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会有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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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一、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文章审核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单位犯罪的分离追诉理由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单位成员分离追诉的原则,这是司法实践部门迫于现实需要而作出的选择。但是,分离追诉是以责任分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认为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和单位成员均因各自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者责任独立,并不互相牵扯,才有实施分离追诉的可能。但根据通行的理论,“在法人整体犯罪中,法人成员是否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恰恰相反,法人构成犯罪,才是追究法人内部成员(自然人) 刑事责任的

依据和必要前提。”

“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个人的刑事责任是以单位构成犯罪并且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单位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不存在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据此,对单位本身,可在单位成员未参与诉讼的前提下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追究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则须以单位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在单位未被定罪或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不能个别追究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但司法解释的立场明显与通说不同,其法理依据何在,有待探究。

刑事辩护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热线的帮助。

来源:(单位犯罪会有什么处罚http://s.yingle.com/cr/163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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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自首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究。

一、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文章审核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单位犯罪的分离追诉理由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和单位成员分离追诉的原则,这是司法实践部门迫于现实需要而作出的选择。但是,分离追诉是以责任分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认为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和单位成员均因各自的行为构成犯罪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者责任独立,并不互相牵扯,才有实施分离追诉的可能。但根据通行的理论,“在法人整体犯罪中,法人成员是否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恰恰相反,法人构成犯罪,才是追究法人内部成员(自然人) 刑事责任的

依据和必要前提。”

“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个人的刑事责任是以单位构成犯罪并且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单位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不存在单位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作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据此,对单位本身,可在单位成员未参与诉讼的前提下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追究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则须以单位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在单位未被定罪或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不能个别追究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但司法解释的立场明显与通说不同,其法理依据何在,有待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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