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项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厂安全管理,切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各部门的职责,以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范围内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3控制程序

3.1各级管理人员在各项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制。

3.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从业人员都必须在各自工作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3各级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4安全职责

4.1厂长安全职责

1)厂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颁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确定本厂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

施;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负责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4)审定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时解决重大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4.2生产副厂安全职责

1) 生产副厂在厂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厂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制度和本厂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 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落实整改;

5) 主持领导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研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拟定预防事故措施,并督促执行。

4.3经营副厂安全职责

1) 经营副厂在厂长的领导下,对本厂的生产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和产品销售工作负直接责任。

2) 熟悉经营管理业务,协商供销条件和拟订供销合同,切实搞好与兄弟单位间的协作关系。

3) 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在确保采购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合格、

规格型号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不舍近求远。

4) 抓好机动车辆管理,经常教育驾驶员保证车辆完好,做到安全运输,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5) 巩固老用户,开拓新市场,千方百计完成产品销售任务和资金回笼工作。

4.4安全员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制订、修订本厂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制订厂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 对本厂生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厂长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4)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 负责厂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6)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目的

确认厂从业人员所必需的能力,并对从事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能满足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职责

3.1厂长确保厂培训管理工作能满足本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规范》的需要,为人员能力提高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

3.2综合科负责制定厂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在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中纳入安全培训项目。

3.3安全生产科负责安全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3.4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生产科实施厂级的安全培训计划。

3.5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内人员日常安全培训与考核。

4控制程序

4.1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根据国家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厂生产经营发展及安全标准化规范体系的要求,由综合科负责在每年年底编制次年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具体培训项目。并负责将安全培训项目纳入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4.2管理人员培训

4.2.1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能任职。

4.2.2其他管理人员(含各部门负责人)由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3从业人员培训

4.3.1一般从业人员(含班组长、操作工)培训

1)一般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基本功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后方能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车间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并组织班组实施,班组活动应做好记录,活动形式包括:学习、讲座、讨论、竞赛等。活动内容包括:学习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典型事例及经验,进行消防等应急演练、查隐患活动、熟悉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4.3.2特种作业人员

1)对特种作业人员(驾驶员、维修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按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上岗证》的取证培训和定期换证培训,由安全生产科具体组织实施。

2)以上特殊作业人员的取(换)证情况由安全生产科建立取证、换证档案。

4.3.3本厂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4新从业人员培训

1)新从业人员(包括学生、外聘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等)入厂时,由综合科组织,安全生产科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

律;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并进行考核。厂级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上岗。

2)车间负责组织对新进人员进行二级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本厂安全生产特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典型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并进行考核。二级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3)班组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岗位工艺流程、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装置;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及使用方法;岗位事故预防措施、事故案例等),并进行上岗考核前操作技能考核。三级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5其他人员培训

1)转岗、复岗、管理人员顶岗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3)安全生产科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人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4.6培训教育管理

1)综合科负责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每年根据安全形势,制订新

增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安全生产科负责在公司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中纳入安全培训项目。

2)安全生产科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记录档案,属管理归口部门。

3)本厂厂长提供安全培训所需资源保证。

4)安全培训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5)安全生产科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各部门。

三.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消防安全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本厂范围内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3、控制程序

3.1、厂级安全检查由厂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各部门参加

3.2、车间级的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3.3、各级检查组织和安全员有权利要求受检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劳

动保护情况,有权调查问题及召开安全生产座谈会,有权利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安全检查有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节假日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4.1、综合性安全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厂级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车间每月检查一次。

4.2、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员工岗位交接班的检查和途中巡回检查,以及厂安全员、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的正常性检查,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日常检查习惯,特别应对关键装置、安全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并作记录。

4.3、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分为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4.3.1、季节性检查

4.3.2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为重点.综合办负责牵头各部门配合。

4.3.3、夏季以防雷、防静电、防泄漏、防高温为重点,由综合办负责组织。

4.3.4、秋季以防火、防泄漏,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由安全办负责牵头组织。

4.4、节假日前安全检查:节日前检查主要是对安全保卫、消防、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值班干部的安排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复检查由厂长组织落实。

4.5、专业性检查: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每对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运输车辆以及防火、防爆和防尘等设施分别进行专业性检查。

4.6、安全检查内容;

4.6.1、查思想查干部、员工对安全生产认识是否正确,对安全生产责任心是否强,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抓敢管。

4.6.2、查纪律.查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建全情况,查岗位上的劳动纪律.生产纪律的执行情况.

