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制度

福建百川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集体协商制度

本制度由福建百川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与福建百川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一、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工作,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福建省集体合同

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

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有关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利女职工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

理、奖惩与裁员等事项的调整;

2、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3、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4、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履

行、监督、检查。

三、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三至十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

表。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它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

任、女职工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工会委员会

研究提名,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

产生。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

空缺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

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它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会的

任期相一致。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

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

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

互兼任。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协商代表因更换、

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

照本制度产生新的代表。

四、用人单位和工会均有权根据本制度的协商内容提出要约。不论

哪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应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

绝或者拖延。

五、双方应依照下列程序开展集体协商:

1、双方首席代表应在协商前一周,将准备协商的事项告知对方,

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由双方共同商定;

2、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协商开始时,由提

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3、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集体合同草案

或重大问

题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协商中如有临时提案,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结束后提出,并取得

双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

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6、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

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

止期限及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六、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在协

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双方均应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

料。

七、集体协商时,双方协商指定一名记录员。协商结束后,根据记

录员整理的协商会议纪要,经双方核对无误,双方首席代表在纪要上

签字确认。经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应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方具有

法律效力。

八、用人单位建立定期协商机制,一般每季度就本制度规定的协商

内容进行一次集体协商。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均有权随时约见对方。

如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

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九、甲、乙双方经协商推举代表成立(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小

组,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管情况每年向职

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

十、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

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

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解除其的劳动合同,并不

得随意调动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

级工会的同意。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福建百川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集体协商制度

本制度由福建百川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与福建百川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一、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工作,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

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福建省集体合同

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

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有关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利女职工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

理、奖惩与裁员等事项的调整;

2、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3、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4、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履

行、监督、检查。

三、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三至十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

表。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它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

任、女职工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工会委员会

研究提名,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

产生。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

空缺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

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它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会的

任期相一致。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

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

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

互兼任。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协商代表因更换、

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

照本制度产生新的代表。

四、用人单位和工会均有权根据本制度的协商内容提出要约。不论

哪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应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

绝或者拖延。

五、双方应依照下列程序开展集体协商:

1、双方首席代表应在协商前一周,将准备协商的事项告知对方,

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由双方共同商定;

2、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协商开始时,由提

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3、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集体合同草案

或重大问

题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4、协商中如有临时提案,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结束后提出,并取得

双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

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6、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

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

止期限及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六、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在协

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双方均应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

料。

七、集体协商时,双方协商指定一名记录员。协商结束后,根据记

录员整理的协商会议纪要,经双方核对无误,双方首席代表在纪要上

签字确认。经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应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方具有

法律效力。

八、用人单位建立定期协商机制,一般每季度就本制度规定的协商

内容进行一次集体协商。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均有权随时约见对方。

如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

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九、甲、乙双方经协商推举代表成立(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小

组,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管情况每年向职

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

十、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

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

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解除其的劳动合同,并不

得随意调动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

级工会的同意。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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