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手册

目 录

南京医科大学简介 ................................................................................. 1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总则 ..................................................... 4

科研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 8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流程 ............................................. 9

科研型博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 10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流程 ........................................... 11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 12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实施办法........................ 16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实施办法........................ 18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科学学位授予研究成果要求的有关规定

(修订稿) ........................................................................................... 20 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23 南京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暂行办法……………………….28 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30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28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科研记录管理办法 ........................................... 36

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 40

关于设立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的通知........................ 43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 44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选拔优秀硕士生实行提前攻博的规定 ................ 45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规定 ....................................... 47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成绩考核办法 ................................................... 50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考试考生须知 ................................................... 52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的处理规定 ............ 54

关于办理研究生出国成绩单及学位、学历证明的规定.................... 57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 58

南京医科大学简要电话号码表 ........................................................... 60

南京医科大学简介

南京医科大学是江苏省属重点高校。学校创建于1934年,时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是国内最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府之一。1957年,更名为南京医学院。1962年,被列为全国首批六年制医药院校。1981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3年,更名为南京医科大学。

学校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55个,博士学位授权点3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学位授权点已覆盖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和文学等7个学科门类,拥有3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2个省级重点学科。

目前,学校设有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第四临床医学院、鼓楼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医政学院、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14个学院和1个独立学院——康达学院。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淮安、上海、杭州等地拥有20所附属医院和48所教学医院。

学校设有13个本科专业、2个六年制双学位专业和3个七年制专业(方向)。目前,在校生总数达1.3万多人,已形成从本科生到硕士生、博士生及博士后,从全日制到成人教育、留学生教育全方位、多层次的办学格局和教育体系。

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1500多人。有在职专任教师639人,有教授112人、副教授160人,有博士生导师164人、硕士生导师787人(含附属医院等)。学校拥有一批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其中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

计划2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人,教育部“创新团队”1个,有一批中青年教师入选各类人才支持计划,有多人被评为国家教学名师或各级优秀教师。学校是国家卫生部认可的全国进修基地和教育部批准接受留学生学习的高校之一,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一起成为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333工程”培训基地。2006年,学校被评为“江苏省师资队伍建设先进高校”。

学校现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2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十五”期间,学校承担省级以上研究课题530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19项,是“九五”期间的4.4倍。获各类科技成果奖877项。2007年,我校获得59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再创历史新高;全校发表“SCI”论文170多篇。 学校现已建成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7门省级精品课程、19门省级优秀课程和2个省级优秀课程群,有2个省级品牌专业,3个省级特色专业,建成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建高校教学实验室。有多部教材入选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4年,国家教育部对南京医科大学本科和七年制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质量评估,结果均为“优秀”。学校的招生和就业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多次被评为“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多次获得江苏省“文明单位”、“文明学校”荣誉称号。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五台校区和江宁校区)。五台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南麓,占地120亩,是科研和研究生教育中心。江宁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大学城,占地面积1470亩,是本科生教育教学中心。学校图书馆藏书总量达120余万册,有中外文期刊5700余种,是江苏省医学图书中心馆和高校文献保障系统医学文献中心。

学校主办有《南京医科大学学报》、《临床皮肤病学》、《临床神经病学杂志》、《江苏医药》等11种学术期刊。即将建成的数字化校园将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习提供极大便利。

近年来,南京医科大学开展了广泛的对外交流活动,积极与国内外的高等院校建立形式多样的联系与合作。学校与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医学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双边合作、学术交流关系,并聘请了一批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同时,学校还定期派遣教师出国交流访问、留学进修。学校于2002年恢复招收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现有在校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400多人。

七十年多来,南京医科大学秉承“博学至精,明德至善”的校训精神,始终坚持“医学与人文融通、教学与科研并重、基础与应用结合”的办学理念,为国家培养了近3000名博士、硕士研究生和40000多名本科毕业生,他们大多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医学研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许多毕业生已成为国内外著名医学专家和学者,为我国医学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全校师生员工正戮力同心,锐意进取,积极推进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高水平研究教学型医科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总则

一、培养方案制定

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据,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都必须根据国家教育部研办[1998]1号文件的要求制订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招生对象、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和方法等。各学科专业还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提出教学、临床实践及学术活动要求。

二、研究生教学计划确定

研究生入学一周内,导师或各专业指导小组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要求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拟定研究生的课程计划并报研究生处,以便教学安排。

研究生处负责开设教学大纲规定的公共必修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各院系应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具体情况开设面向全校研究生的特色课程。研究生导师应针对本专业研究项目开设专业外语和专业课等。

三、研究生培养计划拟定

研究生培养计划是实施研究生培养依据和检查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条件,也是审核研究生毕业及授予学位的客观标准。研究生培养计划应由导师或指导小组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要求,结合研究生个人具体情况制订。

研究生培养计划主要包括研究方向、学位课程、论文工作安排、教学与临床实践、指导小组组成等内容。

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完成。研究生在整个

培养过程中应按培养计划执行,研究生处和所在院系应定期检查培养计划落实情况。超过一学期不制定培养计划者,第二学期则不予注册。未经学科(教研室)签字的培养计划作无效处理。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习年限

根据1999年12月召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议,自99级研究生起,实行弹性学制,有关培养年限要求详见相关规定。

五、学位课程要求

(一)硕士学位课程包括三部分:

1.A类公共必修课程(11学分)

自然辩证法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学位英语

医学统计学

2.B类专业必修课程(5学分)

专业课(4学分)和专业外语(1学分) 专业课须在二级学科范围内开设,内科学和外科学的专业课程可以在三级学科范围内开设,但必须兼顾二级学科知识面的广度,学习方式和方法由科室和导师确定,须列出课程计划。此外,硕士生中期考核合格,即计为2个学分。

3.C、D、E类公共选修课程,要求选修课程学分达16学分以上。研究生根据本学科特点选修课程,选修其他高校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须事先经导师和培养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学分计算按:每20实际授课学时,计1学分。

4.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参照其他高校施行办法,我校高校教师进修班、研究生主干课程班学员在读期间与在校研究生同堂

考试的学位课程成绩若在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后,其学位课程管理实行免修不免考的办法。若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南京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二)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三部分

1.A类公共必修课程(10学分)

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

博士生英语

学科前沿及发展(读书报告)

2.B类专业必修课程(5学分)

包括专业课程(4学分)和专业外语(1学分)

博士生专业课程应反映本学科前沿发展,不应重复硕士或本科阶段的内容。各学科应加强博士生专业外语能力训练。此外,博士生中期考核合格,即计为2个学分。

3.C类公共选修课程(3学分以上)

