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宣传看网络媒体的法制建设

  互联网在中国正逐步走入应用普及化,越来越多的人接触到互联网。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型媒体已逐渐取代了传统媒体(如报纸)的功能,其时效性、交互性、广泛性都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网络媒体作为第四类媒体,其基本的要素包括:数字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编辑制作系统,信息集成界面,传播通道,接受终端。从狭义上讲,网络媒体也可以看成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的信息平台。一般是指传统新闻单位办的电子版、网络版等网上新闻信息发布平台。但从互联网发展技术、网上信息发布平台现状、包括新闻单位网站的发展实际看,狭义的网络媒体概念已经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据此,我们可以对网络媒体有这样一个表述:网络媒体,是通过互联网传播数字数据的综合信息发布平台。这个平台的信息呈现为经过一定编辑制作系统加工的界面表现方式,并可为不同电子终端所接受。

  

  网络媒体对警察形象的影响

  

  网络媒体在社会生活中对优秀人民警察先进事迹宣传、重特大案件破获等方面都起到促进作用。同时,网络媒体的放大功能使得像“孙志刚案”、“刘涌案”等典型案件得到社会及群众监督,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及法制的建设进程,改变了以往警察强硬执法理念。但是,一些个别警察的违法乱纪行为在网络媒体的炒作下,引起了广大群众强烈反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形象产生了质疑,影响到了整体人民警察队伍的形象。

  2004年,网络媒体上重点宣传的“人民公安的楷模任长霞”事迹,使得河南省登峰市公安局女局长的形象尽人皆知,尤其是河南人民称赞任局长为“任青天”、“任妈妈”时,多少人悍然泪下,她是全国170万公安民警学习的楷模,是我国优秀公安民警中的典型代表。网络媒体利用其时效性、广泛性的优势对任长霞事迹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得警察的地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不断提高。其次,每年由公安部举办的“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也受到了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及宣传,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等众多门户网站都对此项评比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重点宣传,使得每年的评比都成为了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聚集的盛会,众多优秀警察不为人知的感人事件通过网络媒体向世人进行展示。同时,广大网民也投入了极大的热情,积极参与这一评比,发表自己的感言及想法,使得每年的评比时期都会掀起一场学习优秀民警、学习先进楷模的热潮。

  网络媒体的放大作用可以直接将某一事件进行重点宣传,使得社会上众人皆知,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合理的舆论,经网络媒体的放大,常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不断推动社会民主和法制建设。例如:广州孙志刚案,由于其貌似流浪乞讨人员被收容后死亡。这一事件通过网络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上强烈反响。人们对当时实行收容遣送办法产生了质疑,同时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最终以废止该条例,出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而告终。这一事件积极推动了我国社会民主和法制进程,改变了公安机关以往的强硬执法理念,变为和谐执法、柔和执法。这一改革同时也符合了我们共同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网络媒体从中起的推动作用也是不可磨灭的。

  

  个别事件负面宣传影响形象。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整体队伍建设不断稳步上升,人民警察素质整体得到了改善,公安机关中吸收地方院校毕业生充实到队伍一线,也不断改善了警民关系。同时,公安机关内部不断出台管理制度(如:五条禁令),对公安机关现职人员开展“三项教育”等工作都起到很好的效果。网络媒体的负面宣传影响到了公安机关整体形象,脱离了人民警察工作、生活的真实情况,间接的对党和政府形象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重塑警察良好形象的建议

  

  现阶段,公安机关应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制度,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改变以往警察的特权思想,树立为服务人民的宗旨。同时,公安机关应及时与网络媒体沟通,改变以往被动补救的工作模式,对网络媒体上负面信息及时发现,找出事件源头,及时处理个别违纪警察,共同塑造网络媒体上警察的良好形象。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出“五条禁令”、“三基”工程等一系列措施,使得整体人民警察素质及水平得到了提高。而且,公安机关还不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如“大接访”、“局长接待日”等多项措施,方便群众反响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区公安机关还存在着吃拿卡要、漠视公德、滥用职权等特权思想,这是我们不允许的。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行为规范”、公安部“五条禁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引导民警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同时,我们还应当树立为人民服务宗旨,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简化业务手续,拓宽服务功能,真心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再有,人民警察也应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塑造人民警察健康的人格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现阶段,公安机关中个别民警还存在着诸多特权思想,思想上与人民群众脱离,出现了违背人民警察宗旨行为发生。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冷横硬推。自以为身份特殊,高人一等,对群众耍态度、抖威风、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正当要求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二是吃拿卡要。凭借手中职权以权压人,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三是漠视公德。自高自大,目空一切,趾高气扬,恣意妄为,破坏公共秩序。有的随意违反交通法规,违规驾驶警用车辆;有的在公共场所污言秽语,酗酒闹事,丑态百出。四是滥用职权。个别民警视法律为儿戏,随意践踏法律尊严,随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甚至制造冤假错案。五是排斥监督。动辄以“管人之人、法上之人、人上之人”自居,逃避监督,抵制监督,破坏监督。我们应当及时发现这些警察的违法乱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严惩。同时,可以将个别典型案件在网络媒体上公布,加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提高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网络媒体在现行社会生活中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传播的放大作用对社会起着重要作用。网络上传播的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舆论监督,不但会激化社会矛盾,非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会成为社会的乱源。比如社会舆论分散、网络色情问题、隐私披露、谣言增多,导致妖言惑众、偏激和非理性、谩骂与攻击、群体的盲从与冲动、国外文化入侵等问题相继出现。网络媒体具有大众媒体的社会属性,和其他媒体一样,在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我们应当加强公安机关与网络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发现网络上出现的负面信息,找出事件源头,及时惩处个别违法乱纪的民警,防止社会矛盾激化,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网络媒体应及时全面宣传优秀人民警察先进事迹,展现公安机关优秀人民警察的风采,并开展互动式的网络交流,使得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不断提高。

