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费与代理海运费的税务处理
1、 FOB价与CIF价
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在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及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转移于买方,由买方承担。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承担与“成本加运费”(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输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即平安险,至于货物的风险则与“成本加运费”(CFR)和船上交货(FOB)条件是一样的,都是在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FOB价情况下:出口货物海运需要由进口商负担,如果进口商找中国的海运企业和海运代理,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中国海运企业和海运代理企业开具的发票均不含增值税,前者适用免抵退,后者适用免税。
FOB价情况下:出口货物海运需要由进口商负担,如果进口商找外国的海运企业和海运代理,由于提供的海运和代理劳务系外国纳税人之间提供的劳务,不涉及中国的税收。
2、CIF情况下,由于出口退税的收入按FOB价格确定,相应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而运费又包括A以外币支付的运费发票B以人民币支付的运费发票C服务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报关费、船务费、验单费、口岸杂费应记入销售费用处理。
为什么运保佣要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因为出口退税以FOB价格作为出口销售收入,
假设A公司取得进项税额17万,取得海运费发票(为说明问题,假设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运费10万,进项1.1万,出口收入200万,采用CIF价格,
出口时应包括预估海运费(假设和实际支付海运费一致),
借应收帐款211.1万
贷出口产品销售收入211.1万
实际支付海运费时,
借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1.1万
贷银行存款11.1万
从外方取得代垫海运费和出口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211.1万
贷应收帐款211.1万
可见上述海运费属于代垫款项,如果上述海运业务由中国船运企业承担,由于实际上仍属于对外提供国际运输劳务,属于零税率,本就不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上述海运业务由外国海运企业承担,根据我国和多国签订的双边互免海空运流转税的协定(安排)规定,外国海运公司开具的凭证也是不含增值税。
因此CIF价格下出口商即使取得国际海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出口商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代垫款项向进口商索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条款并未失效,现在国际货物运输已实施营改增,由于其性质仍属于代垫费用,因此出口商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同理,营改增后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因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仍属于运保佣中的运费范畴,需要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假设A公司取得原材料进项税额17万,取得海运代理费发票(为说明问题,假设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运费10万,进项0.6万,出口收入200万,采用CIF价格,出口退税率13%。
1、 不得抵扣,
借:产品销售成本100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出口时,借应收帐款210.6万
贷出口产品销售收入210.6万
支付海运代理费时,借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6万
贷银行存款10.6万
转出进项税金,借产品销售成本8万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万
收取款项时,借银行存款210.6万
贷应收帐款210.6万
留抵税额0-(17-8)=9万元,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实际退税9万元,免抵税额17万元。会计利润92万元,
2、 允许抵扣
借产品销售成本110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6
贷银行存款127.6万
出口时,借应收帐款210万
贷出口产品销售收入210万,
因为已经允许抵扣,不得再作为运保佣冲销出口产品销售收入。 转出进项税金,借产品销售成本8.4万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4万 收取出口商品款项,借银行存款210万
贷应收帐款210万
留抵税额0-(17.6-8.4)=9.2万,免抵退税额27.3万,
实际退税9.2万,免抵税额18.1万,会计利润91.6万。
利润为何相差0.4万元?就是因为进项税金转出0.4万。另外先许其抵扣将会造成退税额增加,免抵税额也增加,由于出口退税由中央负担,免抵调库又要减少中央一笔收入,因此海运代理费允许抵扣是不适宜的。
因此我们认为海运代理费应按出口免税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恰好和海运费零税率对应。
借:产品销售成本100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出口时,借应收帐款210万
贷出口产品销售收入210万
支付海运代理费时,借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万
贷银行存款10万
转出进项税金,借产品销售成本8万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万
收取款项时,借银行存款210万
贷应收帐款210万
留抵税额0-(17-8)=9万元,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实际退税9万元,免抵税额17万元。会计利润92万元。
海运费与代理海运费的税务处理
1、 FOB价与CIF价
