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性和支配性_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本质

#理论探讨#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JChongqingTechnolBusinessUniv.(WestForum)

第18卷增刊 2008年11月

抽象性和支配性:犯罪集团

首要分子的行为本质

*

师亮亮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401147)

摘 要:抽象性和支配性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本质。抽象性表现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与集团成员的行为共同促成犯罪实现的内在机理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促成行政行为的机理基本一致。支配性表现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通过对集团成员的支配,从根本上促成了集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刑承担主犯式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就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为的抽象性和支配性。

关键词: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抽象性;支配性中图分类号:DF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39(2008)S1-0192-03

分子行为的表层,据此并不能必然地得出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行承担主犯式刑事责任的结论。那

么,探寻/组织0、/策划0、/指挥0等行为的深层本质才是解决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正当性的正确路径。

一、首要分子行为的抽象性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中,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

[1]

体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以抽象行政行为为指导,在抽象行政行为的支配、制约下对具体的对象和事项做出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法理论的通说,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对象的抽象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刑法上的行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逻辑基础。这一论断对于研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为了行文的方便,以下如无特殊说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0一概用/首要分子0表示)也同样适用。首要分子概念在我国刑法中也是借助于行为描述的模式来界定的。5刑法6第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0因此,/组织0、/策划0、/指挥0等行为是首要分子行为的表现方式。但如果将/组织0、/策划0、/指挥0等行为视为首要分子行为的本质,那么就完全遮蔽了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行承担主犯式刑事责任的深刻根源。我国的刑法规定和理论一致认为,首要分子要对集团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是主犯。

依据人身危险性理论和刑事政策理论,首要分子是人身危险性最大的犯罪人,也是任何时期都需重点打击的。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考量,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行承担主犯式刑事责任完全是正当的。

/无行为则无责任0,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命题。反过来也可理解为,行为决定(起码是影响)责任。但/组织0、/策划0、/指挥0等行为只是首要

*

收稿日期:2008-08-08

作者简介:师亮亮(1981) ),男,山西离石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干部。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互为前提的逻辑关系。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支配、制约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要以抽象行政行为为指导,不能超出抽象行政行为确立的范围。

2.首要分子的行为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抽象性0

犯罪集团是/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联合体,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手段所进行的集团性犯罪活动。0

依此表述可知,犯罪集团是内部分工非常精密细致的犯罪组织。任何集团成员在集团中都有着明确的角色职责,而首要分子作为集团的首脑、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维系集团的存续,领导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动。尽管有时首要分子也会参与具体的犯罪,此时首要分子的行为对于犯罪构成的实现来说作用就是具体的。但一般首要分子并不直接参与到具体的集团犯罪中,而是由集团成员来实施具体的集团犯罪。首要分子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组织行为,比如组织犯罪集团、制定犯罪计划、制定集团内部纪律等行为。但是,这些行为都是在集团整体的层面上实施的,而不是针对具体的集团犯罪而组织、指挥、策划。同时,具体的集团犯罪的实施和完成都离不开以上的行为,都是以以上行为为指导或前提的。首要分子的行为一经作出,就可以支配集团成员反复实施具体的集团犯罪,并且也可以反复的与集团成员的具体行为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行为。例如,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作出了在火车站一带实施盗窃行为的指令,此后集团成员就依照这个命令长期的在火车站一带实施盗窃犯罪。在这种情况下,首要分子并没要求如何具体的实施盗窃,即何时盗窃、以何种方式盗窃、盗窃何种财物等,也没有对每次具体盗窃犯罪做出指示。有时对于某些盗窃犯罪事先并不知情,此时犯罪是集团成员根据各种具体的主客观条件而相机实施的。

以上的论述表明,首要分子的行为与集团成员的行为共同促成犯罪实现的内在机理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促成行政行为的机理基本一致。之所以说是基本一致,而不是完全一致,就在于它们发生的场合一个是刑事领域另一个是行政领域而已。在促成结果的实现方面,它们是没有任何区别的,都是按照抽象行为指导具体行为,

[2]

具体行为依据抽象行为的模式来展开的。

在刑事法的视野下,首要分子行为的抽象性通过三个维度来展开:

(1)这种行为大多情况下不是针对具体犯罪作出的,而是对集团整体做出的,它针对了集团所要实施的全部犯罪,不仅针对了现在要实施的犯罪,而且还针对以后要实施的犯罪。也就是说首要分子的行为给集团成员应该实施哪些犯罪限定了一个大体上的/行政许可0范围,具体犯罪的实施也就相当于依照/抽象犯罪行为0的范围做了一次/行政许可0。因此,首要分子的行为对于犯罪的实现不具有直接现实性。

(2)这种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并不是一经作出其效力就及于某个具体犯罪,而是及于了集团的全部犯罪并可以长期反复适用的。一旦首要分子作出针对整个集团的行为,集团的成员就会依此行为为指导并结合具体的主客观条件来实施犯罪。

(3)这种行为可以看作是对犯罪集团的/立法行为0,其一经作出就会对整个犯罪集团及其成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集团成员的犯罪行为也就在犯罪集团确立的/法治环境0中/依法行使0。

这种行为的抽象性根源于首要分子在集团组织架构中所处的地位。首要分子处于集团领导者的地位,凡领导不必事事躬亲,而只需对集团的宗旨、集团的犯罪计划作出指示。因为是对整个集团作出的行为,它不可能针对每个具体的犯罪而面面俱到,只可能是符合集团利益或目的的、原则的、概括的行为。这就决定了首要分子行为必须具有抽象性、全局性才会与其领导者的地位相符合,也才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其领导者所应起的作用。同时,犯罪集团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参与人之间、参与人与首要分子之间的犯意联络明显、充分,而且由于犯罪集团要长期实施犯罪,集团成员能够了解集团的宗旨,所以集团成员的具体犯罪行为并不需要首要分子的具体组织、指挥、策划,只需首要分子作出具有抽象性的组织、指挥、策划等行为,集团成员就可以依据此种行为,并且利用此种行为实施具体的犯罪。同样的,首要分子的目的也是通过集团/组织制度0的运行来实现。

二、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性

在以上的论述中探讨了首要分子行为的抽象性,得出集团成员是以首要分子的行为为指导来实施具体犯罪的。但有一个问题,就是集团成员为什么要以首要分子的行为来指导自己反复实施具体的犯罪?要解决这个疑问,还要从犯罪集团本身去

寻找原因。犯罪集团内部组织关系严密,等级森严,有领导者也有被领导者。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拥有的是权力,而集团成员的则只有服从的义务。这种对应的权力义务关系则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相关组织机制、组织纪律、心理强制机制以及首要分子的个人威信来维系的。犯罪集团是为了长期犯罪而存在的,这就要求犯罪集团内部必须有所有成员遵循的、普遍的、既定的制约机制。正是在这种内部机制的制约下,集团成员才会结成相对稳定的内部组织关系。这种机制的外在表现就是集团成员必须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为领导,服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命令和支配。也就是说,集团成员的行为要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这就是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性。

首要分子的行为不论其表面上表现为组织、领导、指挥、策划等任何形式,究其实质而言,都是通过集团的内部组织结构来控制、支配集团成员的行为,进而对危险结果的发生或危险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支配的。这种支配性具体来说表现为集团成员一旦加入犯罪集团,就必须接受集团的组织结构并服从于首要分子,必须按照犯罪集团的整体意志去行动。如果不遵守集团的意志就会招致不利的后果,甚至会有生命的危险。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性,是对集团成员的身体控制,也是一种心理上的强制,但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强制。由于首要分子的行为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其行为是从集团层面上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而做出的,因此首要分子的行为的支配和控制就是对整个集团的支配和控制)))对整个集团成员的支配和控制,而不是对某个或者某几个成员的支配和控制。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形成一个有机的行为整体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集团的场合,每个具体犯罪的背后都有首要分子的支配,这种支配是以对犯罪构成和犯罪结果为对象的。正是在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下,集团成员才会实施犯罪。没有首要分子的行为,就不会有集团犯罪的发生,从发生学上讲,首要分子的行为才是犯罪结果发生的根源,犯罪结果是在首要分子行为支配下发生的。但这种支配并不是首要分子的行为直接支配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以集团成员的行为作为中介,间接地支配犯罪结果发生。

