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人权思想

作者:韩庆祥宁明贤

江淮论坛 1996年09期

  人权,是人类长期关注和思考的政治和法权问题之一。近年来,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从各自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出发,对人权作了不同理解,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如何看待个人权利上。

  一、马克思研究人权问题的方法论

  在马克思以前,西方进步的政治思想家所提出的“天赋人权说”,是沿着两条思路进行的:一是从人的类本性出发,把人权看作是人作为人应当拥有的权利,强调人权的人类性,认为每一个人作为人,都应当享有不可剥夺和不可让渡的人权。二是从现实出发,把人权看作是调解国家和个人(公民)在利益上的关系的一种手段,期望凭借人民主权原则,通过人权使公民个人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并限制因国家权力过度集中而形成的独裁和专制。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说”,适合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了资产阶级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冲击了压迫、特权、偏私和迷信以及权威。但也明显暴露出历史的局限:它没有正确解决人作为类所应拥有的类权利、人作为社会成员的特殊权利和人作为有个性的个人的具体权利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仅仅看到了人的类权利;没有分析人权的社会经济根源和基础,而较多地从人权的人类学基础出发来谈人权;否认人权的阶级性质及其阶级本质(实质);没有分析无产阶级的人权状况。资产阶级思想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历史局限,正是马克思在人权问题上所要加以分析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马克思从人的类本质出发来看待人权,认为人权包含人作为人类所应拥有的一般权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他指出:人享有公民权,是符合人的类本质的,这是人的类生活的一种表现。但是,“在国家中,即在人是类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象中的主权的虚拟的分子;在这里,他失去了实在的个人生活,充满了非实在的普遍性。”〔1 〕马克思的这段话有如下几层意思:人作为人类应享有的类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人作为类的一般权利的内容;是人作为人类必须具有的类的规定性;人作为类的一般权利的基础是人的类本质;但这种权利是抽象的和普遍的,是非现实的。显然,这层意义上的人权,是从人和动物相区别,并使人成其为人的意义上来规定的。马克思之所以谈论这种意义上的人权,旨在强调人与人之间在作为人的意义上的平等性,强调人人都有做人的尊严和价值,都有实现其人性的自由,其现实意义在于谴责非人性的社会,维护人的尊严。

  其次,马克思从人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经济关系出发分析人权,认为人不仅是类存在物,而且是社会存在物。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是受社会关系制约和规定的,人的社会权利是与他所处的社会关系的状况一致的。每个人都要与他人之间发生种种关系,其中最根本的是阶级利益关系。为使本阶级的种种利益免受损害并力求顺利实现,每个阶级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承认、设定和保障它所应享有的社会权利。这样,资产阶级有自己的权利,无产阶级也应该拥有自己的权利。资产阶级尽管打着“天赋人权”和“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的全人类的旗帜,但实质是宣扬本阶级的特权,无视无产阶级的人权。马克思指出:“至于谈到权利,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2 〕“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都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它们原有独立性的限制。”〔3 〕既然人权中的“人”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总级中的市民社会的成员,那么,人权就具有时代、社会现实、阶级和历史的特性。既然如此,就不能只是抽象地从人的类本性出发谈论人作为类应享有的一般权利,而应该回到现实社会中来,分析“市民阶级”和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从而找出解决人权问题的钥匙。

  马克思注重分析人权的社会性,其哲学意义,一方面在于从价值观上找出资产阶级人权观的缺陷,另一方面在于从科学观上揭示出人权的阶级性质和社会本质,以及人权发展的社会规律,从而找出解决人权问题的正确方法。

  最后,马克思从有个性的个人出发分析人权,认为人权还包括每个人作为个人而应享有的个别权利。人不仅作为类、社会群体的一员而存在,而且还作为具有独特个性的个人而存在。这里的“个性”,在马克思看来,既指个人不能被社会取代的独立自主性或主体性,也指不能被他人取代的唯一性、独特性和自我性。这正是人作为有个性的个人应享有其个人权利的根据。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存在,“每个人都力图创造出一种支配其他人的、异己的本质力量,以便从这里找到自己本身的利己需要的满足。”〔4〕在这种情况下, 人权不但没有使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反而为个人利己主义活动提供了方便,并加剧了个人权利间的不平等状态。因此个人的权利能否实现,直接受社会关系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个人权利实现的社会物质关系的分析上。

