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坛
对我国宪法中公民监督权的浅析与思考
杜月标
摘
要
随着我国宪政文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监督权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与迫切。如何使公民更好地行使
与维护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不仅对于构建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有重大影响,在推进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方面更是起着关键的理论与实践作用。为此,本文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基本概念与组成角度入手,浅要分析了公民监督权的特点与功能等,并对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现状与完善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思考。关键词
公民监督权
宪法权利
国家机关
作者简介:杜月标,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54-02监督权作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既是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如同其他宪法基本权利一样,公民监督权也有着其自身的特(1)公民监点。概括的来讲,公民监督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督权主体的广泛性。不仅分布广泛,而且人数众多,遍布各个地区和不同行业。相对于监督主体来说,作为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数量就显得非常之有限了,这样一比较,监督的效果也就出来了。(2)公民监督活动的主动性。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基本上是为了维护自己、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所以一般说来,监督者都是就其知道的线索主动向有关机关反映。(3)公民监督权内容的全面性。其监督内容既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又可以包括职务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并贯穿于政治权力运行的全过程。(4)公民监督权方式的多样性。在我国民主政治中,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书面或口头、显名或匿名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监督,行使监督权。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等多种方式来实施监督。
公民监督权的基本功能从宏观上来说,主要是对“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具体来讲,对公共权力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引导和保障公共权力正常运行的功能。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的根本前提是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国家权
而检举权则是指公民有权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真相,并请求依法处置。
公民监督权是本原性权利,具有“人民主权”的性质。从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和41条的规定来看,在我国,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宪法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主人公的地位,表明了我国的新型社会主义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保障。
二、公民监督权的特点和基本功能
力特别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与所有者是一定程度上分开的,而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权力又是公民授权委托的,所以公民必须对这些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只有让权力的所有者主动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才能到达原有的目的。我国的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妨碍权力的正常行使,而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科学控制和有效管理,从而保障和引导公共权力能够正常和健康地运行。
2.预防和纠正公共权力越权出轨的功能。公共权力同其他事物一样,也具有一定的两面性。运行的好,公共权力能大幅度地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准,促进社会政治文明的和谐发展。但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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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的不好,再加上公共权力自身的扩张性,很容易造成公共权力的越权和出轨现象。此外,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威信和形象也会遭受不小的打击。为此我们必须通过具体有效的监督方法,最好能建立一套公民主导的完整的权力监督体系,预防公共权力的出轨。
3.处罚和教育公共权力违法行使的功能。这个基本功能可以说是公民监督权在实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了。在公共权力运行的过程中,难免有时候会被滥用或者违法行使,此时就会侵害到公民个人、他人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这些因滥用公共权力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揭发和控告,进而对相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和惩治,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这里的法律责任可以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三、我国公民监督权的现状与完善的思考
虽然我国的公民监督从历史上看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现实中,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和维护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缺陷,也会碰到不小的阻力和困难。首先,相关的法律保障不够充分。其次,我国公民的监督意识仍然薄弱。再者,公民进行监督的组织化程度不高。最后,受监督的公共权力的透明度偏低。面对这些现象和不利因素,如何解决公民监督不力,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公民监督权就成了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非常重要的课题。这不仅是维护公民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我国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途径。
第一,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和主动性。思想先于行动,从思想意识方面着手是完善和加强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最根本途径。就目前的现状来说,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和主动性最现实的办法就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培养普通公民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民的法律监督意识。通过大众传媒和校园教育等方式宣传和动员广大公民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监督权,积极参与国家政治与社会管理活动。不仅要加强作为监督主体的公民的监督意识,同时也要加强作为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监督意识,使其真正依法行政。想尽各种方法不断地提高公民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逐渐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和趋势。
第二,加快公民监督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建设。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作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参考文献:
[1]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法学家.(5).2002[2]焦洪昌.我国宪法典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善.法制与社会发展.(6).2002[3]宁立成.论公民监督权的社会价值.理论与实践.(3).2007[4]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6]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7]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8][美]詹姆斯・M・伯恩斯.美国式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和普及,公民越来越
多的通过网络来行使监督权,网络监督方式也必将成为公民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实现方式。
近几年在我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案例不断出现。从前段时间的“躲猫猫事件”、“临时性强奸案”,到最近的“局长日记”和“我爸是李刚事件”等,公民监督权的运用都起到了重要的监督揭发作用。而且,我们也满怀希望地相信,在宪政文明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必将会加快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注释: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篇).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25页.1980年版.②肖泽晟.宪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年版.第页.2003232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92-293页.1993年版.④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第25-26页.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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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中公民监督权的浅析与思考