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课程要求详见有关规定。

六、考试和成绩管理

1.所有学位课程必须在第二学年末结束(包括博、硕士生专业外语和专业课程)。

2.硕士生的专业外语和专业课程考试应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考试小组共同命题及阅卷评分,共同签字报院系,汇总送研究生处备案存档(含试卷、答卷和成绩单)。

博士生的专业外语和专业课程考试应由3-5人组成的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结束后共同签字报学院,汇总送研究生处备案存档(含试卷、答卷和成绩单)。

3.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负责出具研究生成绩证明。

七、中期考核和筛选

1.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安排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之前,由各学院组织实施。中期考核优秀者方可申请转入博士阶段培养。

2.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安排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之前,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八、教学与临床实践

研究生进入科室后,应根据该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安排一定的教学工作和临床实践。

九、研究生假期安排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假期由所在科室统一安排。

研究生处

2003年12月

科研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研究生处

2003年12月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流程

研究生处

2003年12月

科研型博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研究生处

2009年8月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流程

研究生处

2003年12月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一个重要阶段。它既使所学理论知识进一步融汇贯通和应用,又使研究生的实践工作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论文选题是论文工作的关键;而开题报告则又是保证论文进度、质量的重要前提。为了保证论文工作的质量,现提出硕士、博士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一、硕士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

(一)选题

1.选题要考虑本学科的发展与实际应用相结合。

2.选题应尽量结合国家下达的科研项目或生命科学研究中提出的关键性问题。

3.选题应考虑到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当的难度,既要有理论分析、又要有实验验证。

4.所选课题应为本学科、专业在经费、仪器设备、试验条件等方面具有实现该课题的基本物质条件,并经过努力能按期完成的。

5.指导教师充分了解硕士生的专长和不足,结合硕士生在某方面的特长和兴趣指导选题。

6.鼓励由研究生自己拟出论文题目或导师和研究生分别拟题,共同商榷。但都需结合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并经过充分调研。

(二)开题报告

1.研究生在选题、调研的基础上写出开题报告,并在所在学科、专业范围内报告及论证,由导师主持并邀请有关学科、专业的专家参加,一般不少于五人。开题报告须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2.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课题来源(国家、省、市、自选)、选题依据,应着重说明本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课题进行的途径和最终目标。

②课题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 ③课题研究拟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完成论文的实验条件等。 ④研究过程中预计可能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⑤论文工作量。

3.开题报告后经参加人员认真讨论并作出决议。决议采取表决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由导师写出综合意见,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记录》。

4.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未通过者,在1-2个月内可补做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则按《南京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处理。

5.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随意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系(教研室)审核,学院负责人审批后,在1-2个月内补做开题报告。

二、博士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

(一)选题

1.选题要考虑到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应是生命科学领域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或重要科研项目。

2.所选课题在理论上应居于学科前沿,有助于做出创新性成果,且具有科学价值。

3.研究生本人对所选课题要有兴趣和热情。

(二)开题报告

1.为了加强学位论文选题的科学性和前沿性,要求博士生开题前必须检索查新,撰写文献综述,由指导教师和开题报告审查小组审核。

2.研究生在了解本学科研究前沿动态的基础上写出开题报告,并在所在学科、专业范围内作报告论证,由导师主持并邀请有关学科、专业的专家参加评议,一般不少于五人。博士生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

3.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课题来源(国家、省、市、自选)、选题依据,应着重说明本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课题进行的途径、手段和最终目标。 ②调研中有否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新观点、新假设等,进行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③课题研究拟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完成论文的实验条件等。 ④研究过程中预计可能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⑤论文工作量。

4.开题报告后经参加人员认真讨论并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

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由指导老师写出综合意见和签名,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记录》。

5.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未通过者,在2-3个月内补做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则按《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处理。

6.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随意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案,并应及时补做开题报告。

研究生处

2003年12月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博士研究生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大选拔优秀人才的力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要求

按照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在学位课程学习结束和学位论文科研工作开始之后,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主要考核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应具备的宽广而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创新思维能力,同时考察他们学位论文科研选题的创新性、先进性、科学性。

二、考核时间

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或推后,但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考核工作。

三、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2.各学院组成包括本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专家在内的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确定,报研究生处同意。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5人,并有1名以上本一级学科以外的其他学科专家参加。

3.须从德、智、体、美几方面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分笔试和答辩二种形式。笔试主要考核理论知识和创新思维能力,答辩主要考核学位论文科研选题的创新性、先进性、科学性以及已取得的成果、文献综述。政治思想、品德、团队精神

方面的考核,由各学院党委会同有关人员进行。

4.对博士研究生进行考核,须详细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中期考核表》,对被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做出结论性意见。对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理论知识扎实、广博,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学位论文具有创新性的,可建议继续进行博士论文研究;个别学习较差,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应建议终止其学业,由各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四、关于被终止学业研究生

对于经研究生处审批被终止学业的博士研究生,根据其修业情况,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研究生处

2002年9月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硕士研究生实施中期考核工作,这是选拔优秀硕士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要求

按照各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在学位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同时考察他们通过课程学习反映出来的科研及思维能力。

二、考核时间

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原则上在论文科研工作正式开始以前进行。

三、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实施。

2.各学系或教研室组成包括本学系或教研室主任、导师、主要任课教师在内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各学系或教研室确定,征得院(系)同意,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不少于2名硕士生导师)。对研究生的考核还须较广泛地听取各学系或教研室其他教师的意见。

3.应从德、智、体、美几方面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以口试为主,主要考核知识面,并注意考核实践性的内

容,必要时可以有部分笔试。政治思想、品德、团队精神方面的考核,由院(系)党委会同有关人员进行。

4.对研究生进行考核,须详细填写《南京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期考核表》,对被考核的研究生做出结论性意见。对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具有博士培养前途的,可推荐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对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工作能力,可建议其进入硕士论文阶段;个别学习较差,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应建议终止其学业,由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四、关于被终止学业研究生

对于经研究生处审批被终止学业的研究生,根据其修业情况,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研究生处

2002年9月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科学学位授予

研究成果要求的有关规定(修订稿)

(2008年7月5日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授予博士科学学位:

(一)在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

(二)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如知识产权属于南京医科大学,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2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2、影响因子≥5.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3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3、影响因子≥10.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4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三)获得国内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第1~3发明人。

二、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授予硕士科学学位:

(一)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

(二)硕士研究生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如知识产权属于南京医科大学,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2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2、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3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3、影响因子≥5.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4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4、影响因子≥10.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5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三)教育学、法学和管理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须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或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2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

