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1总则

1.1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石油勘探局关于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1.2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平等协商的质量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通过推行平等协商制度,使行政与工会(职工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企业重大经营方针、目标、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内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发挥经营者和劳动者两个积极性,顺利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1.3加强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于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作用。

2组织机构

2.1平等协商的组织机构

2.1.1按照有关规定及人数对等原则,由行政和工会双方组成平等协商委员会,并在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1.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由行政与工会各推荐7—11人对等组成,其中工会一方代表由工会主席、副主席、女工委主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2名职工代表组成。工会主席或书面委托人为工会首席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人为行政首席代表。工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平等协商。

2.1.3参加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行政方面由局(厂)长推荐审定,工会一方由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通过,双方协商成员产生后,由党政工组织联合发文公布。双方协商成员需替补时按各自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2.2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2.2.1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

2.2.1.1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及协商的事项。

2.2.1.2要求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2.1.3对协商规则等程序及注意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2.1.4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就协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提出建议,进行陈述,表示赞成或否决。

2.2.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2.2.2.1一方代表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对方代表应给予答复。

2.2.2.2遵守保密法规,严守企业秘密,

2.2.2.3向对方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的情况和资料。

2.2.2.4依照平等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

2.2.2.5尊重对方成员的协商意见和人格,不得采取歧视和胁迫性行为。

2.2.2.6切实代表各自主体方的利益,及时与所代表的主体方沟通平等协商的情况。

2.2.2.7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2.2.8双方代表和记录员对平等协商过程中的个人意见保密。

2.3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

2.3.1企业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做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2.3.2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期满,但其作为协商代表参与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应与其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集体合同期满之日。

2.4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

2.4.1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行政和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共34人组成。行政方人员由局(厂)长推荐确定,职工代表由工会推荐,经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通过。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合同期相同。

2.4.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属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局工会。

2.4.3直属单位可相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班组设监督员。监督检查工作与民主管理程序相同,在向同级职代会(基层队、车间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班组民主管理会)负责的同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组织的指导和检查。

3职责

3.1平等协商委员会的职责:

3.1.1对集体合同文本起草、订立、修订、变更、解除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3.1.2协商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规章制度。

3.1.3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综合或单项的协商。

3.1.4对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有关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3.1.5每年协商情况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一次。

3.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3.2.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起草,签订、变更、解除以及实施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3.2.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保证合同切实得到履行。

3.2.3每年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进行报告。

3.2.4对下属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4制度

4.1平等协商制度.

4.1.1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每年至少对集体合同的修改,变更和完善进行2次综合性协商,一般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4.1.2不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对集体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互通情况,沟通思想,进行平等协商。协商提出要约的一方,应提前1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对方应在15日内,重大问题在30日给予答复。

4.1.3平等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4.1.4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4.1.5协商未达戍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4.1.6协商要坚持由双方推荐一名非协商代表作为会议记录员。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予以保存备案。

4.1.7修改、变更的协商结果,应提交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予以确认,并通报全体职工。

4.1.8协商会议的主持者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主持方首席代表临时不在可委托本方其他人选临时担任,但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4.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制度

4.2.1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半年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综合检查,除向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外,每年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检查情况。

4.2.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可责成其成员每季度对集体合同内容会同行政对应(处)科室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向监督检查委员会汇报并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报告。

4.2.3下级监督检查机构(除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外)每半年向局上级监督检查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4.2.4各级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成员要随时接受职工群众的反映或举报,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

5程序

5.1平等协商的程序:

5.1.1搞好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

5.1.2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协商议题。

5.1.3掌握有关资料,拟定协商方案。

5.1.4提出要约,商定规划。

5.1.5进行正式协商。

5.1.5.1确定协商会议主持人。

5.1.5.2宣布协商议程、协商规划和纪律。

5.1.5.3协商发起方首席代表介绍平等协商的准备过程,协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要求,提出议案的理由和依据。