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缩写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需在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在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履行其交货义务。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及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转移于买方,由买方承担。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缩写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一种传统的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在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除承担与“成本加运费”(CFR)相同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输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即平安险,至于货物的风险则与“成本加运费”(CFR)和船上交货(FOB)条件是一样的,都是在装运港船越过船舷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FOB价情况下:出口货物海运需要由进口商负担,如果进口商找中国的海运企业和海运代理,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中国海运企业和海运代理企业开具的发票均不含增值税,前者适用免抵退,后者适用免税。
FOB价情况下:出口货物海运需要由进口商负担,如果进口商找外国的海运企业和海运代理,由于提供的海运和代理劳务系外国纳税人之间提供的劳务,不涉及中国的税收。
2、CIF情况下,由于出口退税的收入按FOB价格确定,相应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而运费又包括A以外币支付的运费发票B以人民币支付的运费发票C服务业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报关费、船务费、验单费、口岸杂费应记入销售费用处理。
为什么运保佣要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因为出口退税以FOB价格作为出口销售收入,
假设A公司取得进项税额17万,取得海运费发票(为说明问题,假设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运费10万,进项1.1万,出口收入200万,采用CIF价格,
出口时应包括预估海运费(假设和实际支付海运费一致),
借应收帐款211.1万
贷出口产品销售收入211.1万
实际支付海运费时,
借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1.1万
贷银行存款11.1万
从外方取得代垫海运费和出口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211.1万
贷应收帐款211.1万
可见上述海运费属于代垫款项,如果上述海运业务由中国船运企业承担,由于实际上仍属于对外提供国际运输劳务,属于零税率,本就不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上述海运业务由外国海运企业承担,根据我国和多国签订的双边互免海空运流转税的协定(安排)规定,外国海运公司开具的凭证也是不含增值税。
因此CIF价格下出口商即使取得国际海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出口商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代垫款项向进口商索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条款并未失效,现在国际货物运输已实施营改增,由于其性质仍属于代垫费用,因此出口商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同理,营改增后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因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仍属于运保佣中的运费范畴,需要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假设A公司取得原材料进项税额17万,取得海运代理费发票(为说明问题,假设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运费10万,进项0.6万,出口收入200万,采用CIF价格,出口退税率13%。
1、 不得抵扣,
借:产品销售成本100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出口时,借应收帐款210.6万
贷出口产品销售收入210.6万
支付海运代理费时,借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6万
贷银行存款10.6万
转出进项税金,借产品销售成本8万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万
收取款项时,借银行存款210.6万
贷应收帐款210.6万
留抵税额0-(17-8)=9万元,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实际退税9万元,免抵税额17万元。会计利润92万元,
2、 允许抵扣
借产品销售成本110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6
贷银行存款127.6万
出口时,借应收帐款210万
贷出口产品销售收入210万,
因为已经允许抵扣,不得再作为运保佣冲销出口产品销售收入。 转出进项税金,借产品销售成本8.4万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4万 收取出口商品款项,借银行存款210万
贷应收帐款210万
留抵税额0-(17.6-8.4)=9.2万,免抵退税额27.3万,
实际退税9.2万,免抵税额18.1万,会计利润91.6万。
利润为何相差0.4万元?就是因为进项税金转出0.4万。另外先许其抵扣将会造成退税额增加,免抵税额也增加,由于出口退税由中央负担,免抵调库又要减少中央一笔收入,因此海运代理费允许抵扣是不适宜的。
因此我们认为海运代理费应按出口免税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恰好和海运费零税率对应。
借:产品销售成本100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117,
出口时,借应收帐款210万
贷出口产品销售收入210万
支付海运代理费时,借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万
贷银行存款10万
转出进项税金,借产品销售成本8万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万
收取款项时,借银行存款210万
贷应收帐款210万
留抵税额0-(17-8)=9万元,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实际退税9万元,免抵税额17万元。会计利润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