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28人民法院报
李欣洋
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仍然存在少数民商事案件长期未结的现象。其中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案件本身的因素,也有程序制度的因素,还有当事人、传统习惯等方面的因素。解决这类案件久拖不决问题,需要对症下药、综合施策。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经说过:“司法效率不仅是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的重要关注点。”目前来看,基层法院基本都能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办结绝大多数案件,但也要看到,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民商事案件长期未结的现象,少则一年半左右,多则超过两三年。
笔者结合自己在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总结民商事案件长期未结主要有以下原因:
从实体方面看,一是案由多为涉农涉地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来已久,矛盾大;群众法律意识不强,证据少,且受情绪影响比较重。二是涉农涉地的法律渊源非常多,部分规定甚至存有冲突,加剧了法律适用的难度。
从程序方面看,一是鉴定、公告等程序拖延审判时间。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法官对鉴定时间难以控制;公告属于法定程序无法逾越。二是调解耗费时间较长。由于案情复杂,法院重视调解,从诉前调解到诉中调解,还包括当事人庭外和解,最终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案件又回归审判阶段。
从其他方面看,一是长期未结案件的解决不单涉及法律问题,还需要借助行政机关、村民自治组织等的力量予以协调解决。二是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反复控诉信访,信访压力让法院难以下判。三是人员变动因素影响。承办人、合议庭的工作变动让审判工作延续性受到影响。
为了更好地解决民商事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探索构建难办案件的分案机制。长期未结案件属于难办案件,对难办案件的分案不仅关系审判效率,也涉及到法官绩效的问题,合理的分案机制有助于提升法官办理疑难案件的积极性。
二是建立难办案件的办案力量协调机制。长期未结案件,案情复杂、矛盾尖锐,单凭法官一人之力甚至庭室的力量难以及时办结,需要协调本、外单位等力量综合能动化解纠纷。
三是建立长期未结案件的督办机制。通过庭室监督、分管领导监督、当事人监督等内、外监督方式督促案件办结。探索将长期未结案件纳入法官考核的办法。
四是建立法院跟鉴定机构间的沟通机制,在不影响鉴定机构独立鉴定的基础上有助于法院了解、敦促鉴定进度。
五是优化法院内部管理办法,以稳定的制度减少人员变动等对审判的影响。
当然,还有一点非常关键,就是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使法官办案更少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限制。
2014.6.28人民法院报
李欣洋
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仍然存在少数民商事案件长期未结的现象。其中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案件本身的因素,也有程序制度的因素,还有当事人、传统习惯等方面的因素。解决这类案件久拖不决问题,需要对症下药、综合施策。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经说过:“司法效率不仅是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与否的重要关注点。”目前来看,基层法院基本都能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办结绝大多数案件,但也要看到,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民商事案件长期未结的现象,少则一年半左右,多则超过两三年。
笔者结合自己在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总结民商事案件长期未结主要有以下原因:
从实体方面看,一是案由多为涉农涉地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来已久,矛盾大;群众法律意识不强,证据少,且受情绪影响比较重。二是涉农涉地的法律渊源非常多,部分规定甚至存有冲突,加剧了法律适用的难度。
从程序方面看,一是鉴定、公告等程序拖延审判时间。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法官对鉴定时间难以控制;公告属于法定程序无法逾越。二是调解耗费时间较长。由于案情复杂,法院重视调解,从诉前调解到诉中调解,还包括当事人庭外和解,最终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案件又回归审判阶段。
从其他方面看,一是长期未结案件的解决不单涉及法律问题,还需要借助行政机关、村民自治组织等的力量予以协调解决。二是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反复控诉信访,信访压力让法院难以下判。三是人员变动因素影响。承办人、合议庭的工作变动让审判工作延续性受到影响。
为了更好地解决民商事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探索构建难办案件的分案机制。长期未结案件属于难办案件,对难办案件的分案不仅关系审判效率,也涉及到法官绩效的问题,合理的分案机制有助于提升法官办理疑难案件的积极性。
二是建立难办案件的办案力量协调机制。长期未结案件,案情复杂、矛盾尖锐,单凭法官一人之力甚至庭室的力量难以及时办结,需要协调本、外单位等力量综合能动化解纠纷。
三是建立长期未结案件的督办机制。通过庭室监督、分管领导监督、当事人监督等内、外监督方式督促案件办结。探索将长期未结案件纳入法官考核的办法。
四是建立法院跟鉴定机构间的沟通机制,在不影响鉴定机构独立鉴定的基础上有助于法院了解、敦促鉴定进度。
五是优化法院内部管理办法,以稳定的制度减少人员变动等对审判的影响。
当然,还有一点非常关键,就是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使法官办案更少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