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项目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通知

(讨论稿)

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

为了使离退休人员及从事离退休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明确离退休费各项待遇的名称和标准,便于理解和掌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再次进行明确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名称

将现执行的所有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13项,分别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1、生活补贴2、特需补助费、驻济地方福利补贴、物价补贴、福利费、乘车费、电话费、护理费、住房补贴、其他津补贴。

二、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内容

(一)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二)增发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

[1993]7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74号、国办发

[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及以后按国家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生活补贴1: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85工改

前离退休人员17元; [1990]鲁人退字14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但离休人员不低于15元,退休人员不低于10元;85工改后至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职务补贴及副局以上干部职岗补贴;鲁人发[2004]30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生活(岗位)津贴等项目。

(四)生活补贴2:[1986]鲁人老字7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退休人员8元;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休人员0.5-3元;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元;99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100元;原保留补贴事业20元、机关40元。

(五)特需补助费:按照[1986]鲁人老字2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12元。

(六)驻济地方福利补贴:鲁人薪[1997]15号文件规定: 56元;鲁人薪[1997]16号文件规定:125元。

(七)物价补贴:按照鲁人退[98]4号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1元(属禁食猪肉民族54元);85工改后至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46元(属禁食猪肉民族49元);93工改后离退休人员属禁食猪肉民族为3元。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85工改前退职36元(属禁食猪肉民族39元);85工改后至93工改前退职31元(属禁食猪肉民族34元);93工改后退职属禁食猪

肉民族为3元。

(八)福利费:按照鲁人福[1994]3号文件规定:8元。

(九)乘车费余额:按照鲁人薪[1997]16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地市级35元、县处级20元、其他离休人员10元;副局级以上退休人员20元。

(十)电话费:按照济财文字[1999]33号文件规定:副局以上干部电话费。

(十一)护理费:按照鲁老干[2004]12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300元。

(十二)住房补贴:基本工资的35%。

(十三)其他津补贴:未列出的其他津补贴项目,如:

[1986]鲁人老字8号规定的教、护龄津贴(3/5/7/10元);鲁人薪[1995]27号规定的警衔津贴(随职务不同标准不同)等。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离退休项目和标准,认真梳理本单位实际执行的离退休各种项目,规范列支,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

(二)各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进行重新简化归并后,要及时将本单位原使用的每月离退休费发放单,更换为“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 )月离退休退职费发放单”(详见附件1),并负责向离退休人员解释清楚。

(三)这次规范后,根据鲁人退[1998]4号文件相关规定,对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以及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中的有关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详见附件2、附件3)。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事局可参考执行。

附件1:《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 )月离退休退职费发放单》及《填表说明》

附件2:《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人员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项目》

附件3:《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项目》

济南市人事局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项目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通知

(讨论稿)

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

为了使离退休人员及从事离退休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明确离退休费各项待遇的名称和标准,便于理解和掌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再次进行明确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名称

将现执行的所有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13项,分别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1、生活补贴2、特需补助费、驻济地方福利补贴、物价补贴、福利费、乘车费、电话费、护理费、住房补贴、其他津补贴。

二、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内容

(一)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二)增发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

[1993]7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74号、国办发

[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及以后按国家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生活补贴1: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85工改

前离退休人员17元; [1990]鲁人退字14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但离休人员不低于15元,退休人员不低于10元;85工改后至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职务补贴及副局以上干部职岗补贴;鲁人发[2004]30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生活(岗位)津贴等项目。

(四)生活补贴2:[1986]鲁人老字7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退休人员8元;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休人员0.5-3元;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元;99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100元;原保留补贴事业20元、机关40元。

(五)特需补助费:按照[1986]鲁人老字2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12元。

(六)驻济地方福利补贴:鲁人薪[1997]15号文件规定: 56元;鲁人薪[1997]16号文件规定:125元。

(七)物价补贴:按照鲁人退[98]4号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1元(属禁食猪肉民族54元);85工改后至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46元(属禁食猪肉民族49元);93工改后离退休人员属禁食猪肉民族为3元。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85工改前退职36元(属禁食猪肉民族39元);85工改后至93工改前退职31元(属禁食猪肉民族34元);93工改后退职属禁食猪

肉民族为3元。

(八)福利费:按照鲁人福[1994]3号文件规定:8元。

(九)乘车费余额:按照鲁人薪[1997]16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地市级35元、县处级20元、其他离休人员10元;副局级以上退休人员20元。

(十)电话费:按照济财文字[1999]33号文件规定:副局以上干部电话费。

(十一)护理费:按照鲁老干[2004]12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300元。

(十二)住房补贴:基本工资的35%。

(十三)其他津补贴:未列出的其他津补贴项目,如:

[1986]鲁人老字8号规定的教、护龄津贴(3/5/7/10元);鲁人薪[1995]27号规定的警衔津贴(随职务不同标准不同)等。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离退休项目和标准,认真梳理本单位实际执行的离退休各种项目,规范列支,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

(二)各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进行重新简化归并后,要及时将本单位原使用的每月离退休费发放单,更换为“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 )月离退休退职费发放单”(详见附件1),并负责向离退休人员解释清楚。

(三)这次规范后,根据鲁人退[1998]4号文件相关规定,对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以及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中的有关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详见附件2、附件3)。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人事局可参考执行。

附件1:《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 )月离退休退职费发放单》及《填表说明》

附件2:《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人员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项目》

附件3:《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基数项目》

济南市人事局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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