三、首要分子行为抽象性和支配性的意义

首要分子行为抽象性和支配性智识的得出,并不是为了理论上的标新立异,而是为了明确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行承担主犯式责任的正当性。首要分子的抽象行为可以说是为犯罪集团成员应该实施哪些犯罪限定了大体上的范围。由于首要分子的行为是对犯罪集团的/立法0,集团成员的行为都是在其划定的/行为法0范围内实施的。比如,首要分子组织犯罪集团时就会大体上明确犯罪集团的性质,是盗窃或抢劫或贪污等;在组织犯罪集团后,首要分子制定犯罪计划等行为也可以说是限定了集团所实施犯罪的范围。当然首要分子为了整个集团的存续和发展会不断地修正犯罪的范围,此时也要考虑新的范围所确定的犯罪集合。

因此,如果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在首要分子设定的/立法0范围内,就表明集团成员的行为是在首要分子抽象行为的指导下,与抽象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在这样的情况下,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也有首要分子行为的/加功0。据此,也就得出了首要分子要对集团全部罪行承担责任的正当依据。

同理,集团犯罪是集团成员的行为在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下,相互配合形成的。也就是说,没有首要分子的行为,就没有犯罪集团的成立,也就没有集团犯罪的成立。首要分子借助犯罪集团的组织机制,其行为对集团成员起了相当重要的强制作用。集团成员正是在这样的强制下,借助首要分子的行为才完成了犯罪。因此,促使集团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初支配性力量就是首要分子的行为。这也就是首要分子承担主犯刑事责任的正当依据。

综上所述,行为的抽象性和支配性是首要分子行为的本质特征,也是首要分子区别于其他犯罪人的根本所在。认识到首要分子行为的抽象性和支配性的本质,不仅从认识论上解决了首要分子承担集团全部罪行主犯式刑事责任的依据,在方法论上,也是认定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犯罪和程度的重要方法。

参考文献:

[1]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243.

[2]康树华.比较犯罪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269.

#理论探讨#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

JChongqingTechnolBusinessUniv.(WestForum)

第18卷增刊 2008年11月

抽象性和支配性:犯罪集团

首要分子的行为本质

*

师亮亮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401147)

摘 要:抽象性和支配性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本质。抽象性表现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行为与集团成员的行为共同促成犯罪实现的内在机理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促成行政行为的机理基本一致。支配性表现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通过对集团成员的支配,从根本上促成了集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刑承担主犯式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就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为的抽象性和支配性。

关键词: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抽象性;支配性中图分类号:DF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39(2008)S1-0192-03

分子行为的表层,据此并不能必然地得出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行承担主犯式刑事责任的结论。那

么,探寻/组织0、/策划0、/指挥0等行为的深层本质才是解决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正当性的正确路径。

一、首要分子行为的抽象性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中,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

[1]

体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以抽象行政行为为指导,在抽象行政行为的支配、制约下对具体的对象和事项做出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法理论的通说,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对象的抽象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刑法上的行为是现代刑法理论的逻辑基础。这一论断对于研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为了行文的方便,以下如无特殊说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0一概用/首要分子0表示)也同样适用。首要分子概念在我国刑法中也是借助于行为描述的模式来界定的。5刑法6第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0因此,/组织0、/策划0、/指挥0等行为是首要分子行为的表现方式。但如果将/组织0、/策划0、/指挥0等行为视为首要分子行为的本质,那么就完全遮蔽了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行承担主犯式刑事责任的深刻根源。我国的刑法规定和理论一致认为,首要分子要对集团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是主犯。

依据人身危险性理论和刑事政策理论,首要分子是人身危险性最大的犯罪人,也是任何时期都需重点打击的。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考量,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行承担主犯式刑事责任完全是正当的。

/无行为则无责任0,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命题。反过来也可理解为,行为决定(起码是影响)责任。但/组织0、/策划0、/指挥0等行为只是首要

*

收稿日期:2008-08-08

作者简介:师亮亮(1981) ),男,山西离石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干部。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互为前提的逻辑关系。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支配、制约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要以抽象行政行为为指导,不能超出抽象行政行为确立的范围。