5.1.5.4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回应。

5.1.5.5全体代表讨论,以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充分发表意见。

5.1.5.6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对协商内容逐项进行商议确定。

5.1.5.7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

5.1.5.8视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协商。

5.1.6宣读所议议题的决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存档备案。

5.1.7协商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向主管机关,上级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咨询,取得指导。

5.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5.2.1监督检查机构可提前10天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下达检查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时间,内容等。

5.2.2被检查单位进行自查,并向监督检查机构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5.2.3监督检查机构成员进行检查,其结果要定期向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或职代会按权限范围作出决定,组织整改。

5.2.4职工群众日常监督可随时进行,原则上可向同级监督检查组织反映。特殊情况可向上级反映和举报。

5.2.5根据反映或举报,同级监督检查机构或上一级监督检查机构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意见。

5.2.6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职责权限,同级领导小组或上级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责成有关方面予以落实。

6内容

6.1平等协商的内容:

6.1.1关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及对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6.1.2关于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6.1.3关于职工的具体利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请假、职工保险、集体福利、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

6.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

6.2.1集体合同签订过程监督检查内容:

6.2.1.1平等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构成和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双方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6.2.1.2平等协商程序,包括协商、签约、中止、争议处理等执行情况。

6.2.1.3集体合同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6.2.1.4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签字、报送登记和公布的执行情况。

6.2.2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内容: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都在监督检查范围之内。

7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形式

7.1对集体合同中带有经常性和周期性的工资发放、工作时间、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项目,可采取定期检查形式进行。

7.2对集体合同履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可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

7.3对集体合同履行中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可进行专门检查。

7.4监督检查的方法可采取座谈会,听取行政有关部门汇报,察看现场,个别征求意见,搜集、整理信息,查阅各类统计报表、帐册等办法,及时掌握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全面情况。

8附则

8.1本规定解释权归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

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1总则

1.1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石油勘探局关于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1.2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平等协商的质量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通过推行平等协商制度,使行政与工会(职工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企业重大经营方针、目标、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内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发挥经营者和劳动者两个积极性,顺利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1.3加强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于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作用。

2组织机构

2.1平等协商的组织机构

2.1.1按照有关规定及人数对等原则,由行政和工会双方组成平等协商委员会,并在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1.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由行政与工会各推荐7—11人对等组成,其中工会一方代表由工会主席、副主席、女工委主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和2名职工代表组成。工会主席或书面委托人为工会首席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人为行政首席代表。工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平等协商。

2.1.3参加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行政方面由局(厂)长推荐审定,工会一方由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通过,双方协商成员产生后,由党政工组织联合发文公布。双方协商成员需替补时按各自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2.2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2.2.1平等协商委员会的权利

2.2.1.1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及协商的事项。

2.2.1.2要求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2.1.3对协商规则等程序及注意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2.1.4依法进行平等协商,就协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对提出建议,进行陈述,表示赞成或否决。

2.2.2平等协商委员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2.2.2.1一方代表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对方代表应给予答复。

2.2.2.2遵守保密法规,严守企业秘密,

2.2.2.3向对方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的情况和资料。

2.2.2.4依照平等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

2.2.2.5尊重对方成员的协商意见和人格,不得采取歧视和胁迫性行为。

2.2.2.6切实代表各自主体方的利益,及时与所代表的主体方沟通平等协商的情况。

2.2.2.7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2.2.8双方代表和记录员对平等协商过程中的个人意见保密。

2.3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

2.3.1企业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做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2.3.2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期满,但其作为协商代表参与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应与其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集体合同期满之日。

2.4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组织机构

2.4.1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行政和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共34人组成。行政方人员由局(厂)长推荐确定,职工代表由工会推荐,经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通过。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合同期相同。

2.4.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属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局工会。

2.4.3直属单位可相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班组设监督员。监督检查工作与民主管理程序相同,在向同级职代会(基层队、车间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班组民主管理会)负责的同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组织的指导和检查。

3职责

3.1平等协商委员会的职责:

3.1.1对集体合同文本起草、订立、修订、变更、解除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3.1.2协商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规章制度。

3.1.3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综合或单项的协商。

3.1.4对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有关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3.1.5每年协商情况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一次。

3.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

3.2.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起草,签订、变更、解除以及实施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3.2.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保证合同切实得到履行。

3.2.3每年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进行报告。

3.2.4对下属单位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4制度

4.1平等协商制度.