4.6.3、查违章.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查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4.6.4、查隐患:按照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阀,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查生产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工艺管路,阀门,阻火器有无泄漏和堵塞。

4.6.5、查各部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情况,对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查工作记录),查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寻安全工作中有功人员是否做到及时奖励与表扬,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是否得到处罚。

4.7、相关要求

4.7.1、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部门与车间相结合,坚持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参加检人员应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表格化和经常化。

4.7.2、安全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检查总结,检查记录交安全综合办存档。

4.7.3、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整改按照“三定”“四不准”原则,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要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应分别纳入检修计划,限期解决。同时对查出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在整改前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给主管领导和综合办备案。

4.7.4、各检查组和责任人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登记备案。

4.7.6、对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及责任人,根据厂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生产设备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生产设施处于安全、可靠、长周期、满负荷运行,对生产设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生产过程中所有生产设施。

3术语

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施等。

3.1.2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4职责

4.1生产副厂长主管本厂生产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有关生产及安全设施的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厂的生产及安全设施大修计划,报厂长审批,列入厂生产经营计划。

4.2安全生产科对生产及安全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运行和管理。并负责电气设施及防雷接地检测工作。

5生产及安全设施管理

对本厂生产及安全设施使用、维护、备件管理,除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还应遵守《厂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5.1生产及安全设施的建设

5.1.1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1.2本厂的建设项目设立许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8

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手续严格按规定执行。

5.1.3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5.2设备采购

5.2.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购。

5.2.2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

5.2.3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

5.3生产及安全设施的使用

5.3.1安全生产科应建立厂生产及安全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

5.3.2安全生产科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设施有效运行。安全设施应与设备设施的检修管理相同,制定安全设施检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5.3.3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3.4生产场所根据化学品特性不同分别设置有相应安全设施。

5.4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5.4.1特种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5.4.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5.5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

5.5.1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5.5.2操作人员必需做好下列工作:

1)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停车。

2)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5.5.4操作人员发现设备、管道有异常现象,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报主管部门。不排除故障不的盲目开车,未处理的缺陷要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5.5.5检维修人员要明确分工,对生产设施做到:

1)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

2)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3)按质按量完成检维修任务。

5.5.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配套设施拆件使用。

5.5.7认真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中包括:建维修人员、验收人员、日期等。

五、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在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在生产区作业时的作业安全,明确厂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要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动土作业安全要求、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范围内除正常操作外的所有人员作业管理。

3职责

3.1厂各部门应对自己所辖区域除正常操作外的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4控制程序

4.1作业管理

4.1.1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区域作业都应严格执行相关作业许可证规定,本厂严格执行《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四种类型的作业管理规定。

4.1.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

和设施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4.1.3生产区域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

4.1.4进入生产区域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识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4.1.5安全生产科应对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业。

4.2作业人员管理

4.2.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2.2实施人

独立承担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并在相关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实施人接到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科报告。实施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经其签字验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4.2.3监护人

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作业,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

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实施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5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部门和作业点所在的安全员应负责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安排人员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负责办理公司内相关作业证,并检查相关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种作业时,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2.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类作业的各级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登记,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和分析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和正确。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控制行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3术语

3.1职业病: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疾病。

3.2危害因素:能对人造成死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3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4防护措施: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5个人防护用品: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同义词:劳动防护用品。

4职责

4.1厂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职业健康管理。

4.2综合办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4.3综合科负责办理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

4.4财务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治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5控制程序

5.1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的学习和贯彻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分类》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5.2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生理性、环境性职业危害因素。综合科按上述五类对厂工作环境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定期更新。

5.3职业危害的防护

5.3.1在厂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熟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5.3.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5.3.3厂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要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3.4安全生产科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组织监督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分级管理。

5.3.5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包括: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的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后验收的检测等。

5.3.6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3.7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

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5.4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5.4.1厂每两年安排一次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厂财务科负责落实。

5.4.2本厂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

5.4.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检查费用由厂财务科负责落实。

5.4.4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5.4.5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其费用由厂财务科负责落实。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相关部门在劳动防护用品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过程中的职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发放。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在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流程中的相关责任部门。

3职责

3.1生产副总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本厂生产实际,拟订厂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文件。

3.2安全生产科负责执行国家及厂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按规定核批劳动防护用品,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

3.3综合科负责按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交保管员负责保管、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4控制程序

4.1安全生产科拟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按实际及时做出调整。

4.2综合科负责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3公用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检查。