  总之,马克思是从人的类本性、社会性和个性三者的统一出发,来分析人权问题的。

  二、马克思人权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对人权问题,主要是在谈论人与资本主义、共产主义的关系时加以分析的。马克思认为,人权问题的提出有它的人性根源和社会经济根源。一方面,人作为人,在类的意义上是平等的,具有自由的本性。资产阶级为了能自由发展资本,自由剥削劳动力,挣脱封建等级特权和神权的束缚,提出了自由、平等的人权要求,发表了《人权宣言》。正像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这是“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业的、宠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5〕另一方面,人权又是资本主义商品关系的反映。在马克思看来,作为人权基本内容的民主、自由、平等,等等,虽然早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就已经有其萌芽和雏型。但是更明确更成熟更发达的人权是资产阶级人权。这是由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充分发达决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6 〕恩格斯曾对马克思的上述分析以高度的评价:这种对人权的社会经济根源的分析,是首先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出的。

  1、人权的社会性和阶级性

  以前的一些政治法律思想家多注重人权的类特性,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更关注人权的社会性。其一,人权的具体内容由社会关系来规定,如资产阶级的人权观要求的是资本家的特权,而无产阶级人权观在本质上是消灭私有制的阶级特权。其二,人权具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根源,它是在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其三,人权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只要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还没有从非人的关系中解放出来,就谈不上真正的人权。要真正实现人权,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发展人的能力,等等。既然人权具有社会性,那么,进一步从社会经济利益上分析,就可以看出人权也具有阶级性。人权反映着一定阶级的利益,不同的阶级,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来理解人权。基于对人权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的认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人权的实际状况和资产阶级的人权观进行了分析和批判。

  第一,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哲学基础是抽象的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观”。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以“全人类的代表”面目出现,把自由、平等说成是人人共有的权利,但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资产阶级把法律上的平等作了不平等的应用,即只应用于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享有特权的人们,并没有考虑平等实现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别,所以法律上的平等只是在现实中不平等的前提下的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第二,资产阶级人权观赋予私人权利以一般的“人权”形式,抹杀人权的社会内容。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赋予国家以抽象共同体的形式,但在市民社会中却推行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原则。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这种分离使人本身也产生分离,即他的类本质和感性存在的分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过着类生活,而在市民社会中,人却过着私人生活。正是由于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由于人的生活的分离,使得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权利相应地区分为私人权利和公民权。质言之,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是与公民权相对立的私人权利。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使人变成了只追求个人利益的存在物,疏远了人自己的类本质,割裂了人与人间本来应具有的社会性联系,纵容了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的权利活动。

  第三,资产阶级思想家把人权看成是天赋的、人与生俱有的,因而是永恒的。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反驳道: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7〕要分析人权问题, 就必须从各个时代具体的人及其权利入手。马克思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所以他在分析人权时,抓住了“市民阶级”这一人权问题的关键,发现了人权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

  第四,资产阶级人权观多注重谈论人权的一般内容规定和形式,忽视对人权实现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与其相反,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尤其是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这些抽象规定的社会物质根源以及人权实现的社会物质条件。

  第五,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人权观为人的自由和平等呼喊,但在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条件下,人的活动对个人必然产生异化,而且,人的社会关系、生产条件、产品、他人、国家和集体等都同个人发生了异化关系。个人自由和平等则是一种偶然的、非真正的自由和平等,更多的是一些利己主义者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2、人权的发展性和历史性

  在人权问题上,马克思坚持人权的发展性和历史性的统一,认为人权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这种发展的结果便使人权具有历史的性质。马克思注重分析人权的发展性和历史性,其意图,一方面在于揭示资本主义人权观的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局限性,另一方面在于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人权的前景予以描述和展望。这里,我们只着重阐述他的共产主义人权观。

