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业银行贷中审查管理办法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中尽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慎经营,进一步明确贷中审查尽职管理要求、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总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经营机构授信业务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查人”是指按照授信审批工作规则,通过审查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等信贷资料,对授信业务出具风险评价意见并按审批流程提交有权审批人的授信业务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向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具体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拆借、回购、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审查审批尽职”是指审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授信业务的调查情况履行尽职审查要求。

第六条 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二章 审查职责

第七条 审查人职责:以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调查报告为基础,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并结合相关知识对该业务提出岗位意见,提交审批人进行决策。具体职责:

(一)表面真实性审查。对财务报表、商务合同等资料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查,对明显虚假的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二)完整性审查。审查人依据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按照尽职调查时客户提供的资料,逐项审查授信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材料不齐的,责令调查人员补齐;

(三)合规性审查。审查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和总行信贷政策投向规定,审查授信客户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授信要求;

(四)合理性审查。审查借款行为的合理性,审查贷前调查中使用的信贷资料和信贷结论在逻辑上是否具有合理性;

(五)可行性审查。审查授信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风险防范措施、偿债能力、授信安排、授信价格、授信期限、担保能力等,审查授信客户和授信业务风险。

第三章 授信审查尽职管理要求

第八条 贷中审查基本要求

审查人员应根据不同客户、行业、授信产品等的具体特点,运

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对调查岗申报的各类授信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综合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建议措施,在与前台调查岗充分沟通、确定相关授信方案后,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若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审查人员应重新进行授信审查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或内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影响业务审批决策意见的重大事项。

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调查岗或审查人员应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安排实地走访、核实相关风险状况和风险等级、重新申报或调整授信方案、优化担保方式、要求借款人归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等各类相关措施。

第九条 审查人员无最终决策权。授信审查只是授信审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应成为授信审批流程的终点。审查人员即使对授信发放持否决态度,也应按正常的信贷流程继续进行审批。最终审批人参考审查员意见后,对是否批准授信提出明确意见。信贷决策权应由最终审批人行使。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条 贷中审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授信品种的不同,审查人员应逐项审核授信材料是否完整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人签字。对于材料不齐、超过有效期或暂停使用、未经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缺乏连贯性、不合规或其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回调查岗修改、补充完整。

审查人员贷中尽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客户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上下游客户渠道和交易模式、交易量、授信资金用途、详细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偿债能力分析、非财务因素评价、担保人及担保能力分析、其他风险因素及有利因素、撰写书面审查报告等几个方面。

第十一条 对客户及担保人基本情况的尽职审查:

(一)客户基础材料的审查:

1. 对公客户的审查。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是否与企业名称相符且真实有效。对于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食品医药、危险化学品、特种装备等特殊领域或许可经营行业(营业执照上注明许可经营范围的),应一并提供在有效期内或经过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年检的专业资质证照或许可证照。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且真实有效。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调查人员是否经过核对。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是否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授权限是否明确具体;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是否足以使其签署与授信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

审查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及签字样本,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签字样本与预留样本或公司章程及修订案签字样本是否一致。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贷款卡,是否停用或已经年检并合格,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审查按照授信要求提供申请人和保证人的其他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及各批次修订案和工商登记变更

记录、最新的验资报告、连续3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授信申请当期财务报表和相关纳税申报材料、银行对帐单据、用电、用水发票、大额供销合同或与本次授信申请用途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之间是否保持一定的前后连贯性、逻辑关系并相互对应一致。相关的购销合同和用途证明文本显示的交易标的、型号、数量、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日期、运输条款、交易双方印章或签字等核心条款、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完整、有效,并按照相关要求加盖申请人或保证人公章并有核对原件一致人签字。

2.个人客户应审查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口登记簿、收入(财产)证明等证件相关资料。提供的复印件是否清晰,相关证件上有权人签章是否合理、合法,证件期限是否有效等;

3.客户、保证人(物)及具体授信业务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申报资料及其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二)授信业务上报流程材料的审查

查看授信业务上报流程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相关岗位是否明确个人意见并签字。 第十二条 授信用途尽职审查:

(一)对公授信用途是否符合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是否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总行授信政策和信贷投向;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合法等。

(二)个人授信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总行授信政策和信贷投向;借款用途是否与其身份地位相符合等等。 第十三条 财务因素尽职审查:

审查人员应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甄别、分析,通过财务数据的勾稽关系核实报表的真伪性,重视通过财务数据间的比较分析、趋势分析及同业对比分析等手段判断客户的真实生产经营状况,并尽量通过收集必要的信息,查证客户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调查岗调查情况审核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的增减情况,并分析具体原因。