4.1.1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每年至少对集体合同的修改,变更和完善进行2次综合性协商,一般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4.1.2不定期协商制度。协商双方对集体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互通情况,沟通思想,进行平等协商。协商提出要约的一方,应提前1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对方应在15日内,重大问题在30日给予答复。

4.1.3平等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4.1.4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4.1.5协商未达戍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4.1.6协商要坚持由双方推荐一名非协商代表作为会议记录员。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予以保存备案。

4.1.7修改、变更的协商结果,应提交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予以确认,并通报全体职工。

4.1.8协商会议的主持者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主持方首席代表临时不在可委托本方其他人选临时担任,但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4.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制度

4.2.1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半年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综合检查,除向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外,每年应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检查情况。

4.2.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可责成其成员每季度对集体合同内容会同行政对应(处)科室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向监督检查委员会汇报并向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报告。

4.2.3下级监督检查机构(除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外)每半年向局上级监督检查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4.2.4各级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成员要随时接受职工群众的反映或举报,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

5程序

5.1平等协商的程序:

5.1.1搞好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

5.1.2深入调查研究,确定协商议题。

5.1.3掌握有关资料,拟定协商方案。

5.1.4提出要约,商定规划。

5.1.5进行正式协商。

5.1.5.1确定协商会议主持人。

5.1.5.2宣布协商议程、协商规划和纪律。

5.1.5.3协商发起方首席代表介绍平等协商的准备过程,协商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要求,提出议案的理由和依据。

5.1.5.4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回应。

5.1.5.5全体代表讨论,以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充分发表意见。

5.1.5.6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对协商内容逐项进行商议确定。

5.1.5.7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同确认的表述方法。

5.1.5.8视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协商。

5.1.6宣读所议议题的决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存档备案。

5.1.7协商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向主管机关,上级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咨询,取得指导。

5.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5.2.1监督检查机构可提前10天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下达检查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时间,内容等。

5.2.2被检查单位进行自查,并向监督检查机构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5.2.3监督检查机构成员进行检查,其结果要定期向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和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或职代会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或职代会按权限范围作出决定,组织整改。

5.2.4职工群众日常监督可随时进行,原则上可向同级监督检查组织反映。特殊情况可向上级反映和举报。

5.2.5根据反映或举报,同级监督检查机构或上一级监督检查机构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意见。

5.2.6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职责权限,同级领导小组或上级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责成有关方面予以落实。

6内容

6.1平等协商的内容:

6.1.1关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及对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6.1.2关于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6.1.3关于职工的具体利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请假、职工保险、集体福利、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

6.2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的内容:

6.2.1集体合同签订过程监督检查内容:

6.2.1.1平等协商双方代表的产生、构成和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双方代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6.2.1.2平等协商程序,包括协商、签约、中止、争议处理等执行情况。

6.2.1.3集体合同的内容、格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6.2.1.4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签字、报送登记和公布的执行情况。

6.2.2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内容: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都在监督检查范围之内。

7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形式

7.1对集体合同中带有经常性和周期性的工资发放、工作时间、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项目,可采取定期检查形式进行。

7.2对集体合同履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可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

7.3对集体合同履行中临时出现的重大问题,可进行专门检查。

7.4监督检查的方法可采取座谈会,听取行政有关部门汇报,察看现场,个别征求意见,搜集、整理信息,查阅各类统计报表、帐册等办法,及时掌握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全面情况。

8附则

8.1本规定解释权归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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