得初始值。

6、 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 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 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 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 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 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3.3.3 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 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4、 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 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3.4 机组启动验收

3.4.1 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3.4.2 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

3、 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5、 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 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 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11、 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2、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3.4.3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

2、 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 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3.4.4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试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3.4.5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3.4.6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3.4.7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人运行的依据。

3.4.8 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4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4.1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4.1.1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4.1.2 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 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

4、 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5、 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

4.1.3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4.1.4 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

1、 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

2、 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 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4.1.5 投入使用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5.2.8和5.2.10的规定施行。

4.1.6 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4.1.7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4.2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4.2.1 除4.1.1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

4.2.2 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

4.2.3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4.2.4 完工验收主要工作: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 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4.2.5 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C。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5 竣工验收

5.1 初步验收

5.1.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5.1.2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 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 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5.1.3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5.1.4 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1套。

5.1.5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

1、 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 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 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6、 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7、 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 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 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1.6 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

1、 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 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 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 召开大会。

(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5.1.7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D。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1.8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5.2 竣工验收

5.2.1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5.2.2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 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 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5.2.3 虽然5.2.2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 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5.2.4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

2、 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3、 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

4、 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5、 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6、 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 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5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5.2.6 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5.2.7 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E。

5.2.8 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

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5.2.9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 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3、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4、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2.10 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

1、 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

(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 检查工程。

4、 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 召开大会。

(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5.2.11 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未进行初步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结合5.1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

5.2.12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5.2.13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D。“竣工验收鉴定书”

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2.14 “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5.2.15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试行)SL239-1999

4.1.3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4.1.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

5.0.5 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5.0.6 土料填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干密度和外观尺寸,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

2、每个断面至少抽检2层,每层不少于3点,且不得在堤防顶层取样。

3、 每个单位工程抽检样本点总数不得少于20个。

5.0.7 干(浆)砌石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厚度、密实程度和平整度,必要时应拍摄图像资料,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点。

5.0.8 混凝土预制块砌筑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预制块厚度、平整度和缝宽,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

5.0.9 垫层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垫层厚度及垫层铺设情况,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捡3点。

5.0.10 堤脚防护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断面复核,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个断面。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个断面。

5.0.11 混凝土防洪墙和护坡工程质量抽检主要内容为混凝土强度,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每2000m堤长抽检一组,每组3点。

2、 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

5.0.12 堤身截渗、堤基处理及其他工程,工程质量抽检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5.0.13 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5.0.14 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再次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和方法由验收委员会确定。

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顺德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并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我省已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站共有15个。江门、潮州、阳江、河源、汕尾、云浮、珠海、顺德共8个市尚未有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站,望你们按省基建会议精神,在今年6月底前通过计量认证,从而开展检测工作,否则、就要委托有检测资格的水利水电工程质检站代行检测。

二、我省有水利水电工程检测资格的单位15个(见附件),其中,指定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

三、要认真开展委托比对试验工作。对2000年度新开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利水电工程,或主体工程尚未开工的续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占总测试量15%左右的对比检测,以便检验工程施工自检。具体检测项目与试验量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协商后报质监单位审定。

二〇〇〇年二月一日

附件: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名单

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

佛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广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汕头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肇庆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韶关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湛江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梅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惠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中山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东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茂名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深圳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清远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揭阳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

砂浆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注:①、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少于3组。 当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②、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天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

6.2.1 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2组。

混凝土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搅拌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注:预拌混凝土应在预拌混凝土厂按上述规定取样。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抽样检验。

7.4.2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1.5.1 现场混凝土质量检验以抗压强度为主,并以150mm立方体试件的抗压强度为标准。

11.5.2 混凝土试件以机口随机取样为主,每组混凝土的3个试件应在同一储料斗或运输车箱内的混凝土中取样制作。浇筑地点试件取样数量宜为机口取样数量的10%,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强度代表值。

1、以每组3个试件的算术平均值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2、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中间之差超过15%时,取中间值作为该组试件的强度代表值。

