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变电站检修管理标准

35KV变电所设备检修管理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35千伏变电所局辖设备检修工作中基层生产单位检修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同时规定了我局变电工程交接验收和变电所运行设备各类修试的验收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35千伏变电所的设备检修管理。 2 职责 2.1 职能

2.1.1 设备检修管理是确保设备健康安全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局生产局长分管。 2.1.2 生技科是统一管理全局设备检修的职能部门,对我局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平衡设备检修单位开展工作,解决遇到的问题。

2.1.3 局属各运行单位、检修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设备检修管理工作。 2.2 生产单位管理职责。

2.2.1 生技科在检修管理中的职责: 2.2.2 权限

a) 审核设备定级,提出升级计划或建议; b) 督促月度工作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c) 负责汇集管辖变电所设备缺陷,根据轻、重、缓、急提出书面消缺计划和掌握实施完成情况;

d) 协助组织进行“紧急”、“重要”缺陷处理和事故抢修工作。 e) 做好修试资料管理,掌握设备的检修周期;

f) 制定局检修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修试维护工作的安全; g) 制订设备年度大修计划和季、月检修计划,积极提出安措反措建议。 2.2.2.1 责任

a)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检修状况混乱负责。 b) 对检修计划超周期而造成后果负责。 2.2.3 变电检修队在检修管理中的职责: 2.2.3.1 权限

a) 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作总任务,负责编制月度作业计划书和上报每月作业计划完成情况; b) 组织和领导本队的检修、试验等工作,保质保量安全如期完成作业计划的各项规定任务; c) 认真执行有关检修工艺规程和预防性试验规程,坚持修试工作高标准,努力降低工时、材料消耗,按工时、材料、费用定额组织生产。

d) 检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规及已批准的作业安全措施,积极提出安全反措建议; e) 做好修试资料管理和修试设备、仪器的管理; f) 认真执行检修设备的验收制度;

g) 及时送交修试报告。修试报告应在工作全部结束后十五天内送生技科审核,新设备(工程)交接试验报告应在设备投产前一至二天送生技科审核,35kV主变,开关、流压变大修后应填写大修报告,在下月上旬前报生技科。 2.2.3.2 责任

a) 对试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b) 对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负责。

c) 对超周期设备而未提出检修计划造成后果负责。 2.2.4 集控站、变电所在检修管理中的职责: 2.2.4.1 权限

a) 认真按时准确的做好缺陷管理和设备定级工作,并积极提出设备的升级意见; b) 编制月度维修工作计划和向变电工区报送月度计划停电申请,经纳入局月作业计划后积

极实施;

c) 在变电检修工作中,积极配合检修队并协同做好本变实施的维护、清扫、油漆等工作; d) 严格把握好工作票的审核,许可和终结的制度,多为检修工作的安全着想; e) 按时准确做好检修工作中的资料、记录、图表等管理工作; f) 认真执行检修设备的验收标准。 2.2.4.2 责任

a) 对未及时发现缺陷或未上报缺陷而造成后果负责。 b) 对设备定级的正确性负责。

c) 对检修设备未按验收标准执行而造成后果负责。 d) 对设备检修资料、记录、图纸管理不善负责。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计划管理

3.1.1 变电检修队每年12月5日前将下年度各变电所检修时间、设备检修、项目(含大修、预试、校验)报局生技科。

3.1.2 生技科每月21日前下达指令性检修项目,变电检修队队月度作业计划26日前报局生技科。

3.1.3 节日检修计划,在节前3天报局生技科。

3.1.4 基建、大修和更改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在十五天内填写“完工报告”上报局生技科。

3.1.5 检修工作必须按批准的月度作业计划经周计划落实严格执行,如有更改,10kV干线以下,须经供电所长批准,10kV干线及以上线路经市局生技科批准,重大检修项目,须经生产局长批准。

3.2 检修停役申请

3.2.1 地调调度管辖和许可的变电设备修试单位在四天前向局调度室提出要求,由局调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度的批复在检修前二天答复;

3.2.2 市调调度管辖和许可的变电设备,修试单位在修试前二天向市调提出申请,市调在检修前一天答复;

