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责任意识的思考

  摘 要:公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主体,培育具有责任感的公民,实现公民追求正当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统一,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课题。本文针对当前公众中存在的权利意识强而社会责任意识弱、缺少主动参与意识等现象,从强调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性,权利和责任义务的不可分割性的角度出发, 在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之间寻求平衡点。具体而言,既要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同时还要注重其责任意识的培育,包括通过自身约束和外在的立法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通过赋予公众权利,培育公众的责任意识。   关 键 词:法治国家;社会责任;责任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10-0052-04   收稿日期:2013-08-20   作者简介:栗晓宏(1965—),女,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空间上的全面化和时间上的加快性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公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主体,因此,培育具有责任感的公民是社会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的前提。   一、增强公民责任意识的必要性   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发布的《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社会管理科学化与制度创新》蓝皮书显示,当下“一部分人只注重享受权利,不注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导致公众权利意识强与社会责任意识弱并存的现象。”[1](p12)在深入农村调研中我们发现,人们反映最多的是现在农民生活富裕了,但责任意识淡漠了。例如在抗洪过程中,眼看着水坝就要决堤,而决堤的后果就是农田受损(包括自家的),但农民并不愿意出义务工,也不想吃苦。再如在农村的许多公共场所,人们大多都随意丢弃各种杂物,缺少保护公共环境的意识。此外,当前社会上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享乐奢靡等现象以及“小悦悦死亡”事件等都说明一部分人缺少自觉主动对社会责任和集体责任的担当意识。目前,公众对公共事务的态度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2](p48)2010年美国的智库兰德公司发表了一个关于中国的报告,预测十年后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穷的国家,原因之一就是中国人不了解他们作为个体对国家和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然报告的科学性还有待于证实,但所提出的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公众责任意识缺失的原因在于我国传统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变革对人的思想观念、生活和交往方式产生的影响,其动摇了公众主动承担责任的心理基础。从马克思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又具有反作用”的角度看,对于公众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和极端个人主义现象,如不加以重视并予以矫正的话,不仅会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带来消极影响,还会影响到法治秩序的构建和法治国家建设。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今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提高公众的责任意识,实现公众追求正当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统一,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课题。   二、法治国家权利本位下的责任意识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的社会,权利本位是一个相关性概念,“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关性。权利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存在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之中,离开义务,权利就成为一个绝对的、单纯的‘异己’,也就不发生、不存在权利的本位问题。”[3](p209)权利意识、平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已成为公民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权利本位(至少我们所主张的权利本位)并不是个人利益至上,”“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不容许存在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殊任务和特权阶层”。[4](p209)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5](p16)即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因此,强调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性,是权利本位的突出而又非常重要的特征。   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既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更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作为主体和主人就更应该承担社会、国家和自己的责任。正像我国台湾学者吕宗麟所说:“民主国家的公民资格不仅是国籍或国民的性质;公民的资格已成为一种职责,它带来某些权利与责任。”[6](p34)2012年《社会管理蓝皮书》强调:“公民既是权利的实施主体,也是义务的履行者,这是一个成熟公民应具有的特征。现代公民责任意识的塑造,必须使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主动承担起一个国家和社会中主人的角色,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7](p13)马克思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8](p329)   责任是强调个人或集体处于特定角色时,对其他人、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使命,责任是与自由相对应的范畴。哈耶克说:“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9](p84)因为责任是法律的生命,公民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民能否依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享有权利的同时就要履行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并应自觉地去遵守法律,承担管理国家的责任和使命,对社会的责任是作为社会成员对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保证公民能在社会中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世界上的权利和责任都来自主体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它们应该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在对象客体面前,主体的权利所在,也就是其责任所在,反之亦然。责任意识的增强将保障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不会滥用,使自由得以实现。”   公众责任意识是公众的自觉活动,权利和自由是公众社会责任意识的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制观念的不断普及,公众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我们既要强调充分尊重公众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凸显公众的价值与权利,使每个公众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也应强调公众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现代法治社会和民主制度的形成不仅依赖于基本制度的正义,而且有赖于身处制度和社会中的公民的素质和责任意识,即他们在享有法律赋予的广泛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有为促进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愿望。罗尔斯指出:“所有的职责都是从公平原则中产生的,如果一个制度是正义的或公平的,亦即满足了两个正义原则,那么每当一个人自愿地接受了该制度所给予的好处或利用了它所提供的机会来促进自己的利益时,他就要承担职责来做这个制度的规范所规定的一份工作”。[10](p343)   权利与责任往往是硬币的两面,培养权利本位意识要求避免权利无限扩大,走向“绝对化”、“个人化”,导致“责任话语”的迷失和不在场。离开权利意识培育基础的单纯责任意识的强调,只会走向道德的虚无;而只强调权利意识忽视责任意识的培养则会陷入与当代西方自由主义同样的社会困境。因此,必须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在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之间寻求平衡点。   