4.4安全生产科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5保管员负责按安全生产科核批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数量正确发放;负责保管公司未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制度

1、目的:

为使我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出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

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所有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事故隐患定义:

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4、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三类,

(1)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特别重大事故:指随时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5、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本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工作。

6、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岗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同时上报厂主要负责人,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三定”(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期限)。

7、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上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求做到“四

不准”:

(1)个人能解决的不准推给他人;(2)岗位能解决的不准推给班组;

(3)班组能解决的不准推给车间;(4)车间能解决的不准推给厂部;

8、安全隐患整改完后,由检查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员一起对安全隐患进行复查,并落实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9、安全隐患愈期未整改或复查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扣除其绩效奖金和年终奖金。

九、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岗位的当事人或在场员工,立即向带班领导(或安全办)报告,同时并发出报警信号。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警后,立即做出正确判断,确定初步响应级别,起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的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领导。

3.厂应急救援小组及时调动救援人员赶扑现场抢险救援和协调指挥。

4.厂安生产领导小组及时和各部门取得联系,做好抢救工作紧急抽调相关人员.安排救援物资、设备、车辆,重大事故应及时组织社会力量援助现场抢救。

5.厂安全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建立警惕区,组织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通报相邻单位做好防护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时向抢救人员通报事故救援的相关信息。以便救援人员能及时采用紧急措施。

6.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对伤员如有需要应立即送往医院,并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防疫御工作。

7.事故处理后,安全生产小组应及时开展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

产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整改措施.提交调查报告。

8.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会同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依法应当保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9.厂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法律法规和厂规章制度.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严格遵守“四不放过”原则.将处理结果报厂董事会和省市区安监局及主管部门。

10.厂综合办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含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除和处理,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保证社会安定。根据事故的处置情况下达应急终止令,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11.事故调查终结后.厂综合办将有关材料收拾归档.并将事故处理结果按相关要求上报各有关部门。

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目的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

重科学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厂内各部门和岗位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厂主要负责人,厂领导视伤害程度分别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2、厂主要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给厂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

3、厂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报告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即2个小时,力求准确,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四、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厂主管部门会同厂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五、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范围内所有部门、从业人员。

3职责

3.1生产厂长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

3.2安全生产科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填写考核单。

3.3财务科根据考核单进行工资结算。

3.4各部门根据本制度指定部门考核细则,并执行考核。

4考核标准

4.1奖则

4.1.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奖励部门200元。

4.1.2对在生产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的、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及其他做出贡献的个人或部门,奖励部门或个人100-200元/次。

4.1.3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奖励相关部门或个人200元。

4.1.4安全生产管理台帐齐全,记录准确的,奖励部门200元。

4.2罚则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不仅在经济上和行政上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1发生因工重特大死亡事故的,对责任部门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撤消责任部门主管负责人职务,对事故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对责任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安全生产科科长处以1500元罚款;公司总经理处以1000元罚款。

4.2.2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责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撤消责任部门负责人职务,对事故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责任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处以1200罚款;对安全生产科科长处以1000元罚款;厂长处以800元罚款。

4.2.3发生因工重伤,对责任部门处以1000罚款;对事故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大小处以100-800元罚款。

4.2.4发生重大设备、交通事故的,对责任部门视其具体责任,参照

4.2.3给予处罚。对事故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大小分别处以100-1000元罚款。

4.2.5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轻伤率超过标准的,对责任部门另处500-1000元罚款。

4.2.6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对事故部门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大小处以100-1000元罚款。

4.2.7对瞒报工伤事故的不满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每次给予500-800元罚款。

4.2.8从业人员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发生“三违”的,对责任人处50-1000元罚款;操作人员未按岗位操作规程执行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100元。

4.2.9因管理不到位,出现疏漏而引发事故的,按责任大小给予相关管理人员100-1000元罚款。

4.2.10对事故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另处6个月以下的待岗。 5考核频次和方法

安全生产科按照上述考核标准对各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将每次考核结果报厂领导审批后转财务科,月底结算工资时具体执行扣款或奖励。

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厂安全管理,切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各部门的职责,以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范围内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3控制程序

3.1各级管理人员在各项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实行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制。

3.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从业人员都必须在各自工作岗位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3各级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4安全职责

4.1厂长安全职责

1)厂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颁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确定本厂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

施;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负责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4)审定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时解决重大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4.2生产副厂安全职责

1) 生产副厂在厂长的领导下,主持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对厂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制度和本厂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 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落实整改;