  第一,无产阶级实现人权的要求,是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这同时也是实现每个人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只要私有制和阶级剥削还存在,人权的实现就是资产阶级的欺人之谈。

  第二,在共产主义社会,人权的主体是每个个人,个人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是和谐一致的,因而人在权利追求中的利己主义性质将不复存在。

  第三,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生产力极大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的觉悟极大提高,所以,财产权、生存权、平等权将基本解决。社会的基本原则是每个人能力和个性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所以,发展权和独立自主权将成为人们权利追求的基本目标。

  第四,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有了极大发展,物质财富有了极大丰富,人的道德觉悟有了极大提高,才会从根本上消除等量劳动交换所构成的形式上权利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局限,才会使人们所取得的任何普遍权利不再成为“资产阶级法权”性质的权利,并最终摆脱一切物质羁绊,获得真正的、全面的自由和平等。这样,马克思实际上是把人的能力发展和生产力发展看作实现人权的两大基础。

  第五,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是维护少数资产阶级利益和私人利己主义活动的手段,但到共产主义社会,人权将从人本身的主体性意义上来理解,即成为实现自由个性和充分发展每个人的能力的确证。

  3、人权是一定意义上人的自由、人的平等、人的尊严、 人的价值、人格和人的主体地位的价值确证

  马克思一方面从科学方面分析人权问题,揭示人权的社会性、阶级性、发展性和历史性,另一方面,更注重从价值观上,考察人权的属人性质,指出人权无非是在人的种种关系中确证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的主体性。

  第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人权虽然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要求,但是对于封建社会来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冲破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使社会成员获得了人身独立和自由,从而实现着商品交换中的“自由”和“平等”。人权观念的提出,会促使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唤醒人的主体自我意识,也不断会促进“人”的主体地位的提高。不仅如此,人权作为一种观念,其中包含的“应当”要求,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激发了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和对压迫自身的生活条件的反抗意识。因此,人权问题的提出,很快就被当作一种普遍的观念和意识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成为社会主体的一种普遍精神,而这种精神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在社会中求生存求发展的强烈表现,是追求人的价值实现的表现。

  第二,人权观念的属人实质,是力求在人的种种关系中确证人的主体性地位。在现实社会中,人必然同国家、社会、集体、他人发生利益关系和人性关系,为使人在这些关系中免受其害,确保自己的尊严、价值和主体地位,便提出了人权问题。马克思认为人作为社会的主体,具有自我确证、自我实现的自我意识,而人的自我意识意味着人的活动应是自由自觉的,正是在这种自由自觉的活动中,作为主体的人确证了自己的内在价值。

  第三,人权作为一种观念,反映了作为主体的人对自身类本质地位的丧失的一种反思。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人丧失了作为类存的物的那种人类的社会性,成了自私自利、互相对立和彼此敌对的“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8〕在这一过程中, 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必然要对这种人性丧失的现实进行反思,反思的成果,便是人权观念。因此,人权观念不过是人以人的自觉对既往历史和既存现实中“非人性现象”的一种反动,它在本质上是作为主体的人对自身地位和价值的一种反思,其属人实质,是确证人的主体地位、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

  三、马克思人权理论的逻辑线索、实质和本质特征

  1、马克思人权理论的逻辑线索

  一是人的一般的权利、阶级权利和个人权利三者的有机统一。

  二是对资本主义人权的批判和对未来共产主义人权的建设的统一。马克思的人权思想散见于他各时期的著作中,但较为集中的论述,是早期的《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资本论》及前后的经济学手稿。如果说在前两本著作中,马克思较注重对资本主义人权及人权观的批判,那么,在后期《资本论》及其前后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则试图把对资本主义人权的批判和对未来共产主义人权的建设统一起来。

  三是对人权的科学分析和价值考察的统一。马克思对人权问题,既注重对人权问题进行客观的社会经济分析和阶级分析,从而提出通过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以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实现每个个人的自由权和发展权这一核心思想。又注重从人性发展的角度对人权问题进行历史考察,从而提出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一核心思想。