三、增强公民责任意识的路径   建设法治国家,要注重公众责任意识的培育。从权利产生权力的角度可以将公民责任分为领导干部责任和民众责任两类,构建法治社会,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和首要所在,但普通公民也必须负起应有的责任。   (一)通过自身约束和外在的立法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执政主体,必须具有较高的责任意识。就像其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战略意识、辩证思维意识和能力一样。领导干部法治责任意识是其法治意识和能力的集中体现。   首先,各级领导干部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行政执法、与老百姓交往时必须时刻牢记法律授权和法定职责,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   其次,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的特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力应该是有边界和不扩张的,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义务时不失职,不辱使命。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就要求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法治开始于约束公共权力,“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始终是法治的精髓。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与人民群众真诚平等、沟通的理念,为满足和实现公众需求做出最大努力。   最后,通过法律强化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外在的硬约束转化为内在的自觉的软约束。一些领导干部缺少责任意识的根本原因在于心存侥幸心理,因而建立责任法规是当务之急。在公共责任法制、法规比较健全的英、美等国,都形成了比较有效的公共责任监督制约机制,“如美国的联邦预算法即是以美国宪法为根本依托,以《政府业绩和结果法案》、《预算和会计法案》、《反超支法案》等多种具体的制定法为实施依据的零基预算法律体系。因此,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共责任法制、法规建设,如公共财政领域预算法应细化到每一分钱,逐步构建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法、慈善组织法等法制法规,以实现对城市公民的公共责任角色的法治化约束与监督。”[11]   公民的政治服从是建立在政府能够很好地履行责任的期待之上的,在日常行政行为中,政府只有模范地履行自身的职能,打造出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任的形象,才能促使公民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   (二)通过赋予公众权利培育公众的责任意识   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育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结果,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和要件。   首先,要使公众真正享有宪法上的权利,同时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否则,公众的政治和法律热情就会逐步降低,责任意识就会日益减少,注意力就会渐渐集中在权利的获取上。“宣传公民这些权利,就是最好的公民责任意识教育”。[12]公众责任意识的生成和培育主要是后天的教育和教化问题,而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公众责任意识教育是与法治密切相连的。这不仅是因为“正义的制度是公民道德品行得以形成和充分展现的制度条件”,而且公民良好的道德品行对秩序形成和制度建设能够提供实践者和反思批判者的主体性构建。”[13]目前,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在赋予和保护公众权方面,相应的制度建设还很落后,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机制,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创造形成这种责任意识的机制与条件,进而激发公众更多地投入、更多地参与、更多地共同行动,使国家与公众之间形成一种以责任、制约、妥协、宽容为特征的平衡和互动的关系与法律架构。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国家依然是一个掌握巨大资源的实体,对于社会权利的供给、公共利益的增加,无论从历史传统还是从现实需要方面政府都具有无可争议的义务。   其次,通过行政体制改革促进公众参与,使政府满足公众的多元利益需求,不断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及效能,形成政府与公众双向责任关系的良胜互动。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大量带有慈善性、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其鲜明的伦理内涵和道德特征,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抵制现代化发展所导致的责任意识淡漠、人际关系原子化的积极力量。民间组织“在表达着一种市场上所不存在的特殊的价值,这种价值被称为爱、关怀、慈善或别的什么”[14]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民间组织道德整合功能使道德属性的功能表现得以发挥,可以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15](p45)而公众的广泛参与是现代民主意识的现实基础。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在37个群众文化社团基础上成立了群众文化艺术社团社区联合会,社区联合会积极引导群众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识和认同,让群众参与到社团之中,使群众不再是分散的个体,让群众在自己的文化活动中唱主角,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了群众对社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正是在中间性社团的参与实践中,群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才得以确立。社区组织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即使最为冷漠的人也不可能完全回避社区生活对他的影响,社区可以成为其他社会资源发挥作用的平台,从而形成推动公民责任意识发展的合力。   最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责任融汇在“国强、民富、人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及落实途径里,因为责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基础和保障。具体而言,责任意识是一种自觉意识,需要各行各业的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解到各自岗位,树立责任意识,身体力行,付诸实践。“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自觉认真履行,使责任意识成为崇高价值理念真正心理内化并指导实践的保障。”[16]换言之,具有理性精神和理性能力的公民,作为独立自由的个人,既要伸张自己的权利,也要担当起自己的责任;既对社会制度的正义价值有不懈的追求,也要为这一追求的实现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总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依法行政的具体落实,既需要规范和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也需要所有公民切实担负起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做到既要善待个人又要善待社会,既要尊重权利又要尊重秩序。法治只有在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的共同作用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7]连玉明等.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NO.1[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   [3][4]张文显.权利与人权[A].法学文选(卷三)[C].法律出版社,201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C].人民出版社,1964.   [6]吕宗麟.公民与文化——现代与后现代的省思[M].亚太图书出版社,1998.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人民出版社,1964.   [9]里德利·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   [10]罗尔斯正义论[M].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1]胡艳蕾.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的建构[J].东岳论丛,2013,(02):77.   [12]李庆英.今天,我们怎样做公民[EB/OL].http://www.bjd.com.cn/gdjc/200801/t2008-01-28.   [13]吴威威.追求公共善:当代西方对公民责任的研究[J].唐都学刊,2007,(01):106.   [14]王名等.民间组织通论[M].时事出版社,2004.   [15]龙静云.民间组织在现代公民社会中的道德整合功能[J].江汉论坛,2007,(11):60.   [16]责任意识的培养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基础[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02).   (责任编辑:高 静)