3、 当一组试件中强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之差均超过15%时,该组试件的强度不应作为评定的依据。

11.5.3 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试件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压强度:大体积混凝土28d龄期每500 m3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1000 m3成型一组。非大体积混凝土28d龄期每100 m3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200 m3成型一组。

2、 抗拉强度:28d龄期每2000 m3成型一组;设计龄期每3000 m3成型试件一组。

3、 抗冻、抗渗或其他主要特殊要求:应在施工中适当取样检验,其数量可按每季度施工的主要部位取样成型1~2组。

11.5.14 已建成的大体积混凝土建筑物,应适量地进行钻孔取芯和压水试验。大体积混凝土取芯和压水试验可按每万立方米混凝土钻孔2m~10m,具体钻孔取样部位、检验项目与压水试验的部位、吸水率的评定标准,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确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物应以无损检测为主,有必要时采取钻孔法检测混凝土。

混凝土芯样的钻取、加工试验,可按照CECS03进行。

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1.4 灌注桩每浇注50m3必须有一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7.6.10 地下连续墙每50m3应做一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组。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5.1.5 每天或铺筑200m3混凝土(机场200m3)应同时制作二组试件,龄期应分别为7d和28d;每铺筑1000至2000m3混凝土应增做一组试件,用于检查后期强度,龄期不应小于90d。

五、《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10.1.2.3 检查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所需的试块应在工程施工中抽样制取。试块数量,每喷射50~100 m3混合料或混合料小于50 m3的独立工程,不得小于一组,每组试块不得少于3个,材料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作一组。

钢筋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

8.2 钢筋应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重量不大于60t,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5.1.7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拉伸试验结果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3个热轧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牌号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RRB400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570N/mm2;

2、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应呈延性断裂。

当达到上述2项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抗拉强度合格。

当试验结果有2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或3个试件均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时,则一次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2个试件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发生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均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仍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其抗拉强度小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接头试件虽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呈脆性断裂,但其抗拉强度大于或等于钢筋规定抗拉强度的1.10倍时,可按断于焊缝或热影响区之外,呈延性断裂同等对待。

5.1.8 闪光对焊接头、气压焊接头应进行弯曲试验时,应将受压面的金属毛刺和镦粗凸起部分消除,且应与钢筋的外表齐平。

当试验结果,弯至900,有2个或3个试件外侧(含焊缝和热影响区)未发生破裂,应评定该批接头弯曲试验合格。

当3个试件均发生破裂,则一次性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当有2个试件发生破裂,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切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当有3个试件发生破裂时,应判定该批接头为不合格品。

注:当试件外侧横向裂纹宽度达到0.5㎜时,应认定已经破裂。

5.2 钢筋焊接骨架和焊接网

5.2.1 焊接骨架和焊接网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抽取试件:

1、凡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骨架和焊接网应视为同一类型制品,且每300件作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0件亦应按一批计算;

2、外观检查应按同一类型制品分批检查,每批抽查5%,且不得少于5件;

3、力学性能试验的试件,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切取过试件的制品,应补焊同牌号、同直径的钢筋,其每边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个孔格的长度;

4、由几种钢筋直径组合的焊接骨架或焊接网,应对每种组合的焊点作力学性能试验;

5、热轧钢筋的焊点应作抗剪试验,试件应为3件;冷轧带肋钢筋焊点除作抗剪试验外,尚应对纵向和横向冷轧带肋钢筋作拉伸试验,试件应各为1件。剪切试件纵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90mm,横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50mm;拉伸试件纵筋长度应大于或等于300mm;

6、焊接网剪切试件应沿同一横向钢筋随机切取;

7、切取剪切试件时,应使制品中的纵向钢筋成为试件的受拉钢筋;

5.2.6 冷轧带肋钢筋试件拉伸试验结果,其抗拉强度不得小于550N/mm2。

5.2.7 当拉伸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再切取双倍数量试件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均合格时,应评定该批焊接制品焊点拉伸试验合格。

