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这表明中国正效仿国际惯例,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该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公民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关键词:网络 法制 犯罪 信息保护

一、 中国网络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已与之密不可分。互联网带给人们无数便利,网上购物,各种娱乐,还产生了诸如微博、论坛等抒发民意的平台,但是也让有害的东西有隙可钻。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传播不良信息,使社会互信度下降,个人信息被随意采用,造成人身安全威胁和财产损失,除此之外网络暴力色情肆虐,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整顿网络迫在眉睫。况且立法规范网络已成为世界共识,正如德国政界流行的一句话:“不能让互联网成为没有法度的空间。”我国该是建立一个完整的网络法制和监督体系的时候。

二、 先阶段的局限

不同于网上有人对此评论的“网络围堵,禁止言论自由”,网络法制应是起保护自由和促进自由的作用。对于网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对于法律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现在民众面向更广阔的发表自我言论的世界,并且在近期,更是注重网络反腐倡廉的作用以及民众的上访。但是广阔的自由空间更容易被利用,人们往往被一些媒体或是集体意识别有心意地误导,受大环境下情绪的感染而冲动或是集体默认,产生误解或者对正确的攻击。过度的自由也会使不良言论侵蚀思想,引起恐慌,对社会和国家稳定造成危害。正如网上有人所说:“过度的自由便是对自由的危害。”网络立法就是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限制一些不必要的自由,匡扶正理,肃清不良的语言暴力语言诱导之风。

此外,网络上“技术不对称”也是一个难点,有许多拥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的个体能够轻而易举地或得想要的资料,侵犯普通民众的权力,而法制便是要填补起这一不均衡,在公共利益保护上覆盖这一方面,用专业化的网络执法武装公民,建立起屏障,塑造网络中的人人平等。

另外,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执法主体也不明确,监管部门职权划分不明晰,在利益受到侵犯后,公安,公信,广电等部门似乎都应该负责处理,但又无法全面保护,由此,立法和

监督需要全面、包括社会组织、名人,各部门等各个领域的安全信息保护和承诺。

还有重要的一点是我国在网络上的法律太分散,大部分是抽象的法规层面的,缺少具体的规定,目标也不甚明确。对于某些案件,产生一些法律空白而草草了事。事后对谁处罚如何处罚都没有明细的条例和规定。难以形成严密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网。需要一部法律位阶比较高、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另一点,网络信息传播快,更新速度高,影响范围广,信息公布时间长难以彻底消除,就会导致某些不良信息的传播和观念的根深蒂固。

最后关键一点,我国网民对网络技术的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的了解还不够,常常产生错误的发布或者是评论,没有法律敏感性,容易错误地抱怨攻击正常的行政秩序。网络服务商、门户网站的一些行为也要规范,一些网络公司利用软件等骚扰用户,限制其自由,就例如之前的腾讯大战360。

三.管制立法建议

在加强网络立法之时,必须坚持几个出发点。一是必须坚持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以人为本;二是维护国家的基本利益,拒绝国内反动与国外不良渗透;三是保证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促进互联网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与更新,不将网络立法与网络发展对立起来形成管控。

针对以上一些体系缺陷和现阶段的局限,我国已经首先产生了制定法律法规,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的共识,接下来便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实现有两条标准:有良法;良法得到普遍遵守。逐渐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所在,针对我国情况从政府层面上形成一个处理网络事件的方式;在社会层面上,将公共组织,个人,企业,网络公司结合起来,建立监督体系,督促企业商家等设立各自的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保护措施,强调其保护用户信息的责任。

即便有了网络信息安全方面高效力等级的一般性立法,信息安全就会自发形成吗?答案是否定的。唯有依靠理性、科学、高效的执法,才能真正保障良法得到普遍遵守。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也不例外,更需立法与执法双管齐下。除了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的支持,在处理问题方面必须严字当头,绝不手软。主要还是要管得住人,大力推广有关网络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对自身言论负责,自觉抵制网络乱象,另立法规处理企业客户信息库的管理的模糊边缘问题。对恶意散布不良信息,攻击他人,知法犯法的人或组织绝不姑息纵容,对屡教不改者实施零容忍,整治网络乱象和恶意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者,态度越鲜明,手段越强硬,震慑力越大,整治的力度和方向越明确,出台的政策的效果和持续性越好,才

能一扫网络的不良之风。还可以尝试在某些区域实行网络实名制,适当限制某些自由。在整体上形成以法律为基准,社会监督和行业、公民自律为主导,全体政府组织为后盾的管理体系。

网络的洪流无法阻止,它是信息传播,行业发展的平台,只有慢慢地探索与实践,凝聚社会共识,继续完善完备法律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最大程度利用好网络,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的强大动力。

参考书目资料:《网络言行当遵循法律底线》人民日报

《网络信息保护路在何方》人民日报

《网络信息安全需立法执法双管齐下》检察日报

加强网络法制建设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这表明中国正效仿国际惯例,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该草案突出强调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公民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关键词:网络 法制 犯罪 信息保护