  摘 要:公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主体,培育具有责任感的公民,实现公民追求正当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统一,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课题。本文针对当前公众中存在的权利意识强而社会责任意识弱、缺少主动参与意识等现象,从强调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性,权利和责任义务的不可分割性的角度出发, 在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之间寻求平衡点。具体而言,既要增强公众的权利意识,同时还要注重其责任意识的培育,包括通过自身约束和外在的立法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通过赋予公众权利,培育公众的责任意识。   关 键 词:法治国家;社会责任;责任意识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10-0052-04   收稿日期:2013-08-20   作者简介:栗晓宏(1965—),女,吉林长春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为法学。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空间上的全面化和时间上的加快性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公民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主体,因此,培育具有责任感的公民是社会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的前提。   一、增强公民责任意识的必要性   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发布的《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社会管理科学化与制度创新》蓝皮书显示,当下“一部分人只注重享受权利,不注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导致公众权利意识强与社会责任意识弱并存的现象。”[1](p12)在深入农村调研中我们发现,人们反映最多的是现在农民生活富裕了,但责任意识淡漠了。例如在抗洪过程中,眼看着水坝就要决堤,而决堤的后果就是农田受损(包括自家的),但农民并不愿意出义务工,也不想吃苦。再如在农村的许多公共场所,人们大多都随意丢弃各种杂物,缺少保护公共环境的意识。此外,当前社会上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享乐奢靡等现象以及“小悦悦死亡”事件等都说明一部分人缺少自觉主动对社会责任和集体责任的担当意识。目前,公众对公共事务的态度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2](p48)2010年美国的智库兰德公司发表了一个关于中国的报告,预测十年后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穷的国家,原因之一就是中国人不了解他们作为个体对国家和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然报告的科学性还有待于证实,但所提出的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公众责任意识缺失的原因在于我国传统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变革对人的思想观念、生活和交往方式产生的影响,其动摇了公众主动承担责任的心理基础。从马克思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又具有反作用”的角度看,对于公众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和极端个人主义现象,如不加以重视并予以矫正的话,不仅会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带来消极影响,还会影响到法治秩序的构建和法治国家建设。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今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提高公众的责任意识,实现公众追求正当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统一,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课题。   二、法治国家权利本位下的责任意识   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的社会,权利本位是一个相关性概念,“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关性。权利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存在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之中,离开义务,权利就成为一个绝对的、单纯的‘异己’,也就不发生、不存在权利的本位问题。”[3](p209)权利意识、平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已成为公民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权利本位(至少我们所主张的权利本位)并不是个人利益至上,”“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不容许存在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殊任务和特权阶层”。[4](p209)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5](p16)即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因此,强调权利和义务、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性,是权利本位的突出而又非常重要的特征。   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既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更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作为主体和主人就更应该承担社会、国家和自己的责任。正像我国台湾学者吕宗麟所说:“民主国家的公民资格不仅是国籍或国民的性质;公民的资格已成为一种职责,它带来某些权利与责任。”[6](p34)2012年《社会管理蓝皮书》强调:“公民既是权利的实施主体,也是义务的履行者,这是一个成熟公民应具有的特征。