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

案例分析题目录

2.1.一个跨国纳税人,他有跨国收人,有来自A国的,有来自B国的,试分析:(1)如果他只需就来自A

国的收人向A国纳税,和就来自B国的收人向B国纳税,他能否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2)如果他同一笔跨国收入中,有一部分或全部既要向A国纳税,又要向B国纳税,他能否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

3.1.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A、B、C、D、E所得来源及有。

9.1.甲国公司A计划在乙国、两国和丁国销售产品,销售活动交由一位独立代理人B国与丙国、丁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做出类似规定,试问,甲国A用税收协定逃税的目的。

9.2.美国公司A,计划在与美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甲国组建子公司B,并通过B假定甲国税法规定,凡甲国公司向外国股东支付股息,均要征收40收协定,规定甲国对本国公司向乙国股东支付的股息仅能征收15外所得不征税,并且与美国签订协定,5%的预提税。试

9.3.X美国缴纳30%的预提税。此时,X

案例分析题答案

2.1.答:(1A、B这两个国家

(2)能。因他同时对这两个国家负担双重交叉的纳税义务。这时,A、B3.1.答:(1)中国政府要A在中国取得的1000万美元所得;纳税人R在中国取得的5000万美元;纳税人C2000万美元;纳税人D在中国取得的4500万美元。这几笔所得均来源于源于外国的所得,如纳税人A来自美国的1500万美元,纳税人B来自英国3000万美元,纳税人C来2500万美元,纳税人D来自美国的500万美元,不管这些国家或有关国家是否对他们的这中国政府都可以放弃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即对他们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不征税。(2)中国政府如果要实行居民管辖权,只能对中国居民(即在中国居住的人)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属于中国居民的有纳税人A和纳税人D,因此,中国政府也只能对他们的全部所得征税。而对外国居民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则不属居民管辖权的管辖范围。(3)中国若实行公民管辖权,重视的只是纳税人的公民身份,而不问其居住在哪国,即以其是否具有该国国籍为标准,确定对其是否行使征税权力及征税范围。在此,中国政府可对有中国国籍的人,即纳税人C的所有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征税,而不管纳税人C居住在哪个国家。(4)我们以纳税人E为例,说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纳税人E为法国人,但为美国居民,其所得有来自日本的4000万美元和法国的3500万美元,日本政府可先对

其来自日本的4000万美元征税,法国政府也可以先对其来自法国的3500万美元征税,而美国政府还可再根据居民(公民)管辖权对其全部所得进行征税。

9.1.答:从一般情况看,该代理人B和其掌握的现货可安排在乙、丙、丁任何一个国家。但因甲乙两国

签有税收协定,能够经常接受订单并拥有库存的独立地位代理人,将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乙国可对A公司在乙销售产品取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甲国与丙、丁两国则没有此协定,所以A公司只需简单地将代理人B及部分产品安置在丙国或丁国,即能达到目的。

第十五章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 :帕瓦罗蒂逃税案的思考

二、案例适用:第十五章第一节知识点2——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及义务

三、案例来源: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案例与法理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四、案例内容:

2000年4月,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1989年——1995年之间未申报的应税收入有350亿-400亿里拉,约合而帕瓦罗蒂坚称自己一直遵纪守法,从来没有逃过税。

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万英镑,与其身份不符,不能算是一个永久200万英镑。 意大利规定,在两个国家同

1999年通过的反避税法案中规定的,而且对以往的事实没有追溯力,因而2001年

五、 案例评析:

1、

是来源于一国境内的收入就都要向该国缴税。此外,还有的国家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只要具有该国的国籍就要就其收入向该国缴纳税款。

在本案中,只要能够证明帕瓦罗蒂是意大利的居民,就可以使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向他的全球收入征税。于是,问题转化为对帕瓦罗蒂居民身份的确定。

2、 关于帕瓦罗蒂的居民身份的确定

本案中,帕瓦罗蒂的居民身份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国际上,判别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住所标准,它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住所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可是,对于何为住所,各国规定不一。第二种是居所标准,它是以自然人是否在该国拥有居所为标准的。居所和住所的区别在于,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但有不具有永久性居住性质的场所。有的国家还规定,在两个国家同时拥有住所的,应该以与其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为其住所。第三种是居住时间标准,是最常用的,我国也采用此标准。它是以自然人在一国停留或者居住的时间长短来判定其是否为该国的居民。大多数国家为六个月或者1年。本案中,帕瓦罗蒂就是因为不能提供其在蒙特卡洛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证据,而受到指控。