(二)审核客户和担保单位的一些基本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分析客户现有的经济实力和效益情况,从财务角度判断客户和担保单位的长短期偿债能力。

(三)根据财务报表和贷款卡以及调查岗的调查情况认真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总负债和或有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过度融资、过

度担保等情况。

第十四条 非财务因素尽职审查:

主要包括客户的企业性质、发展沿革、品质、组织结构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经营环境、所处行业市场分析、行业地位分析、产品定价分析、生产技术分析、客户核心竞争能力分析等。审查人员应关注和分析影响客户的非财务因素,主要包括:

详细分析评价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主要包括:

(一)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申请授信动机、盈利能力以及道德水平等。

(二)客户的产品。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等。

(三)产品的生产过程。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是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设备状况、技术状况等。

(四)行业情况。所处行业、行业特征、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公司在行业内所处地位等。

(五)宏观经济环境影响程度。

第十五条 担保尽职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

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担保的合法性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是指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审查人员若发现客户提供担保在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上存在瑕疵,应要求其补正或另行提供担保。

(一)审查客户提供的担保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保证人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要求其出具法人授权书;

2.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以集体企业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以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董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文件;

6.以共同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登记后视同同意)。

8.审查担保人同意担保(含质押、抵押方式)的董事会决议,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1.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

2. 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

3.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内容:

1.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

2.抵押物的权属;

3.抵押物的价值以及变现的可能性;

4.抵押物是否具有其他抵押权或预告登记设立在先;

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1. 质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

2. 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

3. 质物的权属;

4. 质押权利的权属;

5. 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6. 质押权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7.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五)办理下列各项业务,还应重点审查:

1.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时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落实情况、汇票查询查复书等);

4. 办理项目融资时,应着重审查:

(1)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

(2)项目资金筹措情况。项目总投资及构成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3)项目效益与风险情况。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综合效益、授信风险的规避措施等。

第十六条 撰写审查报告

各级审查人员对以上各项审查内容尽职审查后,撰写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详细说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资金用途、财务、资信、行业、担保等情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清晰。

审查报告应明确审查意见,审查人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审查报告出具后,不得在原稿件上作原则性修改,如需作原则

性修改,应另附说明。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基本情况;

(二)客户在我行的授信情况;

(三)同业授信和对外担保情况;

(四)客户和担保人的授信资料审查(包含资格、资信等);

(五)授信用途合规性审查;

(六)财务因素审查(包括财务结构审查和财务比率审查。项目授信,主要审查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七)非财务因素审查;

(八)现金流审查;

(九)担保能力审查;

(十)客户及担保人资信审查;

(十一)收益分析;

(十二)授信综合评价(有利因素、不利因素);

(十三)在全面论证、平衡风险收益的基础上,提出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 出账审查的主要内容

授信额度项下(包括存量额度周转和新增)业务出账时,审查人员应着重审查授信审批条件(有权审批人终审出账条件)的落实情况、交易背景是否真实有效、贷款资金用途是否与申请用途相一

致、贷款资金是否执行受托支付并提供支付委托书、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夫妇、保证人的信用报告、或银监局大额预警系统是否提示不良记录或预警信息等。

如果授信出账时与授信额度审批终审日已经相距2个月以上,出账审查重点除了前述事项外,还需要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最新的财务资料或纳税申报材料、大额订单等相关经营资料,简要分析判断这段间隔期内客户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主要是主营业务按年度的序时进度或同比增减变动情况和结算归行情况,财务结构、银行融资、应收帐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主要项目的增减变动趋势和对外担保变化,判断长短期偿债能力、现金流或担保能力的变化,得出是否同意本次贷款发放的初步结论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如果间隔期内主体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提示重大风险信号或担保能力明显弱化,审查人员应主动与部门领导和有权审批人汇报相关情况。

另外,合同审查也是出账审查的重要一环。审查人员应结合申请出账业务的具体情况,对各类主合同、从合同等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查,重点是合同编号、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名称(全称)、借款/承兑/保证/抵押/质押金额(大小写)、用途、期限、还款方式或还款频率、利率或费率及利率调整频率,以

及授信审查、审批要求写入合同中的各类附加条款等。合同文本空白及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填写错误的,一律退回不予出账。

业务出账在信贷系统中经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并由调查岗完整、准确填写好合同文本后,调查岗方可打印出账通知书并连同借据和各类合同文本一并交审查人员用印后前往出账分中心出账。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据总行建立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贷款,按照尽职标准进行责任认定,对失职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若发现以下情况,则对审查、审批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信贷资产巨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疏漏的;