现代公民责任意识的塑造,必须使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主动承担起一个国家和社会中主人的角色,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7](p13)马克思说:“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于你的需要及其与现存世界的联系而产生的。”[8](p329)   责任是强调个人或集体处于特定角色时,对其他人、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使命,责任是与自由相对应的范畴。哈耶克说:“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9](p84)因为责任是法律的生命,公民具有良好的责任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民能否依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享有权利的同时就要履行责任和义务,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并应自觉地去遵守法律,承担管理国家的责任和使命,对社会的责任是作为社会成员对社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保证公民能在社会中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世界上的权利和责任都来自主体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它们应该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在对象客体面前,主体的权利所在,也就是其责任所在,反之亦然。责任意识的增强将保障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不会滥用,使自由得以实现。”   公众责任意识是公众的自觉活动,权利和自由是公众社会责任意识的前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制观念的不断普及,公众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我们既要强调充分尊重公众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凸显公众的价值与权利,使每个公众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当家做主的权利,也应强调公众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现代法治社会和民主制度的形成不仅依赖于基本制度的正义,而且有赖于身处制度和社会中的公民的素质和责任意识,即他们在享有法律赋予的广泛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有为促进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愿望。罗尔斯指出:“所有的职责都是从公平原则中产生的,如果一个制度是正义的或公平的,亦即满足了两个正义原则,那么每当一个人自愿地接受了该制度所给予的好处或利用了它所提供的机会来促进自己的利益时,他就要承担职责来做这个制度的规范所规定的一份工作”。[10](p343)   权利与责任往往是硬币的两面,培养权利本位意识要求避免权利无限扩大,走向“绝对化”、“个人化”,导致“责任话语”的迷失和不在场。离开权利意识培育基础的单纯责任意识的强调,只会走向道德的虚无;而只强调权利意识忽视责任意识的培养则会陷入与当代西方自由主义同样的社会困境。因此,必须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在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之间寻求平衡点。   三、增强公民责任意识的路径   建设法治国家,要注重公众责任意识的培育。从权利产生权力的角度可以将公民责任分为领导干部责任和民众责任两类,构建法治社会,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和首要所在,但普通公民也必须负起应有的责任。   (一)通过自身约束和外在的立法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执政主体,必须具有较高的责任意识。就像其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战略意识、辩证思维意识和能力一样。领导干部法治责任意识是其法治意识和能力的集中体现。   首先,各级领导干部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行政执法、与老百姓交往时必须时刻牢记法律授权和法定职责,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   其次,领导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公权力,公权力的特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种权力应该是有边界和不扩张的,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义务时不失职,不辱使命。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就要求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法治开始于约束公共权力,“约束公权、保障私权”始终是法治的精髓。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与人民群众真诚平等、沟通的理念,为满足和实现公众需求做出最大努力。   最后,通过法律强化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外在的硬约束转化为内在的自觉的软约束。一些领导干部缺少责任意识的根本原因在于心存侥幸心理,因而建立责任法规是当务之急。在公共责任法制、法规比较健全的英、美等国,都形成了比较有效的公共责任监督制约机制,“如美国的联邦预算法即是以美国宪法为根本依托,以《政府业绩和结果法案》、《预算和会计法案》、《反超支法案》等多种具体的制定法为实施依据的零基预算法律体系。因此,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共责任法制、法规建设,如公共财政领域预算法应细化到每一分钱,逐步构建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法、慈善组织法等法制法规,以实现对城市公民的公共责任角色的法治化约束与监督。”[11]   公民的政治服从是建立在政府能够很好地履行责任的期待之上的,在日常行政行为中,政府只有模范地履行自身的职能,打造出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任的形象,才能促使公民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   (二)通过赋予公众权利培育公众的责任意识   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育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结果,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和要件。   