3、 本案结论

得向意大利政府缴税。

但是,由于意大利的上述法律规定在1999年,而帕瓦罗蒂逃税发生在1995律的制裁。

──現代管理研究中心

份確認問題。

(一) 法人注冊成立地標準

(二)

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指的是做出和形成法人的經營管理重要決定和決策的地點。這個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關於法人的經營管理的重要決定,一般是經過董事會研究決定,1906年比爾斯聯合礦業有限公司訴荷奧一案,更是貫徹這一原則的典認為自己是南非的居民公司,不應向英國政府繳納公司稅,但原告公司的大部分董事均住在英國倫敦,董事會大多在倫敦舉行,公司經營和管理的重要決策,諸如礦石銷售和利潤分配,均在倫敦作出,基於這些事實,英國法院認為,原告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位於倫敦,因而判定原告公司為英國的居民公司。這一案例表明,當注冊地原則與實際中心地原則發生衝突時,英國法院主張依據後一原則,同時,當法人的實際經營地與主要決策地不一致時,英國法院更重視的也是後者。

(三) 法人總機構所在地標準

按總機構所在地確定公司的居民身份,即總機構設在哪一國,便視為哪一國的居民公司,中國和日本

均採用這一原則。所謂法人的總機構,指的是負責管理和控制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活動的中心機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這表明中國是按總機構所在地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居民身份,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中國就可以依法對企業的總機構及其國內外分支機構的所得,按居民稅收管轄權徵稅。日本國所得稅法意義上的本國法人,指的是在國內具有總店和主要事務所的法人。 在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方面,許多國家只奉行一項原則,但是為了防止私人公司逃避居民管轄,或者擴大居民管轄權的管轄範圍,有些國家則兼用兩項原則,例如,澳大利亞兼用公司注冊成立地與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這兩項原則,即:只要符合兩者中任何一項原則,就可以確定為澳大利亞的居民,利亞不同,日本將這兩項原則結合使用,即:凡在日本注冊成立的公司,其總機構必須設在日本。 至於選擇哪一項標準最為合適,應從其國家屬於資本輸出為主還是輸入為主,為研究法人居民身份課題的重要意義所在。

案例分析题目录

2.1.一个跨国纳税人,他有跨国收人,有来自A国的,有来自B国的,试分析:(1)如果他只需就来自A

国的收人向A国纳税,和就来自B国的收人向B国纳税,他能否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2)如果他同一笔跨国收入中,有一部分或全部既要向A国纳税,又要向B国纳税,他能否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

3.1.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A、B、C、D、E所得来源及有。

9.1.甲国公司A计划在乙国、两国和丁国销售产品,销售活动交由一位独立代理人B国与丙国、丁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做出类似规定,试问,甲国A用税收协定逃税的目的。

9.2.美国公司A,计划在与美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甲国组建子公司B,并通过B假定甲国税法规定,凡甲国公司向外国股东支付股息,均要征收40收协定,规定甲国对本国公司向乙国股东支付的股息仅能征收15外所得不征税,并且与美国签订协定,5%的预提税。试

9.3.X美国缴纳30%的预提税。此时,X

案例分析题答案

2.1.答:(1A、B这两个国家

(2)能。因他同时对这两个国家负担双重交叉的纳税义务。这时,A、B3.1.答:(1)中国政府要A在中国取得的1000万美元所得;纳税人R在中国取得的5000万美元;纳税人C2000万美元;纳税人D在中国取得的4500万美元。这几笔所得均来源于源于外国的所得,如纳税人A来自美国的1500万美元,纳税人B来自英国3000万美元,纳税人C来2500万美元,纳税人D来自美国的500万美元,不管这些国家或有关国家是否对他们的这中国政府都可以放弃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即对他们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不征税。(2)中国政府如果要实行居民管辖权,只能对中国居民(即在中国居住的人)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属于中国居民的有纳税人A和纳税人D,因此,中国政府也只能对他们的全部所得征税。而对外国居民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则不属居民管辖权的管辖范围。(3)中国若实行公民管辖权,重视的只是纳税人的公民身份,而不问其居住在哪国,即以其是否具有该国国籍为标准,确定对其是否行使征税权力及征税范围。在此,中国政府可对有中国国籍的人,即纳税人C的所有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征税,而不管纳税人C居住在哪个国家。(4)我们以纳税人E为例,说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纳税人E为法国人,但为美国居民,其所得有来自日本的4000万美元和法国的3500万美元,日本政府可先对