  四是对人权问题的哲学分析和经济学分析的统一。早年马克思侧重从哲学的高度来分析人权的人性根据和人性基础,认为人权是着眼于从人的类本性出发对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思考,又从人性发展的高度来分析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现实,从而揭示人权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后来则侧重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人权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人权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有它的社会经济的根据、基础和条件,从而揭示了人权问题的经济学意义。

  2、马克思人权理论的实质及本质特征

  马克思以前的人权观探讨过“人权的实质”问题。最早的希腊哲学并不议论人权问题,它议论较多的是,什么是正当的或正义的。在中世纪后期,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一个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但到了16世纪,人们却把正当要求和权利作了区分。在17世纪,人的权利才被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加以关注,那时,人权在实质上主要被理解为人的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这种人权就是人天生就具有的、通过法律承认的和应当拥有的权利。如格老秀斯,就把权利看作是一个人通过法律承认正当地拥有某些东西或正当地做某些事情的资格。〔9〕

  资产阶级人权观实质是打着天赋人权的旗号,行使资产者的自由意志,维护其利益以及人应当拥有的尊严。

  与资产阶级人权观不同,马克思的人权观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现实性。资产阶级人权观只谈论人类一般的天赋权利,不谈不同社会群体中不同人(尤其是无产阶级)所具有的不同人权以及这些权利的社会历史内容,抹杀人权的阶级性,是抽象的人权观。文艺复兴时期以及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大都主张所有人具有同样的天赋权利,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亦是如此。马克思曾经同这些忘记社会关系和阶级差别而谈论一般人的一般人权的思想作斗争,注重考察人权的社会性和阶级性。他指出:资产阶级所谈的人权是不受社会关系规定的人权。〔10〕

  第二,真实性。资产阶级所倡导的人权,形式上是全人类的,但内容实质却是资产阶级的特权,是利己主义的人权观。资产阶级思想家在谈论人权时,所指的“人”,不是别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成员。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的、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可见,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即资产者。〔11〕马克思的人权观力图通过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的革命行动,来实现每个个人的人权,即全人类的人权,因而它是一种真实的人权观。

  第三,科学性。资产阶级思想家只着眼于人权的人类(人本)学基础,忽视人权的社会物质基础,是非科学的人权观。人权不仅具有天赋的一面,有其人类学的基础,而且更本质的是还有其社会历史的一面,有其深刻的社会物质基础。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是什么样的,是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一致的。社会生产力、资金和交往形式是人的现实基础。〔12〕

  第四,实践性。资产阶级思想家多谈论人权的一般内容规定和形式,忽视人权实现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口头上的、宣言式的和空洞的人权观。与其相反,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尤其是在《资本论》中,反对对自由和平等以及其它人权作抽象的规定,力求揭示这些抽象规定的社会物质根源以及人权实现的社会物质条件。他指出,只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阶级继续存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中的人权就只是一种形式,因此,要真正实现人权,就必须以革命行动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发展和占有社会生产力,否则,人权就只是一种空洞的漂亮话。

  第五,具体性和客观性。资产阶级思想家用人权评判封建神学、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社会现象,忽视对人权作客观和现实的科学分析,是主观主义的人权观。马克思反对这种做法,主张充分客观分析人权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因而具有客观现实性。

  第六,全面性。资产阶级人权观只注重讲本阶级的人权,注重讲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权,不大讲义务,因而是一种片面的人权观。马克思则注重人的一般权利、阶级权利和个人权利的统一,注重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自由权的统一,注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因而是一种全面的人权观。

  注释:

  〔1〕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53页。

  〔2〕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8—229页。

  〔3〕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

  〔4〕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2页。

  〔5〕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56页。

  〔6〕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7页。

  〔7〕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页。

  〔8〕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

  〔9〕参见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转引自莫里斯编《伟大的法哲学家》。

  〔10〕〔11〕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

  〔12〕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45页。

作者介绍:韩庆祥 宁明贤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

作者:韩庆祥宁明贤

江淮论坛 1996年09期

  人权,是人类长期关注和思考的政治和法权问题之一。近年来,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从各自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出发,对人权作了不同理解,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如何看待个人权利上。