当剪切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从该批制品中再切取6个试件进行复验;当全部试件平均值达到要求时,应评定该批焊接制品焊点剪切试验合格。

5.3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

5.3.1 闪光对焊接头的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作为一个检验批:

1、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

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

2、力学性能试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其中3个作拉伸试验,3个作弯曲试验;

3、焊接等长的预应力钢筋(包括螺丝端杆与钢筋)时,可按生产时同等条件制作模拟试件;

4、螺丝端杆接头可只作拉伸试验;

5、封闭环式箍筋闪光对焊接头,以600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作拉伸试验。

5.3.2 闪光对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头处不得有横向裂纹;

2、与电极接触处的钢筋表面不得有明显的烧伤;

3、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30;

4、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且不得大于2㎜。

5.4 钢筋电弧焊接头

5.4.1 电弧焊接头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应按下列规定作为一个检验批:

1、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2、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3个,做拉伸试验。

3、钢筋与钢板电弧搭接焊接头可只进行外观检查。

注:在同一批中若有几种不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最大直径钢筋接头中切取3个试件。

5.4.2电弧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应平整,不得有凹陷或焊瘤;

2、焊接接头区域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3、咬边深度、气孔、夹渣等缺陷允许值及接头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4.2规定;

4、坡口焊、熔槽绑条焊和窄间隙焊接头的焊缝余高不得大于3mm。

5.4.3 当模拟试件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复验。复验应从现场焊接接头中切取,其数量和要求与初始试验时相同。

5.5 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

5.5.1 电渣压力焊接头的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按下列规定作为一个检验批: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5.5.2 电渣压力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四周焊包凸出钢筋表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

2、钢筋与电极接触处,应无烧伤缺陷;

3、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30;

4、接头处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且不得大于2㎜。

表5.4.2 钢筋电弧焊接头尺寸偏差及缺陷允许值

5.6 钢筋气压焊接头

5.6.1 气压焊接头的质量检验,应分批进行外观检查和力学性能检验,并按下列规定作为一个检验批: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在柱、墙的坚向钢筋连接中,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在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中,应另切取3个接头做弯曲试验。

5.6.2 气压力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头处的轴线偏移e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5倍,且不得大于4㎜;当不同直径钢筋焊接时,应按较小钢筋直径计算;当大于上述规定值,但在钢筋直径的0.30倍以下时,可加热矫正;当大于0.30倍时,应切除重焊;

2、接头处的弯折角不得大于30,当大于规定值时,应重新加热矫正;

3、镦粗直径不得小钢筋直径的1.4倍;当小于上述规定值时,应重新加热镦粗;

4、镦粗长度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凸起部分平缓圆滑;当小于上述规定值时,应重新加热镦长。

5.7 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

5.7.1 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的外观检查,应从同一台班内完成的同一类型预埋件中抽查5%,且不得少于10件。

5.7.1 当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时,应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作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累计计算。当不足300件时,亦应按一批计算。

应从每批预埋件中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试件的钢筋长度应大于或等200mm,钢板的长度和宽度均应大于或等于60mm。

5.7.3 预埋件钢筋手工电弧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角焊缝焊脚:当采用HPB235钢筋时,角焊缝焊脚k不得小于钢筋直径

的0.5倍;采用HRB335和HRB400钢筋时,焊脚k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0.6倍;

2、焊缝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裂纹;

3、钢筋咬边深度不得超过0.5㎜;

4、钢筋相对钢板的直角偏差不得大于30。

5.7.4 预埋件钢筋埋弧压力焊接头外观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包凸出钢筋表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

2、钢筋咬边深度不得超过0.5㎜;

3、钢板应无焊穿,根部应无凹陷现象;

4、钢筋相对钢板的直角偏差不得大于30。

5.7.5 预埋件外观检查结果,当有3个接头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全数进行检查,并剔出不合格品。不合格接头经补焊后可提交二次验收。

5.7.6 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拉伸试验结果,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1、HPB235钢筋接头不得小于350N/㎜2;

2、HRB335钢筋接头不得小于470N/㎜2;

