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期生育政策
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基本政策
(一)晚婚晚育:
晚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者,均为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二)如何办理《生育证》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手续? 《生育证》:凡到了晚育年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怀孕四个月内必须到计生办办理手续。需准备以下资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习结业证。
3、准生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男方单位盖章,到计生办领取)
4、女方一寸照片一张
5、B超报告单
《独生子女证》:
申领条件:
夫妻双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出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再婚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4) 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单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 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的,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凡符合以上条件,产后4个月内持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夫妻双方一寸照片一张)到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证》
2015年第二期生育政策
有关计划生育方面休假的相关规定
1、 法定婚龄婚假为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正常平产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
4、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给假20天;女职工结扎输卵管,给假30天;上避孕环,给假7天;取避孕环,给假3天;第一次人工流产,给假15天,从第二次起,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带环怀孕人工流产,给假15天。
(三)第二胎生育政策(与我们有关的)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6、再生育子女的间隔和年龄条件:生育妇女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为2年,生育妇女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男方再婚只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的,女方必须达到25周岁以上。
(四)收养子女的规定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015年第三期生育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规定(与我们密切关系的几条列举一下)
1、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者,系本院职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非婚生育是违法乱纪行为,除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产假期间停发工资。 3、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中国,有一个传统观念叫多子多福。在这样一个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里,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起来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传统观念的转变也是要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我国经过了30年的不懈努力,人口的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得到了缓解,但任务仍十分艰巨,需要全民重视,自觉制行。
2015年第四期生育政策
婚前检查
1、婚前保健:婚前保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是否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检查。
3、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
*可以诊断男女双方当时的健康状况,确定可否结婚。
*发现双方是否存在有碍“优生”的疾病,保证后代的健康成长。
*及时发现男女双方有无生殖系统缺陷或疾病,及时给予治疗。
*接受性知识、计划生育和避孕方面的指导。
2015年第一期生育政策
有关计划生育的各项基本政策
(一)晚婚晚育:
晚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者,均为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二)如何办理《生育证》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手续? 《生育证》:凡到了晚育年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怀孕四个月内必须到计生办办理手续。需准备以下资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习结业证。
3、准生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男方单位盖章,到计生办领取)
4、女方一寸照片一张
5、B超报告单
《独生子女证》:
申领条件:
夫妻双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出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再婚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4) 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单方申领《独生子女证》的条件:
(1) 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的,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凡符合以上条件,产后4个月内持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出生证明、夫妻双方一寸照片一张)到计生办办理《独生子女证》
2015年第二期生育政策
有关计划生育方面休假的相关规定
1、 法定婚龄婚假为3天,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2、正常平产产假90天,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3、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
4、男职工结扎输精管,给假20天;女职工结扎输卵管,给假30天;上避孕环,给假7天;取避孕环,给假3天;第一次人工流产,给假15天,从第二次起,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带环怀孕人工流产,给假15天。
(三)第二胎生育政策(与我们有关的)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6、再生育子女的间隔和年龄条件:生育妇女必须在25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为2年,生育妇女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男方再婚只一个子女,女方无子女的,女方必须达到25周岁以上。
(四)收养子女的规定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015年第三期生育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处理规定(与我们密切关系的几条列举一下)
1、违法生育、非法收养者,系本院职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2、非婚生育是违法乱纪行为,除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产假期间停发工资。 3、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中国,有一个传统观念叫多子多福。在这样一个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里,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起来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传统观念的转变也是要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我国经过了30年的不懈努力,人口的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得到了缓解,但任务仍十分艰巨,需要全民重视,自觉制行。
2015年第四期生育政策
婚前检查
1、婚前保健:婚前保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是否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检查。
3、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
*可以诊断男女双方当时的健康状况,确定可否结婚。
*发现双方是否存在有碍“优生”的疾病,保证后代的健康成长。
*及时发现男女双方有无生殖系统缺陷或疾病,及时给予治疗。
*接受性知识、计划生育和避孕方面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