2.首要分子的行为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抽象性0

犯罪集团是/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联合体,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手段所进行的集团性犯罪活动。0

依此表述可知,犯罪集团是内部分工非常精密细致的犯罪组织。任何集团成员在集团中都有着明确的角色职责,而首要分子作为集团的首脑、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维系集团的存续,领导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动。尽管有时首要分子也会参与具体的犯罪,此时首要分子的行为对于犯罪构成的实现来说作用就是具体的。但一般首要分子并不直接参与到具体的集团犯罪中,而是由集团成员来实施具体的集团犯罪。首要分子的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组织行为,比如组织犯罪集团、制定犯罪计划、制定集团内部纪律等行为。但是,这些行为都是在集团整体的层面上实施的,而不是针对具体的集团犯罪而组织、指挥、策划。同时,具体的集团犯罪的实施和完成都离不开以上的行为,都是以以上行为为指导或前提的。首要分子的行为一经作出,就可以支配集团成员反复实施具体的集团犯罪,并且也可以反复的与集团成员的具体行为相互配合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行为。例如,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作出了在火车站一带实施盗窃行为的指令,此后集团成员就依照这个命令长期的在火车站一带实施盗窃犯罪。在这种情况下,首要分子并没要求如何具体的实施盗窃,即何时盗窃、以何种方式盗窃、盗窃何种财物等,也没有对每次具体盗窃犯罪做出指示。有时对于某些盗窃犯罪事先并不知情,此时犯罪是集团成员根据各种具体的主客观条件而相机实施的。

以上的论述表明,首要分子的行为与集团成员的行为共同促成犯罪实现的内在机理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促成行政行为的机理基本一致。之所以说是基本一致,而不是完全一致,就在于它们发生的场合一个是刑事领域另一个是行政领域而已。在促成结果的实现方面,它们是没有任何区别的,都是按照抽象行为指导具体行为,

[2]

具体行为依据抽象行为的模式来展开的。

在刑事法的视野下,首要分子行为的抽象性通过三个维度来展开:

(1)这种行为大多情况下不是针对具体犯罪作出的,而是对集团整体做出的,它针对了集团所要实施的全部犯罪,不仅针对了现在要实施的犯罪,而且还针对以后要实施的犯罪。也就是说首要分子的行为给集团成员应该实施哪些犯罪限定了一个大体上的/行政许可0范围,具体犯罪的实施也就相当于依照/抽象犯罪行为0的范围做了一次/行政许可0。因此,首要分子的行为对于犯罪的实现不具有直接现实性。

(2)这种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并不是一经作出其效力就及于某个具体犯罪,而是及于了集团的全部犯罪并可以长期反复适用的。一旦首要分子作出针对整个集团的行为,集团的成员就会依此行为为指导并结合具体的主客观条件来实施犯罪。

(3)这种行为可以看作是对犯罪集团的/立法行为0,其一经作出就会对整个犯罪集团及其成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集团成员的犯罪行为也就在犯罪集团确立的/法治环境0中/依法行使0。

这种行为的抽象性根源于首要分子在集团组织架构中所处的地位。首要分子处于集团领导者的地位,凡领导不必事事躬亲,而只需对集团的宗旨、集团的犯罪计划作出指示。因为是对整个集团作出的行为,它不可能针对每个具体的犯罪而面面俱到,只可能是符合集团利益或目的的、原则的、概括的行为。这就决定了首要分子行为必须具有抽象性、全局性才会与其领导者的地位相符合,也才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其领导者所应起的作用。同时,犯罪集团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参与人之间、参与人与首要分子之间的犯意联络明显、充分,而且由于犯罪集团要长期实施犯罪,集团成员能够了解集团的宗旨,所以集团成员的具体犯罪行为并不需要首要分子的具体组织、指挥、策划,只需首要分子作出具有抽象性的组织、指挥、策划等行为,集团成员就可以依据此种行为,并且利用此种行为实施具体的犯罪。同样的,首要分子的目的也是通过集团/组织制度0的运行来实现。