其来自日本的4000万美元征税,法国政府也可以先对其来自法国的3500万美元征税,而美国政府还可再根据居民(公民)管辖权对其全部所得进行征税。

9.1.答:从一般情况看,该代理人B和其掌握的现货可安排在乙、丙、丁任何一个国家。但因甲乙两国

签有税收协定,能够经常接受订单并拥有库存的独立地位代理人,将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乙国可对A公司在乙销售产品取得的利润征收所得税。甲国与丙、丁两国则没有此协定,所以A公司只需简单地将代理人B及部分产品安置在丙国或丁国,即能达到目的。

第十五章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 :帕瓦罗蒂逃税案的思考

二、案例适用:第十五章第一节知识点2——居民纳税人的认定及义务

三、案例来源: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案例与法理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四、案例内容:

2000年4月,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1989年——1995年之间未申报的应税收入有350亿-400亿里拉,约合而帕瓦罗蒂坚称自己一直遵纪守法,从来没有逃过税。

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20万英镑,与其身份不符,不能算是一个永久200万英镑。 意大利规定,在两个国家同

1999年通过的反避税法案中规定的,而且对以往的事实没有追溯力,因而2001年

五、 案例评析:

1、

是来源于一国境内的收入就都要向该国缴税。此外,还有的国家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只要具有该国的国籍就要就其收入向该国缴纳税款。

在本案中,只要能够证明帕瓦罗蒂是意大利的居民,就可以使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向他的全球收入征税。于是,问题转化为对帕瓦罗蒂居民身份的确定。

2、 关于帕瓦罗蒂的居民身份的确定

本案中,帕瓦罗蒂的居民身份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国际上,判别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住所标准,它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是否拥有住所来判定其是否为征税国的居民。可是,对于何为住所,各国规定不一。第二种是居所标准,它是以自然人是否在该国拥有居所为标准的。居所和住所的区别在于,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但有不具有永久性居住性质的场所。有的国家还规定,在两个国家同时拥有住所的,应该以与其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为其住所。第三种是居住时间标准,是最常用的,我国也采用此标准。它是以自然人在一国停留或者居住的时间长短来判定其是否为该国的居民。大多数国家为六个月或者1年。本案中,帕瓦罗蒂就是因为不能提供其在蒙特卡洛居住超过6个月以上的证据,而受到指控。

3、 本案结论

得向意大利政府缴税。

但是,由于意大利的上述法律规定在1999年,而帕瓦罗蒂逃税发生在1995律的制裁。

──現代管理研究中心

份確認問題。

(一) 法人注冊成立地標準

(二)

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指的是做出和形成法人的經營管理重要決定和決策的地點。這個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關於法人的經營管理的重要決定,一般是經過董事會研究決定,1906年比爾斯聯合礦業有限公司訴荷奧一案,更是貫徹這一原則的典認為自己是南非的居民公司,不應向英國政府繳納公司稅,但原告公司的大部分董事均住在英國倫敦,董事會大多在倫敦舉行,公司經營和管理的重要決策,諸如礦石銷售和利潤分配,均在倫敦作出,基於這些事實,英國法院認為,原告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位於倫敦,因而判定原告公司為英國的居民公司。這一案例表明,當注冊地原則與實際中心地原則發生衝突時,英國法院主張依據後一原則,同時,當法人的實際經營地與主要決策地不一致時,英國法院更重視的也是後者。

(三) 法人總機構所在地標準

按總機構所在地確定公司的居民身份,即總機構設在哪一國,便視為哪一國的居民公司,中國和日本

均採用這一原則。所謂法人的總機構,指的是負責管理和控制企業的日常經營業務活動的中心機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這表明中國是按總機構所在地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居民身份,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中國就可以依法對企業的總機構及其國內外分支機構的所得,按居民稅收管轄權徵稅。日本國所得稅法意義上的本國法人,指的是在國內具有總店和主要事務所的法人。 在確定法人的居民身份方面,許多國家只奉行一項原則,但是為了防止私人公司逃避居民管轄,或者擴大居民管轄權的管轄範圍,有些國家則兼用兩項原則,例如,澳大利亞兼用公司注冊成立地與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這兩項原則,即:只要符合兩者中任何一項原則,就可以確定為澳大利亞的居民,利亞不同,日本將這兩項原則結合使用,即:凡在日本注冊成立的公司,其總機構必須設在日本。 至於選擇哪一項標準最為合適,應從其國家屬於資本輸出為主還是輸入為主,為研究法人居民身份課題的重要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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