5) 主持领导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研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拟定预防事故措施,并督促执行。

4.3经营副厂安全职责

1) 经营副厂在厂长的领导下,对本厂的生产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和产品销售工作负直接责任。

2) 熟悉经营管理业务,协商供销条件和拟订供销合同,切实搞好与兄弟单位间的协作关系。

3) 加强对物资采购的管理,在确保采购物资数量准确、质量合格、

规格型号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不舍近求远。

4) 抓好机动车辆管理,经常教育驾驶员保证车辆完好,做到安全运输,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5) 巩固老用户,开拓新市场,千方百计完成产品销售任务和资金回笼工作。

4.4安全员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制订、修订本厂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 制订厂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3) 对本厂生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厂长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4)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 负责厂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6)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目的

确认厂从业人员所必需的能力,并对从事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能满足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管理人员和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职责

3.1厂长确保厂培训管理工作能满足本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规范》的需要,为人员能力提高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

3.2综合科负责制定厂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在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中纳入安全培训项目。

3.3安全生产科负责安全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3.4各部门负责配合安全生产科实施厂级的安全培训计划。

3.5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内人员日常安全培训与考核。

4控制程序

4.1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根据国家安全管理方针政策、厂生产经营发展及安全标准化规范体系的要求,由综合科负责在每年年底编制次年安全培训计划,明确安全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具体培训项目。并负责将安全培训项目纳入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

4.2管理人员培训

4.2.1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能任职。

4.2.2其他管理人员(含各部门负责人)由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3从业人员培训

4.3.1一般从业人员(含班组长、操作工)培训

1)一般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基本功训练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后方能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2)车间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并组织班组实施,班组活动应做好记录,活动形式包括:学习、讲座、讨论、竞赛等。活动内容包括:学习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典型事例及经验,进行消防等应急演练、查隐患活动、熟悉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4.3.2特种作业人员

1)对特种作业人员(驾驶员、维修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按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上岗证》的取证培训和定期换证培训,由安全生产科具体组织实施。

2)以上特殊作业人员的取(换)证情况由安全生产科建立取证、换证档案。

4.3.3本厂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4新从业人员培训

1)新从业人员(包括学生、外聘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等)入厂时,由综合科组织,安全生产科进行厂级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

律;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并进行考核。厂级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上岗。

2)车间负责组织对新进人员进行二级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本厂安全生产特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典型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并进行考核。二级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3)班组组织对新进员工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岗位工艺流程、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装置;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及使用方法;岗位事故预防措施、事故案例等),并进行上岗考核前操作技能考核。三级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24学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5其他人员培训

1)转岗、复岗、管理人员顶岗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3)安全生产科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人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4.6培训教育管理

1)综合科负责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每年根据安全形势,制订新

增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安全生产科负责在公司年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中纳入安全培训项目。

2)安全生产科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记录档案,属管理归口部门。

3)本厂厂长提供安全培训所需资源保证。

4)安全培训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5)安全生产科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各部门。

三.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消防安全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与本厂范围内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3、控制程序

3.1、厂级安全检查由厂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各部门参加

3.2、车间级的安全检查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3.3、各级检查组织和安全员有权利要求受检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劳

动保护情况,有权调查问题及召开安全生产座谈会,有权利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蓄意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安全检查有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节假日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4.1、综合性安全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厂级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车间每月检查一次。

4.2、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员工岗位交接班的检查和途中巡回检查,以及厂安全员、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的正常性检查,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日常检查习惯,特别应对关键装置、安全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并作记录。

4.3、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分为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4.3.1、季节性检查

4.3.2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泄漏为重点.综合办负责牵头各部门配合。

4.3.3、夏季以防雷、防静电、防泄漏、防高温为重点,由综合办负责组织。

4.3.4、秋季以防火、防泄漏,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由安全办负责牵头组织。

4.4、节假日前安全检查:节日前检查主要是对安全保卫、消防、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值班干部的安排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复检查由厂长组织落实。

4.5、专业性检查: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每对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运输车辆以及防火、防爆和防尘等设施分别进行专业性检查。

4.6、安全检查内容;

4.6.1、查思想查干部、员工对安全生产认识是否正确,对安全生产责任心是否强,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抓敢管。

4.6.2、查纪律.查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建全情况,查岗位上的劳动纪律.生产纪律的执行情况.

