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能源需求旺盛,核能种新型高能量密度能源非常适合中国目前的能源现状。中国历届政府都高度重视核能这种高效能源的发展。
1959年《南极条约》:禁止在该大陆驻扎军队和进行任何试验。
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局部禁止试验条约):只限制进行地下核试验。
1967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禁止该地区国家测试、使用、制造、储存、或收购核武器。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太空只作为和平基地,禁止核武器在太空存放、试验。
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非核武器国家同意决不获取核武器,作为交换,可以使用和平用途的核能源;拥有核武器国家请求关于停止核武器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磋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非核武器国家输送核武器。
认为应该禁止使用核能并不是在短期之内将核能永久性的封杀,恰恰相反,它是立足于长远的发展。在发展中将核能慢慢淘汰。而这种淘汰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彻底抛弃核能这一科技成果,而是需要继续研究和发展的,立足更长远的发展角度,让核能以更安全、更健康、更被人类接受的姿态重新服务人类。其次,我方在论证应该禁止核能使用时,绝不是盲目夸大核能使用弊端,而忽视其在能源危机方面所起到的突出贡献。只是说人类为解决一个危机而带来更大的危机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应该被禁止的
核能本是零排放的清洁能源,其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任何温室气体,因此大部分主要的碳排放国家或地区,都将核能视作中长期有效替代石化能源、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手段。客观地说,不容否认,发展核能,从总体上说是功大于过。概而言之,至少有有如下三条:
其一,如果人类不发展核能,必将加剧国际能源争夺,引起能源价格攀升,甚至造成国与国冲突,综合损失将远大于某次核电站事故带来的损失。
其二,以太阳能等替代石化能源尚需时日,而核能可以作为过渡,为阻止气候持续变暖赢得时间;而如果不能延缓气候变暖,造成的损失也将比核电站事故损失大得多。
其三,发展核能有助于提高能源供应的本土化程度,改善能耗大国的能源供应稳定性和独立性。重视核能,是一个国家从政治、经济、安全等多角度综合考虑的结果,包括考虑当今世界经济低碳化发展的迫切要求。
客观地说,不容否认,发展核能,从总体上说是功大于过。概而言之,至少有如下三条:
其一,如果人类不发展核能,必将加剧国际能源争夺,引起能源价格攀升,甚至造成国与国冲突,综合损失将远大于某次核电站事故带来的损失。
其二,以太阳能等替代石化能源尚需时日,而核能可以作为过渡,为阻止气候持续变暖赢得时间;而如果不能延缓气候变暖,造成的损失也将比核电站事故损失大得多。
其三,发展核能有助于提高能源供应的本土化程度,改善能耗大国的能源供应稳定性和独立性。重视核能,是一个国家从政治、经济、安全等多角度综合考虑的结果,包括考虑当今世界经济低碳化发展的迫切要求。
1、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开展和平利用核能的研究和应用;
2、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订立“保障监督协定”,对由机构本身或经其介绍提供的技术援助项目、对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以及根据核不扩散义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等防止核扩散条约规定的义务)委托监督的项目实施保障监督,以确保这些项目不用于任何军事目的;
3、组织研究和制定有关核能利用的安全条例,并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
4、与有关成员国或专门国际机构签订科学研究合同;
5、召集各种科技会议,通过建立情报网、图书馆和出版书刊等方式组织关于原子能和平利用的资料交流。
经过历时四年艰苦的谈判,1997年5月,机构特别理事会完成了关于加强保障监督机制措施的“93+2计划”,通过了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范本。这标志着机构的保障监督能力和范围从仅核查各国申报的核活动扩大到可探察无核武器国家的秘密核设施和核活动。
1997年9月,机构缔结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及《补充基金来源公约》。
编辑本段取得成绩
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按照《规约》规定的两大职能(保障监督与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在保障监督领域,已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织签订了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单项保障监督协定,核武器国家也分别与其缔结了自愿保障监督协定。特别是1997年5月通过的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标志着机构的保障监督能力和范围从仅核查各国申报的核活动扩大到可探查无核武器国家的秘密核设施和核活动。在促进核知识和核技术的传播、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方面,机构先后主持制定了一系列与核安全、辐射安全、废物管理安全标准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尤其是1997年机构缔结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及《补充基金来源公约》。
为此,国际原子能机构应首先做好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经验反馈,推动核安全标准的广泛适用,进一步完善核安全标准,切实提高对叠加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机构各成员国也应与机构密切配合,落实核安全“行动计划”,共同提高核安全能力。
其次,国际原子能机构应继续通过技术合作渠道,为发展中国家的核能建设提供支持。协助其制定核能政策,建立核安全法规与监管体系,培育核安全文化,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确保核能安全发展。
第三,国际原子能机构应进一步推动全面保障协定与附加议定书的普遍适用,全面加强与成员国的合作,充分利用成员国的资源实现保障目标。在敏感热点核问题上,机构应继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继续为推动外交解决有关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在这方面,中国也愿与有关各方一道,继续积极推进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和伊朗核问题的妥善解决,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能源需求旺盛,核能种新型高能量密度能源非常适合中国目前的能源现状。中国历届政府都高度重视核能这种高效能源的发展。