(四)获得国内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第1~4发明人。

三、以上科研成果,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南京医科大学。

四、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通讯作者必须是研究生导师,且导师的第一署名单位应是南京医科大学。

五、当研究生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著的通讯作者为1人以上时,其影响因子应按照通讯作者人数作相应折算。

六、研究生发表的综述、论文摘要包括国际国内会议摘要或论文录用通知均不能替代正式发表的论著。

七、SCI收录期刊的影响因子按文章发表当年的计算,如当年SCI影响因子报告尚未发布,则以该期刊前一年的影响因子计算。

八、本规定仅适用于我校科学学位研究生。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8年7月5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研究生处

2008年7月

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

(2009年7月3日第六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为了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查、评阅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申请我校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学校统一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盲审,即在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相关资料中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条 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2个月送交研究生处学位办,并按规定格式打印装订。其程序如下:

(一)博士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可。

(二)博士生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中

的相关内容,指导教师签署送审意见,学院审查通过。

(三)博士生将《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1份、《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3份及符合盲审要求的学位论文3份送交学位办。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为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原则上为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由研究生处委托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聘请。

第六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博士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院校或专家,最多可以提出2所院校或3名专家。

第七条 论文评阅人对博士学位论文的最后评阅意见包括:

1.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A、达到;B、基本达到;C、未达到

2.是否同意该生参加论文答辩:

A、同意;B、略作修改;C、重大修改;D、不同意

第八条 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若有两份及以上评阅意见为“同意”或“略作修改”,则博士生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答辩。

(二)若有两份及以上评阅意见为“重大修改”或“不同意”,则

博士生应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充分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修改完成后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重新送审申请表》,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提交论文进行复评。博士生在论文修改及复评期间可申请毕业答辩,复评通过后再进行论文答辩。

第九条 若博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进入申诉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歧申诉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于评阅意见公布后两周内提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须在收到申诉意见后两周内会同相关学院组织专家组(由相关专业3位及以上博士生导师组成)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审定。专家组根据简单多数的原则做出审定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申请人可按专家组审定意见进入答辩程序或者进行复评。

(二)在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申诉只能在第二次盲审未获通过时方可进行;同一指导教师带教的博士生如果连续两年提出申诉,则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一年。

第十条 进行复评的专家原则上应为原提出异议的专家,进入申诉程序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返回之前,申请人原则上不得进行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处批准。如答辩委员会决议与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不一致时,则按照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处理。

第十二条 博士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需要保密的研究成果应在论文撰写时适当处理。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要求专家返回的,应在学位论文封面注明“回收”字样。

第十三条 凡被举报并经查实确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博士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实施盲审的博士学位论文,无需再送其他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研究生处分别于每年4月15日至5月31日和11月15日至12月15日分两次集中受理学位申请。提出学位申请的博士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盲审费由研究生处统一从博士生第三学年应拨的培养经费中扣除。进行复评或申诉审定的评审费由指导教师承担第十八条 此办法自2009年7月3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南京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2日第六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申请我校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抽检比例为当年申请毕业硕士生总数的10%。未按照正常在校学习时间(3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必检人员。

第四条 抽检的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于3月5日前登陆“研究生管理系统”申请毕业。逾期未提交毕业申请者为必检人员纳入下次检查。

(二)被检名单由抽检管理系 统从当年申请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中随机确定。研究生处于3月10日前公布被检研究生名单。

(三)被抽检的学位论文作者须在4月10日前向研究生处学位办提交《南京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备案表》1份、符合盲审要求的学位论文2份及《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意见书》2份。

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及评阅意见书须隐去学号、姓名、导师姓名、致谢、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一切有可能识别论文来源的信息。被抽但逾期不能提供学位论文者,可参加下一次的学位申请,但论文仍由研究生处匿名送审。抽检对象的学位论文未经研究生处送审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四)研究生处委托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为期一个月,评审结果通过研究生处网页公布。

第五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发生不公正现象,硕士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最多可以提出3名专家。

第六条 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写出评审意见,并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复审”或“不同意答辩”等4种评审结论。如评审专家的结论等级不同,则以最低等级作为评审结果。

(一)对于“同意答辩”和“修改后答辩”两种评审结论,论文作者应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逐条进行修改或加以说明,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由导师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对于“修改后复审”评审结论,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及有关修改说明须送原评审专家复审,经原评审专家同意答辩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三)对于“不同意答辩”评审结论,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做重大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重审。

第七条 若硕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进入申诉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歧申诉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于评阅意见公布后两周内提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在收到申诉意见后两周内会同相关学院组织专家组(由相关专业至少3位研究生导师组成)对申请

人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审定。专家组根据简单多数的原则做出审定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申请人可按专家组审定意见进入答辩程序或者进行复评。

(二)在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同一指导教师带教的硕士生如果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同意答辩”,则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一年。

第八条 进行复评的专家原则上应为原提出异议的专家,进入申诉程序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返回之前,申请人原则上不得进行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处批准。如答辩委员会决议与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不一致时,则按照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处理。

第十条 硕士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需要保密的研究成果应在论文撰写时适当处理。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要求专家返回的,应在学位论文封面注明“回收”字样。

第十一条 硕士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被抽检的学位论文,无需再送其他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盲审费由研究生处统一从硕士生第三学年应拨的培养经费中扣除。进行复评或申诉审定的评审费由指导教师承担。 第十四条 此办法自2010年7月6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与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处提出,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

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后经校长会议批准,先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学习和各环节的科学研究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医疗实践任务。完成学位课程学习,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发表相应的论文,完成规定的教学实践或医疗实践,经院校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准予毕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条 学位课程考核不允许有超过两门不合格。不合格课程必须与下一届研究生一同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方能答辩,准予毕业并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免修学位课程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由研究生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的协议跨校选修课程。在他校选修课程成绩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承认其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实施导师所制定的培养计划,应当事先与导师、二级学院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研究生处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

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阶段,同时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和更换导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如确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特殊原因,本单位或导师无法继续培养而必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可以转学科、转专业。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原导师和所在学院(所、室)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并取得接受单位和导师的同意。

研究生不得跨一级学科转专业。

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重新调整培养计划,并相应延长学习年限。

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拟转入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2-5年;博士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3-8年;硕士、博士连读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5-10年。超过最低学习年限(硕士生超过3年)不予发放培养费、奖学金等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病等休假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在学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十九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非健康原因申请中途停学,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学籍1-2年(出国

访学者可适当延长),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者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校长会议批准,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的;