3.2.3 节日检修手续相同,但申请时间规定如下:

a) 区调调度管辖和许可设备,在节日前20天向区调提出申请。并在节日前四天答复; b) 市调调度和许可设备,在节前七天向市调提出申请,并在节前二天批复;

c) 节日配合检修可在二天前提出申请,配合检修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检修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检修设备的停役时间。 3.3 大修和预试周期

3.3.1 设备正常情况下的大修和预试周期 (见附表一) 3.3.2 特殊情况的大修周期 3.3.2.1 主变

a) 变压器内部故障或本体严重渗油时

b) 当变压器承受出口短路后,经综合诊断分析,需大修时 3.3.2.2 开关

a) 开关切断短路电流超过允许次数时,应进行临时性大修

b) 真空开关,开关正常负荷电流2000次应大修(分一合为一次)开断短路电流30次或开断正常负荷电流10000次,必须调换真空泡或操作机构。 3.3.2.3 有载分接开关予试检修周期。 a) 有载分接开关在下列情况下一时换油处理。

1) 每六个月取油样,其油耐压低于30kV时; 2) 有载分接开关操作次数达4000次时;

3) 即使油耐压值在30kV以上,操作次数不大于4000次;每2年仍需开盖清洗换油一次。 b) 有载分接开关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切换开关应吊芯检查,检查步骤按制造厂规定。 1) 新投入的有裁分接开关操作5000次时,或绝缘油的击穿电压低于30kV时,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吊检周期; 2) 切换开关动作不正常时; 3) 变压器大修时; 3.3.3 预试

a) 设备预试周期按部颁《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和临海市供电局颁发《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b)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预试校验周期按临海市供电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部分检验项目的规定(试行)和临海市供电局企业标准Q/TDL240328-2002《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装置管理标准》执行。 3.4 验收

验收分新设备投产前的工程交接验收和运行设备修试后的设备验收。

设备验收按照国标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部规和上级局有关规定。 3.4.1 验收组织

3.4.1.1 新设备投产工程交接验收

a) 35kV及以上有主变的变电工程竣工后,投产前,局成立验收启动小组,启动组,各设组长一名,必要时设副组长。

成员组成由局生技科、调度室、安监科、基建科、变电检修队、集控站、档案室、财务科等有关人员;

b) 35kV无主变的小型变电工程(项目),竣工后投产前不成立验收启动小组,由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验收。

3.4.1.2 运行设备修试后的验收

除主变等重大检修(包括抢修,重大事故处理)认为有必要外,局一般不组织专门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通常在修试工作班与变电所当班人员之间进行,双方的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为验收交接的负责人,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认真验收。 3.4.2 验收主要内容; 3.4.2.1 工程验收主要内容 a) 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程; b) 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 调试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d) 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是否齐全;

3.4.2.2 工程检验收应有下列验收(移交)资料的文件。

a) 制造厂提供本已翻印的有关产品说明书,出厂试验资料(记录),合格证或专项性技术资料。

b) 设备一、二次安装图、原理图; c) 设备安装检查记录与交接试验报告; d) 绝缘油,SF6气体化验报告;

e) 新设备命名,运行限额的有关文件或书面通知书。 3.4.2.3 修试验收主要内容:

a) 检修质量是否符合上级局有关检修工艺标准,设备无新的损伤性缺陷; b) 调试项目及其结论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c) 更改接线等图纸、资料或文件是否齐备; d) 遗留问题是否已有明确的处理或答复意见; e) 修试设备的状态应与许可工作时的状态相一致;

f) 检试设备上和工作现场应无遗留物件,外观清洁,场地干净; g) 检查有关修试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清楚; 3.4.2.4 修试验收的其他规定。

a) 单独开关检修(含操动体机构)或单独继保试验,验收时应分别对开关进行试分合三个循环(其中一次包含重合闸和事故音响试验)和对每套保护进行一次短接常开接点的试跳。 b) 为了减少验收时的开关过多试跳带来可能的损害,凡本单元开关,保护、自动装置一并检修,试验时,验收时开关可单独试分合一个循环,其余按每套保护(自动装置)各试跳一次。

c) 解体检修的充油设备在验收时,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有关的放气塞(阀)放气情况,必要时可再试放,检查油位应正常。

d) 检修、试验时拆动过的接线,验收时注意检查其接线正确性和接触紧固良好,二次电压回路不短路,电流回路不干路。

e) 检查设备、元件的标志、名称应与修试前相一致,如有缺损,应立即补上。 f) 保护在更改定值后,验收时应将新整定通知书带到现场核对。 3.4.3 验收设备主要检查项目: 见《35(无人值班)变电所运行规程》 3.4.4 验收终结