二、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性

在以上的论述中探讨了首要分子行为的抽象性,得出集团成员是以首要分子的行为为指导来实施具体犯罪的。但有一个问题,就是集团成员为什么要以首要分子的行为来指导自己反复实施具体的犯罪?要解决这个疑问,还要从犯罪集团本身去

寻找原因。犯罪集团内部组织关系严密,等级森严,有领导者也有被领导者。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拥有的是权力,而集团成员的则只有服从的义务。这种对应的权力义务关系则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相关组织机制、组织纪律、心理强制机制以及首要分子的个人威信来维系的。犯罪集团是为了长期犯罪而存在的,这就要求犯罪集团内部必须有所有成员遵循的、普遍的、既定的制约机制。正是在这种内部机制的制约下,集团成员才会结成相对稳定的内部组织关系。这种机制的外在表现就是集团成员必须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为领导,服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命令和支配。也就是说,集团成员的行为要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这就是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性。

首要分子的行为不论其表面上表现为组织、领导、指挥、策划等任何形式,究其实质而言,都是通过集团的内部组织结构来控制、支配集团成员的行为,进而对危险结果的发生或危险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支配的。这种支配性具体来说表现为集团成员一旦加入犯罪集团,就必须接受集团的组织结构并服从于首要分子,必须按照犯罪集团的整体意志去行动。如果不遵守集团的意志就会招致不利的后果,甚至会有生命的危险。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性,是对集团成员的身体控制,也是一种心理上的强制,但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强制。由于首要分子的行为具有抽象性的特点,其行为是从集团层面上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而做出的,因此首要分子的行为的支配和控制就是对整个集团的支配和控制)))对整个集团成员的支配和控制,而不是对某个或者某几个成员的支配和控制。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形成一个有机的行为整体促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集团的场合,每个具体犯罪的背后都有首要分子的支配,这种支配是以对犯罪构成和犯罪结果为对象的。正是在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下,集团成员才会实施犯罪。没有首要分子的行为,就不会有集团犯罪的发生,从发生学上讲,首要分子的行为才是犯罪结果发生的根源,犯罪结果是在首要分子行为支配下发生的。但这种支配并不是首要分子的行为直接支配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以集团成员的行为作为中介,间接地支配犯罪结果发生。

三、首要分子行为抽象性和支配性的意义

首要分子行为抽象性和支配性智识的得出,并不是为了理论上的标新立异,而是为了明确首要分子对集团全部罪行承担主犯式责任的正当性。首要分子的抽象行为可以说是为犯罪集团成员应该实施哪些犯罪限定了大体上的范围。由于首要分子的行为是对犯罪集团的/立法0,集团成员的行为都是在其划定的/行为法0范围内实施的。比如,首要分子组织犯罪集团时就会大体上明确犯罪集团的性质,是盗窃或抢劫或贪污等;在组织犯罪集团后,首要分子制定犯罪计划等行为也可以说是限定了集团所实施犯罪的范围。当然首要分子为了整个集团的存续和发展会不断地修正犯罪的范围,此时也要考虑新的范围所确定的犯罪集合。

因此,如果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在首要分子设定的/立法0范围内,就表明集团成员的行为是在首要分子抽象行为的指导下,与抽象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在这样的情况下,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也有首要分子行为的/加功0。据此,也就得出了首要分子要对集团全部罪行承担责任的正当依据。

同理,集团犯罪是集团成员的行为在首要分子行为的支配下,相互配合形成的。也就是说,没有首要分子的行为,就没有犯罪集团的成立,也就没有集团犯罪的成立。首要分子借助犯罪集团的组织机制,其行为对集团成员起了相当重要的强制作用。集团成员正是在这样的强制下,借助首要分子的行为才完成了犯罪。因此,促使集团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初支配性力量就是首要分子的行为。这也就是首要分子承担主犯刑事责任的正当依据。

综上所述,行为的抽象性和支配性是首要分子行为的本质特征,也是首要分子区别于其他犯罪人的根本所在。认识到首要分子行为的抽象性和支配性的本质,不仅从认识论上解决了首要分子承担集团全部罪行主犯式刑事责任的依据,在方法论上,也是认定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犯罪和程度的重要方法。

参考文献:

[1]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243.

[2]康树华.比较犯罪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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