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教联[2008]21号《关于印发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创新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贯彻“以服务为宗旨,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适应我省畜牧兽医行业建设发展的需求,整合并充分利用现有畜牧兽医职业教育和社会资源,大力加强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学校与学校的合作,提高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黑龙江省畜牧兽医职业教育和各成员单位的均衡发展,实现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互动双赢”和“多赢”,组建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教育集团(下称集团),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是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黑龙江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管理局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的领导下,由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牵头,以省内具有高、中等畜牧兽医类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中心为主体,联合相关学校、企、事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立足于为黑龙江畜牧业和职业教育发展服务的协作、合作组织,是群众性、技术性、非盈利性畜牧兽医职业教育研究合作和相对独立的职业教育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体制 集团成员单位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不变;所有成员单位自觉遵守集团《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建立互动共赢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集团效益。

第四条 集团宗旨 整合资源,形成整体优势,增强总体实力。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集团成员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畜牧兽医行业、企业品牌,提升综合实力,为黑龙江省畜牧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集团准则 平等、尊重、诚信、合作、共赢。

第六条 指导思想 通过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建立起与黑龙江省畜牧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使集团成员单位在充分交流与合作过程中提升品牌和综合实力。

第七条 集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管理局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集团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 职 能

第九条 集团职能

1、加强集团成员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招生、培训、就业等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2、建立以职业教育专家、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集团专业指导委员会,结合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的专业人才的需求,应对成员院校的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法创新、学生岗前培训和技能训练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制定岗位能力体系标准和考核标准。成员应共同进行课程开发,编写教材,并优先在集团内使用。

3、成立实践教学研究中心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科研活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和专业技术竞赛等,提高成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4、协调校企培训合作,充分利用成员学校教育资源,结合企业的培训计划,为企业进行员工的岗前与在岗培训;充分利用成员企业技术与设备资源,为学校学生实验、实训及老教师培训提供平台,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为学校间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创造条件。

5、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

6、协调实现集团内生源与就业岗位的合理配置,学校结合企业不同时期的用人需求,有序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最大程度地缓解集团企业招工的压力;企业招工时优先接受集团学校的学生,帮助各校解决学生的实习就业问题。

7、推动校企紧密型合作,加强“订单”、“定向”教育的研究与探讨;促进校企资

金的融合,共建专业培训基地,不断探索新型更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凡拥护本章程的职业院校,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科研单位,就业指导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集团。经理事长会议讨论批准,均可成为本集团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原则上由牵头学校校长担任。设名誉理事长1名,名誉副理事长若干名,邀请行业主管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设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上述人选均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干事若干人,负责集团总体工作的落实与协调。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单位提出的议案。,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利益关系和对外关系,反映各成员单位的意志和要求。推广介绍集团内外职业教育与专业培训经验,开展集团文化建设,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推进管理创新。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畜牧业经济和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集团秘书处设在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在该校加挂“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教育集团”牌匾。其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和要求,对招生就业、课程改革、实习实训、教师培训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集团网站的建设,并维护网站正常运行,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人才培养和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间的招生、培训、就业等工作;

6、负责会费的收缴。

第十九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集团可设若干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四章 成 员

第二十条 凡拥护本章程的职业院校,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科研单位,就业指导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集团。

第二十一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

1、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2、经理事会考察并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集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上缴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任期三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畜牧兽医职业教育事业和畜牧兽医相关事业建设;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

4、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经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集团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理事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决策的权利;

2、有权通过秘书处申请开展活动,及在集团网站上发表论坛和举办各种宣传活动;

3、在培养人才过程中,有要求秘书处及集团理事协调支援的权利;

4、参加畜牧兽医技术项目实训产品开发的权利;

5、集团理事有优先无偿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的权利;有优先有偿享受科研成果转让、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集团理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

3、做好理事会会议的要求工作;

4、及时向集团秘书处通报情况;

5、集团理事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员单位的权利

1、根据自身需要,向集团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师资等方面要求支援的权利;