3.4.4.1 大型工程(成立验收小组)的验收终结。

a) 在验收小组认真全面进行上述验收检查以后,向启动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根据情况作出决定是否启动试运行,新设备投入试运行以后,验收小组的任务便告终结,并将验收后的书面材料送交领导小组。

b)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领导小组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处理完毕,再次验收。 个别问题可以缓期处理,且不妨碍安全运行的须经局生产局长批准,并由验收小组在有关验收记录上作好记录。

c) 工程涉及土建(不含构支构)和生活水、电及生产照明等方面,在变电设备验收时若发现存在问题,验收人员应通过组长汇报启动领导小组,经由职能渠道,要求承建单位返工达到规定要求。

3.4.4.2 小型工程的验收终结

验收负责人应将结果汇报生技科决定是否可以投入运行,有主要项目验收不合格,应报生产局长决定是否可以投入运行。 3.4.4.3 修试验收终结

a) 在完成上述的验收以后,双方均无异议,表示验收工作完毕后,然后双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修试负责人应在变电所检修记录或验收卡上写明检修主要项目,结论和可否继续运行意见。

b) 大修试验后,如个别试验数据达不到大修标准,但能达运行标准。大修工作不能终结,如该设备必须立即恢复运行,可由调度决定或请示有关领导后暂时终结,另行安排大修。 c) 如大修设备试验数据达不到运行标准,为验收不合格。

凡验收不合格或修试人员结论不能继续运行的设备,集控站操作班或变电所应即报告调度,调度应即报告生技科和生产局长,由生产局长确定该设备是否继续运行,在未得到处理

决定前,修试人员不得离开变电所。 附表: 设备正常情况下的大修和预试周期

35KV变电所设备检修管理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35千伏变电所局辖设备检修工作中基层生产单位检修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同时规定了我局变电工程交接验收和变电所运行设备各类修试的验收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35千伏变电所的设备检修管理。 2 职责 2.1 职能

2.1.1 设备检修管理是确保设备健康安全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由局生产局长分管。 2.1.2 生技科是统一管理全局设备检修的职能部门,对我局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平衡设备检修单位开展工作,解决遇到的问题。

2.1.3 局属各运行单位、检修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设备检修管理工作。 2.2 生产单位管理职责。

2.2.1 生技科在检修管理中的职责: 2.2.2 权限

a) 审核设备定级,提出升级计划或建议; b) 督促月度工作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c) 负责汇集管辖变电所设备缺陷,根据轻、重、缓、急提出书面消缺计划和掌握实施完成情况;

d) 协助组织进行“紧急”、“重要”缺陷处理和事故抢修工作。 e) 做好修试资料管理,掌握设备的检修周期;

f) 制定局检修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修试维护工作的安全; g) 制订设备年度大修计划和季、月检修计划,积极提出安措反措建议。 2.2.2.1 责任

a)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检修状况混乱负责。 b) 对检修计划超周期而造成后果负责。 2.2.3 变电检修队在检修管理中的职责: 2.2.3.1 权限

a) 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作总任务,负责编制月度作业计划书和上报每月作业计划完成情况; b) 组织和领导本队的检修、试验等工作,保质保量安全如期完成作业计划的各项规定任务; c) 认真执行有关检修工艺规程和预防性试验规程,坚持修试工作高标准,努力降低工时、材料消耗,按工时、材料、费用定额组织生产。

d) 检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规及已批准的作业安全措施,积极提出安全反措建议; e) 做好修试资料管理和修试设备、仪器的管理; f) 认真执行检修设备的验收制度;

g) 及时送交修试报告。修试报告应在工作全部结束后十五天内送生技科审核,新设备(工程)交接试验报告应在设备投产前一至二天送生技科审核,35kV主变,开关、流压变大修后应填写大修报告,在下月上旬前报生技科。 2.2.3.2 责任