杜月标
摘
要
随着我国宪政文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监督权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与迫切。如何使公民更好地行使
与维护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不仅对于构建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有重大影响,在推进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方面更是起着关键的理论与实践作用。为此,本文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基本概念与组成角度入手,浅要分析了公民监督权的特点与功能等,并对于我国公民监督权的现状与完善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思考。关键词
公民监督权
宪法权利
国家机关
作者简介:杜月标,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54-02监督权作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既是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如同其他宪法基本权利一样,公民监督权也有着其自身的特(1)公民监点。概括的来讲,公民监督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督权主体的广泛性。不仅分布广泛,而且人数众多,遍布各个地区和不同行业。相对于监督主体来说,作为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数量就显得非常之有限了,这样一比较,监督的效果也就出来了。(2)公民监督活动的主动性。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基本上是为了维护自己、他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所以一般说来,监督者都是就其知道的线索主动向有关机关反映。(3)公民监督权内容的全面性。其监督内容既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又可以包括职务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并贯穿于政治权力运行的全过程。(4)公民监督权方式的多样性。在我国民主政治中,公民可以自由选择书面或口头、显名或匿名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监督,行使监督权。既可以直接批评和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等多种方式来实施监督。
公民监督权的基本功能从宏观上来说,主要是对“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的制约。具体来讲,对公共权力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引导和保障公共权力正常运行的功能。我国公民监督权的行使的根本前提是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国家权
而检举权则是指公民有权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真相,并请求依法处置。
公民监督权是本原性权利,具有“人民主权”的性质。从我国现行《宪法》第27条和41条的规定来看,在我国,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宪法权利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主人公的地位,表明了我国的新型社会主义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保障。
二、公民监督权的特点和基本功能
力特别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与所有者是一定程度上分开的,而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共权力又是公民授权委托的,所以公民必须对这些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只有让权力的所有者主动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才能到达原有的目的。我国的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来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妨碍权力的正常行使,而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科学控制和有效管理,从而保障和引导公共权力能够正常和健康地运行。
2.预防和纠正公共权力越权出轨的功能。公共权力同其他事物一样,也具有一定的两面性。运行的好,公共权力能大幅度地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准,促进社会政治文明的和谐发展。但要是
◆政法论坛
运行的不好,再加上公共权力自身的扩张性,很容易造成公共权力的越权和出轨现象。此外,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威信和形象也会遭受不小的打击。为此我们必须通过具体有效的监督方法,最好能建立一套公民主导的完整的权力监督体系,预防公共权力的出轨。
3.处罚和教育公共权力违法行使的功能。这个基本功能可以说是公民监督权在实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了。在公共权力运行的过程中,难免有时候会被滥用或者违法行使,此时就会侵害到公民个人、他人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这些因滥用公共权力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揭发和控告,进而对相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处罚和惩治,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后果。这里的法律责任可以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三、我国公民监督权的现状与完善的思考
虽然我国的公民监督从历史上看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现实中,公民监督权的行使和维护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缺陷,也会碰到不小的阻力和困难。首先,相关的法律保障不够充分。其次,我国公民的监督意识仍然薄弱。再者,公民进行监督的组织化程度不高。最后,受监督的公共权力的透明度偏低。面对这些现象和不利因素,如何解决公民监督不力,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公民监督权就成了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非常重要的课题。这不仅是维护公民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我国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途径。
第一,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和主动性。思想先于行动,从思想意识方面着手是完善和加强我国公民监督权实施的最根本途径。就目前的现状来说,加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和主动性最现实的办法就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培养普通公民特别是我国广大农民的法律监督意识。通过大众传媒和校园教育等方式宣传和动员广大公民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监督权,积极参与国家政治与社会管理活动。不仅要加强作为监督主体的公民的监督意识,同时也要加强作为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监督意识,使其真正依法行政。想尽各种方法不断地提高公民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逐渐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使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和趋势。
第二,加快公民监督的制度化与法律化建设。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作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参考文献:
[1]张智辉.法律监督机关设置的价值合理性.法学家.(5).2002[2]焦洪昌.我国宪法典中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善.法制与社会发展.(6).2002[3]宁立成.论公民监督权的社会价值.理论与实践.(3).2007[4]韩大元,等.宪法学专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6]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7]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8][美]詹姆斯・M・伯恩斯.美国式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和普及,公民越来越
多的通过网络来行使监督权,网络监督方式也必将成为公民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实现方式。
近几年在我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案例不断出现。从前段时间的“躲猫猫事件”、“临时性强奸案”,到最近的“局长日记”和“我爸是李刚事件”等,公民监督权的运用都起到了重要的监督揭发作用。而且,我们也满怀希望地相信,在宪政文明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也必将会加快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注释: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篇).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25页.1980年版.②肖泽晟.宪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年版.第页.2003232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92-293页.1993年版.④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第25-26页.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