2、优先享有教育信息、教学咨询、教育成果转让、实训实习设施和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3、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4、可以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加快学校发展;

5、可以组织教师到集团内各企业、学校进行业务学习、技能培训,参与相关学校的教研活动,聘请成员单位的骨干教师、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型人才等到学校指导教学工作;

6、可以通过集团秘书处采取适当方式与企业或社会其它领域进行广泛接触,拓展学校的办学覆盖面。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2、主动向集团秘书处提交办学的重要信息,按时、按要求提供实训学生的专业、人数等;

3、有义务向集团内的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基本情况,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优秀毕业生;

4、为职业院校学生实验、实训及教师培训提供平台,并为学校教师互聘创造条件;

5、在企业需要时,有义务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企业进行员工的岗前或岗后培训;

6、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的需要,在成员单位职工子女上学、科技服务等方面为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其它成员单位的权利

1、获得“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教育集团实训基地”称号;

2、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或岗后培训;

3、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专业人才和技术岗位的需求,对集团内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要求,有权向常务委员会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4、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5、优先择优选用集团内学校的毕业生或实习生;

6、与学校合作进行科研活动;优先使用共同研发或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7、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将本单位职工的子女优先送入集团内学校就读或者培训,优先享受各学校规定的优惠待遇;

8、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9、经理事长同意,可以以集团名义开展对外合作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其它成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集团内学校成员单位为学校的学生、教师提供实训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

3、根据学校的需求,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专业知识讲座、指导技能培训、传授企业文化;

4、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方式帮助学校改善教育教学条件;

5、向集团提供有关市场人才需求信息,提供本单位的人才需求计划;

6、向集团提供本单位专业及岗位技能需求的方向,参与集团内学校制定、修订专业设置和课程改革的方案。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使用信息,并指导学校进行提高。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三十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集团成员单位定期与不定期的捐赠或经费拨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集团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教联[2008]21号《关于印发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创新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道路,贯彻“以服务为宗旨,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适应我省畜牧兽医行业建设发展的需求,整合并充分利用现有畜牧兽医职业教育和社会资源,大力加强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学校与学校的合作,提高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黑龙江省畜牧兽医职业教育和各成员单位的均衡发展,实现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互动双赢”和“多赢”,组建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教育集团(下称集团),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是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黑龙江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管理局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的领导下,由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牵头,以省内具有高、中等畜牧兽医类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中心为主体,联合相关学校、企、事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立足于为黑龙江畜牧业和职业教育发展服务的协作、合作组织,是群众性、技术性、非盈利性畜牧兽医职业教育研究合作和相对独立的职业教育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体制 集团成员单位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教职工不变;所有成员单位自觉遵守集团《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建立互动共赢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集团效益。

第四条 集团宗旨 整合资源,形成整体优势,增强总体实力。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集团成员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畜牧兽医行业、企业品牌,提升综合实力,为黑龙江省畜牧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集团准则 平等、尊重、诚信、合作、共赢。

第六条 指导思想 通过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建立起与黑龙江省畜牧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使集团成员单位在充分交流与合作过程中提升品牌和综合实力。

第七条 集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小企业管理局和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集团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 职 能

第九条 集团职能

1、加强集团成员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招生、培训、就业等多方面的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2、建立以职业教育专家、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集团专业指导委员会,结合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的专业人才的需求,应对成员院校的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法创新、学生岗前培训和技能训练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制定岗位能力体系标准和考核标准。成员应共同进行课程开发,编写教材,并优先在集团内使用。

3、成立实践教学研究中心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科研活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和专业技术竞赛等,提高成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4、协调校企培训合作,充分利用成员学校教育资源,结合企业的培训计划,为企业进行员工的岗前与在岗培训;充分利用成员企业技术与设备资源,为学校学生实验、实训及老教师培训提供平台,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为学校间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创造条件。