a) 对试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b) 对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负责。

c) 对超周期设备而未提出检修计划造成后果负责。 2.2.4 集控站、变电所在检修管理中的职责: 2.2.4.1 权限

a) 认真按时准确的做好缺陷管理和设备定级工作,并积极提出设备的升级意见; b) 编制月度维修工作计划和向变电工区报送月度计划停电申请,经纳入局月作业计划后积

极实施;

c) 在变电检修工作中,积极配合检修队并协同做好本变实施的维护、清扫、油漆等工作; d) 严格把握好工作票的审核,许可和终结的制度,多为检修工作的安全着想; e) 按时准确做好检修工作中的资料、记录、图表等管理工作; f) 认真执行检修设备的验收标准。 2.2.4.2 责任

a) 对未及时发现缺陷或未上报缺陷而造成后果负责。 b) 对设备定级的正确性负责。

c) 对检修设备未按验收标准执行而造成后果负责。 d) 对设备检修资料、记录、图纸管理不善负责。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计划管理

3.1.1 变电检修队每年12月5日前将下年度各变电所检修时间、设备检修、项目(含大修、预试、校验)报局生技科。

3.1.2 生技科每月21日前下达指令性检修项目,变电检修队队月度作业计划26日前报局生技科。

3.1.3 节日检修计划,在节前3天报局生技科。

3.1.4 基建、大修和更改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必须在十五天内填写“完工报告”上报局生技科。

3.1.5 检修工作必须按批准的月度作业计划经周计划落实严格执行,如有更改,10kV干线以下,须经供电所长批准,10kV干线及以上线路经市局生技科批准,重大检修项目,须经生产局长批准。

3.2 检修停役申请

3.2.1 地调调度管辖和许可的变电设备修试单位在四天前向局调度室提出要求,由局调向地调提出申请,地调度的批复在检修前二天答复;

3.2.2 市调调度管辖和许可的变电设备,修试单位在修试前二天向市调提出申请,市调在检修前一天答复;

3.2.3 节日检修手续相同,但申请时间规定如下:

a) 区调调度管辖和许可设备,在节日前20天向区调提出申请。并在节日前四天答复; b) 市调调度和许可设备,在节前七天向市调提出申请,并在节前二天批复;

c) 节日配合检修可在二天前提出申请,配合检修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检修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检修设备的停役时间。 3.3 大修和预试周期

3.3.1 设备正常情况下的大修和预试周期 (见附表一) 3.3.2 特殊情况的大修周期 3.3.2.1 主变

a) 变压器内部故障或本体严重渗油时

b) 当变压器承受出口短路后,经综合诊断分析,需大修时 3.3.2.2 开关

a) 开关切断短路电流超过允许次数时,应进行临时性大修

b) 真空开关,开关正常负荷电流2000次应大修(分一合为一次)开断短路电流30次或开断正常负荷电流10000次,必须调换真空泡或操作机构。 3.3.2.3 有载分接开关予试检修周期。 a) 有载分接开关在下列情况下一时换油处理。

1) 每六个月取油样,其油耐压低于30kV时; 2) 有载分接开关操作次数达4000次时;

3) 即使油耐压值在30kV以上,操作次数不大于4000次;每2年仍需开盖清洗换油一次。 b) 有载分接开关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切换开关应吊芯检查,检查步骤按制造厂规定。 1) 新投入的有裁分接开关操作5000次时,或绝缘油的击穿电压低于30kV时,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吊检周期; 2) 切换开关动作不正常时; 3) 变压器大修时; 3.3.3 预试

a) 设备预试周期按部颁《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和临海市供电局颁发《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b)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预试校验周期按临海市供电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部分检验项目的规定(试行)和临海市供电局企业标准Q/TDL240328-2002《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装置管理标准》执行。 3.4 验收

验收分新设备投产前的工程交接验收和运行设备修试后的设备验收。

设备验收按照国标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部规和上级局有关规定。 3.4.1 验收组织