  一、马克思研究人权问题的方法论

  在马克思以前,西方进步的政治思想家所提出的“天赋人权说”,是沿着两条思路进行的:一是从人的类本性出发,把人权看作是人作为人应当拥有的权利,强调人权的人类性,认为每一个人作为人,都应当享有不可剥夺和不可让渡的人权。二是从现实出发,把人权看作是调解国家和个人(公民)在利益上的关系的一种手段,期望凭借人民主权原则,通过人权使公民个人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并限制因国家权力过度集中而形成的独裁和专制。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说”,适合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了资产阶级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冲击了压迫、特权、偏私和迷信以及权威。但也明显暴露出历史的局限:它没有正确解决人作为类所应拥有的类权利、人作为社会成员的特殊权利和人作为有个性的个人的具体权利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仅仅看到了人的类权利;没有分析人权的社会经济根源和基础,而较多地从人权的人类学基础出发来谈人权;否认人权的阶级性质及其阶级本质(实质);没有分析无产阶级的人权状况。资产阶级思想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历史局限,正是马克思在人权问题上所要加以分析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马克思从人的类本质出发来看待人权,认为人权包含人作为人类所应拥有的一般权利。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他指出:人享有公民权,是符合人的类本质的,这是人的类生活的一种表现。但是,“在国家中,即在人是类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象中的主权的虚拟的分子;在这里,他失去了实在的个人生活,充满了非实在的普遍性。”〔1 〕马克思的这段话有如下几层意思:人作为人类应享有的类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人作为类的一般权利的内容;是人作为人类必须具有的类的规定性;人作为类的一般权利的基础是人的类本质;但这种权利是抽象的和普遍的,是非现实的。显然,这层意义上的人权,是从人和动物相区别,并使人成其为人的意义上来规定的。马克思之所以谈论这种意义上的人权,旨在强调人与人之间在作为人的意义上的平等性,强调人人都有做人的尊严和价值,都有实现其人性的自由,其现实意义在于谴责非人性的社会,维护人的尊严。

  其次,马克思从人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社会经济关系出发分析人权,认为人不仅是类存在物,而且是社会存在物。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是受社会关系制约和规定的,人的社会权利是与他所处的社会关系的状况一致的。每个人都要与他人之间发生种种关系,其中最根本的是阶级利益关系。为使本阶级的种种利益免受损害并力求顺利实现,每个阶级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承认、设定和保障它所应享有的社会权利。这样,资产阶级有自己的权利,无产阶级也应该拥有自己的权利。资产阶级尽管打着“天赋人权”和“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的全人类的旗帜,但实质是宣扬本阶级的特权,无视无产阶级的人权。马克思指出:“至于谈到权利,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2 〕“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都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它们原有独立性的限制。”〔3 〕既然人权中的“人”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总级中的市民社会的成员,那么,人权就具有时代、社会现实、阶级和历史的特性。既然如此,就不能只是抽象地从人的类本性出发谈论人作为类应享有的一般权利,而应该回到现实社会中来,分析“市民阶级”和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从而找出解决人权问题的钥匙。

  马克思注重分析人权的社会性,其哲学意义,一方面在于从价值观上找出资产阶级人权观的缺陷,另一方面在于从科学观上揭示出人权的阶级性质和社会本质,以及人权发展的社会规律,从而找出解决人权问题的正确方法。

  最后,马克思从有个性的个人出发分析人权,认为人权还包括每个人作为个人而应享有的个别权利。人不仅作为类、社会群体的一员而存在,而且还作为具有独特个性的个人而存在。这里的“个性”,在马克思看来,既指个人不能被社会取代的独立自主性或主体性,也指不能被他人取代的唯一性、独特性和自我性。这正是人作为有个性的个人应享有其个人权利的根据。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存在,“每个人都力图创造出一种支配其他人的、异己的本质力量,以便从这里找到自己本身的利己需要的满足。”〔4〕在这种情况下, 人权不但没有使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反而为个人利己主义活动提供了方便,并加剧了个人权利间的不平等状态。因此个人的权利能否实现,直接受社会关系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个人权利实现的社会物质关系的分析上。

