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交,没有劳动合同

篇一:工作10年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补缴养老保险

工作10年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补缴养老保险

2002年9月,被告严某进入原告某纺织公司工作,2012年1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原告在合同期满前向被告等员工发放了《合同签订通知》,该通知载明下列人员合同已到期(或即将到期),在维持或提高原有待遇的基础上请下列人员于2013年1月4日前到综合部签(续)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者,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公司概不负责,特此通知。被告严某接到该通知后并在通知上签了名。2013年1月原、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严某没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继续在原告处工作,2013年4月被告严某向原告纺织公司提出辞工,离职申请表上载明离职原因为:因身体有病无法工作,特辞工。对此,原、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

从2002年9月至2011年1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纺织公司一直没为被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但从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每月在其工资中发放了150元养老保险补助,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每月在其工资中发放了250元养老保险补助,共计4900元。此后,原、被告就经济补偿、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协商未果,被告向华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裁决:一、原告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89.49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前,原告纺织公司在维持或提高原有待遇的基础上通知被告严某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告在通知单上签名后一直不与原告纺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严某后在2013年4月1日以身体有病无法工作而辞工,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被告不应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2年9月至2013年3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一直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原告纺织公司的不作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之规定,纺织公司应为严某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公缴部分,但被告严某应退还原告已发放给被告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助4900元,且被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个缴部分应由其本人负责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7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篇二:只交养老保险没签劳动合同对吗?

只交养老保险没签劳动合同对吗? 近日,内江读者江某来电话咨询,我是公司职员,公司没和我签合同,而且只交了养老保险,而我了解过,社保是包括五险一金,只给我交养老保险对吗?没签合同对吗?

本报政策咨询台就江某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首先,公司没和你签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公司应当和你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只参加养老保险是不正确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五险一金是一个整体,只要用工关系成立,公司就应当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保障职工参保的权利。

最后,你可以追究公司不签合同,不买保险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以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

对公司不买社保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应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费。篇三: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

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可以提起仲裁

和诉讼吗?

(2011-07-18 12:16:01)

经常有人问:“单位从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可以告单位吗?”,我办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单位从来没有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或者只缴纳了工伤、失业保险而未缴纳养老保险等其他险种,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或诉状里要求单位缴纳五险一金或者补交五险一金的申请或诉讼请求,最后都无一例外的被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驳回。

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一般是这样回答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但重庆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受理。”

首先,我们看看为什么说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23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3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35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44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53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83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五、《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以上法律、地方法规到司法解释来看,都无一例外的规定了职工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单位未缴纳五险一金中任何一种保险,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话,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都应当受理(仲裁是必须的前置程序)。

其次,我们看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依据什么不受理。

2001年4月3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一个通知,即《关于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79号),内容是:“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目前,我市各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为其依法缴纳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不断增加。鉴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经与重庆市高级

篇一:工作10年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补缴养老保险

工作10年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补缴养老保险

2002年9月,被告严某进入原告某纺织公司工作,2012年1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原告在合同期满前向被告等员工发放了《合同签订通知》,该通知载明下列人员合同已到期(或即将到期),在维持或提高原有待遇的基础上请下列人员于2013年1月4日前到综合部签(续)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者,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公司概不负责,特此通知。被告严某接到该通知后并在通知上签了名。2013年1月原、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严某没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继续在原告处工作,2013年4月被告严某向原告纺织公司提出辞工,离职申请表上载明离职原因为:因身体有病无法工作,特辞工。对此,原、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

从2002年9月至2011年1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纺织公司一直没为被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但从2011年2月至2012年5月每月在其工资中发放了150元养老保险补助,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每月在其工资中发放了250元养老保险补助,共计4900元。此后,原、被告就经济补偿、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协商未果,被告向华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裁决:一、原告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989.49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前,原告纺织公司在维持或提高原有待遇的基础上通知被告严某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告在通知单上签名后一直不与原告纺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严某后在2013年4月1日以身体有病无法工作而辞工,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被告不应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2年9月至2013年3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一直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原告纺织公司的不作为,已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之规定,纺织公司应为严某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公缴部分,但被告严某应退还原告已发放给被告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助4900元,且被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个缴部分应由其本人负责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7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篇二:只交养老保险没签劳动合同对吗?

只交养老保险没签劳动合同对吗? 近日,内江读者江某来电话咨询,我是公司职员,公司没和我签合同,而且只交了养老保险,而我了解过,社保是包括五险一金,只给我交养老保险对吗?没签合同对吗?

本报政策咨询台就江某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首先,公司没和你签劳动合同是不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的规定,公司应当和你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只参加养老保险是不正确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及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五险一金是一个整体,只要用工关系成立,公司就应当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保障职工参保的权利。

最后,你可以追究公司不签合同,不买保险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你可以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

对公司不买社保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公司应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费。篇三: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

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职工可以提起仲裁

和诉讼吗?

(2011-07-18 12:16:01)

经常有人问:“单位从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可以告单位吗?”,我办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单位从来没有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或者只缴纳了工伤、失业保险而未缴纳养老保险等其他险种,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或诉状里要求单位缴纳五险一金或者补交五险一金的申请或诉讼请求,最后都无一例外的被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驳回。

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一般是这样回答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但重庆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受理。”

首先,我们看看为什么说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23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3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35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44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53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83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五、《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以上法律、地方法规到司法解释来看,都无一例外的规定了职工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单位未缴纳五险一金中任何一种保险,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话,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都应当受理(仲裁是必须的前置程序)。

其次,我们看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依据什么不受理。

2001年4月3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一个通知,即《关于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79号),内容是:“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目前,我市各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为其依法缴纳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不断增加。鉴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经与重庆市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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