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方案

沙坪坝区卫生系统

关于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方案

根据重庆市卫生局有关今年在我市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试点工作的精神,结合沙坪坝区现有医疗结构及医疗环境状况,组织相关行政部门成立独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

一、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目的

目前我市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双方直接协商,这样容易使矛盾加剧。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由于卫生局和医院存在管理关系,让很多患者不能信任。三是提起诉讼,但时间长成本高。 由于医患双方的不信任,患方的弱势地位,新闻媒体的导向性等,为“医闹”的产生提供了社会环境。医疗纠纷的处理,让卫生主管部门、医院、患者三方都会为解决方式伤脑筋。市卫生局要求年内我市启动新型医疗纠纷调解模式——第三方调解机制。今后发生医疗纠纷,将由与卫生局、医院、患者无关的专门机构进行独立处理。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建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

1、“第三方”为独立机构,与医患双方均无利益关系。根据重庆市相关要求“第三方”组成由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组建。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类似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命名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归口于沙坪坝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下设机构,由司法局监督管理。

2、该机构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公司企业,应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3、由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如参照天津市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明确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权责。例如,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院无权自行解决,当事双方可申请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4、地方政府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地位,以便于其工作的开展。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人员构成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局的监督管理下,可由12名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还可拥有由多名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医学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库,随机抽调参与纠纷的认定与调解。

(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运行机制

1、委员会的人、财、物均来自政府财政的直接补贴,与医疗卫生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

2、政府成立的调解委员会,应承诺免费调解。这样才能够保证调解者在立场上的中立,以回避利益群体。

3、建立完善医疗纠纷赔偿机制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框架中,建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合理分担医疗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使所有公立医院的医生、护士按分工、责任大小等因素,缴纳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一旦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既降低了医护人员的风险,又能让患方更快拿到赔

偿。启动第三方调解机制理赔处理中心,将最大化保证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更好的专心为患者服务,还可铲除“医闹”生存空间,使医疗纠纷解决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径。

4、规范医疗诊治过程中的临床路径

医院对患者看病实行临床路径,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减轻患者负担。实际上就是将疾病进行“标准化”治疗,即对某种疾病的住院时间、手术方式、使用药品种类、开展检查项目等进行严格标准化控制和约束,防止出现重复检查、滥检查、随便用药、拖延出院时间等,这种规范化诊疗过程及完善的临床路径建立,不仅有利于第三方医疗纠纷的调解,更能让患方了解和理解医疗行为的全过程。

(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处置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方”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就必须淡化政府行为的性质,让更多与医疗界无关的真正第三方民间人士介入,独立、公正、客观的解决纠纷,最大程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范原则

在调解中依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操作规范》、《临床医学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依法调解。

3、便民原则

医疗纠纷突发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快受理、快调解、快结案,

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4、“无过错,不赔偿”的原则

只要是依法认定医院没有责任,调解委员会便应劝说患者撤销索赔要求。如对调解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

三、组建多部门的处置沟通机制

单靠一个调解委员会解决所有医疗纠纷是有困难的,关键在于政府的执行力。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纲领性文件,才能统筹协调我区各个部门,组建成跨卫生、司法、社保、商业保险等多个领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理赔处理中心。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制止“医闹”的暴力行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力保障。同时,完善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和理赔制度,建立健全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加强医患双方依法维权意识,使其合理表达诉求,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沙坪坝区卫生系统在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过程中,对由地方政府主导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完善和健全“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根本保障,是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沙坪坝区人民医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沙坪坝区卫生系统

关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组建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地方政府纲领性文件

沙坪坝区卫生系统在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中,因我区没有出台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纲领性文件,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公信力及地位的合法性。对统筹协调我区各个部门,组建跨卫生、司法、社保、商业保险等多个领域的工作存在难度。特别对司法、 公安等部门沟通缺乏及时性,以至无法杜绝“医闹”的产生,给调解工作带来困难,也让医院对调解工作产生疑虑,使调解工作进展困难。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经费瓶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跨学科的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还拥有由多名律师和司法鉴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机构的运作及人员的经费来源存在体制上的根本问题,缺乏相应的经费运作模式,使调解委员会的存在难以维继。

三、卫生系统组建调解委员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委员会,是在卫生局内的纠纷调解机构,而卫生局与医院存在隶属关系,机构的中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质疑,也得不到患方的认同与理解,使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推动困难。

四、沙坪坝区卫生系统在沙区人民医院试点情况

沙区人民医院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与相关律师事务所、商业保险、医学会等部门组成。由律师事务所派专业律师负责组织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并会同医学会、商业保险一起处理纠纷问题。其优势在于医疗、法律、赔偿等方面的专业性、及时性、客观性。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在纠纷的处理中得不到患方的认同与理解,“医闹”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存在利益关系方,商业保险部门存在赔偿机制的不确定性,这些均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使医患关系矛盾加剧,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社会责任得不到体现,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受阻。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对由地方政府主导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同时,也要看到第三方调解归根到底依然只是治标,真正解决医疗纠纷的“治本”之策是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和患者的沟通,在起点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调解委员会也应将处理纠纷时发现的医疗隐患及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告知医院,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以上就是目前沙坪坝区卫生系统在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中存在问题与现状,急需地方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理解,以便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组建工作顺利开展。