3、HRB400钢筋接头不得小于550N/㎜2;

当试验结果,3个试件中有小于规定值时,应进行复验。

复验时,应再取6个试件。复验结果,其抗拉强度均达到上述要求时,应评定该批接头为合格品。

(三)《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

4.3 焊接的基本规定

4.3.1 焊缝按其重要性分为三类

一类焊缝:

(1)闸门主梁、边梁、支臂的腹板及翼缘板的对接焊缝。

(2)闸门吊耳板、吊杆的对接焊缝。

(3)闸门主梁与边梁腹板连接的角焊缝及翼缘板连接的对接焊缝。

(4)转向吊杆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5)拦污栅吊耳板和吊杆的对接焊缝。

二类焊缝:

(1)闸门面板的对接焊缝。

(2)拦污栅主梁的腹板、翼缘板对接焊缝。

(3)闸门主梁、边梁、支臂的翼缘板与腹板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4)闸门吊耳板与门叶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5)主梁、边梁与门叶面板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6)支臂与连接板的组合焊缝及角焊缝。 三类焊缝:

不属于一、二类焊缝的其他焊缝都为三类焊缝(设计有特殊要求者例外)。 4.4 焊缝检验

4.4.1 所有焊缝均应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4.4.1表规定。

4.4.2 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并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评定焊缝质量应由Ⅱ级或Ⅱ级以上的检测人员担任。

4.4.3 焊缝内部缺陷探伤可选用射线或超声波探伤中任选一种。表面裂纹检查可选用渗透或磁粉探伤。

4.4.4 焊缝无损探伤长度占全长的百分比应不少于4.4.4表规定,但如图样、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则按图样、设计文件规定执行。

4.4.5 焊缝局部无损探伤如发现有不允许缺陷时,应在其延伸方向或可疑部位作补充检查;如补充检查不合格,则应对该条焊缝进行全部检查。

4.4.6 射线探伤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标准评定,检验等级为AB级,一类焊缝不低于Ⅱ级合格,二类焊缝不低于Ⅲ级合格。超声波探伤按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标准评定,检验等级可选作B级,一类焊缝BI级为合格,二类焊缝BⅡ级为合格

4.5 焊缝返修与处理

4.5.1 焊缝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进行分析,并找出原因,制订返修工艺后方可返修处理。

4.5.2 焊缝缺陷应根据钢材种类选用碳弧气刨或砂轮进行清除,并用砂轮修磨至便于焊接的坡口。返修前要认真检查,如缺陷为裂纹,则应用磁粉或渗透探伤,确认裂纹已经消除,方可返修。

4.5.3 当返修的焊缝需要预热、后热,则返修前应按第4.3.7条中的(2)项规定预热,返修后按第4.3.11条规定进行后热处理。

4.5.4 焊缝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超过两次以上返修时,应查明原

因,制定可靠的返修工艺措施,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返修处理。反修后的焊缝,应进行探伤检查。

4.5.5 在母材上严禁有电弧擦伤,如有擦伤应用砂轮将擦伤处作打磨处理,并检查有无微裂纹。

水泥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5 .1.5 运至工地的每一批水泥,应有生产厂的出厂合格证和品质试验报告;使用单位应进行验收检验(按每200t~400t同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为一取样单位,如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必要时应进行复验。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三、《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8.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20万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

60万t以上至120万t,不超过1000 t为一编号; 30万t以上至60万t,不超过600 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上至30万t,不超过400 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下,不超过200 t为一编号。

掺合料、外加剂质量相关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5.3.5 使用单位对进场使用的掺合料应进行验收检验。粉煤灰等掺合料以连续供应200t为一批(不足200t按一批计),硅粉以连续供应20t为一批(不足20t按一批计),氧化镁以60t为一批(不足60t按一批计)。

5.4.7 外加剂的分批以掺量划分。掺量大于或等于1%的外加剂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以50t为一批,掺量小于0.01%的外加剂以1t~2t为一批,一批进场的外加剂不足一个批号数量的,应视为一批进行检验。