(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处审议,报校长会议批准。由研究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

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学位课程,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颁发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达到毕业要求的,应由本人在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延长期间学校不发培养费及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位论文,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但学位论文未完成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但处于休学期的学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2005年5月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科研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科研记录真实、规范、完整,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学研究生,包括非学历教育博、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科研记录是指研究生在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图片、照片、声像等原始资料,是进行科学实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原始资料的直接记录和对这些记录的相关分析,可作为不同时期深入进行相关研究的基础资料。

第四条 科研记录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严禁伪造和编造数据。

第五条 科研记录的内容通常应该包括课题名称、研究目的、实验(调查)设计方案、实验(调查)时间、实验材料、实验(调查)方法、研究过程、观察指标、研究结果和结果分析等内容。

(一)课题名称:工作开始前应首先确定课题名称。

(二)研究目的:研究工作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包括科研工作的方向、目标和意义。

(三)实验(调查)设计方案:实验(调查)设计方案是实验研究的实施依据。首页应有一份详细的实验设计方案,需要研究生和导师签名。

(四)实验(调查)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

(五)实验材料:

1.实验研究: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微生物控制级别、来源及合格证编号;实验用菌种(含工程菌)、瘤株、传代细胞系及其来源;其它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或批号;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试剂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及有效期;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制时间和保存条件等。实验材料如有变化,应在相应的实验记录中加以说明。

2.调查研究:研究的对象、样本的来源、抽样的方法、样本量大小的计算方法、调查表的设计、资料搜集方法等详细记录。

(六)实验方法:常规实验方法应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七)研究过程:应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异常现象的处理及其产生原因、影响因素的分析等。

(八)观察指标:在研究过程中用来指示和反映研究对象中某些可被研究者或仪器感知的特征或现象标志。

(九)研究结果:准确记录各类实验数据,调查研究按专业要求准确完成调查表的填写。

(十)结果分析:包括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选择的依据,分析过程记录,需有成败分析和明确的文字小结。

第六条 科研记录手册

(一)科研记录必须使用研究生处统一印制带有页码编号的科研记录手册。

(二)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等原始记录材料应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上,并在相应处注明工作日期和时间;不宜粘贴的,可另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同时在研究记录本

相应处注明,以便查对。实验图片、照片等应粘贴在科研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底片、磁盘、声像资料等特殊记录媒体应装在统一的资料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用热敏纸打印的科研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三)每项研究课题应使用一本专用的科研记录本,不同研究课题的实验不得混合记录。

(四)科研记录手册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挖补;如有缺、漏页,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七条 科研记录的书写

(一)科研记录手册竖用横写,须用蓝色或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其它易褪色的书写工具书写。科研记录应用字规范,字迹工整。

(二)常用的外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符合规范。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注明其外文名称。

(三)科研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符合实验要求。

第八条 科研记录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应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九条 科研记录应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第十条 科研记录的签署、检查和存档

(一)每次研究记录完成后,应由研究负责人和记录人在记录后签名和完成记录时间。

(二)课题负责人或导师要对研究生的科研记录定期检查,并

在记录手册上签署检查意见和检查日期,一般3个月为宜。各学院、附属医院要定期落实检查制度,半年巡查一次。研究生处将不定期地对研究生的科研记录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三)科研记录检查是研究生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科研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中期考核不得通过。

(四)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会上,应提交《科研记录手册》供答辩委员会查阅、质疑。

(五)完成论文答辩后,研究生应将《科研记录手册》交给导师,个人不得带走;研究生科研记录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处统一保存、备查。

(六)研究生科研数据、实验材料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属课题组或者导师,由导师具体负责管理。学生未经导师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研究生处

2007年7月

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 为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我校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学年授予博(硕)士学位总数的10%。

二、评选标准

1、选题涉及本学科前沿进展,具有原创性,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使用价值;

2、理论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对该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3、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外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流畅,表达准确,能反映严谨的学风和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在本学科国际或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高级别的学术奖励。

三、评选时间及范围

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3-4月进行。评选范围为上一学年授予博(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四、评选办法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申请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论文进行初评,并将确定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名单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名额不得超过所在单位上一学年授予博士学位总数的20%。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申请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

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名额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和回复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六、江苏省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申报工作分别于每年6月和9月进行,申报的论文应为当年入选的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

七、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应抓紧做好与博(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成果申报、专利申请等工作,为申报江苏省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准备。

八、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由学校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3000元/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000元/篇。

九、对已获批准的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通报。

十、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08年4月

关于设立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附院,各学系、教研室、研究室、科室: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考虑到近年来物价指数持续上涨、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经校务会研究,决定设立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4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非定向及自筹研究生在第一到第三学年期间均享受该津贴,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迟期内不再享受。

此外,根据我校关于研究生“三助”制度的相关规定(南医大研

[94/95]16号和南医大研[1999/2000]13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研究生导师给予研究生津贴标准:硕士研究生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博士研究生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导师,适当增加研究生的生活津贴。

本规定自2007年9月起实施。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关于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政策出台时,学校将按新标准做相应调整。

研究生处

2007年10月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每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拨付三年培养经费。金额:博士生2000元/年,硕士生1500元/年。分四次拨付:第一学期拨半年,第二学期拨一年,第四学期拨一年,第六学期拨半年。培养经费由研究生处通知财务科统一划拨。

二、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学费未按期交纳的暂不拨付培养费,待交纳后补办拨付手续。

三、研究生毕业时节余的经费由导师决定用于其他研究生的培养或研究生的答辩。

四、研究生更换导师应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到研究生处办理经费改拨手续。

五、硕士研究生转为硕博连读后,停拨硕士生培养经费,改拨博士生培养经费。

六、研究生如果出国进行学位课题研究,出国期间培养经费暂时停拨,待回国后补拨。

七、休学期间培养经费停拨。

研究生处

2006年1月

目 录

南京医科大学简介 ................................................................................. 1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总则 ..................................................... 4

科研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 8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流程 ............................................. 9

科研型博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 10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流程 ........................................... 11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 12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实施办法........................ 16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实施办法........................ 18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科学学位授予研究成果要求的有关规定

(修订稿) ........................................................................................... 20 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23 南京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暂行办法……………………….28 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30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28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科研记录管理办法 ........................................... 36

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 40

关于设立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的通知........................ 43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 44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选拔优秀硕士生实行提前攻博的规定 ................ 45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规定 ....................................... 47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成绩考核办法 ................................................... 50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考试考生须知 ................................................... 52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的处理规定 ............ 54

关于办理研究生出国成绩单及学位、学历证明的规定.................... 57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 58