4.6.3、查违章.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查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4.6.4、查隐患:按照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阀,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查生产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工艺管路,阀门,阻火器有无泄漏和堵塞。

4.6.5、查各部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情况,对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查工作记录),查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寻安全工作中有功人员是否做到及时奖励与表扬,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是否得到处罚。

4.7、相关要求

4.7.1、安全生产检查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部门与车间相结合,坚持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参加检人员应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表格化和经常化。

4.7.2、安全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检查总结,检查记录交安全综合办存档。

4.7.3、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整改按照“三定”“四不准”原则,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要采取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应分别纳入检修计划,限期解决。同时对查出的重特大安全隐患,在整改前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给主管领导和综合办备案。

4.7.4、各检查组和责任人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登记备案。

4.7.6、对隐患整改不及时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及责任人,根据厂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生产设备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生产设施处于安全、可靠、长周期、满负荷运行,对生产设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生产过程中所有生产设施。

3术语

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设施等。

3.1.2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4职责

4.1生产副厂长主管本厂生产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有关生产及安全设施的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厂的生产及安全设施大修计划,报厂长审批,列入厂生产经营计划。

4.2安全生产科对生产及安全设施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运行和管理。并负责电气设施及防雷接地检测工作。

5生产及安全设施管理

对本厂生产及安全设施使用、维护、备件管理,除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还应遵守《厂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5.1生产及安全设施的建设

5.1.1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1.2本厂的建设项目设立许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8

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手续严格按规定执行。

5.1.3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5.2设备采购

5.2.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购。

5.2.2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

5.2.3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

5.3生产及安全设施的使用

5.3.1安全生产科应建立厂生产及安全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

5.3.2安全生产科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设施有效运行。安全设施应与设备设施的检修管理相同,制定安全设施检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5.3.3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3.4生产场所根据化学品特性不同分别设置有相应安全设施。

5.4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5.4.1特种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5.4.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5.5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

5.5.1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5.5.2操作人员必需做好下列工作:

1)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停车。

2)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5.5.4操作人员发现设备、管道有异常现象,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报主管部门。不排除故障不的盲目开车,未处理的缺陷要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5.5.5检维修人员要明确分工,对生产设施做到:

1)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

2)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3)按质按量完成检维修任务。

5.5.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配套设施拆件使用。

5.5.7认真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中包括:建维修人员、验收人员、日期等。

五、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在除正常生产操作外,在生产区作业时的作业安全,明确厂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要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动土作业安全要求、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范围内除正常操作外的所有人员作业管理。

3职责

3.1厂各部门应对自己所辖区域除正常操作外的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4控制程序

4.1作业管理

4.1.1正常生产操作外,凡在生产区域作业都应严格执行相关作业许可证规定,本厂严格执行《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四种类型的作业管理规定。

4.1.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生产区域内作业人员、车辆及相关作业状况实行有效监督,对其人员的行为

和设施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4.1.3生产区域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工作。

4.1.4进入生产区域人员作业前应清楚各种标识所表示的含义,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确认作业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4.1.5安全生产科应对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要求者不得作业。

4.2作业人员管理

4.2.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4.2.2实施人

独立承担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并在相关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实施人接到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科报告。实施人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经其签字验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4.2.3监护人

监护人由作业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相关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作业,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

人。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整个作业现场,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实施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作业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5安全员

执行作业的部门和作业点所在的安全员应负责各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安排人员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负责办理公司内相关作业证,并检查相关作业规定的执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种作业时,公司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2.6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类作业的各级作业审查批准人审批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作业登记,检查、完善安全措施,审查《安全作业许可证》和分析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和正确。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控制行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3术语

3.1职业病:从业人员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疾病。

3.2危害因素:能对人造成死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3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4防护措施:为避免从业人员在作业时身体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5个人防护用品:为使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同义词:劳动防护用品。

4职责

4.1厂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职业健康管理。

4.2综合办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4.3综合科负责办理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

4.4财务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治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5控制程序

5.1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的学习和贯彻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分类》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5.2职业危害因素的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分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心理生理性、环境性职业危害因素。综合科按上述五类对厂工作环境中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定期更新。

5.3职业危害的防护

5.3.1在厂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熟知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

5.3.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5.3.3厂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投产试运行一月后还要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3.4安全生产科负责确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组织监督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分级管理。

5.3.5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包括: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的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后验收的检测等。

5.3.6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3.7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

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5.4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

5.4.1厂每两年安排一次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厂财务科负责落实。

5.4.2本厂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

5.4.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须组织其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检查费用由厂财务科负责落实。

5.4.4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5.4.5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其费用由厂财务科负责落实。