石子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普通混凝土用矿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4.0.1 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砂子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4.0.1 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购货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回填土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10.4.1 土料碾压筑堤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4、质量检测取样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部位应有代表性,且应在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

(2)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

5、质量检测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筑堤时不宜小于600m3;人工筑堤或老堤加高培厚时不宜小于300m3;

(2)每层取样数量: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时每100m3~150m3取样一个,抽检可为自检量的1/3,但至少应有3个;

(3)特别狭长的堤防加固作业面,取样可按第20m~30m一段取样1个; (4)若作业面或局部返工部位按填筑量计算的取样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样3个。

6、在压实质量可疑和堤身特定部位抽样检测时,取样数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检测成果仅作为质量检查参考,不作为碾压质量评定的统计资料。

7、每一填筑层自检、抽检后,凡取样不合格的部位,应补压或作局部处理,经复验至合格后方可继续下道工序。

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4)

2、路基土石方工程

各类回填土密度法:每200m每压实层测4处

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0.1.2 在压实填土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每50~100㎡面积内应有一个检验点,根据检验结果求得压实系数,不得低于表6.3.4的规

定,对碎石土的干密度不得小于2.0t/m3。、

表6.3.4 压实填土的质量控制

四、《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SDJ280-90)

4.9.12 坝体压实项目及取样次数按表4.9.12规定。取样测定的干密度,其合格率不得小于90%,不合格干密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干密度的95%,且不合格的部位不得集中在坝体某一部位。

坝体压实试验项目 表4.9.12

五、《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12.3.5 坝体压实检查项目及取样试验次数见表12.3.5

坝体压实检查 表12.3.5

压力钢管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5017-93)

6.3.1 焊缝按其重要性分为三类:

一类焊缝:(1)钢管管壁纵缝,厂房内明管(指不埋于混凝土内的钢管,下同)环缝,凑合节合拢环缝。(2)岔管管壁纵、环缝,岔管分岔处加强板的对接焊缝,加强板与管壁相接处的对接和角接的组合焊缝。(3)闷头与管壁的连接焊缝。

二类焊缝:(1)钢管管壁环缝。(2)人孔颈管的对接焊缝,人孔颈管与顶盖和管壁连接焊缝。(3)支承环对接焊缝和主要受力角焊缝。

三类焊缝:不属于一、二类的其他焊缝。

6.4.3 焊缝内部缺陷探伤可选用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任选一种。表面裂纹检查可选用渗透或磁粉探伤。

6.4.4 焊缝无损探伤长度占焊缝全长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6.4.4中的规定,但如图样和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则按图样和设计规定执行。

表6.4.4

注:1、钢管的一类焊缝,用超声波探伤时,根据需要可使用射线探伤复验,复验长度高强钢为10%,其余为5%;二类焊缝只在超声波探伤有可疑波形、不能准确判断时,可用射线复验。2、局部探伤部位应包括全部丁字焊缝及每个焊工所焊焊缝的一部分。3、支承环的主要受力角焊缝确有困难无法探伤时,应严格按二类焊缝焊接工艺施焊,以确保焊缝质量。

二、《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4.4.4 焊缝无损探伤长度占全长的百分比应不少于表4.4.4规定,但如图样、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则按图样、设计文件规定执行。

表4.4.4

锚杆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50086-2001)

10.1.5 锚杆质量的检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端头锚固型和摩擦型锚杆质量必须做抗拔力试验。试验数量,每300根锚杆必须抽样一组;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时,应另做一组,每组锚杆不得少于3根。

2、杆质量合格条件为:

PAn≥PA (10.1.5-1) PAmin≥0.9PA (10.1.5-2)

式中PAn——同批试件抗拔力的平均值(kN)

PA——锚杆设计锚固力(kN)

PAmin——同批试件抗拔力的最小值(kN) 3、杆抗拔力不符合要求时,可用加密锚杆的方法予以补强。

4、全长粘结型锚杆,应检查砂浆密实度,注浆密实度大于75%方为合格。

建筑基桩质量检验规范条文摘录

(一)《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 J256-2003)