5、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

6、协调实现集团内生源与就业岗位的合理配置,学校结合企业不同时期的用人需求,有序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最大程度地缓解集团企业招工的压力;企业招工时优先接受集团学校的学生,帮助各校解决学生的实习就业问题。

7、推动校企紧密型合作,加强“订单”、“定向”教育的研究与探讨;促进校企资

金的融合,共建专业培训基地,不断探索新型更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凡拥护本章程的职业院校,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科研单位,就业指导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集团。经理事长会议讨论批准,均可成为本集团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原则上由牵头学校校长担任。设名誉理事长1名,名誉副理事长若干名,邀请行业主管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设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上述人选均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干事若干人,负责集团总体工作的落实与协调。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单位提出的议案。,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利益关系和对外关系,反映各成员单位的意志和要求。推广介绍集团内外职业教育与专业培训经验,开展集团文化建设,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推进管理创新。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畜牧业经济和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集团秘书处设在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在该校加挂“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教育集团”牌匾。其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间的利益和要求,对招生就业、课程改革、实习实训、教师培训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集团网站的建设,并维护网站正常运行,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人才培养和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间的招生、培训、就业等工作;

6、负责会费的收缴。

第十九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集团可设若干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四章 成 员

第二十条 凡拥护本章程的职业院校,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科研单位,就业指导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集团。

第二十一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

1、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2、经理事会考察并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集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上缴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原则上推荐一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任期三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畜牧兽医职业教育事业和畜牧兽医相关事业建设;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

4、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经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集团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理事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决策的权利;

2、有权通过秘书处申请开展活动,及在集团网站上发表论坛和举办各种宣传活动;

3、在培养人才过程中,有要求秘书处及集团理事协调支援的权利;

4、参加畜牧兽医技术项目实训产品开发的权利;

5、集团理事有优先无偿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的权利;有优先有偿享受科研成果转让、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集团理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

3、做好理事会会议的要求工作;

4、及时向集团秘书处通报情况;

5、集团理事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员单位的权利

1、根据自身需要,向集团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师资等方面要求支援的权利;

2、优先享有教育信息、教学咨询、教育成果转让、实训实习设施和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3、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4、可以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加快学校发展;

5、可以组织教师到集团内各企业、学校进行业务学习、技能培训,参与相关学校的教研活动,聘请成员单位的骨干教师、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能型人才等到学校指导教学工作;

6、可以通过集团秘书处采取适当方式与企业或社会其它领域进行广泛接触,拓展学校的办学覆盖面。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2、主动向集团秘书处提交办学的重要信息,按时、按要求提供实训学生的专业、人数等;

3、有义务向集团内的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基本情况,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优秀毕业生;

4、为职业院校学生实验、实训及教师培训提供平台,并为学校教师互聘创造条件;

5、在企业需要时,有义务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帮助企业进行员工的岗前或岗后培训;

6、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的需要,在成员单位职工子女上学、科技服务等方面为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其它成员单位的权利

1、获得“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教育集团实训基地”称号;

2、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对本单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或岗后培训;

3、根据本单位的发展对专业人才和技术岗位的需求,对集团内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要求,有权向常务委员会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4、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5、优先择优选用集团内学校的毕业生或实习生;

6、与学校合作进行科研活动;优先使用共同研发或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7、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将本单位职工的子女优先送入集团内学校就读或者培训,优先享受各学校规定的优惠待遇;

8、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9、经理事长同意,可以以集团名义开展对外合作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其它成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集团内学校成员单位为学校的学生、教师提供实训实习场所,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

3、根据学校的需求,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专业知识讲座、指导技能培训、传授企业文化;

4、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方式帮助学校改善教育教学条件;

5、向集团提供有关市场人才需求信息,提供本单位的人才需求计划;

6、向集团提供本单位专业及岗位技能需求的方向,参与集团内学校制定、修订专业设置和课程改革的方案。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使用信息,并指导学校进行提高。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三十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集团成员单位定期与不定期的捐赠或经费拨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集团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五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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