(二)授信审查审批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不配合总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中尽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慎经营,进一步明确贷中审查尽职管理要求、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总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经营机构授信业务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查人”是指按照授信审批工作规则,通过审查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等信贷资料,对授信业务出具风险评价意见并按审批流程提交有权审批人的授信业务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向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具体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拆借、回购、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审查审批尽职”是指审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授信业务的调查情况履行尽职审查要求。

第六条 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二章 审查职责

第七条 审查人职责:以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调查报告为基础,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并结合相关知识对该业务提出岗位意见,提交审批人进行决策。具体职责:

(一)表面真实性审查。对财务报表、商务合同等资料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查,对明显虚假的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二)完整性审查。审查人依据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按照尽职调查时客户提供的资料,逐项审查授信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材料不齐的,责令调查人员补齐;

(三)合规性审查。审查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和总行信贷政策投向规定,审查授信客户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授信要求;

(四)合理性审查。审查借款行为的合理性,审查贷前调查中使用的信贷资料和信贷结论在逻辑上是否具有合理性;

(五)可行性审查。审查授信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风险防范措施、偿债能力、授信安排、授信价格、授信期限、担保能力等,审查授信客户和授信业务风险。

第三章 授信审查尽职管理要求

第八条 贷中审查基本要求

审查人员应根据不同客户、行业、授信产品等的具体特点,运

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对调查岗申报的各类授信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综合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建议措施,在与前台调查岗充分沟通、确定相关授信方案后,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若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审查人员应重新进行授信审查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或内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影响业务审批决策意见的重大事项。

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调查岗或审查人员应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安排实地走访、核实相关风险状况和风险等级、重新申报或调整授信方案、优化担保方式、要求借款人归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等各类相关措施。

第九条 审查人员无最终决策权。授信审查只是授信审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应成为授信审批流程的终点。审查人员即使对授信发放持否决态度,也应按正常的信贷流程继续进行审批。最终审批人参考审查员意见后,对是否批准授信提出明确意见。信贷决策权应由最终审批人行使。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条 贷中审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授信品种的不同,审查人员应逐项审核授信材料是否完整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人签字。对于材料不齐、超过有效期或暂停使用、未经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缺乏连贯性、不合规或其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回调查岗修改、补充完整。

审查人员贷中尽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客户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上下游客户渠道和交易模式、交易量、授信资金用途、详细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偿债能力分析、非财务因素评价、担保人及担保能力分析、其他风险因素及有利因素、撰写书面审查报告等几个方面。

第十一条 对客户及担保人基本情况的尽职审查:

(一)客户基础材料的审查:

1. 对公客户的审查。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是否与企业名称相符且真实有效。对于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食品医药、危险化学品、特种装备等特殊领域或许可经营行业(营业执照上注明许可经营范围的),应一并提供在有效期内或经过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年检的专业资质证照或许可证照。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且真实有效。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调查人员是否经过核对。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是否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授权限是否明确具体;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是否足以使其签署与授信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

审查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及签字样本,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签字样本与预留样本或公司章程及修订案签字样本是否一致。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贷款卡,是否停用或已经年检并合格,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审查按照授信要求提供申请人和保证人的其他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及各批次修订案和工商登记变更

记录、最新的验资报告、连续3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授信申请当期财务报表和相关纳税申报材料、银行对帐单据、用电、用水发票、大额供销合同或与本次授信申请用途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之间是否保持一定的前后连贯性、逻辑关系并相互对应一致。相关的购销合同和用途证明文本显示的交易标的、型号、数量、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日期、运输条款、交易双方印章或签字等核心条款、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完整、有效,并按照相关要求加盖申请人或保证人公章并有核对原件一致人签字。

2.个人客户应审查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口登记簿、收入(财产)证明等证件相关资料。提供的复印件是否清晰,相关证件上有权人签章是否合理、合法,证件期限是否有效等;

3.客户、保证人(物)及具体授信业务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申报资料及其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二)授信业务上报流程材料的审查

查看授信业务上报流程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相关岗位是否明确个人意见并签字。 第十二条 授信用途尽职审查:

(一)对公授信用途是否符合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是否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总行授信政策和信贷投向;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合法等。

(二)个人授信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总行授信政策和信贷投向;借款用途是否与其身份地位相符合等等。 第十三条 财务因素尽职审查:

审查人员应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甄别、分析,通过财务数据的勾稽关系核实报表的真伪性,重视通过财务数据间的比较分析、趋势分析及同业对比分析等手段判断客户的真实生产经营状况,并尽量通过收集必要的信息,查证客户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调查岗调查情况审核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的增减情况,并分析具体原因。