南京医科大学简要电话号码表 ........................................................... 60

南京医科大学简介

南京医科大学是江苏省属重点高校。学校创建于1934年,时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是国内最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府之一。1957年,更名为南京医学院。1962年,被列为全国首批六年制医药院校。1981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3年,更名为南京医科大学。

学校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55个,博士学位授权点3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学位授权点已覆盖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和文学等7个学科门类,拥有3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2个省级重点学科。

目前,学校设有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第四临床医学院、鼓楼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医政学院、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14个学院和1个独立学院——康达学院。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淮安、上海、杭州等地拥有20所附属医院和48所教学医院。

学校设有13个本科专业、2个六年制双学位专业和3个七年制专业(方向)。目前,在校生总数达1.3万多人,已形成从本科生到硕士生、博士生及博士后,从全日制到成人教育、留学生教育全方位、多层次的办学格局和教育体系。

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1500多人。有在职专任教师639人,有教授112人、副教授160人,有博士生导师164人、硕士生导师787人(含附属医院等)。学校拥有一批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其中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

计划2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人,教育部“创新团队”1个,有一批中青年教师入选各类人才支持计划,有多人被评为国家教学名师或各级优秀教师。学校是国家卫生部认可的全国进修基地和教育部批准接受留学生学习的高校之一,与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一起成为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333工程”培训基地。2006年,学校被评为“江苏省师资队伍建设先进高校”。

学校现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2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十五”期间,学校承担省级以上研究课题530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19项,是“九五”期间的4.4倍。获各类科技成果奖877项。2007年,我校获得59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再创历史新高;全校发表“SCI”论文170多篇。 学校现已建成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7门省级精品课程、19门省级优秀课程和2个省级优秀课程群,有2个省级品牌专业,3个省级特色专业,建成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建高校教学实验室。有多部教材入选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4年,国家教育部对南京医科大学本科和七年制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质量评估,结果均为“优秀”。学校的招生和就业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多次被评为“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多次获得江苏省“文明单位”、“文明学校”荣誉称号。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五台校区和江宁校区)。五台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南麓,占地120亩,是科研和研究生教育中心。江宁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大学城,占地面积1470亩,是本科生教育教学中心。学校图书馆藏书总量达120余万册,有中外文期刊5700余种,是江苏省医学图书中心馆和高校文献保障系统医学文献中心。

学校主办有《南京医科大学学报》、《临床皮肤病学》、《临床神经病学杂志》、《江苏医药》等11种学术期刊。即将建成的数字化校园将为教学、科研、管理和学习提供极大便利。

近年来,南京医科大学开展了广泛的对外交流活动,积极与国内外的高等院校建立形式多样的联系与合作。学校与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医学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双边合作、学术交流关系,并聘请了一批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同时,学校还定期派遣教师出国交流访问、留学进修。学校于2002年恢复招收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现有在校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400多人。

七十年多来,南京医科大学秉承“博学至精,明德至善”的校训精神,始终坚持“医学与人文融通、教学与科研并重、基础与应用结合”的办学理念,为国家培养了近3000名博士、硕士研究生和40000多名本科毕业生,他们大多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医学研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许多毕业生已成为国内外著名医学专家和学者,为我国医学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全校师生员工正戮力同心,锐意进取,积极推进实施“十一五”发展规划,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高水平研究教学型医科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总则

一、培养方案制定

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据,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都必须根据国家教育部研办[1998]1号文件的要求制订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招生对象、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和方法等。各学科专业还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提出教学、临床实践及学术活动要求。

二、研究生教学计划确定

研究生入学一周内,导师或各专业指导小组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要求结合研究生具体情况,拟定研究生的课程计划并报研究生处,以便教学安排。

研究生处负责开设教学大纲规定的公共必修课程和部分选修课程,各院系应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具体情况开设面向全校研究生的特色课程。研究生导师应针对本专业研究项目开设专业外语和专业课等。

三、研究生培养计划拟定

研究生培养计划是实施研究生培养依据和检查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条件,也是审核研究生毕业及授予学位的客观标准。研究生培养计划应由导师或指导小组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要求,结合研究生个人具体情况制订。

研究生培养计划主要包括研究方向、学位课程、论文工作安排、教学与临床实践、指导小组组成等内容。

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三个月内完成。研究生在整个

培养过程中应按培养计划执行,研究生处和所在院系应定期检查培养计划落实情况。超过一学期不制定培养计划者,第二学期则不予注册。未经学科(教研室)签字的培养计划作无效处理。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习年限

根据1999年12月召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议,自99级研究生起,实行弹性学制,有关培养年限要求详见相关规定。

五、学位课程要求

(一)硕士学位课程包括三部分:

1.A类公共必修课程(11学分)

自然辩证法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学位英语

医学统计学

2.B类专业必修课程(5学分)

专业课(4学分)和专业外语(1学分) 专业课须在二级学科范围内开设,内科学和外科学的专业课程可以在三级学科范围内开设,但必须兼顾二级学科知识面的广度,学习方式和方法由科室和导师确定,须列出课程计划。此外,硕士生中期考核合格,即计为2个学分。

3.C、D、E类公共选修课程,要求选修课程学分达16学分以上。研究生根据本学科特点选修课程,选修其他高校开设的研究生课程,须事先经导师和培养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学分计算按:每20实际授课学时,计1学分。

4.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参照其他高校施行办法,我校高校教师进修班、研究生主干课程班学员在读期间与在校研究生同堂

考试的学位课程成绩若在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后,其学位课程管理实行免修不免考的办法。若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按《南京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执行。

(二)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三部分

1.A类公共必修课程(10学分)

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

博士生英语

学科前沿及发展(读书报告)

2.B类专业必修课程(5学分)

包括专业课程(4学分)和专业外语(1学分)

博士生专业课程应反映本学科前沿发展,不应重复硕士或本科阶段的内容。各学科应加强博士生专业外语能力训练。此外,博士生中期考核合格,即计为2个学分。

3.C类公共选修课程(3学分以上)

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课程要求详见有关规定。

六、考试和成绩管理

1.所有学位课程必须在第二学年末结束(包括博、硕士生专业外语和专业课程)。

2.硕士生的专业外语和专业课程考试应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考试小组共同命题及阅卷评分,共同签字报院系,汇总送研究生处备案存档(含试卷、答卷和成绩单)。

博士生的专业外语和专业课程考试应由3-5人组成的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结束后共同签字报学院,汇总送研究生处备案存档(含试卷、答卷和成绩单)。