首先,要使公众真正享有宪法上的权利,同时意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否则,公众的政治和法律热情就会逐步降低,责任意识就会日益减少,注意力就会渐渐集中在权利的获取上。“宣传公民这些权利,就是最好的公民责任意识教育”。[12]公众责任意识的生成和培育主要是后天的教育和教化问题,而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公众责任意识教育是与法治密切相连的。这不仅是因为“正义的制度是公民道德品行得以形成和充分展现的制度条件”,而且公民良好的道德品行对秩序形成和制度建设能够提供实践者和反思批判者的主体性构建。”[13]目前,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中,在赋予和保护公众权方面,相应的制度建设还很落后,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机制,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创造形成这种责任意识的机制与条件,进而激发公众更多地投入、更多地参与、更多地共同行动,使国家与公众之间形成一种以责任、制约、妥协、宽容为特征的平衡和互动的关系与法律架构。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国家依然是一个掌握巨大资源的实体,对于社会权利的供给、公共利益的增加,无论从历史传统还是从现实需要方面政府都具有无可争议的义务。   其次,通过行政体制改革促进公众参与,使政府满足公众的多元利益需求,不断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及效能,形成政府与公众双向责任关系的良胜互动。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大量带有慈善性、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其鲜明的伦理内涵和道德特征,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抵制现代化发展所导致的责任意识淡漠、人际关系原子化的积极力量。民间组织“在表达着一种市场上所不存在的特殊的价值,这种价值被称为爱、关怀、慈善或别的什么”[14]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民间组织道德整合功能使道德属性的功能表现得以发挥,可以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15](p45)而公众的广泛参与是现代民主意识的现实基础。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在37个群众文化社团基础上成立了群众文化艺术社团社区联合会,社区联合会积极引导群众加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识和认同,让群众参与到社团之中,使群众不再是分散的个体,让群众在自己的文化活动中唱主角,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了群众对社会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正是在中间性社团的参与实践中,群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才得以确立。社区组织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即使最为冷漠的人也不可能完全回避社区生活对他的影响,社区可以成为其他社会资源发挥作用的平台,从而形成推动公民责任意识发展的合力。   最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责任融汇在“国强、民富、人发展”的核心价值观及落实途径里,因为责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基础和保障。具体而言,责任意识是一种自觉意识,需要各行各业的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解到各自岗位,树立责任意识,身体力行,付诸实践。“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自觉认真履行,使责任意识成为崇高价值理念真正心理内化并指导实践的保障。”[16]换言之,具有理性精神和理性能力的公民,作为独立自由的个人,既要伸张自己的权利,也要担当起自己的责任;既对社会制度的正义价值有不懈的追求,也要为这一追求的实现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总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依法行政的具体落实,既需要规范和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也需要所有公民切实担负起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做到既要善待个人又要善待社会,既要尊重权利又要尊重秩序。法治只有在权利意识、责任意识的共同作用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7]连玉明等.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NO.1[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   [3][4]张文显.权利与人权[A].法学文选(卷三)[C].法律出版社,201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C].人民出版社,1964.   [6]吕宗麟.公民与文化——现代与后现代的省思[M].亚太图书出版社,1998.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人民出版社,1964.   [9]里德利·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   [10]罗尔斯正义论[M].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1]胡艳蕾.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的建构[J].东岳论丛,2013,(02):77.   [12]李庆英.今天,我们怎样做公民[EB/OL].http://www.bjd.com.cn/gdjc/200801/t2008-01-28.   [13]吴威威.追求公共善:当代西方对公民责任的研究[J].唐都学刊,2007,(01):106.   [14]王名等.民间组织通论[M].时事出版社,2004.   [15]龙静云.民间组织在现代公民社会中的道德整合功能[J].江汉论坛,2007,(11):60.   [16]责任意识的培养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伦理基础[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02).   (责任编辑:高 静)