3.3 检测数量

3.3.1 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3.3.2 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

1、控制打桩过程的桩身应力;

2、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

3、选择桩端持力层。

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3.3.3 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6、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3.3.4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它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注:1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2 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3 当符合第3.3.3条第1~4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3.3.5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注:对上述第1~4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

3.3.6 对第3.3.5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3.3.5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3.7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3.3.8 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3.4验证与扩大检测

3.4.1 当出现本规范第8.4.5~8.4.6条和第9.4.7条中所列情况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方法宜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对于嵌岩灌注桩,可采用钻芯法验证。

3.4.2 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4.3 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

3.4.4 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

3.4.5 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3.4.6 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不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抽检。

3.4.7 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可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测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 根,当总桩数少于50 根时,不应少于2 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 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 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 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 根。

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02)

10.1.7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直径大于800mm的混凝土嵌岩桩应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直径小于和等于800mm的桩及直径大于800mm的非嵌岩桩,可根据桩径和桩长的大小,结合桩的类型和实际需要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或可靠的动测法进行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

10.1.8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的经验和技术确定。复

杂地质条件下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验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10.1.9 对地下连续墙,应提交经确认的有关成墙记录和报告。地下连续墙完成后尚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方法可采用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检验槽段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20%。

防腐检测

一、《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94)

7.3 涂料涂层质量检查

7.3.1 每层漆膜涂装前应对上一层涂层外观进行检查。涂装时如有漏涂、流挂、皱皮等缺陷应进行处理,用湿膜测厚仪测定涂层厚度。

7.3.2 涂装后应对涂层进行外观检查,做到表面光滑,颜色一致,无皱皮、起泡、流挂、漏涂等缺陷。

7.3.3 涂层内部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1)漆膜厚度用测厚仪测定测点距离为1.0m左右,85%以上测点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漆膜最小厚度值不低于设计厚度的85%。

(2)用针孔检测仪,按设计规定电压值检测漆膜针孔,检测可在闸门主梁与纵隔板围成的各区域中根据闸门重要程度抽查其中的10%-20%。

在一个区域中应取不少于5个检测点每处测试的检查探测距离保持300mm左右。在检测区域中,如只有20%以下发现针孔,该区域全部合格,所发现的针孔,用砂纸砂轮机打磨补涂。

(3)涂膜附着力检查,使用专用割刀在漆膜表面以等距离(1-2mm)划出相互垂直的两组平行线,构成一组方格。划格时,必须切透漆膜触及基体金属,然后按表7.3.3规定检查漆膜附着力并分级,其前三级为合格漆膜。

7.5 金属涂层质量检查

7.5.1 涂层表面应均匀无杂物、起皮、鼓泡、孔洞、凹凸不平、粗颗粒、掉块及

裂纹等缺陷,遇有少量夹杂,可用小刀剔刮;如缺陷面积较大,应铲除重喷。

7.5.2 金属喷涂层的厚度测量,采用磁性测厚仪测定磁性基体上无磁性涂层厚度的方法见附录H。

7.5.3 金属涂层的厚度测定,结合性能检查方法详见附录H。

附录H 金属涂层厚度和结合性能的检查

(补充件)

H.1 金属涂层厚度检查(检查方法摘自GB9795-88《热喷涂铝及铝合金涂层》与GB9793-88《热喷涂锌及锌合金涂层》)

H.1.1 金属涂层厚度检查方法如下:

(1)用磁性测厚仪,在一个面积为1dm2的基准面上测量十点涂层厚度,测点分布见图H1。

(2)闸门表面可以1.0mm宽度,沿纵向每隔1.0m检测一点。

(3)实测的涂层厚度为十点的平均厚度值,如此值小于设计值80%的时,应予补喷涂。

H.2 金属涂层结合性能检查

H.2.1 金属涂层结合性能检查方法如下:

(1)用图H2所示硬质刃口刀具,将涂层切割成方形格子尺寸见表H1。

(2)切割时刀具的刃口与涂层表面约保持900角(见图H3),切割后,涂层至基体表面必须完全切断。

(3)在格子状涂层表面,贴上粘胶带,用500g负荷的辊子或用手指压紧,然后按图H4所示方法,以手持粘胶带的一端,按与涂层表面垂直的方向,以迅速而又突然的方式将粘胶带拉开,检查涂层是否被胶带粘起而剥离。

H4 粘胶带拉开方式示意图

(4)涂层的任何部位都未与基本金属剥离为合格,如果胶带上有破断的涂层粘附,但破断部分发生在涂层间,而不是涂层与基体的表面上,基体未裸露,亦认为合格。

二、《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5017-93)

8.2 涂料涂装

8.2.1 经除锈后的钢材表面应尽快涂装,一般宜在4h内涂装,晴天和正常大气条件下,最长不应超过24h。

8.2.2 使用的涂料应符合图样规定,涂装层数、每层厚度、逐层涂装间隔时间、涂料调配方法和涂装注意事项,应按设计文件或厂家说明书规定进行。

8.2.3 在环缝两侧各200mm范围内,应先涂装焊接时不会对焊缝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车间底漆,以免坡口生锈。环缝焊后,对焊缝区进行二次除锈,用人工涂刷或小型高压喷漆机喷涂涂料,达到规定厚度。

8.2.4 当空气中相对湿度超过85%、钢板表面温度低于大气露点以上30C或高于600C以及环境温度低于100C时均不得进行涂装。

8.3 涂料涂层质量检查

8.3.1 涂装时如发现漏涂、流挂、皱皮等缺陷应及时处理,并用湿膜测厚仪测定湿膜厚度。每层涂装前应对上一层涂层外观进行检查。

8.3.2 涂装后进行外观检查,应表面光滑,颜色一致,无皱皮、起泡、流挂、漏涂等缺陷。水泥浆涂层厚度应基本一致,沾着牢固,不起粉状。

8.3.3 涂层内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漆膜厚度用磁性测厚仪测定,在单节钢管的两端和中间的圆周上每隔

1.5m测一点,漆膜厚度应满足两个85%,即85%的测点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达不到厚度的测点,其最小厚度值应不低于设计厚度的85%;

b. 用针孔检测仪,按设计规定的电压值检测针孔,发现针孔,用砂纸砂轮机打磨补涂;

c. 漆膜厚度不足或有针孔,返修固化后,应复查,不合格的要再次返修,直至合格;

d. 附着力检查使用硬质刀具在涂层上划一个夹角为600(即×形)的切口进行抽查,应划透涂层直达基材,用胶带粘贴划口部分,撕掉胶带后观察划痕处,涂层应无剥落。也可用在同一条件下喷涂的样板上进行检查。

8.4 金属喷涂

8.4.1 金属喷涂用的锌丝、铝丝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锌丝纯度宜为99.99%,不得低于99.95%,铝丝纯度不得低于99.5%; b. 锌丝铝丝应光洁、无锈、无油、无折痕,直径为2.0-3.0mm。

8.4.2 喷涂厚度:喷铝层宜为120-150um,喷锌层宜为120-150um,如图样另有规定,则按图样规定执行。

8.4.3 经除锈后,钢材表面应尽快喷涂,一般宜在2h内喷涂,在晴天和正常大气条件下最长不应超过12h。

8.4.4 当空气中相对湿度超过85%,钢板表面温度低于大气露点30C以上以及环境温度低于50C时均不得进行喷涂。

8.4.5 喷涂应力求均匀,一般宜分二次喷涂,二次喷涂的喷束应垂直交叉覆盖。

8.4.6 喷涂完,涂层经检查合格,应及时用图样规定的涂料进行封闭;涂装前将涂层表面灰尘清理干净,涂装宜在涂层尚有一定温度时进行,如涂层已冷却,可将涂料适当加温。

