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德日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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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德日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作者:穆支芬 秦思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

【摘要】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大致有:综合说、“犯意”消除说、刑事政策及刑罚目的说。相比下,大陆法系中,德日刑法关于中止犯不处罚或减免处罚根据的学说主要有:刑事政策说、法律说、并和说。本文主要是对德日观点进行简单的阐述与分析,最后认为德日刑法在中止犯处罚根据上的共同基本理念是:什么是决定或影响中止犯不处罚或者减免处罚的因素,应该从哪个方面才能更好的解释中止犯处罚的理由。那么“决定或影响中止犯不处罚或者减免处罚的因素”,就是刑罚制裁所根据的标准或事实因素。

【关键词】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共同理念

德日刑法中的中止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基于自己的意思中止犯罪而使犯罪未达既遂的情况。”①虽然德日刑法把中止犯限定于“已经着手实行之后”,基本否定了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可是德日刑法在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立法规定上却大相径庭。现行德国刑法典对中止犯与未遂犯分别规定在第24条,第21、23条中;而日本刑法将中止犯与未遂犯规定在同一法条,即第4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尾随,可以减轻刑罚,但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②但是,即使是德日刑法,还是我国刑法,在中止犯的价值取向上是趋同的,都坚持宽大处罚原则。

一、德国中止犯不处罚根据及其主要学说

德国刑法于中止犯是不处罚。那么德国不处罚中止犯的立法理由是什么呢?关于这个答案,德国学者们各抒己见,学说众多。可是从大体的学说来看,德国刑法主要受新派主观主义刑法思想及李斯特刑法理论的影响。所以中止犯不处罚的立法理由主要是基于刑事政策说与刑罚目的说的立场。

第一、“黄金桥”说(刑事政策理论)。“黄金桥”说可以讲是由费尔巴哈最早提出的,后来得到李斯特进一步的发展。李斯特认为“在不处罚的预备和应处罚的着手实行之间的界限被逾越之时,未遂犯之处罚已经实现。这一事实不再能被改变,不能„向后退而撤销之‟,不能从这个世界中被摆脱。但是,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立法这么做了。它规定自动中止犯罪构成不处罚之事由。”③其主张:刑法规定的不处罚中止犯,是只要犯罪没有达到既遂,而行为人自己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立法者就从刑事政策上,给予“黄金桥回归”,不处罚犯罪行为人。该说曾是德国的通说,是为了防止犯罪,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罪,又包括预防一般人实施犯罪。不过有人批评道:如果采取此说的话,就无法承认不能未遂的中止,从而导致不合理的结论。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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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德日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作者:穆支芬 秦思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

【摘要】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大致有:综合说、“犯意”消除说、刑事政策及刑罚目的说。相比下,大陆法系中,德日刑法关于中止犯不处罚或减免处罚根据的学说主要有:刑事政策说、法律说、并和说。本文主要是对德日观点进行简单的阐述与分析,最后认为德日刑法在中止犯处罚根据上的共同基本理念是:什么是决定或影响中止犯不处罚或者减免处罚的因素,应该从哪个方面才能更好的解释中止犯处罚的理由。那么“决定或影响中止犯不处罚或者减免处罚的因素”,就是刑罚制裁所根据的标准或事实因素。

【关键词】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共同理念

德日刑法中的中止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基于自己的意思中止犯罪而使犯罪未达既遂的情况。”①虽然德日刑法把中止犯限定于“已经着手实行之后”,基本否定了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可是德日刑法在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立法规定上却大相径庭。现行德国刑法典对中止犯与未遂犯分别规定在第24条,第21、23条中;而日本刑法将中止犯与未遂犯规定在同一法条,即第4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尾随,可以减轻刑罚,但是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②但是,即使是德日刑法,还是我国刑法,在中止犯的价值取向上是趋同的,都坚持宽大处罚原则。

一、德国中止犯不处罚根据及其主要学说

德国刑法于中止犯是不处罚。那么德国不处罚中止犯的立法理由是什么呢?关于这个答案,德国学者们各抒己见,学说众多。可是从大体的学说来看,德国刑法主要受新派主观主义刑法思想及李斯特刑法理论的影响。所以中止犯不处罚的立法理由主要是基于刑事政策说与刑罚目的说的立场。

第一、“黄金桥”说(刑事政策理论)。“黄金桥”说可以讲是由费尔巴哈最早提出的,后来得到李斯特进一步的发展。李斯特认为“在不处罚的预备和应处罚的着手实行之间的界限被逾越之时,未遂犯之处罚已经实现。这一事实不再能被改变,不能„向后退而撤销之‟,不能从这个世界中被摆脱。但是,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立法这么做了。它规定自动中止犯罪构成不处罚之事由。”③其主张:刑法规定的不处罚中止犯,是只要犯罪没有达到既遂,而行为人自己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立法者就从刑事政策上,给予“黄金桥回归”,不处罚犯罪行为人。该说曾是德国的通说,是为了防止犯罪,既包括防止犯罪人再犯罪,又包括预防一般人实施犯罪。不过有人批评道:如果采取此说的话,就无法承认不能未遂的中止,从而导致不合理的结论。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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