相关文章

  • 关于公民教育基本内涵的思考
  • 关于公民教育基本内涵的思考 王东虓 (郑州大学公民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介绍分析我国关于何为公民教育的各种见解,探讨关于公民教育基础问题和基本内涵.本着公民教育应以培养民族精神为首要任务,以权利和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以培 ...查看


  • 第七专题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 第七专题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一.教学目的:通过本专题的教学,帮助大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二.教学重点 ...查看


  • 法治型服务政府制度思考及建设
  •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关政府机构加快了政治建设的步伐,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法治型服务政府诞生,如何进一步深化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谐.持续发展,是当前我国政府必须思考的问题.为建设高效率的服务型政府,应建立健全相 ...查看


  • 对我国宪法中公民监督权的浅析与思考_杜月标
  • ◆政法论坛 对我国宪法中公民监督权的浅析与思考 杜月标 摘 要 随着我国宪政文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监督权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与迫切.如何使公民更好地行使 与维护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不仅对于构建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有重大影响,在推进法治社 ...查看


  • 法治体系建构中的公民精神培育
  • 摘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积极培育公民精神,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是构建完善法治体系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30多年来,通过长期努力,我国在公民精神培育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然而,当下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查看


  • 九年级教学案2014.9
  • 主备:陈国平 课型:新授课 审核:思品组 一.学习目标 1.调查了解自己家庭和村镇(社区)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变化,从中感受物质生活.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等方面的进步与发展. 2.列举实例证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 ...查看


  • 学习[思修]的心得体会
  • 学习<思修>的心得体会 商学院2014级信管班2014254104陈明 摘要:本文是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法律部分的心得体会,认识法律.法治建设.国家安全.个人的法律意识如何提高.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什么.如何对待外国 ...查看


  • 电大公民文化简答题
  • 简答 A.按照统治的合法性根据统治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按照统治的合法性根据,即统治者依据什么而有权统治众人以及被统治者为什么要服从这种统治,可以建立三种不同的理想类型统治,即传统型统治.卡理斯马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 B.不同时期公民文化理想 ...查看


  •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 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引言:问题的提出 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我们党总结"文革"的历史教训,充分认识到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性,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