1959年《南极条约》:禁止在该大陆驻扎军队和进行任何试验。
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局部禁止试验条约):只限制进行地下核试验。
1967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禁止该地区国家测试、使用、制造、储存、或收购核武器。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规定太空只作为和平基地,禁止核武器在太空存放、试验。
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非核武器国家同意决不获取核武器,作为交换,可以使用和平用途的核能源;拥有核武器国家请求关于停止核武器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磋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非核武器国家输送核武器。
认为应该禁止使用核能并不是在短期之内将核能永久性的封杀,恰恰相反,它是立足于长远的发展。在发展中将核能慢慢淘汰。而这种淘汰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彻底抛弃核能这一科技成果,而是需要继续研究和发展的,立足更长远的发展角度,让核能以更安全、更健康、更被人类接受的姿态重新服务人类。其次,我方在论证应该禁止核能使用时,绝不是盲目夸大核能使用弊端,而忽视其在能源危机方面所起到的突出贡献。只是说人类为解决一个危机而带来更大的危机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应该被禁止的
核能本是零排放的清洁能源,其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任何温室气体,因此大部分主要的碳排放国家或地区,都将核能视作中长期有效替代石化能源、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手段。客观地说,不容否认,发展核能,从总体上说是功大于过。概而言之,至少有有如下三条:
其一,如果人类不发展核能,必将加剧国际能源争夺,引起能源价格攀升,甚至造成国与国冲突,综合损失将远大于某次核电站事故带来的损失。
其二,以太阳能等替代石化能源尚需时日,而核能可以作为过渡,为阻止气候持续变暖赢得时间;而如果不能延缓气候变暖,造成的损失也将比核电站事故损失大得多。
其三,发展核能有助于提高能源供应的本土化程度,改善能耗大国的能源供应稳定性和独立性。重视核能,是一个国家从政治、经济、安全等多角度综合考虑的结果,包括考虑当今世界经济低碳化发展的迫切要求。
客观地说,不容否认,发展核能,从总体上说是功大于过。概而言之,至少有如下三条:
其一,如果人类不发展核能,必将加剧国际能源争夺,引起能源价格攀升,甚至造成国与国冲突,综合损失将远大于某次核电站事故带来的损失。
其二,以太阳能等替代石化能源尚需时日,而核能可以作为过渡,为阻止气候持续变暖赢得时间;而如果不能延缓气候变暖,造成的损失也将比核电站事故损失大得多。
其三,发展核能有助于提高能源供应的本土化程度,改善能耗大国的能源供应稳定性和独立性。重视核能,是一个国家从政治、经济、安全等多角度综合考虑的结果,包括考虑当今世界经济低碳化发展的迫切要求。
1、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开展和平利用核能的研究和应用;
2、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订立“保障监督协定”,对由机构本身或经其介绍提供的技术援助项目、对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以及根据核不扩散义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等防止核扩散条约规定的义务)委托监督的项目实施保障监督,以确保这些项目不用于任何军事目的;
3、组织研究和制定有关核能利用的安全条例,并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
4、与有关成员国或专门国际机构签订科学研究合同;
5、召集各种科技会议,通过建立情报网、图书馆和出版书刊等方式组织关于原子能和平利用的资料交流。
经过历时四年艰苦的谈判,1997年5月,机构特别理事会完成了关于加强保障监督机制措施的“93+2计划”,通过了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范本。这标志着机构的保障监督能力和范围从仅核查各国申报的核活动扩大到可探察无核武器国家的秘密核设施和核活动。
1997年9月,机构缔结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及《补充基金来源公约》。
编辑本段取得成绩
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按照《规约》规定的两大职能(保障监督与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在保障监督领域,已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织签订了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单项保障监督协定,核武器国家也分别与其缔结了自愿保障监督协定。特别是1997年5月通过的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标志着机构的保障监督能力和范围从仅核查各国申报的核活动扩大到可探查无核武器国家的秘密核设施和核活动。在促进核知识和核技术的传播、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方面,机构先后主持制定了一系列与核安全、辐射安全、废物管理安全标准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尤其是1997年机构缔结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及《补充基金来源公约》。
为此,国际原子能机构应首先做好日本福岛核事故的经验反馈,推动核安全标准的广泛适用,进一步完善核安全标准,切实提高对叠加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机构各成员国也应与机构密切配合,落实核安全“行动计划”,共同提高核安全能力。
其次,国际原子能机构应继续通过技术合作渠道,为发展中国家的核能建设提供支持。协助其制定核能政策,建立核安全法规与监管体系,培育核安全文化,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确保核能安全发展。
第三,国际原子能机构应进一步推动全面保障协定与附加议定书的普遍适用,全面加强与成员国的合作,充分利用成员国的资源实现保障目标。在敏感热点核问题上,机构应继续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继续为推动外交解决有关问题发挥建设性作用。在这方面,中国也愿与有关各方一道,继续积极推进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和伊朗核问题的妥善解决,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