一、 中国网络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已与之密不可分。互联网带给人们无数便利,网上购物,各种娱乐,还产生了诸如微博、论坛等抒发民意的平台,但是也让有害的东西有隙可钻。不法分子通过网络传播不良信息,使社会互信度下降,个人信息被随意采用,造成人身安全威胁和财产损失,除此之外网络暴力色情肆虐,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因此整顿网络迫在眉睫。况且立法规范网络已成为世界共识,正如德国政界流行的一句话:“不能让互联网成为没有法度的空间。”我国该是建立一个完整的网络法制和监督体系的时候。

二、 先阶段的局限

不同于网上有人对此评论的“网络围堵,禁止言论自由”,网络法制应是起保护自由和促进自由的作用。对于网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对于法律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现在民众面向更广阔的发表自我言论的世界,并且在近期,更是注重网络反腐倡廉的作用以及民众的上访。但是广阔的自由空间更容易被利用,人们往往被一些媒体或是集体意识别有心意地误导,受大环境下情绪的感染而冲动或是集体默认,产生误解或者对正确的攻击。过度的自由也会使不良言论侵蚀思想,引起恐慌,对社会和国家稳定造成危害。正如网上有人所说:“过度的自由便是对自由的危害。”网络立法就是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限制一些不必要的自由,匡扶正理,肃清不良的语言暴力语言诱导之风。

此外,网络上“技术不对称”也是一个难点,有许多拥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的个体能够轻而易举地或得想要的资料,侵犯普通民众的权力,而法制便是要填补起这一不均衡,在公共利益保护上覆盖这一方面,用专业化的网络执法武装公民,建立起屏障,塑造网络中的人人平等。

另外,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执法主体也不明确,监管部门职权划分不明晰,在利益受到侵犯后,公安,公信,广电等部门似乎都应该负责处理,但又无法全面保护,由此,立法和

监督需要全面、包括社会组织、名人,各部门等各个领域的安全信息保护和承诺。

还有重要的一点是我国在网络上的法律太分散,大部分是抽象的法规层面的,缺少具体的规定,目标也不甚明确。对于某些案件,产生一些法律空白而草草了事。事后对谁处罚如何处罚都没有明细的条例和规定。难以形成严密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网。需要一部法律位阶比较高、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另一点,网络信息传播快,更新速度高,影响范围广,信息公布时间长难以彻底消除,就会导致某些不良信息的传播和观念的根深蒂固。

最后关键一点,我国网民对网络技术的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的了解还不够,常常产生错误的发布或者是评论,没有法律敏感性,容易错误地抱怨攻击正常的行政秩序。网络服务商、门户网站的一些行为也要规范,一些网络公司利用软件等骚扰用户,限制其自由,就例如之前的腾讯大战360。

三.管制立法建议

在加强网络立法之时,必须坚持几个出发点。一是必须坚持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以人为本;二是维护国家的基本利益,拒绝国内反动与国外不良渗透;三是保证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促进互联网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与更新,不将网络立法与网络发展对立起来形成管控。

针对以上一些体系缺陷和现阶段的局限,我国已经首先产生了制定法律法规,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的共识,接下来便是法治。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实现有两条标准:有良法;良法得到普遍遵守。逐渐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所在,针对我国情况从政府层面上形成一个处理网络事件的方式;在社会层面上,将公共组织,个人,企业,网络公司结合起来,建立监督体系,督促企业商家等设立各自的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保护措施,强调其保护用户信息的责任。

即便有了网络信息安全方面高效力等级的一般性立法,信息安全就会自发形成吗?答案是否定的。唯有依靠理性、科学、高效的执法,才能真正保障良法得到普遍遵守。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也不例外,更需立法与执法双管齐下。除了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的支持,在处理问题方面必须严字当头,绝不手软。主要还是要管得住人,大力推广有关网络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对自身言论负责,自觉抵制网络乱象,另立法规处理企业客户信息库的管理的模糊边缘问题。对恶意散布不良信息,攻击他人,知法犯法的人或组织绝不姑息纵容,对屡教不改者实施零容忍,整治网络乱象和恶意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者,态度越鲜明,手段越强硬,震慑力越大,整治的力度和方向越明确,出台的政策的效果和持续性越好,才

能一扫网络的不良之风。还可以尝试在某些区域实行网络实名制,适当限制某些自由。在整体上形成以法律为基准,社会监督和行业、公民自律为主导,全体政府组织为后盾的管理体系。

网络的洪流无法阻止,它是信息传播,行业发展的平台,只有慢慢地探索与实践,凝聚社会共识,继续完善完备法律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最大程度利用好网络,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的强大动力。

参考书目资料:《网络言行当遵循法律底线》人民日报

《网络信息保护路在何方》人民日报

《网络信息安全需立法执法双管齐下》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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