3.4.1.1 新设备投产工程交接验收

a) 35kV及以上有主变的变电工程竣工后,投产前,局成立验收启动小组,启动组,各设组长一名,必要时设副组长。

成员组成由局生技科、调度室、安监科、基建科、变电检修队、集控站、档案室、财务科等有关人员;

b) 35kV无主变的小型变电工程(项目),竣工后投产前不成立验收启动小组,由有关部门人员参加验收。

3.4.1.2 运行设备修试后的验收

除主变等重大检修(包括抢修,重大事故处理)认为有必要外,局一般不组织专门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通常在修试工作班与变电所当班人员之间进行,双方的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为验收交接的负责人,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认真验收。 3.4.2 验收主要内容; 3.4.2.1 工程验收主要内容 a) 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程; b) 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 调试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d) 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是否齐全;

3.4.2.2 工程检验收应有下列验收(移交)资料的文件。

a) 制造厂提供本已翻印的有关产品说明书,出厂试验资料(记录),合格证或专项性技术资料。

b) 设备一、二次安装图、原理图; c) 设备安装检查记录与交接试验报告; d) 绝缘油,SF6气体化验报告;

e) 新设备命名,运行限额的有关文件或书面通知书。 3.4.2.3 修试验收主要内容:

a) 检修质量是否符合上级局有关检修工艺标准,设备无新的损伤性缺陷; b) 调试项目及其结论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c) 更改接线等图纸、资料或文件是否齐备; d) 遗留问题是否已有明确的处理或答复意见; e) 修试设备的状态应与许可工作时的状态相一致;

f) 检试设备上和工作现场应无遗留物件,外观清洁,场地干净; g) 检查有关修试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清楚; 3.4.2.4 修试验收的其他规定。

a) 单独开关检修(含操动体机构)或单独继保试验,验收时应分别对开关进行试分合三个循环(其中一次包含重合闸和事故音响试验)和对每套保护进行一次短接常开接点的试跳。 b) 为了减少验收时的开关过多试跳带来可能的损害,凡本单元开关,保护、自动装置一并检修,试验时,验收时开关可单独试分合一个循环,其余按每套保护(自动装置)各试跳一次。

c) 解体检修的充油设备在验收时,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有关的放气塞(阀)放气情况,必要时可再试放,检查油位应正常。

d) 检修、试验时拆动过的接线,验收时注意检查其接线正确性和接触紧固良好,二次电压回路不短路,电流回路不干路。

e) 检查设备、元件的标志、名称应与修试前相一致,如有缺损,应立即补上。 f) 保护在更改定值后,验收时应将新整定通知书带到现场核对。 3.4.3 验收设备主要检查项目: 见《35(无人值班)变电所运行规程》 3.4.4 验收终结

3.4.4.1 大型工程(成立验收小组)的验收终结。

a) 在验收小组认真全面进行上述验收检查以后,向启动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根据情况作出决定是否启动试运行,新设备投入试运行以后,验收小组的任务便告终结,并将验收后的书面材料送交领导小组。

b)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领导小组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处理完毕,再次验收。 个别问题可以缓期处理,且不妨碍安全运行的须经局生产局长批准,并由验收小组在有关验收记录上作好记录。

c) 工程涉及土建(不含构支构)和生活水、电及生产照明等方面,在变电设备验收时若发现存在问题,验收人员应通过组长汇报启动领导小组,经由职能渠道,要求承建单位返工达到规定要求。

3.4.4.2 小型工程的验收终结

验收负责人应将结果汇报生技科决定是否可以投入运行,有主要项目验收不合格,应报生产局长决定是否可以投入运行。 3.4.4.3 修试验收终结

a) 在完成上述的验收以后,双方均无异议,表示验收工作完毕后,然后双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修试负责人应在变电所检修记录或验收卡上写明检修主要项目,结论和可否继续运行意见。

b) 大修试验后,如个别试验数据达不到大修标准,但能达运行标准。大修工作不能终结,如该设备必须立即恢复运行,可由调度决定或请示有关领导后暂时终结,另行安排大修。 c) 如大修设备试验数据达不到运行标准,为验收不合格。

凡验收不合格或修试人员结论不能继续运行的设备,集控站操作班或变电所应即报告调度,调度应即报告生技科和生产局长,由生产局长确定该设备是否继续运行,在未得到处理

决定前,修试人员不得离开变电所。 附表: 设备正常情况下的大修和预试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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