3.研究生学位课程成绩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负责出具研究生成绩证明。

七、中期考核和筛选

1.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安排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之前,由各学院组织实施。中期考核优秀者方可申请转入博士阶段培养。

2.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安排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之前,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八、教学与临床实践

研究生进入科室后,应根据该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安排一定的教学工作和临床实践。

九、研究生假期安排

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假期由所在科室统一安排。

研究生处

2003年12月

科研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研究生处

2003年12月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流程

研究生处

2003年12月

科研型博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研究生处

2009年8月

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流程

研究生处

2003年12月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一个重要阶段。它既使所学理论知识进一步融汇贯通和应用,又使研究生的实践工作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得到很好的锻炼。论文选题是论文工作的关键;而开题报告则又是保证论文进度、质量的重要前提。为了保证论文工作的质量,现提出硕士、博士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一、硕士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

(一)选题

1.选题要考虑本学科的发展与实际应用相结合。

2.选题应尽量结合国家下达的科研项目或生命科学研究中提出的关键性问题。

3.选题应考虑到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当的难度,既要有理论分析、又要有实验验证。

4.所选课题应为本学科、专业在经费、仪器设备、试验条件等方面具有实现该课题的基本物质条件,并经过努力能按期完成的。

5.指导教师充分了解硕士生的专长和不足,结合硕士生在某方面的特长和兴趣指导选题。

6.鼓励由研究生自己拟出论文题目或导师和研究生分别拟题,共同商榷。但都需结合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并经过充分调研。

(二)开题报告

1.研究生在选题、调研的基础上写出开题报告,并在所在学科、专业范围内报告及论证,由导师主持并邀请有关学科、专业的专家参加,一般不少于五人。开题报告须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2.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课题来源(国家、省、市、自选)、选题依据,应着重说明本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课题进行的途径和最终目标。

②课题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 ③课题研究拟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完成论文的实验条件等。 ④研究过程中预计可能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⑤论文工作量。

3.开题报告后经参加人员认真讨论并作出决议。决议采取表决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由导师写出综合意见,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记录》。

4.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未通过者,在1-2个月内可补做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则按《南京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处理。

5.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随意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系(教研室)审核,学院负责人审批后,在1-2个月内补做开题报告。

二、博士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

(一)选题

1.选题要考虑到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应是生命科学领域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或重要科研项目。

2.所选课题在理论上应居于学科前沿,有助于做出创新性成果,且具有科学价值。

3.研究生本人对所选课题要有兴趣和热情。

(二)开题报告

1.为了加强学位论文选题的科学性和前沿性,要求博士生开题前必须检索查新,撰写文献综述,由指导教师和开题报告审查小组审核。

2.研究生在了解本学科研究前沿动态的基础上写出开题报告,并在所在学科、专业范围内作报告论证,由导师主持并邀请有关学科、专业的专家参加评议,一般不少于五人。博士生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

3.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课题来源(国家、省、市、自选)、选题依据,应着重说明本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课题进行的途径、手段和最终目标。 ②调研中有否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新观点、新假设等,进行下一步工作的打算。

③课题研究拟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完成论文的实验条件等。 ④研究过程中预计可能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⑤论文工作量。

4.开题报告后经参加人员认真讨论并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

名投票的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由指导老师写出综合意见和签名,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记录》。

5.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未通过者,在2-3个月内补做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则按《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处理。

6.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随意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案,并应及时补做开题报告。

研究生处

2003年12月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博士研究生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加大选拔优秀人才的力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要求

按照各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在学位课程学习结束和学位论文科研工作开始之后,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主要考核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应具备的宽广而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创新思维能力,同时考察他们学位论文科研选题的创新性、先进性、科学性。

二、考核时间

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或推后,但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考核工作。

三、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2.各学院组成包括本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专家在内的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确定,报研究生处同意。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5人,并有1名以上本一级学科以外的其他学科专家参加。

3.须从德、智、体、美几方面对博士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分笔试和答辩二种形式。笔试主要考核理论知识和创新思维能力,答辩主要考核学位论文科研选题的创新性、先进性、科学性以及已取得的成果、文献综述。政治思想、品德、团队精神

方面的考核,由各学院党委会同有关人员进行。

4.对博士研究生进行考核,须详细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中期考核表》,对被考核的博士研究生做出结论性意见。对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理论知识扎实、广博,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学位论文具有创新性的,可建议继续进行博士论文研究;个别学习较差,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应建议终止其学业,由各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四、关于被终止学业研究生

对于经研究生处审批被终止学业的博士研究生,根据其修业情况,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研究生处

2002年9月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硕士研究生实施中期考核工作,这是选拔优秀硕士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一项重要措施。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要求

按照各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在学位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同时考察他们通过课程学习反映出来的科研及思维能力。

二、考核时间

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原则上在论文科研工作正式开始以前进行。

三、考核办法

1.考核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实施。

2.各学系或教研室组成包括本学系或教研室主任、导师、主要任课教师在内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各学系或教研室确定,征得院(系)同意,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不少于2名硕士生导师)。对研究生的考核还须较广泛地听取各学系或教研室其他教师的意见。

3.应从德、智、体、美几方面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以口试为主,主要考核知识面,并注意考核实践性的内

容,必要时可以有部分笔试。政治思想、品德、团队精神方面的考核,由院(系)党委会同有关人员进行。

4.对研究生进行考核,须详细填写《南京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期考核表》,对被考核的研究生做出结论性意见。对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具有博士培养前途的,可推荐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对学习成绩良好,具有一定科研工作能力,可建议其进入硕士论文阶段;个别学习较差,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者,应建议终止其学业,由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四、关于被终止学业研究生

对于经研究生处审批被终止学业的研究生,根据其修业情况,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研究生处

2002年9月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科学学位授予

研究成果要求的有关规定(修订稿)

(2008年7月5日第六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授予博士科学学位:

(一)在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

(二)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如知识产权属于南京医科大学,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2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2、影响因子≥5.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3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3、影响因子≥10.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4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三)获得国内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第1~3发明人。

二、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授予硕士科学学位:

(一)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

(二)硕士研究生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如知识产权属于南京医科大学,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2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2、影响因子≥3.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3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3、影响因子≥5.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4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4、影响因子≥10.0,可同时作为排名前5位作者申请学位的研究成果。

(三)教育学、法学和管理学学科的硕士研究生,须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或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2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

(四)获得国内或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第1~4发明人。

三、以上科研成果,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南京医科大学。

四、以上科研成果的第一通讯作者必须是研究生导师,且导师的第一署名单位应是南京医科大学。

五、当研究生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论著的通讯作者为1人以上时,其影响因子应按照通讯作者人数作相应折算。