沙坪坝区人民医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沙坪坝区卫生系统

关于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方案

根据重庆市卫生局有关今年在我市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试点工作的精神,结合沙坪坝区现有医疗结构及医疗环境状况,组织相关行政部门成立独立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

一、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目的

目前我市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双方直接协商,这样容易使矛盾加剧。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由于卫生局和医院存在管理关系,让很多患者不能信任。三是提起诉讼,但时间长成本高。 由于医患双方的不信任,患方的弱势地位,新闻媒体的导向性等,为“医闹”的产生提供了社会环境。医疗纠纷的处理,让卫生主管部门、医院、患者三方都会为解决方式伤脑筋。市卫生局要求年内我市启动新型医疗纠纷调解模式——第三方调解机制。今后发生医疗纠纷,将由与卫生局、医院、患者无关的专门机构进行独立处理。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构建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

1、“第三方”为独立机构,与医患双方均无利益关系。根据重庆市相关要求“第三方”组成由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保监会等部门共同组建。成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类似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命名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归口于沙坪坝区人民调解员协会的下设机构,由司法局监督管理。

2、该机构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公司企业,应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3、由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如参照天津市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明确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权责。例如,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院无权自行解决,当事双方可申请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4、地方政府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地位,以便于其工作的开展。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人员构成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局的监督管理下,可由12名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还可拥有由多名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医学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库,随机抽调参与纠纷的认定与调解。

(三)、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运行机制

1、委员会的人、财、物均来自政府财政的直接补贴,与医疗卫生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

2、政府成立的调解委员会,应承诺免费调解。这样才能够保证调解者在立场上的中立,以回避利益群体。

3、建立完善医疗纠纷赔偿机制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框架中,建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合理分担医疗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使所有公立医院的医生、护士按分工、责任大小等因素,缴纳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一旦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既降低了医护人员的风险,又能让患方更快拿到赔

偿。启动第三方调解机制理赔处理中心,将最大化保证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让医院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更好的专心为患者服务,还可铲除“医闹”生存空间,使医疗纠纷解决走上理性的法律途径。

4、规范医疗诊治过程中的临床路径

医院对患者看病实行临床路径,进一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减轻患者负担。实际上就是将疾病进行“标准化”治疗,即对某种疾病的住院时间、手术方式、使用药品种类、开展检查项目等进行严格标准化控制和约束,防止出现重复检查、滥检查、随便用药、拖延出院时间等,这种规范化诊疗过程及完善的临床路径建立,不仅有利于第三方医疗纠纷的调解,更能让患方了解和理解医疗行为的全过程。

(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处置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方”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就必须淡化政府行为的性质,让更多与医疗界无关的真正第三方民间人士介入,独立、公正、客观的解决纠纷,最大程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范原则

在调解中依据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医学操作规范》、《临床医学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依法调解。

3、便民原则

医疗纠纷突发性强、不稳定因素多等特点,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快受理、快调解、快结案,

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4、“无过错,不赔偿”的原则

只要是依法认定医院没有责任,调解委员会便应劝说患者撤销索赔要求。如对调解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

三、组建多部门的处置沟通机制

单靠一个调解委员会解决所有医疗纠纷是有困难的,关键在于政府的执行力。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纲领性文件,才能统筹协调我区各个部门,组建成跨卫生、司法、社保、商业保险等多个领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理赔处理中心。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制止“医闹”的暴力行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力保障。同时,完善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和理赔制度,建立健全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加强医患双方依法维权意识,使其合理表达诉求,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沙坪坝区卫生系统在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过程中,对由地方政府主导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完善和健全“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根本保障,是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沙坪坝区人民医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沙坪坝区卫生系统

关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组建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地方政府纲领性文件

沙坪坝区卫生系统在组建第三方调解机制中,因我区没有出台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纲领性文件,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公信力及地位的合法性。对统筹协调我区各个部门,组建跨卫生、司法、社保、商业保险等多个领域的工作存在难度。特别对司法、 公安等部门沟通缺乏及时性,以至无法杜绝“医闹”的产生,给调解工作带来困难,也让医院对调解工作产生疑虑,使调解工作进展困难。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经费瓶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跨学科的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还拥有由多名律师和司法鉴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机构的运作及人员的经费来源存在体制上的根本问题,缺乏相应的经费运作模式,使调解委员会的存在难以维继。

三、卫生系统组建调解委员会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

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调解委员会,是在卫生局内的纠纷调解机构,而卫生局与医院存在隶属关系,机构的中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质疑,也得不到患方的认同与理解,使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推动困难。

四、沙坪坝区卫生系统在沙区人民医院试点情况

沙区人民医院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与相关律师事务所、商业保险、医学会等部门组成。由律师事务所派专业律师负责组织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并会同医学会、商业保险一起处理纠纷问题。其优势在于医疗、法律、赔偿等方面的专业性、及时性、客观性。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在纠纷的处理中得不到患方的认同与理解,“医闹”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存在利益关系方,商业保险部门存在赔偿机制的不确定性,这些均增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难度,使医患关系矛盾加剧,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社会责任得不到体现,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受阻。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对由地方政府主导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建设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同时,也要看到第三方调解归根到底依然只是治标,真正解决医疗纠纷的“治本”之策是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和患者的沟通,在起点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调解委员会也应将处理纠纷时发现的医疗隐患及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告知医院,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以上就是目前沙坪坝区卫生系统在组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中存在问题与现状,急需地方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理解,以便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组建工作顺利开展。

沙坪坝区人民医院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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