(二)审核客户和担保单位的一些基本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分析客户现有的经济实力和效益情况,从财务角度判断客户和担保单位的长短期偿债能力。

(三)根据财务报表和贷款卡以及调查岗的调查情况认真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总负债和或有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过度融资、过

度担保等情况。

第十四条 非财务因素尽职审查:

主要包括客户的企业性质、发展沿革、品质、组织结构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经营环境、所处行业市场分析、行业地位分析、产品定价分析、生产技术分析、客户核心竞争能力分析等。审查人员应关注和分析影响客户的非财务因素,主要包括:

详细分析评价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主要包括:

(一)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申请授信动机、盈利能力以及道德水平等。

(二)客户的产品。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等。

(三)产品的生产过程。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是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设备状况、技术状况等。

(四)行业情况。所处行业、行业特征、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公司在行业内所处地位等。

(五)宏观经济环境影响程度。

第十五条 担保尽职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

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担保的合法性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是指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审查人员若发现客户提供担保在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上存在瑕疵,应要求其补正或另行提供担保。

(一)审查客户提供的担保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保证人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要求其出具法人授权书;

2.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以集体企业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以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董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文件;

6.以共同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登记后视同同意)。

8.审查担保人同意担保(含质押、抵押方式)的董事会决议,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1.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

2. 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

3.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内容:

1.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

2.抵押物的权属;

3.抵押物的价值以及变现的可能性;

4.抵押物是否具有其他抵押权或预告登记设立在先;

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1. 质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

2. 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

3. 质物的权属;

4. 质押权利的权属;

5. 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6. 质押权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7.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五)办理下列各项业务,还应重点审查:

1.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时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落实情况、汇票查询查复书等);

4. 办理项目融资时,应着重审查:

(1)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

(2)项目资金筹措情况。项目总投资及构成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3)项目效益与风险情况。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综合效益、授信风险的规避措施等。

第十六条 撰写审查报告

各级审查人员对以上各项审查内容尽职审查后,撰写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详细说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资金用途、财务、资信、行业、担保等情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清晰。

审查报告应明确审查意见,审查人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审查报告出具后,不得在原稿件上作原则性修改,如需作原则

性修改,应另附说明。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基本情况;

(二)客户在我行的授信情况;

(三)同业授信和对外担保情况;

(四)客户和担保人的授信资料审查(包含资格、资信等);

(五)授信用途合规性审查;

(六)财务因素审查(包括财务结构审查和财务比率审查。项目授信,主要审查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七)非财务因素审查;

(八)现金流审查;

(九)担保能力审查;

(十)客户及担保人资信审查;

(十一)收益分析;

(十二)授信综合评价(有利因素、不利因素);

(十三)在全面论证、平衡风险收益的基础上,提出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 出账审查的主要内容

授信额度项下(包括存量额度周转和新增)业务出账时,审查人员应着重审查授信审批条件(有权审批人终审出账条件)的落实情况、交易背景是否真实有效、贷款资金用途是否与申请用途相一

致、贷款资金是否执行受托支付并提供支付委托书、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夫妇、保证人的信用报告、或银监局大额预警系统是否提示不良记录或预警信息等。

如果授信出账时与授信额度审批终审日已经相距2个月以上,出账审查重点除了前述事项外,还需要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最新的财务资料或纳税申报材料、大额订单等相关经营资料,简要分析判断这段间隔期内客户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主要是主营业务按年度的序时进度或同比增减变动情况和结算归行情况,财务结构、银行融资、应收帐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主要项目的增减变动趋势和对外担保变化,判断长短期偿债能力、现金流或担保能力的变化,得出是否同意本次贷款发放的初步结论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如果间隔期内主体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提示重大风险信号或担保能力明显弱化,审查人员应主动与部门领导和有权审批人汇报相关情况。

另外,合同审查也是出账审查的重要一环。审查人员应结合申请出账业务的具体情况,对各类主合同、从合同等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查,重点是合同编号、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名称(全称)、借款/承兑/保证/抵押/质押金额(大小写)、用途、期限、还款方式或还款频率、利率或费率及利率调整频率,以

及授信审查、审批要求写入合同中的各类附加条款等。合同文本空白及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填写错误的,一律退回不予出账。

业务出账在信贷系统中经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并由调查岗完整、准确填写好合同文本后,调查岗方可打印出账通知书并连同借据和各类合同文本一并交审查人员用印后前往出账分中心出账。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据总行建立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贷款,按照尽职标准进行责任认定,对失职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若发现以下情况,则对审查、审批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信贷资产巨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疏漏的;

(二)授信审查审批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不配合总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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