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法与生产力的关系和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的因素。一方面,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另一方面,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起到服务和保障的作用。
生产力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一方面,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是通过保护它的经济基础而促进或压抑生产力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全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它的确认和保护是社会主义法的首要任务。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结构。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为改革指明方向,确定改革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利用法律形式,贯彻改革的措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法可以巩固改革的成果。社会主义法可以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协调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
社会主义法不仅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它还直接调整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社会主义法对生产资料的保护;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的保护等几个方面。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政治是指阶级社会里各社会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以取得、行使政治权力为直接目的的控制和调整社会的实践活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相互关系。
法与政治,尤其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或人民的政治,关系密切。法和政治包括国家的关系十分密切。法和政治包括阶级的关系也十分密切。
一方面,法与政治的关系密切,另一方面,法与政治又是不同的社会现象。法与政治从不同的角度和内容反映经济关系。法的形式和政治形式是不相同的。法与政治的调控功能是不同的。
二、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密切的关系,其实质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相对于经济而言,法对民主政治的作用更直接、更明显。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主要是:
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
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之一。
社会主义法促进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
社会主义法既可以保持政治稳定,又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政策的施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化、具体化,有助于改革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也有助于社会安定。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建设
一、与精神文明的一般关系
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具有统一性: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表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都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指导思想,最终为实现共产主义历史使命而服务的。因此它们彼此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社会主义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始终是社会主义法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先导。社会主义法对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保证和促进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思想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理想建设,道德建设,民主观、法治观和纪律观念建设等。文化建设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图书馆、博物馆等项文化事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各项教育事业。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
一、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以及法律用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的影响。法的适用的公正与否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认定事实是否真实,一个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
二、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引起许多新的社会问题。这些变化和问题很多已不再仅仅属于个人的私事,成为整个社会和各国关注的对象,从而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法对科技术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如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组织规律,对科技术成果的转让与推广,对科学技术合作的促进和保障以及对科技发展带来消极后果的抵制和防范等各个方面。
三、当代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为了保证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我国的科学技术法制建设,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和成功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科技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与对外关系、对外交往
一、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方针
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我国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二、当代中国在对外关系、对外交往中的作用
当代中国法在对外关系、对外交往中的作用主要有:我国法在发展对外政治关系方面的
作用;我国法在发展涉外经济、科技、文化等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作用;我国法在促进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和扩大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的作用。
三、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
通过我国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际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
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并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旦际惯例等相衔接。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法与生产力的关系和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上的,是被决定的因素。一方面,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归根结底决定着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了法的社会本质。另一方面,法能够对产生它的经济基础始终起到服务和保障的作用。
生产力属于社会存在范畴,法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法与生产力的联系一般是以生产关系为中介的。一方面,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最终受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法是通过保护它的经济基础而促进或压抑生产力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全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直接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它的确认和保护是社会主义法的首要任务。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结构。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社会主义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为改革指明方向,确定改革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利用法律形式,贯彻改革的措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法可以巩固改革的成果。社会主义法可以协调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协调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
社会主义法不仅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它还直接调整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体现在:社会主义法对劳动者的保护;社会主义法对生产资料的保护;社会主义法对科学技术的保护等几个方面。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政治是指阶级社会里各社会利益集团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以取得、行使政治权力为直接目的的控制和调整社会的实践活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相互关系。
法与政治,尤其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或人民的政治,关系密切。法和政治包括国家的关系十分密切。法和政治包括阶级的关系也十分密切。
一方面,法与政治的关系密切,另一方面,法与政治又是不同的社会现象。法与政治从不同的角度和内容反映经济关系。法的形式和政治形式是不相同的。法与政治的调控功能是不同的。
二、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是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密切的关系,其实质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
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法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社会主义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相对于经济而言,法对民主政治的作用更直接、更明显。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引导、保障和推动作用主要是:
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
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职能之一。
社会主义法促进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
社会主义法既可以保持政治稳定,又能够有力地促进改革政策的施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法律化、具体化,有助于改革政策的稳定和连续,也有助于社会安定。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建设
一、与精神文明的一般关系
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具有统一性: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表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都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指导思想,最终为实现共产主义历史使命而服务的。因此它们彼此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社会主义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始终是社会主义法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先导。社会主义法对精神文明建设具有保证和促进作用。
二、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思想建设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理想建设,道德建设,民主观、法治观和纪律观念建设等。文化建设包括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卫生、体育、图书馆、博物馆等项文化事业和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的各项教育事业。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与科学技术
一、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以及法律用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的影响。法的适用的公正与否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认定事实是否真实,一个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
二、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引起许多新的社会问题。这些变化和问题很多已不再仅仅属于个人的私事,成为整个社会和各国关注的对象,从而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法对科技术的影响也是多方面的,如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组织规律,对科技术成果的转让与推广,对科学技术合作的促进和保障以及对科技发展带来消极后果的抵制和防范等各个方面。
三、当代中国的科技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为了保证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我国的科学技术法制建设,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和成功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科技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与对外关系、对外交往
一、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方针
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始终不渝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我国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二、当代中国在对外关系、对外交往中的作用
当代中国法在对外关系、对外交往中的作用主要有:我国法在发展对外政治关系方面的
作用;我国法在发展涉外经济、科技、文化等交流与合作方面的作用;我国法在促进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和扩大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的作用。
三、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
通过我国缔结或参加大量双边、多边国际协议来促进国际关系领域的各方面的合作,稳定国际关系,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某种矛盾时,采取国际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进行必要的相应国内立法以保证国际法在我国的履行。
通过国内法调整涉外关系,并使国内法与相应的国际条约旦际惯例等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