8.4.7 金属喷涂完应进行外观检查,涂层表面应均匀,无杂物、起皮、鼓泡、孔洞、凹凸不平、粗颗粒、掉块及裂纹等现象。遇有少量夹杂可用刀具剔刮,如缺

陷面积较大应铲除重喷。

8.4.8 金属涂层的厚度测定,结合性能检查方法见附录G。

附录G 金属涂层厚度和结合性能的检查

(检查方法摘自GB9796-88)

(补充件)

G.1 金属涂层厚度检查

G.1.1 金属涂层厚度检查方法如下:

a. 当有效表面的面积在1m2以上时,用磁性测厚仪,在一个面积为1dm2的基准面上测量10点涂层厚度,取实测10个值的算术平均值,测点分布见图G1.1-1,当有效面积在1m2以下时,在一个面积为1cm2的基准面上测量3、4、5点涂层厚度,取实测点数值的算术平均值,测点分布图G.1.1-2。

b. 根据钢管管径大小和管节长度不同,每节钢管表面可布置3-12个基准面。 c. 实测的涂层厚度小于设计值80%的时,应予补喷涂。

G.2 金属涂层结合性能检查

G.2.1 金属涂层结合性能检查方法如下:

a. 用图G.2.1-1所示硬质刃口刀具将涂层切割成方形格子,格子尺寸见表G.2.1。

图G.2.1-3 粘胶带拉开方式示意图

c. 在格子状涂层表面贴上粘胶带,用500g负荷的辊子或用手指压紧,然后按图G2.1-3所示方法,以手持粘胶带的一端,按与涂层表面垂直的方向,以迅速而又突然的方式将粘胶带拉开,检查涂层是否被胶带粘起而剥离。

d. 涂层的任何部位都未与基体金属剥离为合格,如果胶带上有破断的涂层粘附,但破断部分发生在涂层间,而不是涂层与基体的界面上,基体未裸露,亦认为合格。

三、《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10.3 闸门及埋件的防腐蚀

10.3.1 钢闸门及埋件表面的除锈和刷漆工作,应在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 10.3.2 采用喷锌或喷铝防腐层时,应用喷砂抛丸清除铁件表面油污、铁锈、氧化皮、焊渣等。钢材表面应露出金属色泽,并具有适当的粗糙度,然后喷锌或喷铝。镀层应力求均匀,镀层厚度宜为0.15-0.25mm,最后应用涂料封闭。 10.3.3 采用涂料防腐蚀时,应在除锈质量符合要求后涂刷,涂层厚度应达到均匀一致,无漏涂、针孔、流挂、起皱、起泡和脱落现象。设计无要求时,漆膜总厚度不应小于0.2mm。

10.3.4 涂料涂装的工作环境温度应为5-380C,当构件表面潮湿或遇尘土飞扬、烈日暴晒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否则应停止作业,涂后4h内严防雨淋。 10.3.5 安装焊缝的两侧各留出100-150mm范围,待安装焊接后涂装。 51


相关文章

  • 关于颁发[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查看


  • 常用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 单项(路灯及线路)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监督注册号: 注:1. 验收内容应反映工程实物质量和质保资料验收情况. 2. 安装工程应反映管线隐蔽.接地检测.运行等按规范标准实施情况. 单项(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监督注册号: 注:1. 验收内容应 ...查看


  • 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 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 ...查看


  • 2011实验室计量整改报告
  • 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计量认证评审整改报告 河南省计量认证评审组: 贵组于2011年10月28-29日依据<实验室资质认证评审准则>对我公司进行了监督评审现场技术评审工作,评审组列出了10个基本符合项需要限期整改.我公司于2011年 ...查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新)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 ...查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查看


  • 特种设备许可质量体系
  • 前 言 2006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 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总结了近几年特 种设备许可鉴 ...查看


  • 竣工备案程序
  • 竣工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带上填写完善的"竣工验收通知书"向备案机构(简称备案室)申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 工程竣工验收. 三. 建设 ...查看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2014-1-15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 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工程建 设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查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2号令(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 第 12 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