六、研究生发表的综述、论文摘要包括国际国内会议摘要或论文录用通知均不能替代正式发表的论著。

七、SCI收录期刊的影响因子按文章发表当年的计算,如当年SCI影响因子报告尚未发布,则以该期刊前一年的影响因子计算。

八、本规定仅适用于我校科学学位研究生。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8年7月5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研究生处

2008年7月

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

(2009年7月3日第六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为了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查、评阅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申请我校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学校统一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盲审,即在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相关资料中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及评阅人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条 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2个月送交研究生处学位办,并按规定格式打印装订。其程序如下:

(一)博士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环节;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可。

(二)博士生提出学位论文送审申请,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中

的相关内容,指导教师签署送审意见,学院审查通过。

(三)博士生将《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1份、《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3份及符合盲审要求的学位论文3份送交学位办。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为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原则上为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由研究生处委托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聘请。

第六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博士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院校或专家,最多可以提出2所院校或3名专家。

第七条 论文评阅人对博士学位论文的最后评阅意见包括:

1.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A、达到;B、基本达到;C、未达到

2.是否同意该生参加论文答辩:

A、同意;B、略作修改;C、重大修改;D、不同意

第八条 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若有两份及以上评阅意见为“同意”或“略作修改”,则博士生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答辩。

(二)若有两份及以上评阅意见为“重大修改”或“不同意”,则

博士生应根据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充分修改(修改时间不少于6个月)。修改完成后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重新送审申请表》,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提交论文进行复评。博士生在论文修改及复评期间可申请毕业答辩,复评通过后再进行论文答辩。

第九条 若博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进入申诉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歧申诉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于评阅意见公布后两周内提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须在收到申诉意见后两周内会同相关学院组织专家组(由相关专业3位及以上博士生导师组成)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审定。专家组根据简单多数的原则做出审定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申请人可按专家组审定意见进入答辩程序或者进行复评。

(二)在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申诉只能在第二次盲审未获通过时方可进行;同一指导教师带教的博士生如果连续两年提出申诉,则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一年。

第十条 进行复评的专家原则上应为原提出异议的专家,进入申诉程序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返回之前,申请人原则上不得进行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处批准。如答辩委员会决议与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不一致时,则按照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处理。

第十二条 博士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需要保密的研究成果应在论文撰写时适当处理。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要求专家返回的,应在学位论文封面注明“回收”字样。

第十三条 凡被举报并经查实确定为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博士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实施盲审的博士学位论文,无需再送其他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研究生处分别于每年4月15日至5月31日和11月15日至12月15日分两次集中受理学位申请。提出学位申请的博士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盲审费由研究生处统一从博士生第三学年应拨的培养经费中扣除。进行复评或申诉审定的评审费由指导教师承担第十八条 此办法自2009年7月3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南京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2日第六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申请我校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抽检比例为当年申请毕业硕士生总数的10%。未按照正常在校学习时间(3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必检人员。

第四条 抽检的程序

(一)硕士研究生于3月5日前登陆“研究生管理系统”申请毕业。逾期未提交毕业申请者为必检人员纳入下次检查。

(二)被检名单由抽检管理系 统从当年申请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中随机确定。研究生处于3月10日前公布被检研究生名单。

(三)被抽检的学位论文作者须在4月10日前向研究生处学位办提交《南京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备案表》1份、符合盲审要求的学位论文2份及《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意见书》2份。

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及评阅意见书须隐去学号、姓名、导师姓名、致谢、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等一切有可能识别论文来源的信息。被抽但逾期不能提供学位论文者,可参加下一次的学位申请,但论文仍由研究生处匿名送审。抽检对象的学位论文未经研究生处送审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四)研究生处委托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审,为期一个月,评审结果通过研究生处网页公布。

第五条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发生不公正现象,硕士生及其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最多可以提出3名专家。

第六条 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

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写出评审意见,并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复审”或“不同意答辩”等4种评审结论。如评审专家的结论等级不同,则以最低等级作为评审结果。

(一)对于“同意答辩”和“修改后答辩”两种评审结论,论文作者应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逐条进行修改或加以说明,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由导师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二)对于“修改后复审”评审结论,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及有关修改说明须送原评审专家复审,经原评审专家同意答辩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三)对于“不同意答辩”评审结论,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做重大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重审。

第七条 若硕士生及其导师认为评阅不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所致,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评阅有失公正,可进入申诉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应填写《南京医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歧申诉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于评阅意见公布后两周内提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在收到申诉意见后两周内会同相关学院组织专家组(由相关专业至少3位研究生导师组成)对申请

人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审定。专家组根据简单多数的原则做出审定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申请人可按专家组审定意见进入答辩程序或者进行复评。

(二)在硕士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同一指导教师带教的硕士生如果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同意答辩”,则暂停该导师招生资格一年。

第八条 进行复评的专家原则上应为原提出异议的专家,进入申诉程序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返回之前,申请人原则上不得进行论文答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处批准。如答辩委员会决议与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不一致时,则按照盲审意见或申诉审定意见处理。

第十条 硕士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需要保密的研究成果应在论文撰写时适当处理。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要求专家返回的,应在学位论文封面注明“回收”字样。

第十一条 硕士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被抽检的学位论文,无需再送其他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盲审费由研究生处统一从硕士生第三学年应拨的培养经费中扣除。进行复评或申诉审定的评审费由指导教师承担。 第十四条 此办法自2010年7月6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自1981年我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学习风气,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了我国学位授予的质量,为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损害了我国学位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对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我国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学位申请者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要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不断深化学术评价制度改革,改进学术评价方法,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的、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五、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以下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决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在处理舞弊作伪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应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学位授予单位调查和处理舞弊作伪行为,要规范程序,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正确把握政策界限;要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要建立合理规范的复议程序,接受被调查者的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议决定;要维护被调查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澄清。

八、学位授予单位是国家授权从事学位工作的法人单位,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依据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应对本区域或本系统学位授予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协助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与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处提出,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

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后经校长会议批准,先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位课程学习和各环节的科学研究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医疗实践任务。完成学位课程学习,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发表相应的论文,完成规定的教学实践或医疗实践,经院校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准予毕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条 学位课程考核不允许有超过两门不合格。不合格课程必须与下一届研究生一同参加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方能答辩,准予毕业并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免修学位课程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由研究生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的协议跨校选修课程。在他校选修课程成绩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承认其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实施导师所制定的培养计划,应当事先与导师、二级学院请假并获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研究生处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