  总之,马克思是从人的类本性、社会性和个性三者的统一出发,来分析人权问题的。

  二、马克思人权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对人权问题,主要是在谈论人与资本主义、共产主义的关系时加以分析的。马克思认为,人权问题的提出有它的人性根源和社会经济根源。一方面,人作为人,在类的意义上是平等的,具有自由的本性。资产阶级为了能自由发展资本,自由剥削劳动力,挣脱封建等级特权和神权的束缚,提出了自由、平等的人权要求,发表了《人权宣言》。正像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这是“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业的、宠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5〕另一方面,人权又是资本主义商品关系的反映。在马克思看来,作为人权基本内容的民主、自由、平等,等等,虽然早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就已经有其萌芽和雏型。但是更明确更成熟更发达的人权是资产阶级人权。这是由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充分发达决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6 〕恩格斯曾对马克思的上述分析以高度的评价:这种对人权的社会经济根源的分析,是首先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出的。

  1、人权的社会性和阶级性

  以前的一些政治法律思想家多注重人权的类特性,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更关注人权的社会性。其一,人权的具体内容由社会关系来规定,如资产阶级的人权观要求的是资本家的特权,而无产阶级人权观在本质上是消灭私有制的阶级特权。其二,人权具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根源,它是在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其三,人权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只要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还没有从非人的关系中解放出来,就谈不上真正的人权。要真正实现人权,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全面发展人的能力,等等。既然人权具有社会性,那么,进一步从社会经济利益上分析,就可以看出人权也具有阶级性。人权反映着一定阶级的利益,不同的阶级,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来理解人权。基于对人权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的认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人权的实际状况和资产阶级的人权观进行了分析和批判。

  第一,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哲学基础是抽象的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观”。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以“全人类的代表”面目出现,把自由、平等说成是人人共有的权利,但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资产阶级把法律上的平等作了不平等的应用,即只应用于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享有特权的人们,并没有考虑平等实现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别,所以法律上的平等只是在现实中不平等的前提下的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第二,资产阶级人权观赋予私人权利以一般的“人权”形式,抹杀人权的社会内容。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赋予国家以抽象共同体的形式,但在市民社会中却推行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原则。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这种分离使人本身也产生分离,即他的类本质和感性存在的分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过着类生活,而在市民社会中,人却过着私人生活。正是由于社会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由于人的生活的分离,使得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权利相应地区分为私人权利和公民权。质言之,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是与公民权相对立的私人权利。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使人变成了只追求个人利益的存在物,疏远了人自己的类本质,割裂了人与人间本来应具有的社会性联系,纵容了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的权利活动。

  第三,资产阶级思想家把人权看成是天赋的、人与生俱有的,因而是永恒的。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反驳道: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的发展。”〔7〕要分析人权问题, 就必须从各个时代具体的人及其权利入手。马克思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所以他在分析人权时,抓住了“市民阶级”这一人权问题的关键,发现了人权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

  第四,资产阶级人权观多注重谈论人权的一般内容规定和形式,忽视对人权实现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与其相反,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尤其是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这些抽象规定的社会物质根源以及人权实现的社会物质条件。

  第五,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人权观为人的自由和平等呼喊,但在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条件下,人的活动对个人必然产生异化,而且,人的社会关系、生产条件、产品、他人、国家和集体等都同个人发生了异化关系。个人自由和平等则是一种偶然的、非真正的自由和平等,更多的是一些利己主义者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2、人权的发展性和历史性

  在人权问题上,马克思坚持人权的发展性和历史性的统一,认为人权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这种发展的结果便使人权具有历史的性质。马克思注重分析人权的发展性和历史性,其意图,一方面在于揭示资本主义人权观的历史进步性和历史局限性,另一方面在于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人权的前景予以描述和展望。这里,我们只着重阐述他的共产主义人权观。

