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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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标    签】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发﹝2001﹞228号

【发文日期】2001-09-17

【实施时间】2001-09-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能认真贯彻执行,但仍有少部分地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不查不报或查而不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给组织、督促查处工作造成被动。为及时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精神,省局决定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督办案件范围:

  (一)总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和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移送公安机关并经公安机关作为重大案件立案的案件;

  (五)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六)各地、州、市国税局认为需要省局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程序:

  对决定督办的案件,省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地、州、市国税局发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再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案例分析上报省局(稽查局)。

  三、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省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及办案人员

到省局汇报。

  四、督办案件的查处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涉案地国税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五、督办制度的执行情况,省局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进行考核。对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省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及时查处、报告以及对督办案件不按规定向省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主管国税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内外勾结,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按纪检监察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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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标    签】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发﹝2001﹞228号

【发文日期】2001-09-17

【实施时间】2001-09-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下发以来,大部分地区能认真贯彻执行,但仍有少部分地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不查不报或查而不报或不按规定报送,给组织、督促查处工作造成被动。为及时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精神,省局决定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督办案件范围:

  (一)总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和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移送公安机关并经公安机关作为重大案件立案的案件;

  (五)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六)各地、州、市国税局认为需要省局督办的案件。

  二、督办程序:

  对决定督办的案件,省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地、州、市国税局发出《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再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案例分析上报省局(稽查局)。

  三、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省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及办案人员

到省局汇报。

  四、督办案件的查处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涉案地国税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五、督办制度的执行情况,省局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进行考核。对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省局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及时查处、报告以及对督办案件不按规定向省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主管国税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内外勾结,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按纪检监察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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