  

  不断加强网络媒体法制建设

  

  对于网络媒体的使用要有必要的规范,对于违规甚至犯罪行为要实施必要的惩处,以有效控制越轨,这是一种强行控制。法律和道德如影随形,相互补充相互影响。道德是社会行为的内在约束力量,是自律,诉诸人的情感、意志,是一种“软控制”;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外在约束手段,是强行控制。二者配合才能使公民全面、完整地遵守社会规范。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不合道德规范的,而严重违反道德准则就会导致对法律法规的触犯。因此,健全有关网络媒体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网络宣传、规范网络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党和政府所大力维护的公民自由权利不是抽象的自由观念,而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保障他人权利为前提的自由。随着网络技术问题、网络伦理问题、网络对社会主流文化的冲击等问题日益突出,对网络加强管理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传播的自由,必须要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管理,并使其走上法制化道路。因此,对网络媒体文化良性运行的条件和机制、网络媒体文化的法律界限和规范、网络媒体文化控制的结构、作用和功能等,都应该深入研究。例如: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博客”就引出了诸多问题。“博客”是人们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一个发表言论、表达个人情感的空间,但一些人利用“博客”相对自由的管理制度,发表文章诽谤他人,宣扬他人隐私,更有甚者对党和政府进行攻击和污蔑,这是我们不允许的。但现行网络法制管理当中,对于“博客”这些虚拟空间管理还处于空白,无法有效的管理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的言论。

  自1994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法律文件以来,迄今已初步形成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包括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多层次规范性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互联网方面立法起步较晚,与其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如:互联网上流行的为寻求刺激的“裸聊”问题,在打击上就面临着不少法律上的难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定罪处罚虽不以牟利目的为限,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时,仍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要求。因此,进入聊天室的人数、点击率、浏览率等是重要的处理依据,但没有刻录的淫秽画面事后的不可再现性,使得这些视频信息是否为淫秽物品的鉴定成为难题。

  2007年1月23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网络媒体文化建设和管理提出五项要求。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唱响网上思想文化的主旋律,努力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二是要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网络文化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把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作为网络文化的重要源泉,推动我国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加强高品位文化信息的传播,努力形成一批具有中国气派、体现时代精神、品位高雅的网络文化品牌,推动网络文化发挥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三是要加强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提高网上引导水平,讲求引导艺术,积极运用新技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四是要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努力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营造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五是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这标志着党和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到网络文化建设,网络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媒体进行立法规范和管理:第一,国家应建立统一的网络媒体宣传的管理机构,统一对网络媒体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强化国家对网络文化建设的管理;第二,国家应对网络上出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出台相关部门规章,进而出台国务院法规,最终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例如:针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裸聊”行为就可以出台相关法规进行约束,进而出台相关法律进行制止;第三,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严惩,相应预防类似行为发生。例如:现阶段出现的“博客”上对他人进行言论攻击的行为,我们可以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42条第2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我们应当吸收国外互联网及信息安全方面立法的先进经验,补充我国现有的网络媒体管理方面立法当中去。

  现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自身队伍素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惩个别违法乱纪民警,防止特权思想在公安机关内部存在,改变人民群众心目中强硬执法、粗暴执法的警察形象,变强硬执法为和谐执法、柔和执法。其次,网络媒体也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身相关管理制度,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思想文化传播平台,努力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同时,防止有损警察形象不良舆论和负面消息在网络上传播和蔓延,最终让我们共同塑造出网络媒体上警察的良好形象。