  第一,无产阶级实现人权的要求,是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这同时也是实现每个人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只要私有制和阶级剥削还存在,人权的实现就是资产阶级的欺人之谈。

  第二,在共产主义社会,人权的主体是每个个人,个人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是和谐一致的,因而人在权利追求中的利己主义性质将不复存在。

  第三,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生产力极大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的觉悟极大提高,所以,财产权、生存权、平等权将基本解决。社会的基本原则是每个人能力和个性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所以,发展权和独立自主权将成为人们权利追求的基本目标。

  第四,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有了极大发展,物质财富有了极大丰富,人的道德觉悟有了极大提高,才会从根本上消除等量劳动交换所构成的形式上权利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局限,才会使人们所取得的任何普遍权利不再成为“资产阶级法权”性质的权利,并最终摆脱一切物质羁绊,获得真正的、全面的自由和平等。这样,马克思实际上是把人的能力发展和生产力发展看作实现人权的两大基础。

  第五,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是维护少数资产阶级利益和私人利己主义活动的手段,但到共产主义社会,人权将从人本身的主体性意义上来理解,即成为实现自由个性和充分发展每个人的能力的确证。

  3、人权是一定意义上人的自由、人的平等、人的尊严、 人的价值、人格和人的主体地位的价值确证

  马克思一方面从科学方面分析人权问题,揭示人权的社会性、阶级性、发展性和历史性,另一方面,更注重从价值观上,考察人权的属人性质,指出人权无非是在人的种种关系中确证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和人的主体性。

  第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人权虽然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要求,但是对于封建社会来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冲破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使社会成员获得了人身独立和自由,从而实现着商品交换中的“自由”和“平等”。人权观念的提出,会促使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唤醒人的主体自我意识,也不断会促进“人”的主体地位的提高。不仅如此,人权作为一种观念,其中包含的“应当”要求,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激发了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和对压迫自身的生活条件的反抗意识。因此,人权问题的提出,很快就被当作一种普遍的观念和意识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成为社会主体的一种普遍精神,而这种精神实质上是社会主体在社会中求生存求发展的强烈表现,是追求人的价值实现的表现。

  第二,人权观念的属人实质,是力求在人的种种关系中确证人的主体性地位。在现实社会中,人必然同国家、社会、集体、他人发生利益关系和人性关系,为使人在这些关系中免受其害,确保自己的尊严、价值和主体地位,便提出了人权问题。马克思认为人作为社会的主体,具有自我确证、自我实现的自我意识,而人的自我意识意味着人的活动应是自由自觉的,正是在这种自由自觉的活动中,作为主体的人确证了自己的内在价值。

  第三,人权作为一种观念,反映了作为主体的人对自身类本质地位的丧失的一种反思。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人丧失了作为类存的物的那种人类的社会性,成了自私自利、互相对立和彼此敌对的“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8〕在这一过程中, 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必然要对这种人性丧失的现实进行反思,反思的成果,便是人权观念。因此,人权观念不过是人以人的自觉对既往历史和既存现实中“非人性现象”的一种反动,它在本质上是作为主体的人对自身地位和价值的一种反思,其属人实质,是确证人的主体地位、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

  三、马克思人权理论的逻辑线索、实质和本质特征

  1、马克思人权理论的逻辑线索

  一是人的一般的权利、阶级权利和个人权利三者的有机统一。

  二是对资本主义人权的批判和对未来共产主义人权的建设的统一。马克思的人权思想散见于他各时期的著作中,但较为集中的论述,是早期的《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资本论》及前后的经济学手稿。如果说在前两本著作中,马克思较注重对资本主义人权及人权观的批判,那么,在后期《资本论》及其前后的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则试图把对资本主义人权的批判和对未来共产主义人权的建设统一起来。

  三是对人权的科学分析和价值考察的统一。马克思对人权问题,既注重对人权问题进行客观的社会经济分析和阶级分析,从而提出通过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以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实现每个个人的自由权和发展权这一核心思想。又注重从人性发展的角度对人权问题进行历史考察,从而提出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一核心思想。