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相关部门在劳动防护用品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过程中的职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发放。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在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流程中的相关责任部门。

3职责

3.1生产副总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本厂生产实际,拟订厂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文件。

3.2安全生产科负责执行国家及厂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按规定核批劳动防护用品,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

3.3综合科负责按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交保管员负责保管、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4控制程序

4.1安全生产科拟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按实际及时做出调整。

4.2综合科负责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3公用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经常检查。

4.4安全生产科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5保管员负责按安全生产科核批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数量正确发放;负责保管公司未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制度

1、目的:

为使我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出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

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所有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事故隐患定义:

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4、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三类,

(1)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特别重大事故:指随时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5、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本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工作。

6、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岗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同时上报厂主要负责人,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三定”(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期限)。

7、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总结上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要求做到“四

不准”:

(1)个人能解决的不准推给他人;(2)岗位能解决的不准推给班组;

(3)班组能解决的不准推给车间;(4)车间能解决的不准推给厂部;

8、安全隐患整改完后,由检查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员一起对安全隐患进行复查,并落实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9、安全隐患愈期未整改或复查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扣除其绩效奖金和年终奖金。

九、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岗位的当事人或在场员工,立即向带班领导(或安全办)报告,同时并发出报警信号。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警后,立即做出正确判断,确定初步响应级别,起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的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领导。

3.厂应急救援小组及时调动救援人员赶扑现场抢险救援和协调指挥。

4.厂安生产领导小组及时和各部门取得联系,做好抢救工作紧急抽调相关人员.安排救援物资、设备、车辆,重大事故应及时组织社会力量援助现场抢救。

5.厂安全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建立警惕区,组织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通报相邻单位做好防护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时向抢救人员通报事故救援的相关信息。以便救援人员能及时采用紧急措施。

6.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对伤员如有需要应立即送往医院,并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防疫御工作。

7.事故处理后,安全生产小组应及时开展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

产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整改措施.提交调查报告。

8.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会同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依法应当保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9.厂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法律法规和厂规章制度.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立案查处.严格遵守“四不放过”原则.将处理结果报厂董事会和省市区安监局及主管部门。

10.厂综合办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含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除和处理,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保证社会安定。根据事故的处置情况下达应急终止令,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11.事故调查终结后.厂综合办将有关材料收拾归档.并将事故处理结果按相关要求上报各有关部门。

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目的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

重科学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厂内各部门和岗位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厂主要负责人,厂领导视伤害程度分别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2、厂主要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给厂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

3、厂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报告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即2个小时,力求准确,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四、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厂主管部门会同厂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五、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范围内所有部门、从业人员。

3职责

3.1生产厂长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

3.2安全生产科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填写考核单。

3.3财务科根据考核单进行工资结算。

3.4各部门根据本制度指定部门考核细则,并执行考核。

4考核标准

4.1奖则

4.1.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奖励部门200元。

4.1.2对在生产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的、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及其他做出贡献的个人或部门,奖励部门或个人100-200元/次。

4.1.3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奖励相关部门或个人200元。

4.1.4安全生产管理台帐齐全,记录准确的,奖励部门200元。

4.2罚则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不仅在经济上和行政上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1发生因工重特大死亡事故的,对责任部门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撤消责任部门主管负责人职务,对事故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对责任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处以2000元罚款;对安全生产科科长处以1500元罚款;公司总经理处以1000元罚款。

4.2.2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对责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撤消责任部门负责人职务,对事故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对责任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处以1200罚款;对安全生产科科长处以1000元罚款;厂长处以800元罚款。

4.2.3发生因工重伤,对责任部门处以1000罚款;对事故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大小处以100-800元罚款。

4.2.4发生重大设备、交通事故的,对责任部门视其具体责任,参照

4.2.3给予处罚。对事故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大小分别处以100-1000元罚款。

4.2.5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轻伤率超过标准的,对责任部门另处500-1000元罚款。

4.2.6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对事故部门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大小处以100-1000元罚款。

4.2.7对瞒报工伤事故的不满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每次给予500-800元罚款。

4.2.8从业人员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发生“三违”的,对责任人处50-1000元罚款;操作人员未按岗位操作规程执行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100元。

4.2.9因管理不到位,出现疏漏而引发事故的,按责任大小给予相关管理人员100-1000元罚款。

4.2.10对事故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可另处6个月以下的待岗。 5考核频次和方法

安全生产科按照上述考核标准对各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将每次考核结果报厂领导审批后转财务科,月底结算工资时具体执行扣款或奖励。

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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