  郝文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

  互联网在中国正逐步走入应用普及化,越来越多的人接触到互联网。网络媒体作为一种新型媒体已逐渐取代了传统媒体(如报纸)的功能,其时效性、交互性、广泛性都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网络媒体作为第四类媒体,其基本的要素包括:数字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编辑制作系统,信息集成界面,传播通道,接受终端。从狭义上讲,网络媒体也可以看成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的信息平台。一般是指传统新闻单位办的电子版、网络版等网上新闻信息发布平台。但从互联网发展技术、网上信息发布平台现状、包括新闻单位网站的发展实际看,狭义的网络媒体概念已经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据此,我们可以对网络媒体有这样一个表述:网络媒体,是通过互联网传播数字数据的综合信息发布平台。这个平台的信息呈现为经过一定编辑制作系统加工的界面表现方式,并可为不同电子终端所接受。

  

  网络媒体对警察形象的影响

  

  网络媒体在社会生活中对优秀人民警察先进事迹宣传、重特大案件破获等方面都起到促进作用。同时,网络媒体的放大功能使得像“孙志刚案”、“刘涌案”等典型案件得到社会及群众监督,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及法制的建设进程,改变了以往警察强硬执法理念。但是,一些个别警察的违法乱纪行为在网络媒体的炒作下,引起了广大群众强烈反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形象产生了质疑,影响到了整体人民警察队伍的形象。

  2004年,网络媒体上重点宣传的“人民公安的楷模任长霞”事迹,使得河南省登峰市公安局女局长的形象尽人皆知,尤其是河南人民称赞任局长为“任青天”、“任妈妈”时,多少人悍然泪下,她是全国170万公安民警学习的楷模,是我国优秀公安民警中的典型代表。网络媒体利用其时效性、广泛性的优势对任长霞事迹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得警察的地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不断提高。其次,每年由公安部举办的“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也受到了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及宣传,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等众多门户网站都对此项评比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重点宣传,使得每年的评比都成为了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聚集的盛会,众多优秀警察不为人知的感人事件通过网络媒体向世人进行展示。同时,广大网民也投入了极大的热情,积极参与这一评比,发表自己的感言及想法,使得每年的评比时期都会掀起一场学习优秀民警、学习先进楷模的热潮。

  网络媒体的放大作用可以直接将某一事件进行重点宣传,使得社会上众人皆知,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合理的舆论,经网络媒体的放大,常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不断推动社会民主和法制建设。例如:广州孙志刚案,由于其貌似流浪乞讨人员被收容后死亡。这一事件通过网络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上强烈反响。人们对当时实行收容遣送办法产生了质疑,同时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最终以废止该条例,出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而告终。这一事件积极推动了我国社会民主和法制进程,改变了公安机关以往的强硬执法理念,变为和谐执法、柔和执法。这一改革同时也符合了我们共同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网络媒体从中起的推动作用也是不可磨灭的。

  

  个别事件负面宣传影响形象。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整体队伍建设不断稳步上升,人民警察素质整体得到了改善,公安机关中吸收地方院校毕业生充实到队伍一线,也不断改善了警民关系。同时,公安机关内部不断出台管理制度(如:五条禁令),对公安机关现职人员开展“三项教育”等工作都起到很好的效果。网络媒体的负面宣传影响到了公安机关整体形象,脱离了人民警察工作、生活的真实情况,间接的对党和政府形象也产生了不良影响。

  

  重塑警察良好形象的建议

  

  现阶段,公安机关应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制度,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改变以往警察的特权思想,树立为服务人民的宗旨。同时,公安机关应及时与网络媒体沟通,改变以往被动补救的工作模式,对网络媒体上负面信息及时发现,找出事件源头,及时处理个别违纪警察,共同塑造网络媒体上警察的良好形象。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出“五条禁令”、“三基”工程等一系列措施,使得整体人民警察素质及水平得到了提高。而且,公安机关还不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如“大接访”、“局长接待日”等多项措施,方便群众反响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区公安机关还存在着吃拿卡要、漠视公德、滥用职权等特权思想,这是我们不允许的。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行为规范”、公安部“五条禁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引导民警行为,强化服务意识。同时,我们还应当树立为人民服务宗旨,进一步理顺工作程序,简化业务手续,拓宽服务功能,真心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再有,人民警察也应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塑造人民警察健康的人格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现阶段,公安机关中个别民警还存在着诸多特权思想,思想上与人民群众脱离,出现了违背人民警察宗旨行为发生。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冷横硬推。自以为身份特殊,高人一等,对群众耍态度、抖威风、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正当要求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二是吃拿卡要。凭借手中职权以权压人,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三是漠视公德。自高自大,目空一切,趾高气扬,恣意妄为,破坏公共秩序。有的随意违反交通法规,违规驾驶警用车辆;有的在公共场所污言秽语,酗酒闹事,丑态百出。四是滥用职权。个别民警视法律为儿戏,随意践踏法律尊严,随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甚至制造冤假错案。五是排斥监督。动辄以“管人之人、法上之人、人上之人”自居,逃避监督,抵制监督,破坏监督。我们应当及时发现这些警察的违法乱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严惩。同时,可以将个别典型案件在网络媒体上公布,加大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提高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网络媒体在现行社会生活中占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传播的放大作用对社会起着重要作用。网络上传播的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舆论监督,不但会激化社会矛盾,非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会成为社会的乱源。比如社会舆论分散、网络色情问题、隐私披露、谣言增多,导致妖言惑众、偏激和非理性、谩骂与攻击、群体的盲从与冲动、国外文化入侵等问题相继出现。网络媒体具有大众媒体的社会属性,和其他媒体一样,在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我们应当加强公安机关与网络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发现网络上出现的负面信息,找出事件源头,及时惩处个别违法乱纪的民警,防止社会矛盾激化,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网络媒体应及时全面宣传优秀人民警察先进事迹,展现公安机关优秀人民警察的风采,并开展互动式的网络交流,使得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不断提高。