  四是对人权问题的哲学分析和经济学分析的统一。早年马克思侧重从哲学的高度来分析人权的人性根据和人性基础,认为人权是着眼于从人的类本性出发对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的思考,又从人性发展的高度来分析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现实,从而揭示人权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后来则侧重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人权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人权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有它的社会经济的根据、基础和条件,从而揭示了人权问题的经济学意义。

  2、马克思人权理论的实质及本质特征

  马克思以前的人权观探讨过“人权的实质”问题。最早的希腊哲学并不议论人权问题,它议论较多的是,什么是正当的或正义的。在中世纪后期,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一个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但到了16世纪,人们却把正当要求和权利作了区分。在17世纪,人的权利才被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加以关注,那时,人权在实质上主要被理解为人的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这种人权就是人天生就具有的、通过法律承认的和应当拥有的权利。如格老秀斯,就把权利看作是一个人通过法律承认正当地拥有某些东西或正当地做某些事情的资格。〔9〕

  资产阶级人权观实质是打着天赋人权的旗号,行使资产者的自由意志,维护其利益以及人应当拥有的尊严。

  与资产阶级人权观不同,马克思的人权观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现实性。资产阶级人权观只谈论人类一般的天赋权利,不谈不同社会群体中不同人(尤其是无产阶级)所具有的不同人权以及这些权利的社会历史内容,抹杀人权的阶级性,是抽象的人权观。文艺复兴时期以及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大都主张所有人具有同样的天赋权利,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亦是如此。马克思曾经同这些忘记社会关系和阶级差别而谈论一般人的一般人权的思想作斗争,注重考察人权的社会性和阶级性。他指出:资产阶级所谈的人权是不受社会关系规定的人权。〔10〕

  第二,真实性。资产阶级所倡导的人权,形式上是全人类的,但内容实质却是资产阶级的特权,是利己主义的人权观。资产阶级思想家在谈论人权时,所指的“人”,不是别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成员。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的、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可见,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即资产者。〔11〕马克思的人权观力图通过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剥削的革命行动,来实现每个个人的人权,即全人类的人权,因而它是一种真实的人权观。

  第三,科学性。资产阶级思想家只着眼于人权的人类(人本)学基础,忽视人权的社会物质基础,是非科学的人权观。人权不仅具有天赋的一面,有其人类学的基础,而且更本质的是还有其社会历史的一面,有其深刻的社会物质基础。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人是什么样的,是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一致的。社会生产力、资金和交往形式是人的现实基础。〔12〕

  第四,实践性。资产阶级思想家多谈论人权的一般内容规定和形式,忽视人权实现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口头上的、宣言式的和空洞的人权观。与其相反,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尤其是在《资本论》中,反对对自由和平等以及其它人权作抽象的规定,力求揭示这些抽象规定的社会物质根源以及人权实现的社会物质条件。他指出,只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阶级继续存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中的人权就只是一种形式,因此,要真正实现人权,就必须以革命行动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发展和占有社会生产力,否则,人权就只是一种空洞的漂亮话。

  第五,具体性和客观性。资产阶级思想家用人权评判封建神学、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社会现象,忽视对人权作客观和现实的科学分析,是主观主义的人权观。马克思反对这种做法,主张充分客观分析人权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因而具有客观现实性。

  第六,全面性。资产阶级人权观只注重讲本阶级的人权,注重讲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权,不大讲义务,因而是一种片面的人权观。马克思则注重人的一般权利、阶级权利和个人权利的统一,注重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和自由权的统一,注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因而是一种全面的人权观。

  注释:

  〔1〕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53页。

  〔2〕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8—229页。

  〔3〕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

  〔4〕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2页。

  〔5〕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56页。

  〔6〕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97页。

  〔7〕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页。

  〔8〕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

  〔9〕参见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转引自莫里斯编《伟大的法哲学家》。

  〔10〕〔11〕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

  〔12〕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45页。

作者介绍:韩庆祥 宁明贤 中共中央党校哲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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