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阶段,同时进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和更换导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如确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特殊原因,本单位或导师无法继续培养而必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可以转学科、转专业。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原导师和所在学院(所、室)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并取得接受单位和导师的同意。

研究生不得跨一级学科转专业。

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重新调整培养计划,并相应延长学习年限。

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拟转入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2-5年;博士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3-8年;硕士、博士连读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5-10年。超过最低学习年限(硕士生超过3年)不予发放培养费、奖学金等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病等休假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在学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十九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非健康原因申请中途停学,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学籍1-2年(出国

访学者可适当延长),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者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校长会议批准,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的;

(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注册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处审议,报校长会议批准。由研究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

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学位课程,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颁发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达到毕业要求的,应由本人在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导师及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延长期间学校不发培养费及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位论文,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但学位论文未完成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但处于休学期的学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

2005年5月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科研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证科研记录真实、规范、完整,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学研究生,包括非学历教育博、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科研记录是指研究生在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图片、照片、声像等原始资料,是进行科学实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原始资料的直接记录和对这些记录的相关分析,可作为不同时期深入进行相关研究的基础资料。

第四条 科研记录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严禁伪造和编造数据。

第五条 科研记录的内容通常应该包括课题名称、研究目的、实验(调查)设计方案、实验(调查)时间、实验材料、实验(调查)方法、研究过程、观察指标、研究结果和结果分析等内容。

(一)课题名称:工作开始前应首先确定课题名称。

(二)研究目的:研究工作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包括科研工作的方向、目标和意义。

(三)实验(调查)设计方案:实验(调查)设计方案是实验研究的实施依据。首页应有一份详细的实验设计方案,需要研究生和导师签名。

(四)实验(调查)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

(五)实验材料:

1.实验研究: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微生物控制级别、来源及合格证编号;实验用菌种(含工程菌)、瘤株、传代细胞系及其来源;其它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或批号;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试剂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及有效期;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制时间和保存条件等。实验材料如有变化,应在相应的实验记录中加以说明。

2.调查研究:研究的对象、样本的来源、抽样的方法、样本量大小的计算方法、调查表的设计、资料搜集方法等详细记录。

(六)实验方法:常规实验方法应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七)研究过程:应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异常现象的处理及其产生原因、影响因素的分析等。

(八)观察指标:在研究过程中用来指示和反映研究对象中某些可被研究者或仪器感知的特征或现象标志。

(九)研究结果:准确记录各类实验数据,调查研究按专业要求准确完成调查表的填写。

(十)结果分析:包括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选择的依据,分析过程记录,需有成败分析和明确的文字小结。

第六条 科研记录手册

(一)科研记录必须使用研究生处统一印制带有页码编号的科研记录手册。

(二)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等原始记录材料应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上,并在相应处注明工作日期和时间;不宜粘贴的,可另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同时在研究记录本

相应处注明,以便查对。实验图片、照片等应粘贴在科研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底片、磁盘、声像资料等特殊记录媒体应装在统一的资料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用热敏纸打印的科研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三)每项研究课题应使用一本专用的科研记录本,不同研究课题的实验不得混合记录。

(四)科研记录手册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挖补;如有缺、漏页,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七条 科研记录的书写

(一)科研记录手册竖用横写,须用蓝色或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其它易褪色的书写工具书写。科研记录应用字规范,字迹工整。

(二)常用的外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符合规范。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注明其外文名称。

(三)科研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符合实验要求。

第八条 科研记录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应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九条 科研记录应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第十条 科研记录的签署、检查和存档

(一)每次研究记录完成后,应由研究负责人和记录人在记录后签名和完成记录时间。

(二)课题负责人或导师要对研究生的科研记录定期检查,并

在记录手册上签署检查意见和检查日期,一般3个月为宜。各学院、附属医院要定期落实检查制度,半年巡查一次。研究生处将不定期地对研究生的科研记录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三)科研记录检查是研究生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科研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中期考核不得通过。

(四)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会上,应提交《科研记录手册》供答辩委员会查阅、质疑。

(五)完成论文答辩后,研究生应将《科研记录手册》交给导师,个人不得带走;研究生科研记录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处统一保存、备查。

(六)研究生科研数据、实验材料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属课题组或者导师,由导师具体负责管理。学生未经导师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研究生处

2007年7月

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 为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我校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学年授予博(硕)士学位总数的10%。

二、评选标准

1、选题涉及本学科前沿进展,具有原创性,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使用价值;

2、理论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对该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3、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外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流畅,表达准确,能反映严谨的学风和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在本学科国际或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高级别的学术奖励。

三、评选时间及范围

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3-4月进行。评选范围为上一学年授予博(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四、评选办法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申请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论文进行初评,并将确定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名单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名额不得超过所在单位上一学年授予博士学位总数的20%。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申请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医科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

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名额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五、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和回复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六、江苏省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申报工作分别于每年6月和9月进行,申报的论文应为当年入选的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

七、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应抓紧做好与博(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成果申报、专利申请等工作,为申报江苏省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准备。

八、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由学校进行奖励。具体标准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3000元/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000元/篇。

九、对已获批准的南京医科大学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通报。

十、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08年4月

关于设立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附院,各学系、教研室、研究室、科室: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考虑到近年来物价指数持续上涨、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经校务会研究,决定设立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2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4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非定向及自筹研究生在第一到第三学年期间均享受该津贴,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迟期内不再享受。

此外,根据我校关于研究生“三助”制度的相关规定(南医大研

[94/95]16号和南医大研[1999/2000]13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研究生导师给予研究生津贴标准:硕士研究生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博士研究生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和研究生导师,适当增加研究生的生活津贴。

本规定自2007年9月起实施。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关于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政策出台时,学校将按新标准做相应调整。

研究生处

2007年10月

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每位正常学习的研究生拨付三年培养经费。金额:博士生2000元/年,硕士生1500元/年。分四次拨付:第一学期拨半年,第二学期拨一年,第四学期拨一年,第六学期拨半年。培养经费由研究生处通知财务科统一划拨。

二、自筹经费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学费未按期交纳的暂不拨付培养费,待交纳后补办拨付手续。

三、研究生毕业时节余的经费由导师决定用于其他研究生的培养或研究生的答辩。

四、研究生更换导师应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到研究生处办理经费改拨手续。

五、硕士研究生转为硕博连读后,停拨硕士生培养经费,改拨博士生培养经费。

六、研究生如果出国进行学位课题研究,出国期间培养经费暂时停拨,待回国后补拨。

七、休学期间培养经费停拨。

研究生处

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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