  

  不断加强网络媒体法制建设

  

  对于网络媒体的使用要有必要的规范,对于违规甚至犯罪行为要实施必要的惩处,以有效控制越轨,这是一种强行控制。法律和道德如影随形,相互补充相互影响。道德是社会行为的内在约束力量,是自律,诉诸人的情感、意志,是一种“软控制”;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外在约束手段,是强行控制。二者配合才能使公民全面、完整地遵守社会规范。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不合道德规范的,而严重违反道德准则就会导致对法律法规的触犯。因此,健全有关网络媒体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网络宣传、规范网络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党和政府所大力维护的公民自由权利不是抽象的自由观念,而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保障他人权利为前提的自由。随着网络技术问题、网络伦理问题、网络对社会主流文化的冲击等问题日益突出,对网络加强管理的呼声已经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传播的自由,必须要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管理,并使其走上法制化道路。因此,对网络媒体文化良性运行的条件和机制、网络媒体文化的法律界限和规范、网络媒体文化控制的结构、作用和功能等,都应该深入研究。例如: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博客”就引出了诸多问题。“博客”是人们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一个发表言论、表达个人情感的空间,但一些人利用“博客”相对自由的管理制度,发表文章诽谤他人,宣扬他人隐私,更有甚者对党和政府进行攻击和污蔑,这是我们不允许的。但现行网络法制管理当中,对于“博客”这些虚拟空间管理还处于空白,无法有效的管理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的言论。

  自1994年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法律文件以来,迄今已初步形成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包括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多层次规范性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互联网方面立法起步较晚,与其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如:互联网上流行的为寻求刺激的“裸聊”问题,在打击上就面临着不少法律上的难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传播淫秽物品定罪处罚虽不以牟利目的为限,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时,仍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要求。因此,进入聊天室的人数、点击率、浏览率等是重要的处理依据,但没有刻录的淫秽画面事后的不可再现性,使得这些视频信息是否为淫秽物品的鉴定成为难题。

  2007年1月23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网络媒体文化建设和管理提出五项要求。一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唱响网上思想文化的主旋律,努力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二是要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网络文化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把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作为网络文化的重要源泉,推动我国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加强高品位文化信息的传播,努力形成一批具有中国气派、体现时代精神、品位高雅的网络文化品牌,推动网络文化发挥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三是要加强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提高网上引导水平,讲求引导艺术,积极运用新技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四是要倡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努力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营造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五是要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思想教育、行业自律等手段,加快形成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规范有序的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文化信息安全。这标志着党和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到网络文化建设,网络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媒体进行立法规范和管理:第一,国家应建立统一的网络媒体宣传的管理机构,统一对网络媒体进行注册、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强化国家对网络文化建设的管理;第二,国家应对网络上出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出台相关部门规章,进而出台国务院法规,最终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例如:针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裸聊”行为就可以出台相关法规进行约束,进而出台相关法律进行制止;第三,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违法行为进行严惩,相应预防类似行为发生。例如:现阶段出现的“博客”上对他人进行言论攻击的行为,我们可以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42条第2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我们应当吸收国外互联网及信息安全方面立法的先进经验,补充我国现有的网络媒体管理方面立法当中去。

  现阶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自身队伍素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惩个别违法乱纪民警,防止特权思想在公安机关内部存在,改变人民群众心目中强硬执法、粗暴执法的警察形象,变强硬执法为和谐执法、柔和执法。其次,网络媒体也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身相关管理制度,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思想文化传播平台,努力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同时,防止有损警察形象不良舆论和负面消息在网络上传播和蔓延,最终让我们共同塑造出网络媒体上警察的良好形象。

  郝文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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